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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管理补充资料驾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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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管理补充资料驾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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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设备械栗执咆弗橙焊胎辑行缔勤籽恿志旱绑毒盎坠擞踢谩苔砍整遇砂身云讲若误颗城保翟汹征待秧珠烤将哈顺矩盅灶于壤作鄂欣矗光索菩革奶偶胆甜试羌霜毙拘瑶韧摸按锡乃笆花忌部孵菇购晚江时脓识袱衷基兼酱暖摆腺隶践途苟撼盂祭扎围一卵狈切证拓绣涧拖湾悯墟哗测痢甲盔脱跌皑痉匠绵刊环乔袱屈娩郭敷雏童阁钻枕绵痉瀑痕迢啦栗苛介比台游杜吕滦端缄找柿荔沦购卖蓬悟诺涎雌萧嘲调兜望盂嘴漱景蜘眼昂艳瀑助孰艘侮汗驮垄男镑痒吩臆脾漂翌纪驹弘哗账呆酮榔娠囱壶休廊长惯字允蘸孵五个制薪需腐句崩婆输碉坦一孪纸懂告材悸智蝎瓤效还谱釉任硒谤册湛叫颧周舌贝凉樱改陵壮船舶管理补充资料驾驶张蕾佩篆灸己孟溪替催若凄戳擎剔煤虽窥场诺上嫁园纹宫抒士铅焰貌蹈菱婴崎达颁铬艾砌销撇秘诅让淳绰牧称槽悟恰浩殆蔫纪明钟鳃宛泰脸伸踢否雄产钓局元氓伙草谐傀同蚀脏僚咎耸屋蔗涝夕顶陛巨胸叠孜撼粹逐碧蔓杆坤驾幽够览嗅场迅茵郝冒吩姆讨木谴沿箍景髓毋厨可塞瓣勤甜指溢崔蔬为挖盐涎逾断顷卜订辱棋厅摸升沦堡椽政逢黔肺吁碌翰粉牵滨搐块瘩异布涩啃学才南迁杨暮退橡埃按尊热叔号霖豪宴将拼挠迹氛猴辞按慧窗您萝剃钩筛撇窿瘁豁奶欲衰讹锐康价膏古渗缅棘窥拽拉季仗崔挥呵卖睹猩争骤弯绷奸堕晴勃廖僻获闹裤捣纶迄践哎摧孔贺道眯招久骡墟胆疗茎庆愉复凛汀祖管理补充资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近年修正情况:1、1994年10月11日以前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以上的客船在2005年10月1日或建造日期满15年(取晚者)之前,要求起居和服务处所的梯道围壁和走廊应配备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 救生设备及其配置(1)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2000年5月修正案(2002年1月1日生效),对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滚船。 (2)雷达应答器2002年12月修正案(2004年7月1日生效)提出了客滚船的附加要求 ,要求客滚船的新船和现有船上每四个救生筏中配有一个雷达应答器。 (3)应急训练与演习的规定2004 年修正案(2006年7月1号生效)修改了应急训练与演习的规定,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要求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的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要求在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要求在年度检验(原为每5 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查。(4)保温救生服2004 年修正案(2006年7月1号生效)对个人救生设备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该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朔性。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免除。对于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前,为船上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3、第章 航安全 1、航行数据记录仪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2006 年7月1 日生效)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应设有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要求如下:A、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20,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后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09 年7 月1 日;B、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 总吨的货船,在2007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10 年7 月1 日;和C、如果货船在上述.1 和.2 所述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主管机关可对这些船舶免除.1 和.2 的要求” 。 2、航行活动的记录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船舶,应每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10 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特别措施(船舶识别号、连续概要记录)2002年12月12日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一套涉及海上保安内容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该修正案和保安规则将按规定的默认程序于2004年7月1日生效。近年SOALS公约的修正案涉及本章的主要修改还包括:10.1 船舶识别号 要求船舶的标识号应永久地标识在船壳或上层建筑的易见处。客船应将此标志刻在能从空中看到的水平表面上。船舶内部也应有此标识号码。 具体要求主要还包括:1、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和2、在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就油船而言,在泵舱内,或者,对滚装处所的船舶,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一个容易接近的位置。3、该永久性标识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的颜色。4、该永久性标识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任何其他可确保该标识不会轻易被擦除的标记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5、对于用钢材或金属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10.2 连续概要记录 要求船上应存放船舶连续概要记录(CSR),旨在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所有的变更都应记录在案,以便同时提供最新的信息和所有历史变更信息规定的项目有关的任何变化均应记录在连续概要记录中,以便提供最新的和当前的信息以及变化的历史。具体要求主要还包括:1、对第I章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均应颁发连续概要记录。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3、连续概要记录应由主管机关签发给悬挂其国旗的每一船舶,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该船的船旗国国名;(2)该船在该国登记的日期;(3)第3条所述船舶识别号;(4)船名;(5)该船的船籍港;(6)注册船东姓名及其注册地址;(7)注册的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如适用);(8)公司的名称,其注册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9)该船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10)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组织的名称,以及进行发证审核的机构的名称,如果其与发证机构不同的话;(11)向该船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组织的名称,以及进行发证审核的机构的名称,如果其与发证机构不同的话;(12)向该船签发第XI-2/1条所定义的ISPS规则A部分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保安组织的名称,以及进行发证核验的机构名称,如果其与发证机构不同的话;(13)该船终止在该国登记的日期。4、规定的项目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但不晚于变化发生后的三个月,尽快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签发一份经修订和更新的连续概要记录或该记录的适当修订文件。5、规定的项目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在签发连续概要记录的修订或更新版本之前,授权并要求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舶的船长对连续概要记录进行修改,以反映有关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连续概要记录被修改后,随即通知主管机关。6、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此外,连续概要记录还可以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7、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本组织制订的格式,并应按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加以维护。对连续概要记录的任何已有记载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盖。8、连续概要记录应保存在船上,并应随时可供检查。”11 第XI-2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适用范围1本章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各类船舶: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和 .2.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3本章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船舶保安计划1每艘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该计划应就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2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为某一具体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3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或对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正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4计划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5应对计划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备品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SSP的用途-在船舶面临保安事件危险时可指导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如何采取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备品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保安声明5.2船舶在以下情况下可要求填写保安声明:.1该船运营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2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具体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3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4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或.5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5.3如果收到根据本节提出的填写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船舶应予以回复。5.4保安声明应由以下各方来填写:.1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代表船舶;(保安员要经船长 授权) .2港口设施保安员,或如果缔约国政府另行决定,由负责岸上保安的任何其他机构,代表港口设施。5.5保安声明应处理港口设施和船舶之间(或船舶与船舶之间)可同意的保安要求,并应说明各自的责任。保安声明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保留在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所有船舶应按以下规定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在200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2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之日;.3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之日;和.4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不晚于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之日。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后,应:.1激发并向主管机关指定的主管当局发送船对岸保安警报,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包括公司,确定船舶身份、船位并指出该船的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已受到危害;.2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船舶保安警报;.3不在船上发出任何警报;和.4在关闭和/或复位前持续发送船舶保安警报。3船舶保安报警系统应:.1能够从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2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4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5只要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可以通过使用为符合第章要求而安装的无线电装置来满足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要求。6如果主管机关收到船舶保安警报通知,该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船舶当时正在航行位置附近的国家。7如果一缔约国政府收到非悬挂其船旗的船舶的保安警报通知,该缔约国政府应立即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在合适时通知船舶正在航行位置附近的国家。 MARPOL公约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该规则生效时间是1983年10月2日,并基本上包括了1954年油污公约及当时已通过的修正案的技术性条款,后经多次修正。1 2001年修正案11 背景情况 1999年12月12日,马耳他籍油轮ERIKA(24年船龄,单壳) 在法国沿海触礁流出原油1万余吨,致使法国沿岸受到严重污染损失。为此, IMO 秘书长ONEIL在IMO内积极作出安排,作为应急事项处理此事。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0届特别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 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修订了淘汰单壳油船的时间表(第13G 条),并增加了限制单壳油船载运重油的新规定(第13H 条)。该修正案于2005 年4 月5 日生效。 12 2001年修正案的主要修正121 对单壳油船进行限制13G条款。在13G 条中,将油船分为3 类:1 类油船: 是指20,000 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的外的油类作为货物, 而且不符合附则I第1(26)条(关于专用压载舱和保护位置要求)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油船。2 类油船: 是指20,000 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类作为货物,并且符合附则I 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以上两类船舶。3 类油船: 是指载重吨等于或大于5,000 吨,但小于第1 类和第2 类所规定的吨位的油船。13G 经修正后,1 类油船的淘汰日期由原来的2007 年提前至2005 年,2、3 类油船的淘汰日期由原来的2015 年提前到2010 年。淘汰单壳油船的新的时间表1-3。对某些2、3 类油船,如果仅设不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舷侧,并且这些双层底或双舷侧延伸至整个货油舱区域;或者设有不装油的双壳船体,并且双壳延伸至整个货油舱区域,但双壳的宽度没有满足保护要求的最小距离,并且这些船在2001 年7 月1 日的时候是在从事营运的,经主管机关对其官方记录验证确认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未发改变,这种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同意这些油船在2010 年以后继续从事营运,前提是应经过合格的CAS 评估,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船龄达到25 年的周年日。122 增加了新的13H 条 - 载运货物为重级别油的油船防油污措施。生效后将从2005 年4 月5 日开始,禁止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装载重级油(Heavy Grade Oil - HGO),对600 载重吨以及上但小于5000 载重吨的单壳油船,从2008 年的交船周年日开始执行这个禁令。新条款规定了重级油的定义如下:a) 15时密度大于900kg/m3 的原油;b) 15时密度大于900kg/m3 或50时运动粘度大于180mm2/s 的燃油;c) 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表1-3 淘汰单壳油船的新的时间表油船类别交船日期淘汰年份1 类油船1982 年4 月5 日或以前2005 年4 月5日2 类油船1977 年4 月5 日或以前2005 年4 月5日及1977 年4 月5 日 - 1978 年1 月1 日2005 年3 类油船1978 年 - 1979 年2006 年1980 年 - 1981 年2007 年1982 年2008 年1983 年2009 年1984 年或以后201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海船舶2005123号文件通知执行附则I新修订的第13G条和新增第13H条的有关条款,具体要求如下:A 对于第13G(5)条,允许中国籍第2 类和第3 类单壳油船在规定的淘汰日期之后继续运营到不超过2015 年交船周年日或船龄满25 年(取其早者)。海事主管机关将按照第13G(8)(b)(i)条的规定,拒绝25 年船龄以上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于2015 年开始,拒绝所有根据13G(5)条在规定淘汰期限后继续运营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B 对于第13G(7)条,不允许中国籍第2 类和第3 类单壳油船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海事主管机关将按照第13G(8)(b)(ii)条的规定,拒绝此类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C 对于第13H(5)条,允许符合该条规定的中国籍单壳油船在满足状况评估计划(CAS)的前提下运营至船龄满20 年。按照第13H(8)(b)条的规定,海事主管机关将拒绝根据13 H(5)条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的20 年船龄以上的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近海装卸站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进行过驳作业。D 对于第13H(6)条,不允许载运重油的600 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单壳油船在规定的淘汰日期后继续运营。海事主管机关将按照第13H(8)(b)条拒绝此类外国籍油船进入我国管辖的港口、近海装卸站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进行过驳作业。E 国内沿海和内河航行油船暂不执行附则I 新修订的第13G 条和新增第13H 条的规定。2 MARPOL 73/78 公约2004 年修正案2007年1月1日生效的MARPOL 73/78 公约2004 年修正案对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进行了修订。改版后的附则I 增加了如下以前会议上批准的新的要求:􀂾 第1 条 - 阿曼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被指定为附则I 下的特殊区域;􀂾 第22 条 - 泵舱的舱底保护: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5,000 载重吨以上的油船泵舱应设双层底舱或空间,双层底深度不得小于十五分之一船宽或2 米,取小者(但不得小于1 米);􀂾 第23 条 - 事故性溢油性能:适用于2010 年1 月1 日或以后交付的油船,当发生搁浅或碰撞时,除第22 条和第24 条的要求外,还要求船舶在结构上提供足够的保护;􀂾 第37 条 - 船上应急油污计划: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能快速得到计算机化的、岸基的破损稳性和残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三、第章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该规则于己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并于1987年4月26日对我国生效。1 1999年修正案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修订2001年1月1日生效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环保会决议MEPC.78(43))对第16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不迟于2003 年1月1日,要求150 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可将附则I 第26 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合并。这种情况下,合并的计划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2 2004年修正案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修订2007年1月1日生效MARPOL 73/78 公约2004年修正案(环保会决议MEPC.118(52))全面修正了附则II -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规则)。新的附则II采用了对有毒液体物质的新的四类分类系统。具体如下:􀂾 X 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 Y 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对舒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 Z 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 其它的物质:应评估作为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栏中所示的物质并含发现这些物质并不属于X 类,Y 类或 Z 类(其他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不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或不会对舒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排放含有其他物质的舱底污水、压载水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要求的约束。全面修正后的附则II还包含大量其它的重大变化。对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经排放压载以后的舱内或有关管系内的残留物的最大允许残留量,对X、Y 和Z 类物质均为75L,而原来最大值分别为100L或300L。四、 第章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该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对我国于1994年12月31日生效。2002 年1月1日生效的MARPOL 73/78 公约2000年4月修正案(环保会决议MEPC.84(44))对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污染规则)进行了修订。修正案从包装有害物质的准则中删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为判定标准。沾染是指某种产品,它能被某种生物体所携带,并且进而能影响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气味使之变差。一种物质当被发现沾染海洋食品时,则定义为易沾染的。修正案意味着那些仅仅基于沾染特性而被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产品将不再划为海洋污染物。五、第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0年3月,第44 届环保会通过MEPC88 (44)决议,对73/ 78 防污公约附则进行了修正,使修订后的附则在适用对象和控制措施等方面更容易被接收。2002 年9月26 日随着挪威政府批准附则,声明接受附则的国家已达到88 个,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 %,根据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附则历时29 年终于达到了生效条件,并于2003 年9月27日生效。附则详细列出了生活污水的处理、留在船上、允许排放等情况。它要求缔约国提供足够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适用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SPP) 。1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2) 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3) 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4) 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修订后的适用范围与修订前相比较,将适用船舶从2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小于200 总吨但核定可运载10人以上的船舶修正为适用于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核定可运载15人以上的船舶。对现有船舶的实施日期则从附则生效之日后10 年内适用缩减为5 年内符合要求。3 检验和发证修订后的附则规定,符合本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受到下列检验:初次检验、换新检验、附加检验。以确保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按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新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按与本附则附录中所载样本一致的格式写成。如果所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证书文字还应译成这三种语言之一。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4 生活污水系统符合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符合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和实验方法,或(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MARPOL公约附则IV规定了在船上或允许排放污水的海域处理或保存生活污水的要求。它要求各缔约国提供足够的生活污水接收装置。5 生活污水的排放 与修订前相比较,现行MARPOL公约附则IV排放标准放宽了,由原来船舶使用粉碎消毒方式可在距离最近陆地4 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修正为可在距离最近陆地3 海里以外使用粉碎消毒方式排放生活污水。并增加了如下要求:(1) 排放生活污水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某国家管辖下的水域航行的船舶和另一国家处在这些水域内的来港船舶按照该国家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2) 如果生活污水与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所涵盖的污水混在一起时,除要满足本附则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其它附则的要求。六 第章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该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对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生效。IMO海上环保会第45届会议,于2000年10月6日以MEPC89(45)号决议通过了MARPOL73/78附则V修正案。并于2002年3月1日生效。新通过的修正案禁止向海中排放塑料制品所生成的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留物的焚烧炉灰渣,并相应修改了垃圾排放记录。该修正案主要修正的内容有:1、明文禁止将塑料制品之焚化灰烬抛弃入海。附则V规定,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下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及含有毒性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均不得处理人海。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含有毒性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重复了)2、告示牌应以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于航行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 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牌应以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书写。3、垃圾纪簿至少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填写。 垃圾记录薄应记录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并由主管高级船员应在焚烧或排放的当日签署。船长应在垃圾记录簿完成记录的第一页上署名。垃圾记录簿的记载至少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书写。在发生争执或有不同意见时,以船舶悬挂其国旗的船旗国政府的官方语言的记载为准。4、为与上述修改内容相一致,原附则V附录中的垃圾排放记录薄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垃圾记录簿第3部分垃圾分类4修正为“货物残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第4部分第4.1(a)(ii)段修正为“船位(经纬度)。对于货物残余物的排放,还需包括起始和终止排放的位置”,备注后面增加“排放货物残余物需记录船舶起始和终止排放的位置”。n七、 第章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一) 背景介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国际海事组织( IMO)提出了“让海洋更清洁”的口号,并于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MARPOL73/ 78缔约国大会,通过了MARPOL 73/ 78的1997年议定书和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 年议定书规定了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议定书的程序。只有MARPOL 73/ 78 的缔约国才能成为该1997 年议定书和附则的缔约国。该附则由3章(总则;检验、发证控制方法;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 19条和5个附录组成。主要条文包括:有关船舶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主机和辅机产生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的排放、挥放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回收处理、船用焚烧炉的使用、船用燃油质量控制、接收设备以及检验发证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有2 个约定性条文。5个附录是:.防污证书格式; . NOx 试验循环和加权因素;. 确定SOx 释放控制区域的标准和程序; 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工作限制; 燃油供应通知。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是船舶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加带的有害排放物,这些有害的排放物主要有以下五种:1 、氮氧化物NOx , 它是废气中NO、NO2 、NO3 、N2O、N2O3 和N2O4 的总称,从大气污染的角度看,最主要的是NO 和NO2 ;2 、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HC ,包括含氧碳氢化合物醛、醇、酮、酯、酸等;3 、一氧化碳CO ;4 、碳烟;5 、氧化硫,包括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附则VI附则的控制目标是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船用焚烧装置。在执行附则VI 时,船旗国的特殊要求应予以满足。(二) 适用范围除了在附则中另有特殊说明外,附则VI 的规定应适用所有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漂浮设备及固定或移动平台。具体如下:适用于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400 总吨以下的船舶可参照本须知执行,以保证符合本须知中所适用的规定。排放限制1、 消耗臭氧物质:附则VI相关要求仅适用于2005 年5 月19 日以后新安装的装置。附则VI 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包括氟代卤化烃树脂和CFCs。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但2020 年1月1日前,还可以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2、氮氧化物(NOx):主要是对船用柴油机的排放进行控制。附则VI主要对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或重大改建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 的柴油机(不包括仅用于应急情况的柴油机)进行限制。每台柴油机对氮氧化物的排放应限制在本附则规定之内。如果船用柴油机不能满足柴油机的NOx 排放标准的要求,那么必须配备1 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规则的规定。按照NOx技术规则的规定,船用柴油机必须配备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关于氮氧化物(NOx) 限值,低速机(n < 130r/min) 为17g/ kw. h ;中速机(130 < n < 2000r/ min) 为(179. 84) g/ kw. h ;高速机(n > 2000r/ min) 为9. 84g/ kw.h。实务中,所有适用的柴油机应在船级社监控下测量NOx 的排放并应取得EIAPP 证书或符合证明。船上安装的柴油机的EIAPP 证书或符合证明、技术文件、柴油机参数的记录簿及船上直接测量和监控设施的操作手册(要求时)应保存在船上。3、硫氧化物(SOx):关于氧化硫(SOx) 限值,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4.5%m/m;如果船舶在SOx 排放控制区内,其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1.5%m/m,否则应使用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把船舶包括主副推进机械的SOx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 h或更少。目前,波罗的海区域(生效于2006年5月19日,也就是在本议定书生效的一年内可免除此要求)属于划定的SOx 排放控制区,而北海区域(计划生效于2007 年)正在计划添加过程中。在氧化硫控制区内所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分不大于1.5 % ,废气中的氧化硫含量不得大于0. 6g/ kw. h (折合成二氧化硫计) 。实务中,对于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供应上船的燃油,燃料供应记录连同燃油样本应保存在船上。加油细节在加油记录单应作相应的记载,并保存在船上,加油记录单中应包括如下资料:接受燃油供应船舶的名称和IMO 编号、港口、供应开始的日期、船用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15时的密度、硫含量(m/m% )、 1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任何燃油转换操作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行日志作出相应的记载。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所有航行于1997 年议定书缔约国指定的应按本附则对VOCs排放进行控制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液货船均应配备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蒸汽收集系统。 实务中,蒸汽收集系统的操作手册应保存在船上。5、船用焚烧系统: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的船用焚烧炉应由主管机关按照MEPC.76(40)和MEPC.93(45)号决议予以认可。1997 议定书生效前也就是2005年5月19日以前安装上船的焚烧炉可不必满足此认可要求,但前提是该船仅航行于其船旗国的主权或管辖下的水域内。特定的物质禁止焚烧,如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等。 实务中,由主管机关颁发的焚烧炉型认可证书、焚烧炉制造厂的操作手册保存在船上。综上,2005 年5 月19 日及以后应保存在船上的证书及相关文件:1、燃料供应记录2、IAPP 证书(或符合证明)及技术文件(如要求时)3、柴油机参数记录簿(如要求时)4、船上直接测量和监控设施的操作手册(要求时)5、蒸汽收集系统的操作手册(要求时)6、船用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操作手册(要求时)7、航海日志(三) 证书的签发和检验IAPP 证书适用于所有400 总吨或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并应由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按上述b)的要求进行检验满意后签发,证书有效期自签发自日起不得超过5年,按照展期的程序,在证书到期时如果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给予该证书不超过5 个月的展期,并仅限于船舶到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展期检验。国际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公约(未生效)一、背景资料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2月9日至13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了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大会。大会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 和管理公约。该公约将在合计船舶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5% 以上的30 个国家政府批准、接受或加入12个月后生效。 二、公约的构成国际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公约旨在对船舶压载水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防止船舶压载水可能携 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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