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院.ppt

    • 资源ID:5101539       资源大小:317.49KB        全文页数:45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院.ppt

    伍、課外活動指導組,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舉辦法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社團護照一使用說明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使用注意事項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會議室使用要點八、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內烤肉活動暨烤肉區使用規則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各系(科)級暨學生社團舉辦外埠參觀旅遊登山應行注意事項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伍、課外活動指導組,十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就學補助辦法十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十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設置要點十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現有各類獎助學金一覽表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總則一為輔導本校學生參加社團、從事課外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提高研究興趣,陶冶合群德性,培育領導人才,涵泳服務情操,增進辦事能力,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校規之規定。二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組織綜合性、學藝性、康樂性、聯誼性、服務性、體能性等社團,公開徵求社員推展社務。三社團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校規規定,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登記,不得成立。四社團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之。課外活動指導組為輔導社團,得隨時檢查社團活動記錄、財產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並定期辦理社團評鑑。社團活動如有重大困難,課外活動指導組得依個案派員作特別輔導。,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學生社團之成立五學生為辦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向學校申請組織校內之社團(不得有校際性之社團組織):(一)闡揚中華文化,激勵愛國情操。(二)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四)敦睦同學情感,發揚互助精神。(五)培養服務觀念,倡行校園倫理精神。(六)其他經學校認為可資提倡之正當活動。六學生籌組社團之程序:(一)經由本校學生十人以上之發起,填寫學生組織社團申請表,送經學校審核,許可後,始得召開籌備會議。(二)籌備會議應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徵求社員辦法、商定召開成立大會之日期,並向學校報備,然後開始公開徵求社員。(三)社團於成立大會後,應於一週內向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登記,並依規定將社團章程、籌備會議及成立大會記錄送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四)社團經登記後,即可展開活動。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其宗旨不適當或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者,得不予許可。,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七、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社團名稱。(二)社團宗旨。(三)社團組織與職掌。(四)社員之權利與義務(五)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及其他社團幹部之任免程序。(六)社員大會之召開。(七)社團之經費。(八)章程之修改。(九)訂定章程之日期。八、社團成立時應登記左列事項:(一)社團章程。(二)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三)財產狀況。(四)社團活動項目。(五)社團成立經過及許可日期。(六)其他重要事項。,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社團成立大會後,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依規定於一週內辦理變更登記。社團之登記,逾期不辦理者,課外活動指導組得撤銷其許可。九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許可條件者,課外活動指導組應限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課外活動指導組得拒絕其登記並撤銷許可。學生社團之組織十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義務。十一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負責人應出席與該社團有關之會議或講習會。因故不能出席者,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得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十二社團正、副負責人由具左列條件者選任之:(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務熱忱者。(二)當選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無不及格,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十三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十四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得連選連任一次。如未經學校核准,不得中途改選。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唯社團有由其副負責人代理之規定,從其規定。十五、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員,概為義務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擔任超過兩個以上之社團幹部,擔任社團負責人,則以一個社團為限。十六、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社員大會由社團負責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一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一週內送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經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社團負責人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團負責人受前項請求後,如不於二週內召開社員大會,監察人得召開之。無監察人時,提出請求之全體社員,得向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自行召開。十七、左列各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一)章程變更。(二)負責人之選舉及罷免。(三)社務之監督。(四)社團自有財產之處分。,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五)社團之解散。社團為執行前項第三款之監督,得置監事或監察人若干人。十八社團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每一社員有一平等之表決權。十九社團有關變更章程、負責人之罷免、處分社團自有財產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作成之。變更章程涉及社團之宗旨或性質時,應先經學校許可。社團負責人之罷免,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連署,並依第一項之規定表決之。二十社團之決議違反法令、校規、公序良俗或章程者無效。廿一社員大會出席社員未達法定人數,但已達全體社員三分之一時,得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社員於二週內再開大會,再開大會對於假決議,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視同正式決議。假決議不適用於第十九條之決議事項。,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廿二社團會議之表決,與社員個人有利害衝突時,該社員得列席說明,但不得行使表決權。學生社團之活動廿三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並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廿四學校得聘請學有專長之人員,負責輔導學生社團活動。廿五社團應依規定提出學期活動計劃,徵得社團指導教師同意後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社團於成立或改選後,一學年內未曾辦理經由學校核准之活動且無正當事由者,視為自動解散。廿六社團舉辦活動,應事先徵得社團指導教師之同意,於十日前依規定程序向學校申請許可及登記。必要時得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派員輔導,並得視社團活動之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參加或限制校外人士參加。廿七社團活動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者外,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社團須經學校核准,始得參加校外活動,或邀請他校師生參加活動(或策劃)。社團因舉辦活動有須對校外機關、學校行文時,應報請以學校名義為之。,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廿八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有變更時,應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同意。廿九社團活動結束後,社團應於一週內填具活動報告表,經社團指導教師簽署後,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三十社團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經費則由學校負擔。學生社團之公告卅一社團之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他宣傳與通知性質之文件。卅二社團公告之內容應與社團活動相關者為限,其文字或圖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且不可違反國家政策與法令。卅三社團公告對社內發布,由社團負責人管理並負責之;對社外發布,則應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加蓋核准印章。社團公告之張貼,除依前項規定外,應書明社團名稱、張貼日期並加蓋社團印章後公告之。卅四、社團公告應張貼於學校指定之處所,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去除。,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卅五社團公告之張貼,應注意其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卅六學生不得以個人名義張貼任何具宣傳性質之公告。學生社團刊物卅七、學生社團刊物,係指各社團、學會出版之報紙、通訊、雜誌、壁報、劇本等文件。卅八、學校內同一性質之社團刊物,以編印一種為原則。卅九、學生社團出版之刊物內容,須符合該社團之性質,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違反國家法令。(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三)宣傳有悖國策之言論。(四)違反學校規章。(五)揭發個人隱私或涉及人身攻擊。(六)發表內容虛偽不實者。(七)其他不當之論述。四十、社團刊物,應依照規定,向學校辦理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出版。,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四一社團刊物稿件,應依規定於出刊前一週,檢同封面設計、標題、插圖(照片、漫畫等),撰稿人真實姓名、系(科)年級及文稿等依左列規定送請審核。(一)刊物屬於各系(科)者,由各系(科)負責輔導與審核,並負法律責任。(二)社團之刊物應先經社團指導教師核閱,並負法律責任,再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學生刊物出刊時,須檢送五份至課外活動指導組存查。四二為培養學生寫作興趣,提供發表園地,學生社團刊物,以刊登在校學生、師長之文稿為原則。但如確屬必要時,本校畢業校友之文稿經社團報請學校核准後,亦可刊登。四三社團出版刊物之經費,以由學校補助、社團自籌,並不刊登廣告為原則,必要時,經由學校核准得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之經費補助。四四經學校核准刊載廣告之收入,應列入社團帳目,以備查核。學生社團財物之管理四五社團活動之經費,由社團籌措,必要時得依規定向學生活動中心或學校申請補助。,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四六學校對依法成立之社團所申請之經費補助,得斟酌其預算及社團活動性質、內容、成績與實際情形,以決定是否補助。四七社團如需購置專門器材,得以專案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補助,並填明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四八社團應設置帳冊及財產清冊,依序詳實記錄社團財物及經費收支,且不得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發生。四九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列入移交,移交清冊應於一週內送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學生事務處對學生社團財產之購置、保管、移交及報廢應負監督之責。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者,該社團應負損害賠償或懲戒之責。五十未經核准之活動不得使用學校之設備器材。他校社團如欲借用,須正式行文,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借予。學生社團之評鑑五一為促進學生社團健全組織,激勵及協助學生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並培養社團領導人才,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應定期舉行社團評鑑,其實施辦法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另訂之。,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學生社團之解散五二社團依本辦法之規定解散時,應於一週內至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註銷登記,並將學校借予之財物歸還。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應負責損害賠償或懲戒之責。學生社團之獎懲及補助五三社團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一)配合學校政策,圓滿達成任務。(二)社團評鑑成績優異。(三)服務同學、地方或社會,頗受好評。(四)表現良好、增進校譽。(五)其他足可表揚之事績者。五十四、社團違反本辦法時,課外活動指導組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減少或停止補助。(三)停止活動。(四)改組。(五)解散。,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五五社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警告。經警告後,仍不改進者,得停止其活動。有前項之情事者,並得減少或停止補助。五六社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或經前條之處分仍不予改進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得令其改組或簽請校長解散之。五七社團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活動與社團宗旨不合或有本辦法規定得撤銷許可之情事者,得簽請校長解散之。五八社團有違規情事,除依本辦法之規定處分外,其負責人及行為人仍得依校規處罰之。五九未依本辦法組織成立之學生社團,課外活動指導組得予以取締,其行為人依校規處理之。六十以不正當方法干擾社團活動者,得以校規處罰之。,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附則六一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前三款、第五十八條與第六十條等亦適用於各系(科)學會及學生自治組織。各系(科)學會及學生自治組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予以警告。經警告後,仍不改進者,得停止其活動。有前項之情事者,並得減少或停止補助。六二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六三本辦法實施後,本校原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注意事項亦同時作廢。,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一、本校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及建立校園優良風氣,特設置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二、本中心設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兼任之。副主任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工作人員兼任之。本中心應秉承學校之督導,推展各項活動。本中心主任職掌如下:(一)負責全校學生活動之策劃與督導。(二)指導總幹事推動工作。(三)審查學生活動之計畫與預算。(四)有效運用並研究各項設施之改進。本中心副主任協助主任推行上述工作。三、本中心設置總幹事一人,由全校同學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訂之。四、本中心總幹事在主任指導下推動有關之各項工作。總幹事之職責如下:(一)召開學生活動中心工作會報,策劃、分配並督促工作之進行。(二)策劃並辦理全校性學生活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三)各社團學生活動計畫及預算之初步審核事項。五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設置副總幹事、各組組長、秘書及幹事若干人協助工作。六本中心主任、副主任之任期不受限制,總幹事之任期為一年。七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左:(一)學生課外活動費及刊物費。(二)學校補助社團活動及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三)其他收入。經費之使用,除照預算執行及學校規定辦理報銷外,每學期結束前應向全校同學公佈徵信。八、總幹事及所有工作人員,如在任期內表現優良,得報請獎勵或表揚,如有違反 校規或有損校譽者,經由工作會報決議簽請主任批准後即予解職。九總幹事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但所餘任期在三個月內者,得由主任指派專人代理。十、本中心如須向校外機關學校洽辦重要事宜,應報請以學校名義正式對外行文。十一、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第一章 總則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第三條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二章 選務中心 二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之選舉由本校成立選務中心辦理之。三選務中心主任由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擔任,主任下設副主任、執行祕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主任遴選並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准之。四、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之選舉,應於選舉前十四日由選務中心將選舉時間、地點、程序,以公告通知選舉人。五、選務中心主任應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發票及開票事宜,監票員應包括被選舉人代表。第三章 候選人與助選員六候選人應於選務中心公告之登記日期內向選務中心登記,候選人之條件如左:(一)為本校在學之同學,唯五專一、二年級、應屆畢業生、延修生除外。,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二)候選人需1.上學年(期)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或累計在校各學期操行成績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者。2.上學年(期)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累計在校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者。3.曾(現)任本校各學會、各社團、各班級之正副會長(負責人或班代)或幹部等職之一者。七每位候選人至多可登記本校學生二人為助選員,並提選務中心核備;除正式登記之助選員及候選人員外,其餘不得於公開場合為候選人助選。第四章 競選活動八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之前三日,該三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務中心訂定之。九競選活動的項目規定如左:(一)抱負主張說明會。(二)張貼海報、印製宣傳單(親自簽名且須先經選務中心審核)。(三)訪問本校同學。,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十、候選人或其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一)從事第九條中規定項目外之競選活動。(二)參加公辦或私辦抱負主張說明會,發表違反基本國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校規、惡意攻訐等言論或對其他候選人作人身攻擊。(三)於規定期間或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競選活動。(四)聚眾遊行或燃放鞭炮。違反前項規定者,由選務中心提交學生事務處議處。十一公辦及私辦抱負主張說明會,以各不超過二場為原則,每場以不超過兩小時為限,候選人皆應親自到場、除候選人及其登記在案之助選員外,他人不得在場演講。十二公辦抱負主張說明會之時間,地點由選務中心訂定,私辦抱負主張說明會需由各候選人提出申請,經選務中心核准後,始得進行。第五章 選舉十三總幹事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選舉方式以在校全體 學生依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十四投票時選舉人應出示學生證,經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選票立即投票;若將選票攜出投票會場圈寫者或將已圈選之票明示他人者、或將選票交付他人代圈寫者,皆得由選務中心宣佈取消其選舉權。十五選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廢票)。(一)不用選務中心製發之選票。(二)所圈位置不能辨別圈寫何人者。(三)圈寫後經塗改或夾寫其他文字符號者。(四)不用選務中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五)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十六開票結果統計表應於三日內在各適當佈告欄公告通知,以昭公信。十七同額競選,所得票數應達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始為當選;二人以上競選,以所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十八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一、依據:為促進學生社團健全組織,激勵及協助學生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並培養社團領導人才,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特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二、評鑑對象: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系(科)學會及學生自治組織,皆應參加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於每學年舉辦之學生社團評鑑。但成立未滿一年者,不計名次。三、評鑑項目:評鑑項目包括社團組織、財物管理、社團活動、資料保存及其他等五項。有關各評鑑項目之細目及配分,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於每學年評鑑前簽請核定,並公告之。四、評鑑日期:每學年上學期採集中評量方式辦理。五、評鑑程序:(一)簽請核定學年度學生社團評鑑相關事宜,確定評鑑日期、地點、資料時間起迄、經費預算、評鑑委員、評鑑項目之細目及配分等等,並公告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校長核定通過修訂,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二)各社團就評鑑項目準備資料,於評鑑日期陳列於指定地點,接受評鑑。(三)統計評鑑成績。(四)召開評鑑檢討會,研討改進措施,並依評鑑成績評出特優、優等及甲等若干名,作為績優社團。(五)公告評鑑成績,並予以獎懲。六、社團評鑑之獎懲:(一)經評定為績優社團者,除由學校頒獎表揚外,得酌予增加其社團補助經費,並得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對主要幹部予以獎勵。(二)經評定為特優或優等之社團,得由學校推薦一至二名,代表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大專院校績優社團評鑑。(三)評鑑成績不佳之社團,得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分,(四)未參加評鑑之社團,得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分。七、本辦法經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十八年二月六日校長核定通過修訂,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使用注意事項,一為妥善管理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社團辦公室由學生活動中心負責管理,課外活動指導組負責督導。有關評定成績,並得列為經費補助及社團評鑑之參考。三使用社團辦公室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進入辦公室應服儀整潔,不可穿著拖鞋、短褲。(二)活動期間應保持安靜,不得高聲喧譁,製造噪音。(三)活動結束後應清理環境、關閉門窗、熄滅電源,垃圾及廢棄物均應攜至規定地點丟棄。(四)辦公室內不可堆積雜物或棄置垃圾,且應打掃乾淨,以維衛生。(五)辦公室內外不可住宿、烹煮食物及使用學校提供以外之電化器具。(六)辦公室內不可放置易燃、易腐或有安全顧慮之物品。(七)辦公室內之門、窗、桌、櫃等各種鑰匙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不可任意交給他人使用,學期結束時應確實辦理交接。(八)辦公室之公物設備應愛惜使用,不可擅自攜出、交換或搬移他處,並應指派幹部負責管理,每學期按時清點財物。,八十七年十月廿九日校長核定通過修訂,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使用注意事項,(九)辦公室不可作任何不法或不正當之集會或活動。(十)使用期間,因人為因素損壞場地者,應負責照價賠償。四、社團有違反第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得予以警告、減少或停止經費補助或停止活動;情節重大者,並得收回辦公室使用權,令其改組或解散之。五、本注意事項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十七年十月廿九日校長核定通過修訂,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會議室使用要點,一為使會議室之借用便於登記、管理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二本會議室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社團、系(科)學會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及會議使用。三借用時間:(一)每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二)週會、班會及例假日等時間,除經核准外,均不得使用。四借用手續(一)本校教職員借用時,借用人需於使用前一週至課外活動指導組辦公室登記,屆期領取鑰匙,並以先登記者優先。(二)社團及系(科)學會之借用,應於活動申請時併同提出,經核准後方可使用。(三)同一單位每週以使用一次為限,且不得連續借用三週以上,以維公平。,八十七年十月廿九日校長核定通過修訂,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會議室使用要點,五、注意事項:(一)進入會議室,應服儀整齊,不可穿著拖鞋。(二)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入內,並嚴禁吸煙,以維護環境清潔。(三)操作錄放影帶設備,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派專人指導;操作音響燈光設備,則由事務組派員指導,學生不得自行擅用。(四)活動期間禁止喧嘩,活動結束不得聚集原地聊天吵鬧,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收拾乾淨,離開前需關閉電源、門窗。(五)卡拉ok使用時間不可超過三小時,並不可逾越晚間八點三十分。試唱以一次為限,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二十分。(六)活動結束後,須立即歸還鑰匙及借用物品,如逾下班時間得於次日上午九時前歸還。六、使用期間,因人為因素而損壞場地設備者,應負責照價賠償。七、本要點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八十七年十月廿九日校長核定通過修訂,八、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內烤肉活動暨烤肉區使用規則,(一)本規則申請對象適用於校內之各班級、社團及系(科)學會。(二)本活動申請需於一週前以書面提出,經核准後始得實施。如有更改活動時間或停辦時,亦應於三日前報備。(三)申請活動經核准之班級、社團及系(科)學會,應事先備妥烤肉架,嚴禁碳火直接置於地面燒烤,以免影響身體健康,如經發現,應立即停止該活動,並依校規處罰。(四)活動結束後,應清理場地,並將火熄滅無虞後,始能離開。(五)本活動之申請每學期每單位最多二次為限。(六)使用之班級、社團及系(科)學會,如有違反前項規則者,相關同學(如班代、社長、會長、康樂)第一次予以申誡乙次,第二次予以記過並取消爾後活動申請之權利。(七)本活動申請程序如附表。(八)本規定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八、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內烤肉活動暨烤肉區使用規則,活動申請程序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各系(科)級暨學生社團舉辦外埠參觀旅遊登山應行注意事項,一各系(科)級舉辦外埠參觀旅遊活動或登山,應於出發二週前,將活動計畫,由班導師、領隊教師、系(科)輔導教官、系(科)主任、學生輔導中心及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可簽字,會生活輔導組送交學生事務長轉校長核准後實施。二各社團舉辦參觀旅遊活動或登山比照辦理。由社團指導老師、領隊教師、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可簽字,會生活輔導組送交學生事務長(體育性社團加會體育室)轉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三活動計畫應包括活動項目的過程,詳列參觀旅遊或登山路線、活動內容、領隊教師、工作人員、家長同意書、租車合約書、住宿地點、連絡電話等。四外埠參觀旅遊或登山出發前,應由系(科)主任或社團指導教師召開座談會,加強輔導應行注意事項。五學生參加外埠參觀旅遊活動或登山,除領隊教師外,至少應有專任老師或社團指導老師乙人參加,另每四十人中應有受過訓練之急救員乙人(登山則另應有合格之嚮導乙人)隨隊參加。六、參加參觀旅遊或登山人員與車輛應投保意外保險。,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各系(科)級暨學生社團舉辦外埠參觀旅遊登山應行注意事項,七、外埠參觀旅遊或登山應多利用鐵路交通,如租用車輛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選擇公私營業信譽可靠之公司行號直接辦理租用手續。(二)租用車輛必須以屬於訂約之公司行號為限。(三)選用出廠年份較新及車況良好之車輛(出廠年份載於行車執照上),學校絕對不得以經濟為理由,租用廉價而老舊之車輛從事旅行。(四)租用車輛必須檢驗其行車及駕駛之合格執照,不合格或無執照者不得租用。(五)索閱車輛檢驗及修護保養紀錄(如本年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租用)。(六)察看駕駛員是否有違規及肇事紀錄(上項紀錄載於駕駛執照內)。(七)察看車輛安全設備(如前後燈、尾燈、煞車燈、轉向指示燈、雨刷、喇叭、手煞車、隨車工具、備用零件、滅火器等)。(八)如由旅行社承辦業務,應簽訂旅遊契約,並載明左列事項,以明責任:1.公司及學校名稱、地址、負責人及校長姓名。2.旅遊地區、日程、開始及終止之地點及日期。3.有關交通、旅館、膳食、保險及其他包括一次計酬之附隨服務之詳細說明。4.旅遊團體人數。,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各系(科)級暨學生社團舉辦外埠參觀旅遊登山應行注意事項,5.旅遊全程所有服務之價款。6.旅行事故暨委託服務有關賠償規定之說明。7.當事人其他協議條款。八參加人員應接受領隊教師或嚮導之指導,嚴守團體紀律,愛護校譽,如有違反規定情事,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議處。九活動之申請僅限於上課時間之校外參觀旅遊登山活動,其餘一概不予受理申請。十本注意事項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一本辦法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二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三人,其產生以二技、二專、五專等學制學生各一名,並分屬不同系(科)為原則,除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為當然代表外,先由各系(科)學會會長自另二學制及其他系(科)之系(科)學會會長中選舉一人為代表,再由各班班級代表自其餘學制及系(科)之班級代表中選舉補足之。三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選舉,由學生事務處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召集各系(科)學會會長及各班班級代表以多數決方式產生之。四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除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應隨擔任者之異動而變更,且不受分屬不同學制及系(科)之限制外,其餘代表則不因卸任系(科)學會會長或班級代表而影響其任期。五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出缺時,由學生事務處依第二條之規定補選之,但所剩任期不足二個月時,則不予補選。六本辦法經簽請校長核定後自八十八學年度起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校長核定通過,十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就學補助辦法,一本校為對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使其得以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八七、十、三十台(八七)高(四)字第八七一二二七一七號函,訂定本校學生就學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二經費來源:由各年度學雜費(包括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但不含推廣教育收入)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經費,專款專用作為學生就學補助,並於年度收支決算公布之。三實施原則:(一)本項經費應專戶提存,每學年度至少應執行百分之八十額度,剩餘款及孳息部份應存放專戶中,不得移作他用。(二)用於獎學金之金額所佔比例,不得高於助學金之比例。四補助項目、金額及申請資格:(一)成績優良獎學金:依本校學生學行成績優良獎勵相關實施規定辦理。(二)工讀助學金:依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相關實施規定辦理。,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十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就學補助辦法,(三)清寒助學金:凡本校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之學生,其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皆可申請,補助金額及名單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之。(四)急難救助金:依本校急難救助相關實施規定辦理。(五)配合學校招生宣傳對招攬優秀學生提供之就學獎金或學費減免:依本校相關實施規定辦理,但其經費不得高於總經費十分之一比例。(六)其他學生就學補助或貸款:依本校相關實施規定辦理。五本辦法之各項補助,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負責連繫、溝通及協調各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之,並結合導師制度,對於所有經濟上需要協助之學生提供諮詢協助。其執行成效,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教育部,有關清冊並存校備查。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十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一為使本校學生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核,能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特訂定本校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由本校核定之獎助學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本校另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申請: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將獎助學金辦法公告,並接受申請(如屬指定系(科)或由各系(科)辦理較適當者,由各相關系(科)為之)。符合規定並有意申請之學生,應依限檢具相關證件提出申請。(二)審核:非屬指定系(科)者:由課指組依各獎助學金辦法初審後(如由各系(科)辦理較適當者,由各相關系(科)初審後,再將資料送課指組),繕造申請學生名冊,並檢具相關證件送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定受獎名單。屬指定系(科)者:由各相關系(科)審查,並核定受獎名單。三非由本校核定之獎助學金,依下列規定辦理:,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十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一)申請:由課指組將獎助學金辦法公告並接受申請,如屬指定系(科)或由各系(科)辦理較適當者,則由各相關系(科)為之。符合規定並有意申請之學生,應依限檢具相關證件提出申請。(二)審核:由課指組依各獎助學金辦法初審後(如由各系(科)辦理較適當者,則由各相關系(科)初審後,再將資料送課指組),將合格學生資料彙送各基金會或相關單位,由其自行審查,並核定受獎名單。四、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之設置:(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委員七至十四人,由教務長、總務長及各系(科)主任擔任。(二)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課指組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三)以主任委員為召集人,於會議中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四)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五)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十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設置要點,一、目的:照顧本校清寒及因車禍、疾病、受傷或家庭發生重大意外事故之學生,獎勵其努力上進,成為品學兼優、樂觀進取青年。二、獎(救)助學金來源:本校前身國立屏東商業專科學校日間部二年制國際貿易科已故學生林真理之父親林勇貴先生提供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三、獎(救)助金額: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整(除林勇貴先生提供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外,及加計歷年孳息貳拾萬元整),存入本校代收款帳戶,以其孳息提供獎(救)助學金。四、獎(救)助員額與金額:視每年利息多寡,由獎(救)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決定之。五、申請資格:(一)凡本校學生(僑生)學業成績六十五分以上(僑生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六十五分(殘障同學免計體育成績)以上,均可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僑生免附)及申請書(含前學期成績),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二)學生因車禍、疾病、受傷或家庭發生重大意外事故之學生,由導師提相關證明,再予辦理。,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90.05.23 修訂,十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設置要點,六、申請手續:(一)清寒獎助金,每學期開學二週內,由承辦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函各科(系),通知學生檢具有關證件申請。(二)急難救助金可依學生因車禍、疾病、受傷或家庭意外事故等狀況隨時提出申請。七、申請通知:由獎(救)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逕函各系(科)通知申領。八、本要點經行政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90.05.23 修訂,十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現有各類獎助學金一覽表,各類奬助學金一覽表公怖於課指組網站上,請同學至課指組網站上查詢!課指組網址是:/studenta/act/獎助學金一覽表網址是:/studenta/act/help6.htm,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一條政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貸款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為對象,包括具正式學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在學學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由指定之銀行辦理;其所需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條之規定負擔。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本貸款利息之負擔,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及研究生應付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二、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應付之利息,由該管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前項第二款之利息,除國立及直轄市立學校外,其八十八學年度部分,由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列預算負擔。第六條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行政院88年7月30日台(88)教字第二八二三七號函核定,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五、學生平安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六、依規定繳維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第七條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為保證人。第八條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二、未符合前款規定之要件,而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依前項第一款所定貨款要件中之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得由學校送請財政部資料中心查明。自八十八學年度起,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貸款者,其利息應自行負擔。,行政院88年7月30日台(88)教字第二八二三七號函核定,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九條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申請貨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保證契約應明定學生不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學校應於審查學生合於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造具學生名冊送請承貸銀行直接將貸款金額撥付學校;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學校於承貸銀行撥付貨款金額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各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由學校逕行發放學生。第十條本

    注意事项

    本文(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院.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