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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办事指南等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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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办事指南等办事指南.doc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办事指南等办事指南现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办事指南等办事指南发布如下。单位法人注册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可按照办事指南规定,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申请办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在向省气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文本前,需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将电子版申请材料上传至政务服务网。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办事指南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认定办事指南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变更核定办事指南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合并核定办事指南5、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立核定办事指南6、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迁入核定办事指南7、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迁出核定办事指南8、补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办事指南9、原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核定办事指南 附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相关申请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设立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办理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注册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申请条件(一)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二)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6.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7.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8.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申请材料(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4.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5.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案、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7.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4.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5.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案、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7.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9.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10.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11.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合同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套。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流程(一)受理1.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4.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二)现场核查和考核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三)评审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完成资质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四)决定1.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在辽宁气象网站上公示7日。2.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3.对通过认定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未通过认定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将资质认定结果通过辽宁气象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作出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正确。审批条件经现场核查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符合资质申请条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时间,资质评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联系电话:024-83988605省防雷管理办公室电话:024-83862073资质定期检验及依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提示与强调(一)“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材料中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在现场核查环节,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现场核查人员对仪器设备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二)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无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之后需每年进行一次检定或校准。(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申请材料中,需提交的“劳动合同”指劳动行政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指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并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五)乙级资质申请条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指从事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申请单位需在申请材料中提交本公司出具的该技术负责人从事以上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六)资质申请条件中,“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在外省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也可以在本省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七)资质申请条件中,“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在企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之前检测人员已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长度没有要求。(八)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服务或经营范围应有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九)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工作日即可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认定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认定设立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办理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注册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资质申请条件(一)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二)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6.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7.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申请材料(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延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4.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5.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案、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7.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和仪器设备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相关材料;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9.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延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4.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5.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案、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7.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和仪器设备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相关材料;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9.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10.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11.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合同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套。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流程(一)受理1.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二)审核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决定1.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提出延续审核意见并在辽宁气象网站上公示7日。2.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3.对准予延续或降低资质等级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将资质延续结果通过辽宁气象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作出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正确,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条件经审核符合年度报告、信用档案要求及资质申请条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联系电话:024-83988605省防雷管理办公室电话:024-83862073资质定期检验及依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提示与强调(一)“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在延续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仪器设备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相关材料。(二)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无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之后需每年进行一次检定或校准。(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申请材料中,需提交的“劳动合同”指劳动行政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指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并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五)乙级资质申请条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指从事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申请单位需在申请材料中提交本公司出具的该技术负责人从事以上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六)资质申请条件中,“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在外省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也可以在本省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七)资质申请条件中,“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在企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之前检测人员已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长度没有要求。(八)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服务或经营范围应有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九)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需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变更核定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变更核定设立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办理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注册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资质变更申请条件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申请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二)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三)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四)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变更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套。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流程(一)受理1.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二)审核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决定1.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对准予资质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不予资质变更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将资质变更结果通过辽宁气象网站向社会公告。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正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符合资质变更条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联系电话:024-83988605省防雷管理办公室电话:024-83862073资质定期检验及依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提示与强调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合并核定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合并核定设立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办理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注册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资质合并申请条件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合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二)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合并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三)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四)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各方法人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五)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六)原各方企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合并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套。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流程(一)受理1.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二)审核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决定1.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辽宁气象网站上公示7日。2.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不予资质合并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将资质合并结果通过辽宁气象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作出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正确。审批条件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联系电话:024-83988605省防雷管理办公室电话:024-83862073资质定期检验及依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提示与强调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立核定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立核定设立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办理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注册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资质分立申请条件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一)申请分立核定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2.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3.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6.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7.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8.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案、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9.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10.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12.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分立核定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2.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3.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6.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7.本公司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8.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案、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9.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10.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12.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3.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14.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合同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立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套。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流程(一)受理1.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4.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二)现场核查和考核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三)评审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完成资质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四)决定1.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和考核结果以及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核定意见并在辽宁气象网站上公示7日。2.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作出资质分立核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3.对通过核定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未通过核定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将资质分立核定结果通过辽宁气象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作出核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正确。审批条件经现场核查、考核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符合资质申请条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时间,资质评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联系电话:024-83988605省防雷管理办公室电话:024-83862073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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