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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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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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历年考试情况与复习建议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不是特别稳定,2010年考试中分值仅为2.5分,但2011年考试中分值达9.5分,且有1道大题来自本章。(1)“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是主旋律;(2)2012年教材新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本章考点概览本章考点精讲【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件(一)实质要件1.投资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P34)【解释】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2011年)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案】ACD【解析】选项B: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出资(1)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解释】“申报”即可,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解释1】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不得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出资。【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解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实质要件中,不包括“企业章程”。(二)形式要件设立登记1.3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2008年、2006年多选题)(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2)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分支机构(1)可以设立分支机构。(2)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王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儿童艺术摄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定为“蓝天儿童艺术摄影工作室”B.王某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验资证明C.王某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D.如果王某想扩大经营,只能设立新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答案】A【解析】(1)选项B:有“申报”的出资即可;(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出资;(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任意限制)(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部责任)(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内部责任)【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法定限制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考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解释】只有两条道儿:(1)投资人自行清算;(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投资人的近亲属、继承人等无权自行清算,也无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3.通知、公告及债权申报时间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4.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顺序并非清算费用。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单选题】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A.甲不再清偿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D【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B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考点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2012年新增)(P38)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解释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包括两种类型:“外外”、“外中”。【解释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中方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而第3章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得是自然人,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解释】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解释】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非该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否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不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而第3章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5.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6.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7.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表2-1 “中外”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VS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业“中外”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业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否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适用的产业政策不同严宽组织管理方法不同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企业中方投资者能否是自然人×外方投资者能否先行回收投资×【例题·多选题】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与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业相比,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A.其外方投资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B.其中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C.其设立手续更为简便D.其允许涉足的产业领域更加宽泛【答案】BC【解析】(1)选项A: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依法先行回收投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享有这一便利;(2)选项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涉足的产业领域更加宽泛。【考点5】合伙企业的类型(一) 合伙人的外部责任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所有” 肇事者:无限(连带)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合伙人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非肇事者:有限外部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有限图2-1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所有”(“所有”合伙人对“所有”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因债而分”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肇事者”)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非肇事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因人而异”(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人的内部责任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解释1】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解释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解释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A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欠B公司100万元的货款到期无法偿付,此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60万元。(1)欠付B公司的100万元应当先以A企业的财产清偿;(2)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务,B公司有权不按先后顺序、不论各自的财产份额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3)假定甲向债权人清偿了这40万元债务,甲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规则中确定的比例向乙、丙、丁进行追偿,这是普通合伙人内部的按份责任。【案例2】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成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A会计师事务所,甲、乙二人为某客户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使用人要求A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企业财产仅剩60万元。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由于是因故意引起的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60万元清偿;(2)不足清偿的40万元,审计报告使用人有权要求甲、乙(“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3)对不足清偿的40万元,审计报告使用人无权要求丙、丁(“非肇事者”)再掏腰包了,因为丙、丁只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企业财产全部用于对外承担责任时,丙、丁的有限责任也就承担完毕了);(4)甲、乙二人应当对因故意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货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付,此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下60万元。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先以A企业的60万元财产清偿;(2)不足清偿的40万元,B企业有权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3)不足清偿的40万元,B企业无权要求丙、丁再掏自己的腰包了,因为当企业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时,丙、丁的有限责任也就承担完毕了;(4)假定甲清偿了全部(40万元)债务,对内可以按照损益分配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乙)进行追偿。本章考点精讲【考点6】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实质要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1)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解释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一定要评估)。【解释2】“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合伙人可以约定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协议中载明。(3)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该财产的财产权主体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的是财产收益份额。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依法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不得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4)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两个不得,两个可以”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形式要件设立登记【例题1·单选题】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李平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B【解析】(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例题2·单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为合伙人C.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D.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资【答案】B【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法定要求);(3)选项C: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合伙人“可以”约定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考点7】普通合伙企业的运营(一)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表2-2决议办法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处理的事项(1)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6)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7)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8)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9)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7)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其他事项【例题1·多选题】普通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吸收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B.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C.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D.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答案】BD【解析】选项AC属于先看约定的情形,如果合伙协议没有例外约定,才须经全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例题2·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其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是( )。A.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决定撤销普通合伙人刘某的事务执行权C.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张某担任清算人D.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陈某除名【答案】B【解析】(1)选项A: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2)选项C: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无须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3)选项D: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解释】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任意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解释】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办理。2.合伙人的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解释1】对普通合伙人是竞业禁止,绝对禁止;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公司股东是竞业限制;对有限合伙人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竞业不限制。【解释2】普通合伙人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解释】普通合伙人违反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解释】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约定协商实缴平均”,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的订立过程中,4人对合伙企业法有关损益分配规则的规定产生了争议,各自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其中符合规定的有( )。A.甲认为约定按5:3:1:1分配收益、分担亏损符合规定B.乙认为约定平均分配收益、分担亏损符合规定C.丙认为约定由甲承担全部亏损符合规定D.丁认为约定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符合规定【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不论是约定为5:3:1:1,还是约定为平均分配或者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均可);但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聘任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由于不具有合伙人资格,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而已,对企业债务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该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点8】普通合伙企业相关事项的变更(一)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外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甲、乙、丙、丁四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甲拟将其在A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戊;(1)如果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则按照约定处理,即征得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即可转让;(2)如果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则应当经乙、丙、丁全体一致同意;(3)在转让中,如果戊出价100万元,乙也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财产份额,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4)如果戊出价100万元,乙则表示愿意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财产份额,则甲可以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因为其他普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方享有。2.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强制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法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二)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绝对一致同意”!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悖的规定。(三)普通合伙人的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普通合伙人的退伙1.退伙的原因表2-3类 型具体情形自愿退伙(主动)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解释】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得退伙,只能遵守约定至合伙期限届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被动)当然退伙(客观)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释】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或有事项”)除名(主观)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解释1】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而不是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解释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 )。(2009年原制度)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D【解析】(1)选项A: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即使继承人继承了财产份额也属于是被继承人当然退伙的事由(“老王”当然退伙,“小王”入伙)。(2)选项B: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普通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只有当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时,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才退伙。2.退伙的效果(1)继承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A)继承人愿意;(B)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具备相应资格:法定/约定、积极/消极。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例题·单选题】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5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明有权直接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B.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由于李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企业只能办理退伙结算,将李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李明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答案】B【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选项BCD: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