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docx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Ol讲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本章简介:-件一效力醐法律行为-诉讼时效1 .本章合适的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2 .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3 .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相关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效力特定行为 -百认2.意思表示:(1)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2)生效时间: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对话了解主义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式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多方式方法律行为如签合同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1)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技术开发合同、相关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1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2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从法律行为【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Or多方?是多方式方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式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式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选项B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第02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L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注意】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成立VS生效:生效的前提事实判断【示例】8岁孩子卖掉了自家价值判断,判断是否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房子,此时行为已成立.但不生效,因为8岁孩子没有行为能力,所以法律不承认。(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I-aL/行为人的怠思表示.Hj实质要杵J不一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总生效要件口头形式、III,面形式形式要件推定形式(用积极行为表现)沉默形式(用消极不作为表现)成立生效生效要件瑕疵瑕疵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相应行为相关能力无相应行为相关能力无效或效力待定思表真实不真实可变更、撤销或无效标的合法不合法无效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2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影响:自然人:完全行为虢力:育效法定代国人代建:有效限制行o纯莪注(卖曲.麒龄.与):郁合同:效力帝5»行为能力!辅单加E9为:戏法定代理人代:育我无行为随见待救不旎独立I则善即3E:iEM啕回M*(fi,滨稣Bfitt法人:【例题单选题】(2014年)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维关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03讲无效民事行为【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四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连续命题,2015年应该会继续考核,会给出项目案例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 ,自始无效2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 .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 .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相关能力而无效(1)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思路】一看是否有代理,二看是否与年龄智力相当,三看是否纯获益。(2)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0【思路】一看是否有代理,二看是否与年龄智力相当,三看是否纯获益,四看是否是合同。2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有欺诈行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或歪曲真实事实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相关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导致的不属于欺诈。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受欺诈方实施的行为与欺诈间有因果关系知假买假不属于欺诈。【示例】甲购买了一双耐克的运动鞋,穿了一次后转卖给了乙,乙刚穿三天鞋底就破了,经查这是假耐克。(1)若甲不知道这是假耐克,是否构成欺诈?X(2)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一眼就看出这是假的,但仍然购买,是否构成欺诈?×(3)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信以为真,但由于缺钱未购买,是否构成欺诈?×(4)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稍有经验的人均可看出这是假的,乙却信以为真的购买了,是否构成欺诈?(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导致对方恐惧有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受胁迫人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进行了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亲属突患疾病。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须"严重损害"对方利益。mt:awtw.平博穆图.WWWn*G7ew-agM.Mtteray缶西丽济:M¾t3.因行为合适的内容不合法而无效:(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无效。【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未曾出题,但仍需要关注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种类以及撤销权的行使。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 .重大误解: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对行为的合适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注意】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3)造成"较大损失"。2 .显失公平: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界定: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造成。(2)时间点: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不属于显失公平。3,受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单方行为无行为相关能力人1 .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2 .其余:无效;无效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L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L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法或公共利益无效合法掩盖非法无效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选项A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自始无效主张主体由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干预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行为效果(1)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可继续有效。(2)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限制三、撤销权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如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行使人受欺诈、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人才有撤销权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一NOT直接通知撤销消灭1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分析】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 .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2011.2. 1【分析】什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2010.2.12010.3,15知返一一2010.1.12010.2.15发生i【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的影响是()。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事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B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C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仍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D选项,因乙公司为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所以乙公司的主张不能使合同失去效力。【例题单选题】甲的单位今年又建了一批房屋,甲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按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到时甲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甲购买的行为是()。A,无效行为。因为甲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对于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重大D.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甲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有效。四、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效果:(1)已经履行,财产返还;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恶意串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2 .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式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3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示例】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分析】"不得告发"无效,5万元医药费有效。第05讲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点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两年主要以主观题的形式考杳,考查方向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行为相关能力的欠缺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代理相关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处分相关能力的欠缺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经过真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该物权行为有效。【注意】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具体处理L行为相关能力的欠缺:(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乙丙买A合同.效乙丙之询曲榜收蚀力的定3.处分相关能力的欠缺:申百甲向ME乙后姆到所有权.府官*M 冏,国我到所有权百和到所有杈(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T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2.代理相关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部分再做介绍)甲侬都有所有权(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析】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百甲仍Tr所育杈乙丙王修到所的权保管印乙雨抵押A国,效力付定抵结I乙K之M的物权.效力待定两【总结】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理原因后果无效合同有“硬伤"自始无效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知道1年起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否则合同继续有效效力待定当事人缺乏行为相关能力、代理相关能力等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例题单选题】2009年5月8日,甲作为承租人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出售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买卖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B.该买卖合同可以撤销C.该买卖合同在5月8日即为有效合同D.该买卖合同必须经过丙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均无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形,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据此,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有效。第06讲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考点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未曾命题,需要关注的是结合例子对行为性质和状态的界定。L附条件VS附期限:【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附生效(延缓)条件【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附生效期限(始期)【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附失效期限(终期)【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一附失效(解除)条件(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注意】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2.状态的判定:III喜:P1.1WVl群*44.土仲4足笺D>P0'gMfl即.即IPR到I.,JrI一二一PH续:椒都yI红竹4星州头烛期IFN3.附条件的要求:条件的特征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4.特殊规定: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一有心栽花花不开【示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IOO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条件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是()。A.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个月后合同生效B.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雨伞C.甲、乙约定如果甲明天盗窃成功,乙将自己的房子以5万元卖予甲D.张三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暑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选项A、选项D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C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不合法的。jmsw不足CVts:成立。陞奴。株生Hor女第07讲代理的基本理论【考点六】代理的基本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最有可能的出题点为代理概念的理解。DB以A的名义与C签合同n买电视机是民事法律行为 口权限范围内B自主决定 国与C之间有意思表示,即一定有第三人 Xa*i归属于A, 250C玩A来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买3000以I内的电视A被代理人B代理人元C第三人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纳税)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等);违法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VS委托:区别名义不同: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事务不同:代理一定有意思表示;委托不一定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打扫卫生等。有无第三方不同: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联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代理VS行纪:名义不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承担不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收费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民法通则的代理VS隐名代理: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代理V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VS代表】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相关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相当于企业行为,必有收代理,出祐代理人承捶I和E板代理,展于效力若定理夕一【例题单选题】(2009年)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¾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二、代理的种类: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指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因法律规定而成为法定代理人欲念后果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SOorQ57不超过50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效力待定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保里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皿,®买;NsEiJV4低于30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苣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JS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0襁第08讲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考点七】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经常命题,最可能的考查方向为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没有代理权,瞎折腾(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例题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谎称是同学代理人,领取了同学的薪水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2.无权代理的后果一B(无权代理人)效力待定的合同傕告权:无论善恶(第三人)1撤销权.善意、追认前A(被代理人L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包区亚运运不追认、未作表示(1个月)HT1S*tf(1)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2)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越权代理属于无权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玉效力待定的合同;【例题多选题】(2007年)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二、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B有理由相信A(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1)”客观上有理由相信"的表现: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2)干扰项:非表见代理盗用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盗用者、伪造者承担责任。借用公章、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者和借用者承担连带责任。【狭义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纯因代理人之过错第三人可能善意、可能恶意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本人)有过失,才使第三人以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一定是善意的【例题单选题】(2013年)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由于合同签订人(甲)持有被代理人(乙公司)的盖有印章的订奶款收据,使得相对人(订奶户)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2.表见代理的效果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代理人)一代理有效一行使IMe收(1)对于本人(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进行追认。(2)对于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思维导图:情形:无权也!育拉生*tATOU,帼时人可.可主张g%后,第09讲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一)【考点八】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经常命题,可能的考查点为诉讼时效的特征、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背景】A为债务人,B为债权人,借款到期日为2010.12.312013.1.1201341判决蛔201LL现遒2013315B申请I?侵务人A一甲期目巧出木成失-债务人A主询管迷后反皆.Wt、不彳.Ia为不量矢实体机内J1 .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 .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3 .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主动承认或履行,债权人捡回胜诉权4 .被动性: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一法院不主动,需债务人主张5 .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一不在规定时间主张,债权人捡回胜诉权6 .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选项A表述错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选项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表述错误。二、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1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形成权援用主体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不主动援用法院可主动审查期间性质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A错误。(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B错误。(3)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D错误。三、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 .适用情形:适用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请求权。2 .不适用情形:(1)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总结】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诉讼时效的种类起点年限情形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短期1年支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总结】口诀:智商存贮(质伤存租)长期4年L涉外货物买卖合同2.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权利被侵害时起20年所有合同【示例】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J、整料LWOJIgh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