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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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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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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2009年的分值为19分。自2001年以来,每年的综合题均来自本章(2007年和2009年的综合题给了公司法,但出题老师给了合同法两个简答题作为补偿,还是10分)。本章考点最多,但大多数考点要求考生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东西不多。201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四节新增了“债务的抵充顺序”;(2)在第四节对“撤销权”进行了调整;(3)对第五节“合同的担保”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原来N个考点的基础上,又新增了N个考点,复习难度提高了N倍。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不会低于15分,在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会占一席之地。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7年2008年2009年单选题4题4分3题3分6题6分多选题2题4分2题4分1题2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2题10分2题10分综合题1题6分合计8题18分7题14分10题19分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P206)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207)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严守合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格式条款()(P211)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010年新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2008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P212)(1)内容具体确定。【解释】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解释】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解释】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解释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2】(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时间(P21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例题·单选题】2009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09年4月30日 B、2009年5月3日C、2009年5月8日 D、2009年5月9日【答案】B【解析】(1)承诺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3、要约的撤回(P213)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4、要约的撤销(P21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解释】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2005年)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5、要约的失效(P213)(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答案】BCD【解析】选项A:撤回要约是指根本就不让要约生效,谈不上失效的问题。(二)承诺1、承诺期限(P214)(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A、5月8日 B、5月9日C、5月11日 D、5月15日【答案】B【解析】要约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承诺内容(P215)(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三、实际履行原则()(P216)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例题1·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2006年)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答案】BC【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P217)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例题·单选题】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C、3月13日 D、3月25日【答案】B【解析】(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为3月25日;(2)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月28日;(3)如果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3月13日)。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界定(P218)(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解释3】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解释4】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解释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部分无效合同(P219)(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3、免责条款的无效(P219)(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P220)(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解释】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撤销请求权(P220)(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胁迫、欺诈: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3、撤销的效力(P220)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例题·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06年)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答案】A【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4、撤销权的时效(P220)(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四、效力待定合同()(P22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例题·多选题】2010年4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答案】BD【解析】(1)选项A: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3)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4)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3、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例题1·判断题】2009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 【答案】×【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5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甲对出租房屋没有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6月10如甲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例题2·判断题】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答案】【例题3·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2003年)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ABD【解析】选项C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2006年)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答案】CD【解析】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例题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2007年)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答案】D【解析】(1)选项AC属于“无效合同”;(2)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3)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例题6·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2009年)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选项B: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C:属于可撤销合同;(4)选项D:属于无效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债务的抵充顺序(2010年新增)()(P223)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二、约定不明的处理()(P22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解释】在综合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例题1·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A、双方协议补充B、按交易习惯确定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A、X市为交货地B、Y市为交货地C、X市为付款地D、Y市为付款地【答案】BD【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D正确);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B正确)。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224)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释】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例题1·判断题】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债务人乙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是(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乙)应当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四、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P2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2、后履行抗辩权(P22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P226)(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相关链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答案】B【解析】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五、保全措施()(一)代位权(P227)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解释】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可以行使代位权。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有(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答案】D【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撤销权(P228)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可撤销的行为(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解释】(2010年新增)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解释】(2010年新增)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撤销权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答案】BC【解析】(1)选项A: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2)选项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可以撤销;受让人不知该情形的,不能撤销。【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BC【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2010年新增)()(P229)1、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解释】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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