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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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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合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减灾委及职责2.2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2.4专家委员会3灾害预警响应4信息报告和发布4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I级响应5.2 级响应53I级响应5.4IV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6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1 财力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医疗卫生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7.6 装备与公用设施保障7.7 人力资源保障7.8 社会动员保障7.9 科技保障7.10 宣传教育8监督管理8.1 演练8.2 培训I8.3 考核9附则9.1 预案管理9.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22)15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2)86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13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本预案。1.3 合用范围本预案合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者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减灾委及职责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2.2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开展抗灾救灾宣传报导。市民政局。采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等工作;协调组织电力和电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灾区电力、通信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市教育局。采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暂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市公安局。参预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自然灾害救济津贴资金,会同市民政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监测,做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灾区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市城乡建设委。参预灾后建造物安全性能评估鉴定,开展灾后建筑工程伤害调查。市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及其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利用公路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工作;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参预旱灾、洪涝灾害灾情评估,协助当地政府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开展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市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实施预测预报,参预农作物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相关灾害减免政策,落实有关农业灾害保险政策。市林业局。参预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对应急保供企业商品库存情况加强调度。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匡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暂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对灾区食品实施监测,保障饮食安全。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市粮食局。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作用,参预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减灾委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及相关信息保障。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实施动态跟踪监测;参预气象灾害灾情评估,联合相关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参预地震灾害现场救援,分析会商震情发展趋势,预测次生震害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济南黄河河务局。对黄河洪水进行监测预报,掌握黄河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参预黄河防汛抢险。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2.4 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3灾害预警响应市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需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浮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浮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相关公路及铁路、民航管理单位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者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终止预警响应。4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和特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采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本级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收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予以审核、汇总,并按规定向市减灾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房屋大量崩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即将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本级减灾委和市、省、国家三级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即将报市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4.1.2 特殊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要严格落实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即将向本级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省减灾委办公室。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本级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初报灾情;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市和县(市)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13号)相关规定执行,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或者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相关信息。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减灾委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信息。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分为I、II、III、IV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13号)相关规定执行。5.11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殊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3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偶尔0.3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者达200万人以上。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市政府主要领导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相关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研究决定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重大事项。(2)市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3)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催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受灾县(市)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对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灾区需求等进行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等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通报共享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等信息,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按程序向省政府或者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济津贴资金。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减灾委协调相关公路及铁路、民航管理单位开展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工作。(5)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求,市减灾委协调驻济部队、民兵豫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市)区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市发改、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造工程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市水利部门指导开展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落实应急测绘保障措施。(7)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预灾害救助工作。(9)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安抚。(Io)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政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211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l级响应:(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偶尔0.2万户以上,1万偶尔0.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者IOO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相关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催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向受灾县(市)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对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灾区需求等进行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等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通报共享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等信息,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按程序向省政府或者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津贴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济津贴资金。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减灾委协调相关公路及铁路、民航管理单位开展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工作。(5)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落实应急测绘保障措施。(6)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7)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预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8)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安抚。(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信息。(IO)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11级响应1.1.1 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ll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偶尔0.1万户以上,0.5万偶尔0.2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者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1.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HI级响应。1.1.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4)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必要时按程序向省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津贴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济津贴资金。(5)市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灾区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减灾委协调相关公路及铁路、民航管理单位开展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工作。(6)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安抚。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7)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4 IV响应5.4.1 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普通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D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偶尔0.05万户以上,0.3万偶尔0.1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者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IV级响应的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市减灾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济津贴资金。(5)市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灾区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当浮现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殊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5.6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或者机构决定终止响应。5.7 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特殊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市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及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县(市)区政府要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实施援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区政府应为生活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市减灾委办公室于每年9月下旬牵头组织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艰难情况,指导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6.2.2 受灾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减灾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6.2.3 根据县(市)区减灾委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财政部门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津贴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津贴资金,专项用于匡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艰难。6.2.4 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成效。市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落实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工作。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特殊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减灾委统筹安排。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受灾县(市)区减灾委组织实施;较大和普通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市)区减灾委负责。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合理布局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3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根据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4 市减灾委办公室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评估结果,提出资金津贴的意见建议,商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中央和省、市恢复重建津贴资金。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津贴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收到县(市)区报送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6.3.6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及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6.3.7 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市、县(市)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需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7.1 财力保障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7.1.1 市级自然灾害救济津贴以及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及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6号)等规定,按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7.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通过动支豫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津贴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7.1.3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津贴标准。7.1.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7.2 物资保障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市)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而要O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县(市)区减灾委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7.2.3 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7.2.4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市)区减灾委应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赋予补偿。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车辆相配套的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通信畅通。7.3.1 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公共通信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相关部门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7.3.3 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7.4 医疗卫生保障741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7.4.2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县(市)区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有关社会卫生力量参预医疗卫生救助工作。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7.5.1 市减灾委协调相关公路及铁路、民航管理单位保障救灾人员及受灾害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配有市减灾委或者相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制发的应急标志的救灾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优先通行,事后应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市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受灾县(市)区政府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7.5.2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县(市)区政府负责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7.5.3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7.6.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7.6.2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7.7 人力资源保障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哺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7.7.4 各级要加强救灾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7.8 社会动员保障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7.9 科技保障7.9.1 建立基于北斗通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摹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乾坤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并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9.3 支持有关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辟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10 宣传教育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县(市)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和示范社区建设。7.11 理8.1 演练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8.2 培训I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业务培训。县(市)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进行相关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8.3 考核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溺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赋予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则9.1 预案管理本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按程序予以修订。各县(市)区减灾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9.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1月15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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