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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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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

    第六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内 容 提 要,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六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上海某路61号房产属于旅居海外的何先生,2005年起小黎开始租住该房。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何先生发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将61号房以75万卖给你,如果同意就发一邮件算成交。小黎 7月6日回复邮件同意以75万购买此房产。但是到了10月,何先生发邮件称自己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来上海过户房产想取消交易,小黎则回复邮件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就成立,房款75万也准备好了,但还是未能如愿交易,于是小黎把何先生告上法庭。,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 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 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 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 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二、电子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在形成合同时,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和接受要约均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达。当一份合同的形成用到数据电文时,该合同不应仅仅因为其形成中利用了数据电文,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方利用Internet或者这种相类似的开放的网络,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性质-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三、电子合同的分类,信息产品合同与非信息产品合同(标的不同)有形信息产品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合同(数字化信息是否具有实体形式)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与信息服务合同(标的性质不同),四、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立法保护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五、对电子合同的司法保护,对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在早期,所谓的“书面”实际上就是指“纸面”。后来,随着记录技术的不断发展,“书面”一词的含义便逐渐拓宽,其外延越来越广。,确保存在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合同的后果。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纸面环境中的“书面”功能,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使之可通过签名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便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电子数据的特点,易消失性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易改动性,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功能等同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应正视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单证之间的区别。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许可。,书面文件的下述作用,数据电文亦可提供,且在数据来源和内容的查明方面,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均有效:“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1.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第一,除非在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一条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二,除非在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若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有两种情形:其一,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其二,如果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若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根据这样的规定,我们假定:上海的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网络交易,A公司的邮箱设置在上海热线上,B公司的邮箱设置在263网站上,双方没有约定收到与发出的其它事项。A向B发出一份要约,B回复了一份电子邮件予以承诺。我们来考察邮件的发出与收到。信息发出的时间应当确定在要约离开A公司的电脑或者主机进入上海热线的邮件服务器的时间;收到的时间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B公司指定了263作为它的邮件接受信箱,则要约进入263的邮件服务器时间作为到达时间;(2)如果A公司将要约发到B的其它邮箱上,则以B实际收到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3)如果B公司没有指定邮件信箱,则要约进入B公司的任何一个邮件服务器的时间,认为是到达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比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没有规定在收件人虽然指定了收件系统,但发件人未遵循该指令时的情况。因此,在采用电子邮件作为通讯工具时,当事人不妨约定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被认定为是该发端人的营业地点,而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被认定为是该收件人的营业地点。根据本款精神如果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点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点为准。如果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点,则以其惯常居住地点为准。,2.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地点,确定数据电文收到和发出地点,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我国合同法,“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数据电文的格式应具有表示力,表示力是指意思表示行为被相对人理解的程度。任何信息的表达均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当该形式为对方了解时,该形式即具有表示力。,不具有表示力的情形如:信息无法打开、打开后为乱码、商业伙伴间的数据格式不统一等。,4.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构成一项要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3.是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要约邀请如若被对方接受,不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承诺应当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4)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要约邀请的应当是要约邀请。(2)根据内容来确定。内容具体明确,已达到合同成立所具备的条件的,是要约。(3)根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发送人有约束自己条款的,是要约;表明不受约束的,是要约邀请。(4)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如售票处的列车价目表在我国认为是要约邀请。,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1)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例如通过网络寄送的产品信息、报价;或者在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等。它们与传统的广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约邀请。但是信息发送人明确表示受其约束的,即是要约。(2)通过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均为要约。,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在线支付、在线下载,适用于数字信息产品。若网页上有明确的价格、规格等内容并且可以在线下载,则为商家的要约。消费者对购物行为的确定构成承诺。,在线支付、离线交货,适用于传统实物产品。网页上的商品图形等信息应为商家的要约邀请。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的“确认”按钮为要约。随后出现的支付页面为商家的承诺。,离线交货、货到付款,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的“确认”按钮为要约。若商家向消费者发出通知,表示收到要约并接受,则为承诺;若商家未在页面上作出承诺的表示或发出承诺,而作出送货或发货的行为,则该行为是承诺。,网络广告性质判断 介绍商品的名称、性能、价格等,单击“购买”即可成交;发布者在主页上刊载信息,供客户浏览;发布者提供某项产品的信息,且规定价格、数量;明确客户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在广告中嵌入了电子邮件,客户可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线交易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因此,在线交易中的要约不能撤回。,要约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若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若当事人在网上协商,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是可能撤销的。,欧盟远距离合同中保护消费者的指令第6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而没有惩罚和不需提供任何理由。除了为了退回货物的直接费用外,消费者不应该被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消费者有权行使此权利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起算点因为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而不同。如果是货物从消费者接收到货物之日起算,如果是服务,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为生效(强调交易安全)发送主义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强调交易迅捷),在线交易,安全为第一要素,因此,到达主义更受推崇。,要约和承诺生效的地点,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5.确认收讫与承诺的关系,确认收讫的作用,在到达主义前提下,就发送人而言,他无法确知接收人收到与否,并要受要约的约束。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在商业上和法律上具有重大价值。,确认收讫的含义,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人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确认收讫的法律效力,确认收讫仅仅表明接收人收到电子信息,而非承诺。确认收讫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回执。,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一、电子自动交易及相关问题,电子自动交易概况,电子自动交易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先设置的计算机程序进行的交易,该程序能根据需求状况自动发出和接收信息并作出判断以订立合同。,当事人各自拥有自己的交易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自动竞价系统,电子自动交易的类型,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电子代理人是指在电子自动交易中能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的特点:具有智能性,能完全或部分独立进行判断,自动完成交易,不需要当事人的干预,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能力。,电子自动交易信息的效力归属,电子自动交易中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应归属于该自动交易程序的设立人,信息的发出人不得以所发送的信息未经自己审查为由而否认。,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在自动竞价交易系统中,存在着交叉要约。只要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内容一致即可,并不限于一方是要约,另一方是承诺的形式。所以,在自动竞价系统中,要约和承诺仍然由人来进行的,电子代理人不过是交易的媒介而已。,二、网络拍卖及相关问题,网络拍卖的基本模式,个人竞价集体议价(普通竞价、逢低买进)网站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主持拍卖,网络拍卖的法律分析,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具备三个实质条件,拍卖人是营利性法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人组织整个拍卖活动。拍卖人直接介入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的成交由拍卖人决定。,第一种:个人竞价传统买卖合同。第二种:集体议价依托网络发展起来的全新交易模式,类似于集团采购和优惠。第三种:网站接受当事人委托并主持拍卖具有法律意义的拍卖。,网络拍卖中的要约和承诺,普通议价的要约和承诺,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买方加入的行为是承诺。,逢低议价的要约和承诺,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是要约邀请,买方加入的行为是要约。当价格达到买方的报价时,自动交易系统对此予以接受就构成承诺。,法律意义上拍卖的问题,网站公布标的的信息是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出价是要约行为,网站将竞买人的出价自动公开,每当有新的报价出现时,原出价自动失效,在有效拍卖期内的最高报价,即是买定价。而网站的自动交易系统本身是开放的,随时对符合要求的价格作出承诺。,1.符合拍卖法的网上拍卖网上拍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或特点:(1)网站经营者必须是按照拍卖法设立的有拍卖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2)网站经营者是拍卖人。(3)按照拍卖规则实施拍卖活动。,三、网上拍卖与网络竞价买卖,2.不符合拍卖法的网上拍卖:网上竞价买卖。网上竞价买卖有以下特点:(1)“拍卖者”没有相应的拍卖资质。(2)没有专业拍卖师,竞拍过程大多是通过电脑程序自动完成的。(3)“拍卖”不是购买者之间的竞价,而是电脑显示屏上价格由低向高的不断变化。(4)“拍卖”的大多数物品是“拍卖人”自己的物品或经销的商品,因此,“拍卖品”不具有惟一性。,3.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价买卖之区别,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价买卖之间的区别也主要源自于网站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网上拍卖的法律规制问题,网上拍卖只是将现实中的拍卖移植到网络环境下进行,它所有的活动必须遵循拍卖法之规定。,网上拍卖企业应注意的问题(1)拍卖标的物的监控问题。(2)拍卖人说明义务的履行。(3)竞买人的控制问题。(4)拍卖程序及其实施问题(5)佣金问题。(6)成交及其确认问题,网上竞价买卖的法律调整,如何规范网上拍卖这一新鲜事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比较迫切的任务。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区分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价买卖,然后再针对各自的基本特点,在能够适用现行规范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特殊规范,以使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价买卖各得其所,保障其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2001年3月31日,被告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易趣平台注册,有易趣为其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刘某确认了该协议,并继续使用该平台。但到2001年9月24日,刘某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称原告的服务协议达15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在注册时不能阅读全文,故不应受该协议约束。,一、点击合同的效力,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拆封合同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点击合同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行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特点,附 合 性标 准 化普 遍 适 用 性互 动 性,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BtoC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证消费者有审查机会,BtoB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使用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点选条款或格式条款的无效,判断点选条款或格式条款无效的主要依据无效点选条款或格式条款法庭或仲裁的权利,点击合同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断 Step-Saver v.Wyse Technology案Pro CD v.Zeidenberg案,超级文本的使用使得服务提供商很容易的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放在单独的页面上而在本页面只有一个关于这一内容的标识。注意:本产品受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的保护。本产品只能根据许可协议中所赋予的权利来安装并且根据这些条款来使用。如果你同意这些许可协议的条款,便可以使用这一产品,如果你不同意则不能使用。如果你想阅读许可协议的内容则请点击“阅读协议”。按钮 同意 不同意 阅读许可协议,二、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电子错误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系统而产生的错误。,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可以撤销错误的表示行为。在合同成立或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撤销法律行为。,BtoB交易中双方有约定:,若当事人各方约定使用某种安全程序检测变动或错误,一方当事人遵此执行,而另一方当事人未遵守约定。在未遵守方如遵守约定就可以检测到错误的情形下,遵守方可以撤消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不论合同是否已订立或履行。,BtoB交易中双方没有约定:,若一方采用某种程序检测到对方所发出信息有变动或错误,应即时通知发出方,发出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双方均可撤销该变动或错误的效力;发出方未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接受方可以撤销该变动或错误的效力。,BtoC交易中双方没有约定:,消费者可以撤销在与卖方的电子代理人交易过程中源自于其本人的错误的电子信息的效力。电子错误或变动未被当事人双方发现或检测到,直至合同履行或履行完毕。原则上合同应有效,除非该错误动摇了合同成立的基础。,第五节 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合同当事人,电子合同的标的,须具有法定的缔约能力。,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信息产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信息产品许可人行使电子控制权的条件,合同中有被许可方对信息许可方使用该权利的明确的同意。电子控制权行使的目的是阻止被许可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使用。许可方在行使电子控制权之前必须向被许可人发出通知。,信息产品许可人的电子控制权,2.电子控制权的限制,电子控制权的行使不得控制或破坏被许可人其他信息或其信息处理设备。电子控制权的行使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风险时,不得使用。,3.电子控制权的法律后果,信息产品许可人的主要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信息产品被许可人的正当义务,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信息的拷贝和改变其用途、使用范围等。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信息的源代码并作商业性使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使用。,第六节电子合同的履行 及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履行,电子合同履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 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行。,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模式,在线付款,在线交货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离线付款,离线交货,二、信息产品合同的履行规则,信息产品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的时间履行的地点信息产品的检验拒绝受领抗辩权问题履行中的特殊问题,三、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违约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免责范围-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在网络中,下述情形可认为是不可抗力:1)文件感染病毒。许可方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后,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排除许可方返还对方的价款的义务。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网络传输中断,则无法访问或下载许可方的信息。网络传输中断可因传输线路的物理损害引起,也可由病毒或攻击造成。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自应属于不可抗力。,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例如,消费者购物通过支付网关付款,由于支付网关的错误未能将价款打到商家的账户上,虽然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但商家由于未能收到价款而不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4)因遭受攻击而不能履行的,也应免责。,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实际履行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中止访问,损害赔偿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案例一:“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恒通商贸公司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恒通商贸公司(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0年 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双方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表示放心,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双方对这种运行高效、成本极低的交易方式十分满意。可是,在2000年9月,该系统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2000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经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 9月 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一直缺货,不仅引起了顾客的不满,可能致使部分顾客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额。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要求乙方为此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1.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问题2.双方当事人的个别交易合同是否成立 3.本案纠纷的解决,案例二:网上竞拍,拍出争议,从2000年1月,著名拍卖网站雅宝与中文网址提供商国风因特)软件公司签订拍卖协议,在雅宝网站上竞拍“3721”的黄金中文网址“免费邮件”、“软件下载”、“招聘”的1年使用权。竞拍规则称:商家在规定的2小时内,谁出价最高,黄金中文网址的1年使用权就归谁。1月6日10日,3721网站(3721com)将“免费邮件”、“软件下载”、“招聘”三个中文网址交由雅宝网站进行竞拍。“招聘”的1年使用权以4万的价格竞拍给了“zhaopincom”网站。雅宝网也首次从竞价交易中收取委托方3的佣金。但是,月 11日网上竞拍结果的新闻发布会上,赛诺爱公司发放了一份“关于招聘中文网址不公平拍卖的声明书”,,称“招聘”中文网址应该由该公司最后竞得,表示对这次拍卖结果的公正性有怀疑。1月12日,赛诺爱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详细描述了竞拍过程:赛诺爱于1月10日中午12时开始应价竞买“招聘”中文网址,13时57分,输入应价37000元,13时59分,发现其他竞买人出价40000元,遂迅速输入应价41 000元,点击“应价键”后,并“确认”,系统接受竞价,并在拍卖网页头条显示出来,“应价键”随即变灰失效,应价活动自动停止。5分钟后,赛诺爱即收到了“3721”发来的电子邮件以及人员来电,恭贺赛诺爱获得“招聘”中文网址。不料当日下午6时,雅宝网站忽然通知,称“赛诺爱的最后竞买超过规定时间17秒,因此应价失败,“招聘”中文网址由 网站竞得,并称雅宝享有此次活动的解释权。,面对赛诺爱的指责,雅宝董事长苏启强先生在11日的会上表示主要是因为“技术缺陷”引发了这一争端。事后,雅宝给记者发来一份声明,对赛诺爱的竞标过程没有否认,但是声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漏,才在没有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就把恭贺函发给了赛诺爱。由于网络技术和网络速度等原因,竞买者在自己的系统上投的标再反映到竞价网站的系统上会有时间的迟滞,导致个别竞买者错失良机。在月日 3721与雅宝联合召开的面向此次竞买企业的活动说明会上,主办者已明确宣布截止时间以雅宝系统标识时间为准。1.拍卖的法律性质以及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 2.本案所涉及的网上拍卖的法律适用问题3.应当以何种方式确定买卖成交,第七章 电子商务安全法,内 容 提 要,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第二节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第三节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 法律责任,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现状,二、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要素,保密性 Confidentiality 信息的机密性,对于未授权的个体信息不可用。完整性 Integrity 数据完整性,未被未授权篡改或者损坏 系统完整性,系统未被非法操纵,按既定的目标运行。可用性 Availability服务连续性。,真实性 authenticity 个体身份的认证,适用于用户、进程、系统。可跟踪 Accountability 确保个体的活动可被跟踪。可靠性 Reliability 行为和结果的可靠性、一致性。,三、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分析,安全问题,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通信网络安全问题数据通信协议(TCP/IP)的安全问题加密体系算法的安全问题终端系统(S/C)的安全问题,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对国外产品和技术地依赖过高硬件intel的CPU序列号软件微软的软件激活和可信计算自有知识产权硬件龙芯方舟软件linux 红旗中软,通信网络安全问题,数据通信协议(TCP/IP)的安全问题,IP地址盗用与欺骗IP碎片攻击路由欺骗与路由黑洞TCP SYN Flood攻击,加密体系算法的安全问题,对称加密算法 DES 3DES IDEA公开密钥密码算法 RSA EIGamal ECC散列算法MD5 SHA2004年8月17日 山东大学王小云教授成功破解MD5,终端系统的安全问题,黑客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防火墙入侵检测,黑客概念,“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辟出,开辟”,进一步的意思是“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今天的“黑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骇客,他们只想引人注目,证明自己的能力,在进入网络系统后,不会去破坏系统,或者仅仅会做一些无伤大雅的恶作剧,他们追求的是从侵入行为本身获得巨大的成功的满足。另一类是窃客,他们的行为带有强烈的目的性。早期的“黑客”主要是窃取国家情报、科研情报,而现在的“黑客”的目标大部分瞄准了银行的资金和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过程。,病毒定义,1994年2月18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指出:“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此定义具有法律性、权威性。,病毒传播主要途径,通过共享目录攻击,通过软盘读写攻击,通过光盘读写攻击,通过邮件攻击,通过FTP方式攻击,通过WEB方式攻击,通过漏洞攻击,工 作 站,防火墙类似一堵城墙,将服务器与客户主机进行物理隔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服务器与客户主机之间的授权互访、互通等功能。,防火墙,目前技术平台基本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新一代互联网正在发展部署加密解密技术在斗争中不断成长用户的安全意识亟待提高,四、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总结,第二节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一、电子商务安全法概述,我国相关电子商务安全立法不足:对电子商务活动保护的间接性相关立法比较分散,而且效率不高对新出现的情况缺乏适应能力立法速度过慢,二、安全等级制度,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访问验证保护级,三、网络安全标准,国外美国TCSEC(桔皮书)欧洲ITSEC ITSEC加拿大CTCPEC英国信息安全管理标准(BS7799)ISO国际标准ISO7498-2-1989,国内GB17895-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9387.2 1995 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联基本参考模型第2部分安全体系结构GB 15834.1-1995 信息处理数据加密实体鉴别机制第I部分:一般模型 GB 4943-1995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橙皮书(ITSEC),四、有害数据防治制度,有害数据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害数据的特征(无形性、危害性、违法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广泛扩散性)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害数据的防治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五、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概念 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合法性、安全性、技术性)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第三节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 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其他补救措施,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扣押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违反有害数据管理制度的行政责任 违反安全专用产品制度的行政处罚 违反互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违反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政处罚,三、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刑法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刑法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照前款规定处罚”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 关于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 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案例分析,从2001年8月份开始,黑龙江省公安厅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处和七台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不断接到网民报案称:因登陆一个名为“混客帝国”网站,遭到了名为“混客绝情炸弹”的攻击,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同程度的损坏和瘫痪,部分网吧因此停业。网络警察通过技术手段跟踪发现,“混客帝国”网站维护人员使用电脑IP地址录属于七台河市。2001年底,专案组的民警在网上巡逻时发现了”混客”踪迹,可是当民警迅速赶到七台河一家网吧时,”混客”却在两分钟前离去。,2002年1月29日,神秘的“混客”池某在自己的家里被警方抓获。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发现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各一台,但笔记本电脑已瘫痪,据犯罪嫌疑人说,这是因为无数次被自己制作的“混客炸弹”击中的后果。最让警方没想到的是神秘的“混客”竟是一名年仅16岁的学生,正在当地一所重点中学读高一。据池某交待,2000年他开始学习上网和黑客技术,为了与黑客有所区别,他给自己起了一个“混客”的网名,其后,他创建了“混客帝国”网站,用于在网上交流黑客技术。月,他将在别处获得的万花谷病毒,改编成一段极具破坏性代码程序(俗称“混客绝情炸弹”)链接在其主页上。用户一旦登录访问其主页,电脑即,出现蓝屏、死机现象。随后池某又对其主页进行了多次修改,增加了杀伤力更强的恶性代码程序,可将登陆电脑的硬盘作格式化处理,造成电脑瘫痪和数据丢失。更为严重的是,他还设计了一段木马程序,链接在另一名为“混客炸弹解药篇”的网页上,诱使遭受“混客绝情炸弹”攻击的用户登陆阴谋访问该主页以了解自救之法,然后借机窃取用户的QQ密码、游戏积分等用户私人信息,截至案发时共窃取他人QQ号及口令5000余个,然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牟利近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据警方事后统计,自2001年12月27日至2002年1月29日,共有109623名用户访问该网站。受害电脑遍及美、加、以及我国香港和国内各省份。,1.分析犯罪嫌疑人池某的动机2.分析“混客绝情炸弹”的危害性3.分析犯罪嫌疑人池某的犯罪行为4.论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中的犯罪特征,犯罪目的性强非法获利性犯罪的高智能性犯罪的无现场性犯罪被举报的少犯罪的低风险性防控难度大,需要保护的三类信息价值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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