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交通驾驶规定法律一本通[新交规和交强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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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整理-交通驾驶规定法律一本通[新交规和交强险].doc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不交通第故出任强制保碇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保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史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6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改决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保第三章赔偿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书籍1 .基本信息2 .她3 .目录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改决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保第三章赔偿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书籍1 .基本信息2 .皿3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编辑本段修改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编鹿庄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管控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管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管控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管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管控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管控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相关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编辑本段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管控,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管控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管控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编辑本段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管控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管控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管控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管控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管控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管控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管控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管控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本次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机动下交通M故而任强制保除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管控,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置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管控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管控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管控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管控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管控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书籍基本信息书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与项目案例指引ISBN:750366295作者:本书编写组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定价:19页数:270出版日期:2006-4-1版次:开本:32开包装:平装简介:本书的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要求参加三者险的机动车的范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围是一致的,包括汽车、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为保证三者险制度的落实、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各负其责。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监会审批。三者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目录第一部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主要相关问题第一章总则专题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概念和特一、机动车与交通事故(一)机动车及其种类(二)交通事故及其责任二、强制保险与三者险(一)强制保险(二)三者险三、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依据和必要性专题二:三者险的监督管理管控机关第二章投保专题三:从事三者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从事三者险业务的资格二、三者险业务实行与商业性保险业务分开管理管控、单独核算专题四: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一、保险条款、三者险统一的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二)机动车辆的保险条款(三)全车盗抢险条款(四)车上责任险条款(五)无过失责任险条款(六)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七)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八)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九)自燃损失险条款(十)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十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二)基本险费率表中车辆种类111类使用说明(三)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费率使用说明(四)年费率、月费率与日费率使用标准(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管控制度三、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管控专题五:三者险合同一、投保人的义务(一)选择具备从事三者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三)支付全部保险费(四)不得提出其他要求(五)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合同(六)及时办理合同的变更和续保手续(七)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二、保险公司的义务(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二)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三)不得强行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其他要求(四)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合同第三章赔偿专题六: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一、有关三者险赔偿限额的实际项目案例分析二、责任限额的种类三、适用三者险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一)对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认识(二)在侵权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四)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管控人如何承担责任(五)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反诉(六)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赔偿责任的减轻标准四、三者险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五、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一)准确把握三者险性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明确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合理确定强制险限额,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取赔偿(四)机动车一方没有投保三者险的,则应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五)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管控人应承担的责任(六)合理考虑反诉请求以实现公平,同时注意确保人身损害获取有效赔偿(七)确定机动车一方的减责比例,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八)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以便与强制保险相衔接六、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一)是否将因驾驶员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障范围(二)确立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赔偿的主体(二)责任确认(三)赔偿标准专题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一、基金与救助基金二、设立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意义三、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按照三者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三者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管控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可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四、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管控办法专题八:三者险的赔偿程序一、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的义务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的义务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有关赔偿争议的解决专题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本次项目和标准第四章罚则专题十: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非法从事三者险业务的罚则二、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三者险业务的罚则三、保险公司违法从事三者险业务的罚则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管控人的罚则五、具体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三者险的法律实务一、黄某诉李某、保险公司损害赔偿案一交通事故肇事一方轻信对方,企图“私了”,反而被控肇事逃逸二、周某告保险公司拒赔案一一保险公司借口事故原因不明拒赔遭到败诉三、姚某诉财产保险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三者险四、张某诉宁波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一一交通肇事案件中代理权的效力五、夏某诉张某损害赔偿案一一允许他人搭便车致伤的,应予赔偿六、丁某家属诉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一一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可以适用两种赔偿标准七、张某交通肇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一驾驶未过户车辆肇事的,应由实际管理管控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八、边某等人非法拦车致人死亡案一在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致人死亡的,构成抢劫罪九、郭某交通肇事案一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十、小倩家长诉小伟和幼儿园损失赔偿案一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十一、林某诉汽车运输公司损害赔偿案一客货车相撞造成旅客伤害的,肇事方和汽车运输公司都有义务赔偿十二、吴某诉唐某、金某、盐城保险公司损害赔偿案一一两车相撞殃及邻人,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十三、杨某及其母亲诉肇事司机朱某及刘某、担保人向某损害赔偿案一交通肇事案件中担保合同的主体对应性十四、咎某某诉张某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一正确认定偷盗后驾驶、擅自驾驶、共同危险行为十五、王某的家属诉李某某、王某与保险公司损失赔偿案一一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十六、丁某诉某纺织公司损害赔偿案一一认定当事人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效力的标准十七、江某的亲属诉李某某损害赔偿案一一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八、吴某诉本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一一无偿乘车受伤,是否应予赔偿十九、吴某某诉阜阳市公路管理管控局损害赔偿案一车辆出借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张某某等诉王磊、淮汽公司损失赔偿案一一雇员受雇开车被害的,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二H一、杜某某诉李某某与河南省某粮食储备库连带赔偿案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公平原则,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责任、农民和其他无职业人员误工补偿费的计算第三部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合适的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管控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管控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管控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管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车辆管理管控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车辆管理管控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车辆管理管控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确定。第三条车辆管理管控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管控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合适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管控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管控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合适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管控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管控。第六条车辆管理管控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管控相关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管控相关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管控相关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管控信息相关系统。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O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合适的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管控所签注合适的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二节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廉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相关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A)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管控所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S)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H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合适的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适的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二十三条考试合适的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本次项目。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合适的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合适的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合适的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确定。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合适的内容。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适的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