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宋继红.ppt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宋继红2017.03.27.,2,内 容,3,(一)立法的必要性(二)重要意义(三)立法过程(四)理论基础,4,(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复杂,安全保障需要法律的支撑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需要确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需要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加严综上,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法律上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监管体制,落实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效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5,(二)重要意义,第一,是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第二,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第三,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第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6,(三)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特别之处在于:立法计划的申报、起草调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国人大直接进行的。历时十几年,经历了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跨届工作衔接,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酝酿过程起草过程审议过程,7,(四)理论基础,8,外部效应是指某些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报酬的现象。因此,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必须矫正外部效应,对类似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进行强制管理,实施安全安全监督管理。,理论基础-外部效应理论,9,在海因里希工业安全理论的基础上,事故致因理论将安全对策归纳为3E原则。工程技术(Engineering),即运用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物的本质安全;教育(Education),即利用各种形式的训练和教育手段,树立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知识;采取强制措施(Enforcement),即借助于规章制度、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措施约束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本身、相关人员、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监管。,理论基础-事故致因理论,10,系统安全理论是指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识别、控制导致危险的因素,使其危险性降至最低,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安全程度。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新系统的构思阶段就必须考虑其安全问题,并伴随系统的生命周期,直至报废。在系统安全理论中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称为人的失误。认为在系统生命的各阶段都会有人失误,要采取措施控制这些失误。因此,对特种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报废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理论基础-系统安全理论,11,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特点在于公共性,即通过依法运用公共权力、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来实现公共利益,同时接受公共监督。这是公共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根本标志。其主要特征是:(1)公共管理是发生在公共组织中的活动(2)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总体目标(3)管理的基础是公共权力,这是协调社会资源的保障(4)主要任务是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5)公共管理强调公共部门的行为绩效(6)公共组织实现目标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是协调,理论基础-公共管理理论,12,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符合公共物品的三个基本特征:提供的非竞争性;公共物品 政府 or 社会的某些职能 or 公共政策 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是全体社会成员。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为零。,理论基础-公共管理理论,13,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很多,例如:抽象的公共物品:国防、司法、警察、消防、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基础科学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等;具体的公共物品:公园、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气象、防灾)、广播电视、灯塔以及空气等。公共物品的提供一般都是以政府或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其成果是面向公众的。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公共物品,并且以行政管理的形式出现,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公共管理理论,14,该理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安全监管行为是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然体现国家意志。,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5,特征2.具有强制执行性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既然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则相对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强制其履行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不合规定的设备强令其改造甚至拆除,必要时可课以一定的罚款等。对严重违法的人可以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人身自由。,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6,特征3.具有规范性执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属于运用公权力,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工作依据。行政机关职权 来源于法律法规(设定或授权);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法规作为其行为的依据。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所涉及的法规也具有很多技术内容,是典型的技术法规。同时,由于各种现象繁杂,行政措施多样,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多个层次把安全监管工作展开,形成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7,特征4.安全监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性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关系:监管机构 行政相对人检验机构 企业设计单位 制造单位制造单位 使用(运营)单位使用单位 公众它们之间在经营中产生法律关系,某一方的行为有可能给另一方造成伤害,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安全监管机构应进行调解、仲裁。,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8,(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19,(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主要结构:这部法律共7章101条,分别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是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第一章总则十二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共三十七条,企业责任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 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第二节 生产 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第三节 经营 五条,规定经营单位义务。第四节 使用 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义务。,20,(一)主要结构及特点,第三章 检验、检测 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条 附则 三条,收费规定、不适用本法情况以及适用本法但特殊环境使用的特种设备监管主体、本法施行日期等,21,(一)主要结构及特点,特点:1、体现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保障安全,促进发展。2、坚持并发展了安全生产方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3、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链条更加完整。4、体现了齐抓共管、多元共治工作格局的指导思想。5、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共有39处出现安全技术规范。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有技术要求)。,22,(一)主要结构及特点,6、体现了法律对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支持和鼓励。(第十条支持科学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奖励突出贡献;第十六条“三新”)7、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第九条)8、强调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增加了关于监管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9、突出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为职能转变和改革创新留下空间。,23,(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24,(二)关于适用范围,1、从三个方面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1)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2)特种设备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3)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相对于09版条例,增加了经营环节,主要针对销售、出租活动和进出口管理。,25,(二)关于适用范围,2、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由目录调整。只有目录中的设备,才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都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考虑一定参数和因素。,26,范围考虑的因素,26,27,2015年7月26日9时57分,湖北荆州一百货商场发生一起自动扶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被搅入手扶电梯身亡。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女顾客带着儿子乘自动扶梯上楼,在最上端,电梯与楼面之间的盖板在该女士踏上后,忽然出现翻转,该女士被卷入缝隙之中。危急时刻,她奋力将儿子托举出,孩子并未受伤,该女士死亡。湖北电梯吃人事故监控视频.wmv,湖北荆州“7.26”自动扶梯事故,28,范围由特种设备目录确定,29,范围参数及种类限定,锅炉 蒸汽锅炉 正常设计水位容积 V30L 且P0.1MPa;热水锅炉 P0.1MPa 且W0.1MW;有机热载体锅炉 W0.1MW。压力容器 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 P0.1MPa,V30L,D150mm;气瓶 P0.2MPa,且PV1.0MPaL;氧舱。压力管道 P0.1MPa,D50mm 介质: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管道。,30,范围参数及种类限定,电梯 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 起重量0.5t的升降机;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2层停车库客运索道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31,范围参数及种类限定,大型游乐设施 速度2m/s 或 高度距地面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安全附件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32,(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33,(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1)强调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任。,34,(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资格: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包括: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安全管理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生产活动中的特殊工种(焊工)和使用活动中的设备操作、维护保养人员。义务: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三、十四条的法律责任适用于第八十六条。,35,(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三十九条对使用单位进一步强调了“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规定),36,(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1)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三种情况: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2)相关程序:书面形式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质检总局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委托评审;评审结果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37,(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5)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责任保险概念:按照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运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38,(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1)规定了生产许可制度和条件(第十八条)相对09版条例的变化:明确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实行生产许可,而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许可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级部门,为行政许可改革简化下放留下空间。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条件:技术人员、装备资源、相关制度。,39,(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强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责任主体(第十九条)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40,(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3)明确了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有关要求,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4)规范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增加了关于“设置产品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要求(第二十一条)(5)提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是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应当对其安全指导和监控。,41,(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6)关于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条)。(7)关于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过程中的适用于第七十九条、已销售交付的适用于第八十二条)(8)新增了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42,(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见第二十七条)(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由出租方负责(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进口设备的具体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第八十二条),43,(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环节,该法全面的规定了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本法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安全使用的责任,这些表述与09版条例基本一致。关于使用环节,重点解析以下18个要点:,44,(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关于应当使用合格特种设备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关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操作规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45,(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相关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质量证明、安装使用维保说明、监检证书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二)(5)关于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46,(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6)新增了对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距离;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7)新增了明确特种设备共有情况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47,(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8)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对上述实施情况作出记录。法律责任对应于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48,(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9)关于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的规定(第四十条)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四)项、八十四条(一)项,49,(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0)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处理紧急情况的规定(第四十一条)。1)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2)作业人员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50,(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1)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第四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全面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继续使用。法律责任对应第八十四条(二)项。,51,(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2)针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规定其运营使用单位的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将相关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乘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事项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52,(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3)关于锅炉水处理和清洗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水处理,并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规范,并接受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14)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单位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15)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状况跟踪和了解情况(第四十六条)。,53,(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6)关于改造、修理变更使用登记(第四十七条 新增)使用登记数据发生变化,按要求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17)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提出设计使用年限概念(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加强检验评估和维保措施。,54,(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条)。取得充装许可。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义务,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气瓶充装单位的特殊义务。气瓶作为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法律责任适用第八十五条,55,(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56,(四)关于检验检测,本章检验、检测共七条,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的应当遵循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特种设备能否出厂、能否投入使用,要通过检验检测确认是否达到质量安全要求。1、区分了检验、检测不同性质(第五十条)。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57,(四)关于检验检测,2、进一步加强了行为约束和职业道德规范。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报告隐患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第五十六条)。3、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检验便利的义务(第五十四条,新增加项)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8,(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59,(五)关于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包括行使监督检查权、实施许可、发现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责令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权利,对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的职责,以及安全监察人员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法律是制度的载体。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第六十八条)等。,60,(五)关于监督管理,按照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是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制度。,61,(五)关于监督管理,1、关于监督检查、许可工作实施和监督检查职权的行使(1)对象和重点: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2)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第五十八条)。许可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九条)。(3)监督检查的职权,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一条)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和复制资料。实施查封和扣押。做出行政处罚决定。,62,(五)关于监督管理,(4)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或消除隐患。紧急情况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发监察指令(第六十二条)(5)对违法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隐患、向上级报告(第六十三条)(6)人员应当持证、两名以上执法并出示证件(第六十五条)(7)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书面记录及归档的规定(第六十六条),63,(五)关于监督管理,2、关于监管部门和人员履职限制的规定(1)不得要求重复取得许可、重复进行检验。(第六十四条)(2)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六十七条);(3)对履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3、关于安全状况公布(第六十八条)(1)公布的作用:资讯、宣传、监督。(2)公布的主体:总局、省局。(3)公布的方式:一般以发布公告的形式。(4)公布的期限:定期(一般至少每年公布)。(5)公布的内容:安全总体状况。,64,(五)关于监督管理,4、新增加的几项内容 一是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本法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职责。二是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本法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信息化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三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履职过程的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增加了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的要求(第六条)。,65,(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66,(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本章将09版条例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改为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更为合理,因为法律其他章节及其确定的措施都是为了预防事故。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09版条例的规定。1、关于事故应急救援(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和 使用单位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地方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67,(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2)预案实施和报告(第七十条)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核实情况,按规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预案启动和应急救援(第七十一条,新增加)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68,(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2、关于事故调查组织(第七十二条)各级事故的调查职权与09版条例一致,增加了对事故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处理的级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特种设备法也未能解决)。3、关于事故处理(第七十三条)调查报告的上报程序和对处理要求基本和09版条例一致,增加第二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9,(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70,(七)关于法律责任,1、总的情况共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测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等都基本对应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吊销许可证的,三年内不予受理新的许可(第九十六条,新增加)。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处罚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10倍。增加了治安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71,(七)关于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一般要求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人员(第八十六条)(2)据不接受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第九十五条);(3)吊销许可证,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条)。,72,(七)关于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返回,73,(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生产活动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第七十四条)。(2)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第七十五条)。(3)未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4)未按规定附资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5)未经监督检验(两种情况:过程中按第七十九条,已经交付按第八十二条)。(6)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对缺陷设备未召回、交付淘汰设备、违规使用许可证(第八十一条)。(7)未施工告知(第七十八条)。(8)电梯制造单位特殊法律责任,校验、调试,跟踪调查、了解,问题告知和报告。,74,(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生产活动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返回,75,(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76,(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77,(七)关于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78,(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充装单位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返回,79,(七)关于法律责任,有关运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返回,80,(七)关于法律责任,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单位5万20万;人员5千5万1)超检验范围、使用未取到资格的人员从事工作;2)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3)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虚假和严重失真;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立即报告;5)泄漏商业秘密;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另外 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检验、检测人员,也要受到处罚。,81,(七)关于法律责任,4、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滥用职权、营私舞弊:(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第一项)。(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七项)。(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八项)。(4)泄漏商业秘密(第九项)。(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十一项)。(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第十二项)。(7)其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第十三项)。,82,(七)关于法律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不查处的(第二项);(2)发现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而不吊销许可证,或者发现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三项);(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第四项);(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第五项)。(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或者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六项)。(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第十项)。(7)其他玩忽职守(第十三项)。,83,(七)关于法律责任,5、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事故的责任(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罚520万;主要负责人15万,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以处分(第八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依照规定根据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处以责任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关于安全管理、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资格。不罚款,84,(七)关于法律责任,5、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单位或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是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是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关于加重惩戒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九十六条)。,85,(七)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