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八章.ppt
第八章建设工程常用合同,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四节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勘察人、设计人(即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业主,承包方即勘察、设计方必须是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不能承接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包方在发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时,也要注意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勘察、设计许可证,否则,如果造成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越级承包,合同就会因主体资格不合法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并须有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其他的必备资料文件。否则,将使合同的效力受到重大影响。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分类,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按委托的内容(即合同标的)及计价不同有不同的合同形式。1.按委托的内容分类(1)勘察设计总承包合同。这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包含勘察和设计两部分内容的承包合同。其中承包人可以是:1)具有勘察、设计双重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2)分别拥有勘察与设计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联合。3)设计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并承担其中的设计任务,而勘察单位作为勘察分包商。勘察设计总承包合同减轻了发包人的协调工作,尤其是减少了勘察与设计之间的责任推屡和扯皮。(2)勘察合同。是发包人与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承包商签订的委托勘察任务的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委托设计任务合同。2.按计价方式分类(1)总价合同,适用于勘察设计总承包,也适用于勘察、设计分别承包的合同。(2)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适用范围相同。(3)按工程造价比例收费合同,适用于勘察设计总承包和设计承包合同。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的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通过招标或设计方案的竞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应遵循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签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确定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的中心。这里所谓的确定合同标的实际上就是决定勘察设计分开发包还是合在一起发包。(2)选定承包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招标投标程序优选出中标人即为承包商。小型项目及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由发包人直接选定承包商。但选定的过程为向几家潜在承包商询价、初商合同的过程,也即发包人提出勘察设计的内容、质量等要求并提交勘察设计所需资料,承包商据以报价、作出方案及进度安排的过程。(3)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如果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则由于合同的主要条件都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得到确认,进入签约阶段需要协商的内容就不是很多。而通过协商、直接委托的合同谈判,则要涉及几乎所有的合同条款,必须认真对待。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就合同的各项条款取得一致意见,且双方法人或指定的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这样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要条款(1)工程名称、规模、地点。工程名称应当是建设工程的正式名称而非该类工程的通用名称。如不得笼统地称为桥、机场等。规模包括栋数、面积(或占地面积)、层数等内容。关于工程地点,也应以通用的地段、路段名称及编号来标定,以免造成理解上的歧义。(2)委托方即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委托方需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材料报告,有关能源方面的协议以及其他能满足初步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等。对这些资料应制表登记,并标明每份资料交付的日期,交付人、收件人均应签名盖章。这些资料为正式合同条文的一部分,与其他合同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及交付日期。承包方勘察的范围通常包括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察等。详细言之,包括工程结构类型、总荷重、单位面积荷重、平面控制测量、地形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水文地质测量、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及抽水试验、地下水资源评价及保护方案等。(4)勘察设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原国家计委与原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5)违约责任。因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造成勘察设计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等要求来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这种过错行为往往会给国家、集体、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或工作上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甚至破坏国家指令性计划。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违约金、赔偿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而不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免除自己应继续履行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发包方的权利往往是承包方的义务,而承包方的权利又往往是发包方的义务。因此,以下只阐述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1)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3)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员一起验收。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交付勘察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为勘察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6)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的费用计算加班费。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2)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承包方设计需要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进行的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4)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1天,应承担一定比例金额(如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便利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6)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7)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8)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3)勘察人的义务。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要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4)设计人的义务。1)保证设计质量。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2)配合施工的义务。设计交底。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预期的设计水平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3.其他内容(1)设计的修改和停止。1)设计文件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设计的范围而定。如果修改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须经设计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如果修改的部分属于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则须经设计任务书的原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设计单位同意。2)委托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方还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回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要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经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委托方负责支付已经进行的设计的费用。4)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足,应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算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2)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方均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予以解决。,上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业主而言,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实施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对承包商而言,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了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所谓“单件性”指不同地点建造的相同类型和级别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甲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乙工程中不一定发生,而在乙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甲工程中没有发生过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由于建筑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工期少则几个月,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影响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高,当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时,就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发生变化,因此施工合同的变更较频繁,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与大多数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涉及的法律关系则包括了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运输关系、购销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施工合同的条款应当尽量详尽。(4)合同管理的严格性。合同管理的严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签订管理的严格性;对合同履行管理的严格性;对合同主体管理的严格性。施工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得施工合同无论在合同文本结构还是合同内容上,都要反映与其相适应的特点,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以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见表8-1。,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甲方)和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承包人、乙方),客体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内容就是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宽,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4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不仅涉及各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责任和规范化的履行管理程序,而且涵盖了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如变更、索赔、不可抗力、合同的被迫终止、争议的解决等方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适用于土术工程,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了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1)协议书是示范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表明合同已成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2)通用条款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共性的一些内容抽象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有11部分47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修改、补充或删除外,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3)专用条款由于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各异,因此还必须有反映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的专用条款的约定。示范文本中的专用条款部分只为当事人提供了编制具体合同时应包括内容的指南,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具体工程项目编制专用条款的原则是,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因此,专用条款的序号不必依此排列,通用条款已构成完善的部分无须重复抄录,只需对通用条款部分需要补充、细化甚至弃用的条款作相应说明后,按照通用条款对该问题的编号顺序排列即可。,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示范文本的作用 示范文本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固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使其具有了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采用示范文本有助于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的签订规范化,避免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避免缺款少项,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能有效地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另外,示范文本还有助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示范文本的内容 1.词语涵义 词语涵义是对施工合同中频繁出现、含义复杂、意思多解的词语或术语作出明确的规范表示,赋予特定而且唯一的涵义。这些合同术语的涵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需要而特定的,它可能不同于其他文件或词典内的定义或解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这些词语或术语只能按特定的涵义去理解,不能任意解释。在通用条款中共定义了23个常用词或关键词。(1)通用条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项目经理。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设计单位。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7)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8)工程师。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0)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合同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追加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费用。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4)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5)开工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6)竣工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7)图纸。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1)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小时或天。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目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具体包括:,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施工中必须使用我国国家标准、规范。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则使用行业标准、规范。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则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5)若工程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图纸。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如果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且这些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承担。施工现场应由承包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对于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做出的解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再按合同争议的方式解决。3.合同文件对双方的工作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施工图设计任务,则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设计资质等级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和文件要求(可能属于施工承包人的设计分包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和时间。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工作位置和要求。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设施名称、要求和完成时间。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4.施工进度 进度控制条款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主要是围绕工程项目的进度目标来设置双方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和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自的工作和施工任务。(1)进度计划。就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而言,招标阶段承包人在投标书内提交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深度相对较浅,签订合同后通过对现场的进一步考察和工程交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施工有了更深人的了解,因此,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按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依据。当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对于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实际进度与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的,所有的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师也不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负责。如果采用改进措施一段时间后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仍明显与计划进度不符,则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修改原进度计划,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施工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开工及延迟开工。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的,以便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及时竣工。但在特殊情况下,工程的准备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区分延期开工的责任。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在工程师确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以下情况: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无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以下两种情况给予了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拖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出现上述情况时,工程师应当尽量督促发包人履行合同,以求减少双方损失。3)意外事件导致的暂停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意外情况,需要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此时工期是否给予顺延,应视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确定。如发现有价值的文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风险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的补偿。(4)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确认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人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5)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应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并修改合同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提前的时间;承包人采取的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