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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及化工园区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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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及化工园区建设.ppt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及化工园区建设,庞士磊安徽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5月,第一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所以建设项目都要经过“三同时”,就是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律规定,有些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不需要审查,有些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需要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审查。通过安全审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到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是“三许可一备案”,即安全条件许可、安全设施设计许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试生产方案备案。下面就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详细阐述。,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的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行“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法规依据(权力清单),(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总局36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部门规章依据,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相一致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部门规章依据,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部门规章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部门规章依据,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试生产的部门规章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的部门规章依据 2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们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主要依据,下面结合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和近年来国家和省里的要求,详细解读该办法。,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四是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部条文分8章,共54条。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等不同阶段安全管理的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且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三)办法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4号)规定:“火力发电企业建设液氨脱硝项目纳入电力行业的监管范围。”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规定:“一、由于造纸等工贸企业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将局监督管理一处承担的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由局监督管理三处承担。综上,原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火力发电液氨脱硝项目,冶金等工贸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配套危化品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安全审查分级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扩展:依据皖安监三201234号,我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如下: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委托审查,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资质 扩展: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综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求甲级资质。,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扩展:以上7个方面,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安全条件评价阶段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或者可以说是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必须说清楚的关键内容。(一)要求: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我省要求化工建设项目必须是市级或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二)要求:建设项目位于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阶段也可已只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要求:选址布局和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四)(五)要求:准确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科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六)要求:必须是国内现有的、已成熟应用的工艺。新开发工艺、国内首次工艺不属于成熟可靠的工艺,需要经过试验、论证等程序。(七)要求:依托原有工程时,要详细评价安全条件的符合性。,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安全条件评价 扩展: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审查中的常见问题。1评价报告未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存在缺项、漏项。相关附图、附表、附件不全。2评价内容缺项,公辅工程、水、电、运输、存储等设施设备的评价缺失。3评价内容与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不一致。4项目布局不合理,内外部安全间距表、主要设施一览表、主要特种设备表、项目与八大场所安全间距表等缺失或不全。5对项目设施设备之间的匹配性、产能平衡等未表述清楚。6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对策措施建议没有针对性。尤其是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对项目应采取的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安全仪表等未提出措施或建议。,7采取的工艺技术不成熟或不可靠。省局关于安徽立新化工有限公司开发新工艺技术相关监管工作的复函(皖安监三函2014103号)文件明确:“一、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其中,属于由国务院或地方投资直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的,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生产产品对外销售的,应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不属于由国务院或地方投资直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对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二、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工业化试验完成后,应当经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方可投入工业化生产。三、项目中试装置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8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辨识不清,对易制爆、易制毒、剧毒、监控化学品辨识不全。9依托原有工程时,未详细说明利用原有设备设施的规格、数量,未评价依托原有工程的安全条件符合性。等等,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不包括使用、储存、经营)(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评价单位资质要求 扩展:1.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局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2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安监三函2013269号)明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六条,我局皖安监三201234号文件对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予以简化,其中属于第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属于第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条件备案。据此,属于第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意见书视为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安全评价,其编制单位不得与安全验收评价为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属于第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意见书作为安全条件备案材料,其编制单位可以与安全验收评价为同一安全评价机构。”综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单位与安全验收评价单位不得为同一个单位,但是涉及到建设项目简化程序时,属于第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意见书编制单位可以与安全验收评价为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的简化程序,后面会讲到),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安全条件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扩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57号)文件:“除国家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其余化工项目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因此,第(四)项规定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必须是市级(含)以上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相关文件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必须提供该建设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内。,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安全条件审查受理,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安全条件审查时限 扩展: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时效是两年,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有效期一般也是两年,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时间限制。部分企业由于资金、市场等因素,项目暂时搁置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否则过了法定时效,再开工建设,就需要重新备案或重新评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况,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扩展:1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进行设计。第十三条规定:“(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22013年6月20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了要求。主要规定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要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3省局皖安监三201354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通知的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设计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一律不予通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明确: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二、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评价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扩展:1建设项目在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严禁开工建设。错误认识:进行主体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设,不进行设施设备的安装。建构筑物的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是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设计审查进行主体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做的事情:“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2.建设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同一家设计单位完成。,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设计审查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设计审查受理,扩展: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1安全条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采纳的没有给出具体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没有给出详细的理由说明。2周边环境、建构筑物之间及装置内部的“三层”安全间距表。建构筑物一览表,主要设施设备表,全部安全设施一览表,特种设备一览表。3核准设计能力。原辅材料及消耗量表,物料平衡,供电负荷等。4石化规与建规交叉混用。5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紧急切断系统设置旁路系统或手轮阀。676号文的执行。7总平面布置,各功能分区,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控制室位置。8抗震设防等级和防洪设施等。9HAZOP分析报告。10上下游关系图和工艺流程图。等等,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重新申请设计审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试生产前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试生产方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试生产前的准备,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试生产备案材料 扩展: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需要同时提交市安全监管局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特种设备检测报告。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试生产备案,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 扩展: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一般性建设项目2次延期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2次延期合计不得超过1年。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稳定试生产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需要专家审查、现场核查、企业整改等一系列环节,因此一定要在试生产结束前为竣工验收留有充足的时间。试生产结束前不能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就要停产,我们在工作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同时,在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10日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安全许可,否则就是违法。,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施工单位),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要求,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竣工验收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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