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ppt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 单一制原则,复习思考题,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卢梭(17121778),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方式,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一)主权,(二)人民主权,(一)主权,一国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和限制的最高权力。,Jean Bodin(博丹),主权概念最早由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博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二)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一般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首创者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前提。,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方式,1代议制2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3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亦称公民投票、全民投票,即由全国公民通过直接投票的办法决定国家大事。,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保持人的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二、中国人权入宪的历程,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实际上宪法本身在一切合理的意义上以及一切实际的目的上,即为一种人权法案。大不列颠的几个人权法案即组成其宪法;反之,各州的宪法亦为其各自的人权法案。联邦党人文集,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二、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一)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首创者,(二)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三)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学说,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各部分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性的缺陷和国家权力的扩张倾向。,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摄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君主制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孟德斯鸠,权力具有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把政府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再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相互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联邦党人文集,第四节 单一制原则,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二、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特别行政区制度,【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1单一制,2联邦制:以州、邦或共和国等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附:邦联,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反映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制度,它实质上是一国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之间在权力上的纵向分配关系。,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的国家为了实现军事、贸易或其它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不是主权国家。,二、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二)我国的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2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3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4我国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变更程序,(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1历史原因 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2民族原因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状况 3经济原因 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4政治原因 有利于国家统一,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兼顾地理条件、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将全部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分级设立相应的政权机关的制度。,2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1)1982年第30条,(2)1982年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82年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3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1)三种类别的行政区域并存 A.一般行政区域 B民族自治地方 C特别行政区(2)多级建制并存(3)三级市建制并存,4.我国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变更程序,(1)省级区划: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县级区划(含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3)乡级区划: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其宪法基础,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2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宪法第31条,(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其特点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2.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自治权(1)立法权(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行政管理权(4)其他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虽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有:,(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基本法。(6)修改基本法。,(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1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1)行政长官(2)立法会(3)政府(4)法院 特点:(1)行政主导;(2)司法独立;(3)立法与行政分权制衡。,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A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B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C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F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概述,(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基层群众性自治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案例分析】: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视频】:难分的巨款,(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概述,1.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即指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1)宪法第2条第3款、第111条,(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第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它没有上级组织,具有基层性;,它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的居住地为范围设立,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16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三)基层群众性自治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