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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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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课件.ppt

    经济法概论,张燕,第一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五章 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第六章 经济保护法律制度,第一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教学目的了解法的含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学习要点基本掌握法人、代理、所有权、债权和担保等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 法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三、法的形式(一)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法8、国际条约,(二)法的结构1、法律规范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2、法的部门 3、法的体系讨论: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一)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二)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1、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2、经济法的作用 见课本p14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7条具体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有三种:根据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设立通过核准登记设立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我国民法以法人的活动宗旨为主要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微观单位中,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公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也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三)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重点是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发生。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题:2007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是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证书的内容: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1、代理权滥用的禁止(无效代理)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如果代理双方进行的不是同一事项,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超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默认意思表示一致)(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说明被代理人有过失),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揽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以上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理解】对表见代理分析题中,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词。,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 居间行为 B 行纪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的行为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A超越权进行代理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三、所有权制度1、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完整充分的物权,物权是指主体直接支配一定财产并享受一定收益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要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本例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两者密切相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四、债权制度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五、担保制度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1、保证人(注意有关规定)2、保证方式(1)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并保证责任。(2)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时候,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1)债权人转让债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还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1)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将100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即将破产的丁公司,首先应经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还须经过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甲公司将4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这40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60万元的责任仍承担。,(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注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教学目的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和体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学习要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了解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特征:主体 内容 客体都具有特殊性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法律关系的资格。,例如: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由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 行为 货币和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概念(二)经济法律事实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五、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方法要注意,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教学目的了解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与市场秩序规则法律制度学习要点掌握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制度;了解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了解市场秩序规则法分类、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概述(一)含义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1、自由放任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从事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类型等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我国就是实行混合模式的国家。,(三)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二、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制度(一)含义 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经营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二)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三)基本类型企业法人登记 营业登记 是否具备法人条件,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指对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等可能带来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概念 使用范围 审批许可机构四、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一)含义(二)调整对象(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1.市场要素规制法2.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四)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掌握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学习要点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第一节 公司法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特征 1、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个以下。注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 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单独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具体解释:“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相加即可,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标准),(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出台的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例题:甲公司、乙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 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 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 刘某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D 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200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D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没有关系。,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利润予以补足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6)股东出资,不得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如需转让,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购买如何确定比例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来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例题: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B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D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转让,例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B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C 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D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股东大会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辨析: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单人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的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2、董事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链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007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的经理担任。(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小规模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009)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足,不得分期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4、法人的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C 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 债权人不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相混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009)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006年注册考试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之处的有()A、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B、关于股东出资可否分期缴付的规定C、关于年终财务报告是否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D、关于股东是否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五)国有独资公司1.国家单独出资 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不要求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成员委派,主席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四、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一)法律特征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2-200人的发起人;股票可自由转让;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四、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 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 500万3、出资期限 发起设立的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资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4、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5、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2股东大会的形式 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即每年按照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4.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亿元,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人数要记)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2)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三)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00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C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D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2009)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2、股份的转让(重点)p77结合证券法经常出题回购股份奖励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其持有总数的25%,五、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注意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200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B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C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D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根据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009)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8年,该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60万元,提取的任意公积金累计额为40万元。当年,该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50万元。下列有关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用法定公积金10万元、任意公积金40万元转增资本 B用法定公积金20万元、任意公积金30万元转增资本 C用法定公积金30万元、任意公积金20万元转增资本 D用法定公积金40万元、任意公积金10万元转增资本,第三节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理解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A、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B、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3.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3个要掌握)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限制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要提交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及责任1、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机构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可自行管理(2)也可委托他人管理,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参见第一章:代理授权不明的后果)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 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 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 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 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 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四、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原因四个)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例题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的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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