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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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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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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出现的原因探讨:行政事务的增多;行政专业色彩的深化;参与制民主的发展;行政理念的转变。 案例学习:刘燕文诉北大案三、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是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一)定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与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它主要规范承担权力的组织、分工,行政权力的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行政权力运用所产生的后果的补救。(二)对定义的理解:结合法律法规1、创设、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权力的法;2、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及运用的法;3、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4、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和补救的法。二、特征:1、形式特征:没有统一的法典2、内容特征:广泛,繁杂,易变3、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限三、调整对象:行政权在创设、行使、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即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案例】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国际条约和协定二、 行政法的非成文法源 (1)习惯法;(2)行政先例;(3)法律解释;(4)行政判例三、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案例】:赵C 诉江西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宪法全国人大具有最高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比宪法低、比其他高行政法规国务院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其他高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依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第四节 行政法的历史一、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大陆法系:严格的公私法区别,行政法是公法,设立一套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处理行政案件,适用公法规则。2、英美法系:国家不分公法和私法,一切案件均实行司法审查,司法有最终裁决权;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一律由普通法院审理管辖。 后来发展为双轨制二、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着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产生;平政院的设立行政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颁布设立行政法院。(二)新中国:1.1949年到1956年是形成时期;2.1958年到1976年停滞破坏时期;3.1978年1989年重新起步阶段4.1989年至今迅猛发展阶段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体系。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含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二)内容:1、法律优先原则2 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案例】:私车亲热案二 、行政合理性原则(一)含义: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二)内容:1 合理动机2 正当考虑3 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公平、适度、合乎情理且具可行性。比例原则【案例】:史塔夫郡的Gaumont电影院诉核发准演执照的主管机关案三、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依法回避。行政公开原则听证制度与回避制度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案例】:杜宝良案/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四、信赖保护原则(诚实守信)【案例1】:禁摩案【案例2】杭州市延安路358号门牌撤销事件拷问合理行政内涵 五、权责统一原则行政不作为【案例1】:冯某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2】:成都警察玩忽职守致李思怡饿死案【案例3】:警察不作为致李茂润被”疯子”追杀伤害案六、高效便民原则第六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行政主体的不可替代性;2.权利义务的法定性、相对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亦是其行政职责;3.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 行政强制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的特殊性;行政主体的行政优先权(行政特权) 。三、种类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1、享有国家行政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2、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3、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概念区分之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后也能拥有一定的行政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它还可以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主体,甚至有时还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第二节 行政机关一、概念:是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二、特征(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经常性和不间断性。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分类标准: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门行政机关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第三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特定的行政职权3、由于法定授权而产生4、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1、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2、受委托组织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3、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第五节 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1、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2、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3、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4、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二、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1、区分意义:2、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岗位因素;命令因素;职责因素;公益因素;【案例】: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第六节 行政相对人一、概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二 特征:1、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3、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注: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案例】:“金鹰国际”状告盐城工商局案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一)自然人:1、中国公民;2、外国人、无国籍人。(二)组织:1、法人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法人)2、非法人组织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3、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非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只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二、分类(一)抽象行政为与具体政行为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分类意义: 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思路之一;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1、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具体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案例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案例2】:张广仁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限期搬出通告案抽象行政为与具体政行为的区别:对象效力后果程序普遍的多次性效力,是对其制定之后发生的事项具有约束力对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的行政立法程序特定的一次性效力,是对其作出之前的事项具有约束力对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的影响是直接的行政执法程序(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分类标准: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划分的意义:其一,在行政权领域中,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的要求不同;其二,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同;其三,有利于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精神和要求的理解、掌握。1、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分类标准:是否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划分的意义: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瑕疵行政行为的责任.1、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四)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分类标准:对象及关系划分的意义:前者目前不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1、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2、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三、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1、关于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制定主体: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四、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1)、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本意。4、行为程序合法:(1)、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2)、行为符合法定时限;(3)、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5、行为形式合法。(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构成1、确定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2、拘束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执行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自行履行力/强制实现力第二节 行政处罚一、概念:特定的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惩戒,属于行政法律制裁范畴。1、主体:特定的行政主体2、对象:3、性质:行政法律制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3、受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辨权的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五)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二)学理上的分类: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罚(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四、行政处罚设定权:(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案例】:孙志刚被殴致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变革(二)行政法规创设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权。(三)地方性法规: 创设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权(四)规章创设权: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具体规定权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具有法定的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4、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1)先取证后裁决;(2)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适用于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3、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决定 5)制作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4、听证程序1)概念: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为进一步核准事实、证据及正确适用法律,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召集本案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质证和意见以便准确适用行政处罚2)适用范围:责任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3)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申辩质证当事人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执行原则 1)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2)罚缴分离原则2、执行方式:1)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措施:加处罚款(执行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概念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释义:1、主体 2、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赋权性、授益性/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要式行政行为二许可的基本原则(一)许可法定原则(N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1、设定权法定(1)设定范围法定(N12: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设定主体/形式法定 (N14: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N15: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法规、省级政府规章2、实施权法定N22: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N23: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N24: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二)公开、透明原则N5: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N30: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N40: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公正、公平原则 N5(四)便民、效率原则 N6: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N26: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N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N32: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N3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N58: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五)权利救济原则N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N36: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38: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施许可时,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依法请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公共利益听证N4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听证N47: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N48: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信赖保护原则N8: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政府对行政行为负责。行政行为做出后,如出现法律修订和公共利益重大调整必须撤销或改变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该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七)监督与责任原则 N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N12(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形式N14、15、16: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案例】:深圳“刁民”叫板:考驾照为何必须上驾校?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N22-25(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N29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N32受理:N37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N42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1、主体:行政主体2、对象:相对人的财产、人身3、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即时强制(一)概念:又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等情况下,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种类(根据强制标的不同)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2、对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三、行政强制执行(一)概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二)特征:1、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2、执行的根据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行政决定3、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4、目的是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三)种类:、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案例】:全国最大行政赔偿案城管强拆北京上地建材城被判违法第四章 救济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一、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1、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2、原则上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3、复议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1、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及时、便民原则(四)一级复议原则(五)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六)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第二节 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一、复议范围(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6、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不依法办理行政给付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 N7(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行为二、复议管辖(一)概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复议权。(二)管辖规则:N1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N1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1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N15: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办理。第三节 复议机构和复议参加人一、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议事项是复议机构1、与复议机关的区别2、复议机构的职责二、复议参加人 N10: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1、复议申请人2、复议被申请人3、复议第三人4、复议代理人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一)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符合申请时效;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二、受理:复议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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