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ppt
仓储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小组成员:王琴琴 刘子吟 洪欣 王慧婷,Contents,案例背景,1,问题及分析,2,案例延伸,3,案例背景,201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隆昌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隆昌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隆昌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隆昌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隆昌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 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隆昌储运公司于 2014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在本案中,盛达公司和隆昌储运公司的仓储合同是否成立?,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立即生效。即双方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及保管方的仓储能力,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盛达公司与昌隆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盛达公司尚未向隆昌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与隆昌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盛达公司通过隆昌储运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例延伸,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昌隆储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物小麦寄存昌隆储运公司,依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昌隆储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若因此给昌隆储运公司造成损失,则昌隆储运公司可要求盛达公司承担缔约过人责任。可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成立与生效是有根本区别的,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也是有根本区别的。,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