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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制度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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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制度管理细则.docx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 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维修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质 量赔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承办、送审、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纠纷处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报 备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医院合同(除劳动合同外)管理,拟 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签合同的订立,监督合同履行等 工作。医院主管领导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负主体责任。第五条 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拟订劳动合同范本并推 行执行等工作。第六条 财务科、医务科、总务设备科、信息科、采购办等 职能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依据,负责从专业角度对资产类及项目类合同进行专业管理。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 约能力的尽责调查和合同文本的拟定,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牵 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 止、报备、归档等工作。第三章管理权限及流程第八条合同订立实行会签审批制度(附件1)。根据管理权 限获得审批的合同有关事项,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流程(附件 2)对合同进行会签审批。建设工程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由分 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谈判,拟定合同内容后报主管领导审 批;标的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的,须召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 后报xx审批。设备维修合同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谈判,拟定合同内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标的金额达5 万元及以上的,须召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xx审批。第九条所有合同须以单位名义签订(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 合同),并按照合同法管理规定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法人单 位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份合同 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严禁在合同空白文本上盖章。第十条 承办科室(部门)牵头组成谈判小组,具体负责合 同谈判工作。重要合同谈判小组应由技术、业务、财务、法律等 相关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 凡以下合同须召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xx会 签审批:(一)借款合同。(二)担保合同。(三)合资合作合同。(四)资本变动合同。(五)对外投资、赠予、赞助合同。(六)设立新实体合同。(七)融资租赁合同。(八)其他应由xx会签审批的合同。第十二条 聘用非事业身份人员任职财务、销售及部门负责 人(含)以上职务等重要岗位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送xx人事 科备案。5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须报送xx 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合同应由主管领导或由主管领导书面授权的有 关人员签订,未授权人员无权签订合同。合同经主管领导或其书 面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方能生效。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十五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 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职能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 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 具体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约定并填写。合同范本的法律性条 款不得作出不利于本单位的修改。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 的,必须向审批部门明示。第十七条合同文本要素应齐全,有其他约定的(如不可抗 因素、保密条款等),也应列入合同条款。以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 成立后书面确认。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和具体业务 部门分存,作为收付款和履行的依据。第十八条 合同谈判、订立、履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规 定。如需向对方提供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在 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或与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第十九条 生效的合同,有关业务部门应全面、合法、依约 认真履行。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 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第二十一条除单位主管领导事先授权外,合同正式签订前, 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 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 方经办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单位法律责任和 经济损失,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第二十四条 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相关业务部门 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文书须履行审批或者会签程序),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 单位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经办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 履行合同。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 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审核部门,重新按合同管理流程会签审 批。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主 体变更的,应重新按流程予以审核,并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 分或变更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协商解决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 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同时主动会 同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将合同纠纷情况及解决方案报 告xx分管领导。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审批应与合同管理权限一 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承办部门应准备下列资料:(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二)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传真、邮件、信函、 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三)有关诉讼(仲裁)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 档,并报送xx职能科室备案。有关责任部门应就纠纷案件涉及 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第七章合同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 文本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 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会签 单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第三十三条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 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第八章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管理 等应纳入科室(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监督考核。在落实 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规依纪 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一)未按照合同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且拒不改正的;(二)遗失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四)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主管领导事先授权的除 外);(五)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的;(六)对合同条款要素不全、重要条款未加约定或约定不清、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 玩忽职守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类合同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会同人事科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合同会签单2.合同管理流程图附件1合同会签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办部门经办人1. 对方单位:2. 主要内容:合同要件3. 标的金额:4. 其他:相关情况1. 合同有关事项是否经办公会讨论研究:是();否()2. 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是(文件号:);否()3. 合同文本是否经法律顾问审查:是();否()4. 其他:会签意见办公室相关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意见:附件2合同管理流程图10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 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 制度。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 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 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 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 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 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 委托证明收的例外。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 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 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 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 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 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 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 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 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 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 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 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 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 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 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 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 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 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 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 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 正式签订。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 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10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 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 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 济损失。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 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 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 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 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 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 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 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 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 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 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 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 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二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 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 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三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四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 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 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 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 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 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 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第二十八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 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 定。第二十九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 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三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 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 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 底。第三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 款为准。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 议,解决纠纷。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 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 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 理解决。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 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三十五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 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2.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 室负责处理。3.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 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 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第三十七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 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 文书、电报、图表等;2.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 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 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 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 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 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第四十一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 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 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 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 部门为法律顾问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 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 合作合同。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第四十六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2. 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 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3. 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 律素质;4. 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 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6. 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7. 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1. 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2. 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 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 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4. 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 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5. 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 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 见负责;4. 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 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5. 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 归档。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1. 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 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2. 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 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 问题。3. 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 有关法规。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 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 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 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 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第五十二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 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第五十四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 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 可以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 刻制、使用。第五十六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五十七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 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五十八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 下:1. 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 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 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 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 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 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3. 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 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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