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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物流服务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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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物流服务合同.ppt

    ,开始上课了!,第九章 第三方物流的合同,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学习目标与要求,理解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掌握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概念与合同类型 重点掌握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了解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 掌握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了“大同站”,一字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小合同,大学问,什么是物流服务合同?物流服务合同为什么重要?签订物流服务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怎样理解第三方物流就是合同物流?读完该小案例给您哪些启发?,思 考?,对于物流服务合同的定义,学者有很多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专业物流服务企业按照与物流需求企业所达成的,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由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系列化的物流服务,物流需求企业支付报酬的协议。”还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有学者认为: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物流经营人与物流用户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后者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物流服务,而由后者向物流经营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根据三种定义,可以明确物流服务合同的主体和标的:(1)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即物流经营人(2)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物流服务的需求者,即物流用户(3)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者(4)物流服务合同标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照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活动就需要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一样,其一般性特点有:首先,物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负责验收货物数量,查验货物表面是否完好,为物流需求方提供仓储、运输、配送、简单加工、物流管理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要及时向客户告知有关的履约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并要保守客户的经营手段、经营经验和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而物流用户则要如实申报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合法,配合物流经营人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等,并按时支付相应的报酬,清偿物流经营人代为垫付的有关费用。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对等给付关系和有偿关系。,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其次,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物流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为有效成立要件。如果将物流服务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客户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这使得物流合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增加了物流经营人的风险,不利于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同样,如果物流经营人在物流用户交付标的物之前反悔,而接受了其他客户的服务要求,对前一个物流用户来说也不公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公平权益,将物流服务合同界定为诺成合同比较合理。此外,作为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依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注册成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以提供物流服务而收取报酬为经营宗旨。另外,物流服务合同还具有要式性等特征。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2)第三方物流服务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3)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这些远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不管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还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和物流实践,比较常见的几种法律关系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服务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权限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定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居间法律关系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如何判定一个合同是单纯的运输合同还是一个物流服务合同呢?,不能单纯的看合同是否涉及物流环节,必须是物流经营人签订的以物流服务为目的的合同才是物流服务合同。,补充:物流服务合同的认定问题?,例如:简单的运输仓储合同 有一些运输、仓储公司处于转型物流行业的最初阶段,这些企业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其在运作过程中诸如优选货运路线、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只是其内部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的改善而已。,在目前没有可直接适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的情况下,宜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物流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依据,即只要物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其次,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凡是涉及第三方物流过程(环节)中有相关特别法(部门法)加以调整的,应首先适用该法律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范围、限额等问题。例如,涉及海上运输的,应该适用海商法,涉及航空运输,应该适用民用航空法。再次,应根据物流服务合同下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法相关有名合同规定的情况,分别适用合同法分则加以调整。最后,如果既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和特别法的规定加以适用,也无法按照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补充: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1)与物流主体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2)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国内的有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铁路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陆货物运输规则、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华沙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补充: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体系,(3)与货物仓储有关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分则中仓储合同部分和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4)与货物装卸、搬运有关的法律规范:由于装卸、搬运与运输环节密不可分,因此有关装卸与搬运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有关运输、仓储的法律规范中。此外,单独的规范有港口货物作业规则、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等。(5)与货物包装有关的法律规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等。(6)与货物配送有关的法律规范: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等。(7)与货物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分则中的承揽合同部分。(8)与物流信息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此外,还有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补充: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体系,【案情简介】原告:货运公司 被告:马月生、泰安公司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06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2007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2007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运输合同案例分析,【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争议焦点】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案例2:运输合同案例分析,2006年8月,成都市时安达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安达)将880箱果酒委托给李六良承运,并签订了时安达货物运输合同书,要求李六良在8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将货物运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但天有不测风云,李六良将货物运至陕西时,意外翻车,造成货物损坏。时安达多次向李六良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时安达便将李六良及其所属的西安 西宝均利汽车运输股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000元。运输合同有误 运输公司拒赔“经查实,李六良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也从未与他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庭审前,西宝公司代理律师林显春告诉记者,时安达货物运输合同书承运方写的是西宝公司,但在签字时承运方写的却是李六良,明显有误。法庭上,西宝公司代理律师称,李六良并不是其所开货车的车主。该货车为黄耀武购买,西宝公司为其作了抵押担保。而黄耀武本人也不是西宝公司的员工,且车子已转手卖给别人了。同时,律师还认为时安达作为专业的运输和运输配载企业,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不核对李六良的承运资格和身份、职务,本身就犯了严重错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案情介绍】宏泰钢材销售公司预测2000年的钢材市场会旺一些,欲多储存一批钢材,并且此时的钢材批发价格处于低谷,但如果大批量购入钢材,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却无法存放。于是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双方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起由方明储运公司提供可存放70吨钢材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保管费为3 8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保管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合同订立后,方明储运公司开始清理仓库并为钢材的储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拒绝了其他公司要求储存的请求。但随后钢材市场一直未见起色,价格却一跌再跌,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敢大批量购入,于是在3月15日通知方明储运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声称目前没有购进70吨钢材,故不再需要仓库储存,要求方明储运公司尽快寻找其他客户,以免损失扩大。方明储运公司不同意,认为自己已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因此而丧失了与其他客户订立合同的机会,要求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宏泰钢材销售公司认为合同还未成立,而且自己已提前通知方明储运公司寻找其他订立合同的机会,已尽充分的通知义务,防止了方明储运公司损失的扩大,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仓储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评析】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涉及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的问题。关于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但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是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仓储合同的目的决定的。在本案中,从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的内容来看,虽然约定自4月1日起交付仓储物,但这一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而不是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本案的仓储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已成立生效。因此,尽管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70吨钢材,但这不影响双方的仓储合同的成立。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要求撤销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对此,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仓储合同案例分析,2008年6月19日,金诚食品公司委托荣庆物流公司运输泡菜等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托运单,托运单写明托运方为金诚食品公司,收货方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52-56号;运输时间仅有起始时间2008年6月19日,截止时间处为空白;货物名称“泡菜”,数量“共1618”。托运单上虽未明确此次货运的运费金额及收货人名称,但双方当庭确认运费为10 500元,收货人为深圳市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弦门公司)。当日,荣庆物流公司从金诚食品公司处将1618箱泡菜运走。运输车辆到达深圳后,深圳弦门公司拒收货物。八月初,荣庆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北京,并通知金诚食品公司将货物运走。同年八月二十几日,金诚食品公司从荣庆物流公司处收回了部分货物,剩余部分金诚食品公司认为已经坏了没有运走。此后,荣庆物流公司将剩余货物作为废品进行了处理。本案中,双方就事实部分的主要争议点是荣庆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深圳弦门公司时,货物是否已经损坏。金诚食品公司认为荣庆物流公司应按货物的性质进行冷藏运输,但荣庆物流公司的运输车没有达到冷藏标准,其与深圳弦门公司为买卖关系,深圳弦门公司因收到的货物坏掉已向金诚食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交了一份深圳弦门公司的信函(复印件),该信函写有“由于物流公司原因,导致6月份送到深圳的货全部坏掉,由此造成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5万元整)。望贵公司尽快给予我司这笔赔偿金额。”经询问,金诚食品公司并未对深圳弦门公司进行实际赔偿。荣庆物流公司认为,托运单中未对运输方式进行特别约定,但荣庆物流公司是按零下8标准进行运输的,深圳弦门公司当时仅以外包装变形就拒收货物,其与金诚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对深圳弦门公司的信函不予认可。,案例4:公路货运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评析】金诚食品公司委托荣庆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并签订了货物托运单,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的货运合同关系。金诚食品公司要求荣庆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应对货物发生毁损的事实以及货物毁损是由荣庆物流公司运输不当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金诚食品公司仅提交了其指定收货人深圳弦门公司要求索赔的信函复印件,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且金诚食品公司作为托运人未在托运单中明确“需冷藏”的特殊要求,如确因此造成损失,亦应由金诚食品公司自行承担,故金诚食品公司要求荣庆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深圳弦门公司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荣庆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到金诚食品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收货人深圳弦门公司拒绝受领货物,在金诚食品公司不能证明荣庆物流公司的运输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按约定向荣庆物流公司支付运费,故荣庆物流公司反诉要求金诚食品公司支付运费10 5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本案涉及的货物系袋装泡菜,如不适宜提存,承运人亦可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后,提存价款。荣庆物流公司在收货人拒收货物的情况下,未进行提存,而是将货物运回北京,也无不可,但其仅提供了费用收据的复印件,票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均无法核实,故荣庆物流公司要求金诚食品公司赔偿其运回货物发生的运费、保管费、装卸费共计33 27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例4:公路货运合同案例分析,在物流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无法确立一个双方认同的物流合同是导致物流合作出现问题的常见障碍。在物流营销和服务工作中,合同是确定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根据物流实践,合同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规范物流合同的重要性,一是:据理力争、平等互利 一份成功签约的合同,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结果。例如中储物流在与某大钢厂的谈判中,钢厂以业务遍及全国为由,主张使用他们的仓储保管合同;在诉讼管辖地问题上,主张由钢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储据理力争,指出中储股份也是全国性企业,上市公司有其规范,不同地区因其地域特殊性,不可强求一致,必须相互协商修改合同条款;至于诉讼管辖地,应遵循平等原则,由起诉方选择双方所在地的任意一处来管辖。最终,对方接受了中储的意见,达成了一致。,补充:如何成功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合同不是写出来,而是谈出来的,合同文本是谈判的结果,业务合同谈判坚持做到以下三方面:,二是:巧妙设置、合理规避 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例如在与某外商物流企业谈判中,由于需要物流企业代垫的运输资金数额较大,又是滞后结算,因此物流企业设置了预付款制度,即客户先期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业务中发生的运杂费先从预付款中支出,当累计到合同限定数额时,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支付,补充了原先预付款中支出的对等金额。这样既有效解决代垫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代垫资金带来的经营风险。,如何成功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三是:咬文嚼字、反复推敲 合同中的字句,是不能模棱两可、随意而为的。有一次,在与某铝厂签订传真件发货协议时,对方提出要核对传真件发货通知单中的“所有要素”准确无误,后来通过沟通,客户改变初衷,同意接受中储物流主张的仅核对通知单栏目中的“文字内容”,从“所有要素”到“文字内容”,虽只是四个字的变化,含义却相差甚远。,如何成功签订物流服务合同?,“谈判”是解决所有挑战的核心所在。有效的谈判能够影响到向客户交付产品的成本和服务水准,能够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并且能确保物流服务质量。成功达成物流服务协议的四个重要步骤:在流程的一开始就清楚理解目标;让合适的物流企业参加谈判;起草和谈判一份全面的物流服务协议;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流程。,掌握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步骤,STEP1:清楚目标,想达成一份成功的物流服务协议,第一步是在谈判开始之前确保谈判队伍能清楚地了解目标。你所需的物流服务项目应该一目了然地列出来,并且能真正反映公司的实际需求。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应该对不同选择所相应带来的财务结果进行明确的记录和探讨,并且不断评估这些选择方案。,掌握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步骤,STEP2:选对对象,第二步是选择合适的公司参加谈判。整个选择应该建立在稳妥报价的基础上,在此期间考虑对方公司的能力和所报出的价格。在挑选物流服务提供商时应基于本公司明确的书面要求,而不是依据对方的营销表现。如果物流服务提供商并不能满足你所需要的服务,那么,谈得再好的价格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相反的是,如果你只有啤酒钱的预算,但对方能够提供香槟的服务,这才是物有所值。物流经理们在选择潜在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对方和你公司企业文化相融合的能力;对你公司业务(或行业)的知识了解程度;能够有意识分享你的目标和战略方向;对信息系统工具的管理能力和适应力;物流服务提供商能够提供客户所需的附加价值和额外服务;物流公司承诺遵从你的目标和指令。,掌握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步骤,STEP3:实际操作,第三步则是实际起草和谈判物流服务协议。在整个协议起草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是写清楚双方该如何处理对方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特定的职责。在双方建立关系的一开始之际就要建立起清晰的责任,这会减少今后对服务、成本和关系持续性的潜在负面影响。确定法律责任:双方的法律部门在谈判有关法律条款时负有主要责任,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保密条款和适用法律等。此外,同样重要的是明确界定双方的运营关系,包括:服务特定范围、订购流程、管理流程、价格、支付条款、绩效水平的保证等。界定服务范围:物流服务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对服务范围的全面描述。如果含糊不清,可能导致物流服务提供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是你公司所需的。奖励和激励:任何业务重组时主要的目标都是为了提高运营效率和削减成本,因此,你需要在物流服务协议中确保有关奖励和激励条款能够帮助你达到上述目标。物流经理们还需要在物流服务协议中涵盖关键的绩效评估措施,来确定物流服务提供商们是否按照可接受的水平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确立过渡计划:当成功地引入物流服务提供商后应让他作出以下承诺:在特定的时间框架内(即所说的过渡期),物流服务提供商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服务质量。,掌握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步骤,STEP4:有效管理,最后一步是根据物流服务协议所确立的标准来有效管理物流服务提供商。这个管理流程包括有效地管理双方关系所履行的服务等。应该对物流服务提供实施有效的“治理。“治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高层管理层按季度进行业务评估;每月进行运营业务评估;服务的描述;汇报有关绩效标准;合同管理;变革管理;争议解决流程;最低期望的服务水准。,掌握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步骤,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空运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类型,按合同提供服务内容划分:,某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合同标的范围 合同的期限与终止 承诺和保证 费用与结算 质量保证与索赔 保险及理赔 分包方的使用 修改与改变 不可抗拒力,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内容与条款,商业机密 审计 全部条款 抵消和冲账 弃权 使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注意条款 特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288-292条是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304-316条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317-321条是关于多是联运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运输合同,第288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289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1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第304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5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货运合同,第310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13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6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运合同,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多式联运合同,第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第319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21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向发货人(托运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也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依本条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除一般运输合同特征的典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送合同的组合。(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多式联运优点:责任统一、手续简便、降低运营成本、加速货运周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1)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2)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履行联运合同而服务的任何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结果,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则有权拒绝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发货人或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1)必须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欺诈,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有关应载明的事项,或货物的损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造成,则有义务负责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4)在发货人如期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多式联运合同,货物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留置权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的发生与占有物之间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到受偿期。留置权效力:主要表现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当留置物为他人所不法侵夺时,留置权人可以请求返还,以回复占有;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可以向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请求偿还;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使留置财产遭到灭失,留置人有赔偿所有人损失的义务;未经所有人的同意,除为留置物保管的必要外,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将留置物进行出租或提供担保;在留置权终止时,留置权人有及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几个重要概念,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2)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货物留置权,合同法有关第三方运输的几个重要概念,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正当理由: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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