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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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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学习辅导十堰电大 李琴 电话:8671494,一、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本课程课内学时90,共5学分。二、课程的性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一应用性很强的必修课。三、基本要求(一)掌握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二)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学会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理论并根据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四、教学媒体的运用(一)文字教材本课程文字教材由主教材与辅助教材两部分构成。主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全面、系统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辅助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学习指导书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对主教材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和提炼,指导学生学习。另一方面扩大学生的视野。,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 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的出生、死亡。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所谓合乎情理指合乎事情的常规或规律。,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要求: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掌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此外,行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下列特征:(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第四章 行政机关,要求: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了解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和哪些机关能作为行政主体;掌握我国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1)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2)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1)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一般说,有如下几种形式: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与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第五章 公务员,要求:明确公务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掌握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和属性。学习重点: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2)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 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调职、升职。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等。,第六章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要求:明确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弄清行政委托的条件,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掌握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的特征 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2、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2)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要求:明确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了解行政相对方的分类。1行政相对方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进行不同的分类。(1)“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2)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 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2)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 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2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A提出申请的权利B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C听证的权利D了解情况的权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要求:明确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及其构成,掌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1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A法律监督 B工作监督 C人事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A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B国家审计机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C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要求:明确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掌握行政行为的内容、效力、成立及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第十章 行政立法,要求:明确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弄清行政立法体制及立法权限划分。、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这个概念包括:A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行政立法特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B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严格的立法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C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特点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A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B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a)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b)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c)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行政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划分。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 立法主体为:(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要求:明确行政许可的涵义;掌握行政许可的分类;弄清我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划分;了解行政许可权的构成与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分类。(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活动,不包含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内容,也无需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等。明确的范围、事项、时间等是独立许可的显著特点。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性说明,如商标许可证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待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种人可以获得持枪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种权利。,(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待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种人可以获得持枪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种权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四)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掌握行政行为的内容、效力、成立及合法要件。本章的教学内容有包括:、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4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第十章 行政立法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弄清行政立法体制及立法权限划分。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技术。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这个概念包括:A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行政立法特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B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严格的立法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C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特点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应当结合这两个方面来认识行政立法。A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B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a)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b)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c)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行政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划分。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 立法主体为:(1)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 高行政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既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又有依国家权 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享有较为完全行政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立法 权包括:A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法规,依法定程序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B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 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其中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b)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从我国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许可的涵义;掌握行政许可的分类;弄清我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划分;了解行政许可权的构成与行政许可的程序。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许可制度概述。2、行政许可的程序。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分类。(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活动,不包含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内容,也无需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等。明确的范围、事项、时间等是独立许可的显著特点。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性说明,如商标许可证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待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种人可以获得持枪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种权利。(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法律赋予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较短,则称为临时许可或短期许可。(7)以许可的目的和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为标准,分为如下种类的许可:A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如公共娱乐场所营业许可,特种行业许可、出入国境、边境地区许可等。B保障人民健康的许可,如食品卫生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药品(剂)生产许可等。C维护社会风尚的许可、如音像制品生产、经营许可、书刊发行许可等。D维护交通安全许可,如机动车辆行驶许可、特种车辆许可,民用航空许可等。E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如森林采伐许可、采矿许可、土地使用许可、水资源使用许可等。F进出口贸易许可。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药品进出口许可等。G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如城市建筑许可等。H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I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如外资、合资企业许可,计量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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