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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缔约过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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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缔约过失.docx

    对于受欺诈合同而言,其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但缔约过 失责任的适用并不以合同撤销为前提,合同的撤销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并不是不可分离的 递进关系。换言之,在存在欺诈情形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适用与第四十二 条的适用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受欺诈人具有选择权,其固然可依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亦可不撤销合同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并依第 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欺诈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 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 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 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 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 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3.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 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 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 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 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 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 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编辑本段刑法条例法院合同诈骊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骊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 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骊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姻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编辑本段合同诈骊的常见形式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合同诈骊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骊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骊取当事人财物。编辑本段合同诈骊的类型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 70%下降到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 势下,合同诈骗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合同诈骗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至U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 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 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 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 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 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 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 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 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 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 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 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 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编辑本段预防合同诈骗的方法合同诈骗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 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 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 金的行为。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 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 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 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 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 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 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 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 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 降低受骗几率。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 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编辑本段相关问题探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合同诈骗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国实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 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 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 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 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 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 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 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 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 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 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三、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 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 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 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 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 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编辑本段实践中把握的原则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合同诈骗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违反刑法和民法之别) 获取了财物。 二者的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 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 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 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在实践 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 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缔约过失目录简介构成要件责任举例表现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问题展开简介构成要件责任举例表现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问题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 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编辑本段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 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 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 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 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 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 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 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 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 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 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 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 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 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 构成要件来进行。1编辑本段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 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 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聊举几例:(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 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 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 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诸表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 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 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编辑本段举例甲有套房子想出租,就登了寻租广告;乙看到后,有租的意向。就跟甲联系。并说第二 天与甲签订租赁合同,丙跟乙关系不好,知道乙要租房子,就也找到甲说,他也想租房子并 且出价比乙高,但要后天才签合同。第二天,甲就推掉乙的请求,等第三天与丙签合同。丙 看到自己打扰乙的目的达到了,第三天就说也不要这房子了。这时,丙的行为就是缔约过失! 若丙真的和甲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间,丙故意拖欠房租,经甲催告后,仍不还,这时, 丙就构成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 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 偿责任。编辑本段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2、未尽告知义务。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编辑本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 .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 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 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的范围,笔者认为,合同法未作出明 确规定,参照该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 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 称可得利益)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2. 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 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3.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被撤销的过错。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二、缔约过失 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包括:(一)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 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 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 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 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三、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责任的请求权竞合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现象,受害人主张何种责任,直接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 例如,某甲与某商场乙进行磋商欲订立一买卖合同,在查看样品时,样品发生爆炸而致人身伤害。在此案 中,若依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某甲仅能向某乙索赔,若依侵权责任,某甲则不仅可向某乙索赔,还可向 产品的制造者追偿。那么,受害人应该以何种请求权来索取赔偿呢?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但是第一百二十二条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的竞合,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一进行索赔,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因此,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 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受害人有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有利,有时 请求侵权责任更好,那么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行使,以达到侧 重于保护无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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