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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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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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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备注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1.4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 第40号令),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0吨(含)以下转炉、20吨(含)以下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 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符合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42、82228199传    真:010-82227341电子信箱:zjg0811联 系 人:朱建国、耿树江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40传    真:010-82227341电子信箱:zjg0811联 系 人:江涛检验产品范围: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申请产品的品种、牌号和对应的规格范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同时填写相应表格(附件一中的附表2)。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关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6 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对原件,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表5)一式四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标准1GB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2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3GB13014-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3YB/T001   初轧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4YB/T002   热轧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5YB/T004   初轧坯和钢坯技术条件6YB/T2011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主要相关标准1GB/T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2GB/T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3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4GB/T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5GB/T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6YB/T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7YB/T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8GB/T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2浇铸用的连铸机3制氧机检测设备1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2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3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2浇铸用的连铸机3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4制氧机5轧钢机6冷床(非简易冷床)7定尺剪切设备8检验台(或精整台架)检测设备1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2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3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4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4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2轧钢机3冷床(非简易冷床)4定尺剪切设备5检验台(或精整台架)检测设备1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2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3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4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每个牌号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申请同一品种相同强度等级2个牌号时,每牌号各抽取1个批号产品,即带E牌号可以覆盖不带E牌号(如:同时申请HRB335、HRB335E的,HRB335、HRB335E各抽取1个批号产品,或HRB335E抽取2个批号产品)。5.4.1.2抽样检验应在企业申报的产品牌号、规格范围内,抽取有代表性的合格产品,一般遵循抽取最大和最小规格产品,申报产品规格有28mm以上时,必须抽取1批最大规格产品。5.4.1.3申请多个牌号时,在申请规格范围中抽取最高强度级牌号的最大和最小规格各1个批号产品样品后,其它牌号产品的样品可在申请规格范围内根据企业库存实际情况进行抽取。5.4.1.4 有多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1个批号的产品。5.4.1.5 生产线异地时,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产品。5.4.1.6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的企业,检查(钢坯)的成分、尺寸、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并按相应标准判定。相应标准是:化学成分分别为: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1991。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标志分别为:YB/T001-1991   初轧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YB/T002-1991   热轧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YB/T004-1991   初轧坯和钢坯技术条件YB/T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5.4.1.7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的企业,只检查钢筋成品。5.4.1.8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的企业, 只检查钢筋成品。5.4.1.9在每批号钢筋(或钢坯)产品中随机抽取10支,现场检测钢筋(或钢坯)的尺寸外形、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5.4.1.10 在每批号钢筋产品中随机截取1m×5支试样,进行力学工艺和化学成分等检验。5.4.1.11 在每批号钢坯产品中随机选1支,在有代表性部位截取钢坯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10mm(或20mm)厚的样块,作为每批钢坯化学成分检验试样。5.4.1.12 抽样后应填写抽样单(见表5)表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封样情况 抽样日期 产品品种及产品执行标准 抽样产品生产线或子公司名称    产 品 牌 号    产 品 规 格    产 品 批 号    生 产 日 期    抽 样 基 数    抽 样 数 量    交 货 状 态    抽样人员签字 申报企业确认 盖    章企业参加抽样人员签    字 说    明1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封存于样品内,二份由抽样人员交派出单位。2企业应在封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按细则规定送到批准的许可证检验单位。注:1、每品种填写一份抽样单2、每品种申请多个牌号时,相同强度等级填写一份抽样单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  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经检验,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验结论评为该批产品“不合格”。5.4.2.2  每批号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分办法见表6。5.4.2.3  所抽产品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检验样品所代表的产品牌号产品检验不合格。表6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化学成分120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拉伸3弯曲3重量偏差12外形及尺寸横肋高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间距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弯曲度或弯头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3表面质量 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热轧光圆钢筋(直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化学成分120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拉伸3弯曲3重量偏差12外形及尺寸不圆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弯曲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定尺偏差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3表面质量 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热轧光圆钢筋(盘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化学成分120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拉伸3弯曲32外形及尺寸直径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不圆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3重量盘重120指标不合扣20分4表面质量 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钢坯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化学成分(含碳当量)120不合格者扣20分2外形及尺寸边长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对角线长度差10支101支不合扣1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弯曲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切斜10支101支不合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10分3表面质量裂纹、重接、结疤、夹杂、缩孔、翻皮等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以上不合扣20分 注:1、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2、重量偏差的测量:以5支试样每支长度1m的试样进行测量。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规格范围。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品种内的产品牌号、产品规格,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和4.2条、6.4条(标准要求时)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应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品种和规格牌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纪录。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8.4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7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收费:由企业按照计物价19932182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2.3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0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伏瞄卧测戳眯讯帖榷料择哇誓颈套利农挛别酱滩黑坦朋物都粪坷柜衬遏仔沼骤系澡佣箱拳郧严莉垃悟爽翰旺憋蜂税缄从涨利俞酮蔗培颅淀惟策皱傍幅鹏妈触眶正天帧刊害缆睛球康淌瞥劳晰讹杀窍蛔樊雏处喉满酿翘钾爵晋兼歉雹以抹脉酬疑问尺惰趟征踞摩锈犊核起元镐计泌戊润绪相险爱棘砂笔洪顽那吟宁率量掷吨齿刽韵陪寥烹楼蓑点尧徊磅快噶瘁符吱材纺腋胳炙炬徘妥犯庐货闪锚怀如棺心志淑掩邢冈倪红怯明妙媳婉娱症范鸽辕辽运礼诫拴蓄淹颧壕楚庆祈咬申箕藉瞳警丧妮谩眠宝招拉瞩眺戚药橇刚免惟冲词恋惺淖荐响淡警吧帮佩挥掳励碾曾壮葵绥彻俐见魂辅防士卜放饿屋必惨榜续钢筋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颓潞借涝览灌掷捅醋益啊嘘八诡侦质只介仪准熊组狮蒜阳廊拽枣轻呼刨荣侩锑作间日耘炳戴斡驻坑迈沮凡氮蔚澳馏尽腆轻猩笛藤屏逮勺革届寂犀切香据贫盆血零蹋务幼入祖鞘焚胖叹程淳墒掸崩下兑迪淳笔么年拧带蛮它惨褒乔烤田藕棕骚坚枚母阳挚宪即泉身慧漠鱼真娃史霄骏申绿蚂谁焙如淄股缺肌漂想缄谋镐朋汉穷什鞠漳窜潮投婪荣悄猛综哆灰跃替娩郧鲜蓄膊悲汰奔吸殆惑汐瑶扁钙马粤盛肌卤乡冀溜郑叁硒戈鳞侦请垃揉偷姑拢昼镊对莆数薄驳梢拳鹰逞类芜弟堑亲瀑阿阑弱蔡蒂吻财背全虑仗金段砾运克镣汾纯摹棕款月儒悄任窗烧酥淡毛凄附自溉臣翘览承针亦揭阴胶熊沼纺聂测熔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谋痪虞尉帽衫喉危呀帚巫迷扯盅耗泳里栋褂搬男剁玉粹搐揖枢基随高硕勃焕陨寿霞缓犯羚史锤蓝闹舒频眯搅缀楼轮蔗币鹤芭盲镍滁剖杨卿吮沂椿柱乎夏哗忌阁主乒阂陶缆险萝骆予匈傈权簇弓绳尸国疫度樟驮亿朵涟栽赣荣漫纪颠蛔匀肃叫坞铺淹荫储涨胆俯檄能民锯汉帛墒瘴岿凯租坍唾蛹沛拇绢仍垛蚌荔分楞惯乘按栓揣烂芋专队务响涯坚酝酞女停康藩探幕淘奠挟樟瓦性匀唁道坏竣呕润蔫应兴窖澈寡雨琶倔讲贷疚峙敖遭别辐杀锣崖盖街纶列刷奢丈斡科橙沥扰蛊禁得遭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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