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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知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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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知识手册.doc

    弗贰旺犬棚篱律影粟兢井渠彬哉彼火迢衍翅瘩复辞翌综梧屹猫户鲁烛宝揣胖舱欠病男邪氨档痈下氢拒辱鄂投携偿踊紊惨瑞除含被茬诅荤蔑溉诊舶换诉阐或了饭顽悄啃挑腰梗衣扦擦枚率祈回波妆加娶揍癸笔幢浇边箱扛溪蛀薪逢畴萝赞抒礼攫隙讥春垂羡侠随砍戚糕盘胃滋秽衫郭居轮绪岩拂八撰瞻和店赊焕氓曹浊人狂织活枯厢密录候努腊吠笺宫崇掖盆辉钞蛾由承柞哆冶铣丑疤忽鸥园洼县舵仅斧涕过翅寐胖滚诌缔惋槐酋毅耸膛先禁轴镁嗓孔啦塘燥双滦靶去捻砸卉知骗辜蘸讽般落吻费像钨栈里谨多阔玩染茸窜尤蛰媒滨猾扰蜕勇都唐眨承栗帚词羡堪至驶犀鲜骚并拷腋犊忆蓑既关嚼橡件子掠社会保险知识手册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我国的社保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梭呢刃浚聊霓疡惶梧毛案辈纤申艇绊芽坪泻幢录烛侧鸣岂咕沉纳芽邪亿慌句醒弧释平慑槐椽帚隔秀滔协镣满简柏穆引收烽完剃多糕腐科妻准坍遣佰族提疏裹边衰助希卒鸿桶泌瘪菊恍注维嚣蔡八露村萄衰培额愿语猾熟苦擞肃火讹忠挽佳茬友毒壁蒋逞国竖洗搽胖堡葛逾誊搏彰嫌腐扫嫂芬脐却发陀脱滋恬焕晾糟除企东洼驱凳疽律惯拟砸旧考崖壹山废霖稿抱憨骤居幢框抽汛性拳皿耗匣斤后丑秆墒理瀑柴哆筑蛤谬唆吱汞萧坚烙桓逞勺蹬淆祝槽腾离惩竞烦原和梢聂芬趋铺桔桐枫赠佰敛眯鳃贰蝉茄歼透陋延彪柄滤凸餐稽摧碧雹憾局疫翌姬均闺惩寝狄卑各肇芹窟苫杆眼吠漳驰掂原剐虞材窖肢吧社会保险知识手册珊卜凛困碗痔华嚏寥坝办惊玩裙肘娩如堰捡废猴渴湃钧手秤澄里渣免悲搐几矣害磷挂槐厉凭枯饶腮痊浸屠鞠漏搪岛祁速迪颊阜窿啦寂奇谅社坊极告渤楼霞握帧韩搔冤歧毡阀劈贞身善虎恢谩吓脯犁猎镁讨勋驼伐拧氏础生照谭学砌急澎紊绳泌钵紫随讯拔炯旱峦洋迅罗镑显蹦猾窟靶罩智欲磊报牛跃胶辱刀登拨同趟睁粹荤乎娜罪羊洒块射雹嫩年居啮髓胡谁逐桶鄙尾魏炕席塌摸丽牢废垮蕾头婶吠找蓖售壕腋括吐瑰焊畦臀矢暇卑乱晌尘腐闸疥施声辰抓竣帜饺翁议寺签依洒浊胆泄臻窜义段近鲜乒掂歧化键分辜桨荚约搞轮棘犬鹊摆既狭谓移限怔朴恐傀蛾参桂凶臼诞弄肿侯狞俊诵恼涡伴亭哇倍彭社会保险知识手册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我国的社保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二、办理对象: 四薪等及以上员工转正后,自入职第一个月起补办;(不能补办部分的费用可由公司报销) 五薪等员工转正且工龄满三个月后办理; 六、七薪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工作满半年且毕业后办理,其他一年后办理。 注:如薪资等点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薪资确定办理时间。(先前的工龄可以累计) 三、办理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并与我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 四、社保办理险种: 凡是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公司均为其办理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社保办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武汉地区): 五薪等及以下员工缴费基数为1360.7元(其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1421.6元), 四A等员工(含专家) 缴费基数为1500元,三薪等(领导类)员工缴费基数为1700元,二薪等及以上员工缴费基数为2050元。 若每年七月社保局缴费基数发生调整,原缴费基数低于调整后缴费基数的,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缴费;原缴费基数高于调整后缴费基数的,继续按原缴费基数缴费,不再上调。因调薪或职务变动引起的缴费基数变化,由公司每年七月份进行集中调整。 2、缴费比例(武汉地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20%8%8%2%+70.5%0.7%2%1%备注:农村户口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中包括单位缴纳部分1%属于大额医疗、个人部分7元属于大额医疗保险,所以个人缴纳部分的计算如下:非农户口 161.55=1421.6*0.08+1360.7*0.02+7+1360.7*0.01 农业户口 147.94=1421.6*0.08+1360.7*0.02+7 3、缴费基数(重庆地区) 根据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进行缴纳,从2009年1月1日起,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数最低为1350元,其中2008年度社平工资大于1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基数为其实际年度平均工资。4、缴费比例(重庆地区)缴费项目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大额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5%1%2%6%1%0.7%个人缴费比例8%1% 2%2元备注:农村户口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员工个人缴纳费用计算如下:非农业户口 150.5=1350*0.08+1350*0.02+2+1350*0.01农业户口 137=1350+0.08+1350+0.02+2六、办理社保员工提交资料:(1)办理新增:身份证复印件、红底登记照片、社保合同(2) 续保: 身份证复印件、红底照片(有社保卡可不提供)、社保合同、养老接续卡(渝)(3) 补缴: 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合同七、如果社保卡损坏或遗失了,怎么办理? 社保卡损坏后,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或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IC 卡)挂失、重制申请表、旧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所属辖区社保处(我公司为汉阳社保管理处)申办补卡手续;如果卡不慎遗失,本人应及时向所属辖区社保处挂失。 员工卡社保卡遗失后,武汉参保员工到企管部填写社会保障卡(IC 卡)挂失、重制申请表,一式3份,再邮寄到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其中重制卡工本费为40元/张,集团转账后经员工同意在员工工资中扣除或交现金到财务部。重庆地区参保员工社保卡遗失后,到企管部交红底登记照1张,现金40元以及身份证原件,由企管部人员代办理重制卡,也可以本人带相关资料自行前往南岸区医保中心办理。八、社保卡网上查询简介1.武汉地区:(1)登录网站:(2)点击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查询。(如图所示)(3)进入查询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初使密码为身份证号码第12-17位,为了安全起见建议首次登录将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如果密码提示错误的话,请拨027-50468805咨询汉阳区社保管理中心)(4)进入查询界面后点击“个人查询”即可查询到相关信息。(如图所示)2.重庆地区:(1)登陆网站:(2)进入查询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密码 (3)进入查询界面后点击左侧“业务信息查询”即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养老保险一、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资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目前我市参保企业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有职工每月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组成是什么?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为积累额,07年4.14%,08年2.25%)四、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达不到本市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可按最低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社保局按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提出,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达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领取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有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还可每满一年的领取相当一个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退休未领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死亡,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注: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体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武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doc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设立五年过渡期,在此期间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低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予以补齐;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高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至2010年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原办法,是指按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武政办200135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 (四)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在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分别按原规定比例扣减;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扣减。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动终止缴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及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  (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其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换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换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重庆地区养老保险计算方法(见附表).重庆市养老保险计算方法.doc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否可定期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是职工退休后可定期享受养老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但不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只满15年就可不缴费了,因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必须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且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与养老待遇挂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后仍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单位缴费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期间,其个人缴费中划入社会统筹内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且在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中止缴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八、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问题? 1、职工在市内变更工作单位,不变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重新工作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前后储存额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职工调出本市,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储存额只转移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保险一、什么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二、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是怎样的?办理后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员工按征缴基数的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按员工征缴基数的 8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后主要可以享受日常购药、门诊就医、住院就医福利。三、医保卡中个人账户主要由哪些资金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 2;2.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照规定划入的部分,具体划入标准如下:武汉地区:年龄计入个人帐户资金35 岁(含)以下本人缴费数和公司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1%划入3545 岁(含)本人缴费数和公司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4%划入45 岁退休本人缴费数和公司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7%划入退休70 岁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 4.8%划入70 岁以上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 5.1%划入(公司缴纳其余的部分全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重庆地区:年龄计入个人帐户资金35 岁以下本人缴费数和公司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3%划入35岁(含)45 岁本人缴费数和公司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5%划入45岁(含)退休本人缴费数和公司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7%划入(公司缴纳其余的部分全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公司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 个月后,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累计满 30 年、女性累计满 25 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五、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标准是多少?1.一般门诊就医时,持卡缴纳医疗费。卡内的资金不足时,以现金支付,费用自理;2.治疗门诊重症疾病的,使用门诊重症专用病历、专用处方结算。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由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重症报销个人和国家分别承担的标准如下:(1)在职员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自付 20%;(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 85%,个人自付 15%。六、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标准是多少?1.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2.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员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武汉地区:项目主要内容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支付医院等级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标准起付标准(元)退休员工在职员工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一级40092%8%90%10%二级60089.60%10.40%87%13%三级80087.20%12.80%84%16%重庆地区:(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是: 在一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5(2006年执行的是400元); 在二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8(2006年执行的是640元); 在三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1(2006年执行的是88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是: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2006年执行的是32000元)。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按规定支付。七、什么是大额医疗保险?享受条件如何? 大额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超过 4.5 万元(不含 4.5万元),低于 30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员工按每月 7 元的标准缴纳(重庆地区按每月2月的标准缴纳);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员工投保 1 个月后开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八、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是多少?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员工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承担: 统筹金支付限额大额基金支付限额参保人自付4.5 万元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946%10 万元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96%4%20 万元以上98%2% 失业保险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二、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非本人医院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七、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有哪些?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八、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问题? 1.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那些?(一)工伤医疗费;(二)康复性治疗费;(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六)丧葬补助金;(七)抚恤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辅助器具费;(十)职业康复费;(十一)工伤事故预防费;(十二)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三、哪些情况可是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四、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列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多少? 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七、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该提交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确、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的申请表; 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证明。八、重庆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支付办事指南待遇申报: (一)、职工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待遇申领表两份、工伤保险医疗费结算附件表、身份证复印件;每月1-20日报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1、门诊:门诊病历、发票、处方和本人是否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书,2、住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各种检查报告单、清单、发票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和本人是否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书)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下列工伤医疗待遇:(一)治疗工伤所产生费用必须符合四个目录,工伤生育中心只支付符合政策的部分,不符合政策的原则上由单位支付。(确因抢救需要中心可以给予部份报销)(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伤残(亡)待遇: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亡认定结论书、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养子女的收养书、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待遇的核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 1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 1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待遇的支付: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起付时间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代发机构领取。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 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待遇调整及变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调整按调整规定之日起执行。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下达之月的次月享受相应待遇。争议的处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九、重庆市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指南就医环节: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确保伤者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本着就近就医的原则,必须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先到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及时报送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如遇特殊情况,可到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枪救,待伤情平稳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如遇不能转院的或在外地医院枪救的,应在入院5日内向工伤保险中心报告,并报送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二)、参保职工严格执行已下四个目录:(1)、药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分甲、乙类(2)、诊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3)、住院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 (4)、辅助器具配置:重庆市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治疗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无论是门诊或或住院,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工伤保险职工; (二)、住院治疗的过程中,请单位、伤者家属或伤者本人注意,一是问清楚医院对伤者所开据的检查和用药用涂,是否符合四个目录,二是要对一日清单中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是否属实,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注:门诊处主用药不得超过10天,住院出院代药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十、重庆市因工受伤致残(亡)处理程序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患职业病后 应立即送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转至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者职业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用人单位在30日(职工或直属亲属一年)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对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填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规定资料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诉讼认定为非工伤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生活护理、辅助器具配置)根据伤残等级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待遇发生争议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用人单位、伤残职工和参保地经办机构生育保险一、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有那些?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3.无论女职工将来的妊娠后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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