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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及重要政策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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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及重要政策规定.ppt

    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及重要政策规定,第一部分 体系简介,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指在我国目前和今后的一定时期内,由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用来科学地、系统地规范与调整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体。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动态的结构。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按效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宪法,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矿产资源管理规章。,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内容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矿产资源立法要受宪法的指导。宪法中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二、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矿产资源单行法律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它们对矿产资源的具体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及治理保护制度都作了规定,是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的主要依据。,三、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实施细则,以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低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二是地方法规,即地方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法律所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四、矿产资源管理规章,矿产资源管理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命令、决定,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它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日常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1,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不得与部门规章相冲突,如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等。,2,除上述内容外,从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讲,还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对矿产资源法律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不同层次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制管理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 主要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一小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思想,矿产资源法的指导思想是:体现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贯彻落实“保护矿产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从而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矿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二、适用范围,矿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水、领空及领土、领水的地下和按照国家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的邻接领海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三、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原则 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矿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1,2,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二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环境、设施,节约用地的原则 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3,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四、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见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具体规定见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4、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矿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配套法规见国务院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5、矿产储量审批制度,矿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6、矿产资源资料统一管理制度及有偿使用制度,矿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矿产资源资料有偿使用制度: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7、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制度,矿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8、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矿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小节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240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共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的审批和授予、探矿权的日常管理、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探矿权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241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权的权限、采矿权审批程序和条件、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采矿权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三部分 近年来国家、省重要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2005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正式下发实施。通知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二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三是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五是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其中规定了组织领导机构、责任主体、包括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等。,1.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通知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责任主体、措施、政策界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四种表现形式,即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有关证照不全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发挥职能作用,进行集中打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由当地政府予以取缔。,二是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强调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主要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对吊销许可证的,原审批部门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体现了部门联动、分工合作的原则。,三是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主要是强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四是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各种证照的审批发放为重点,对同矿产资源开发有关的主管部门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查和纠正。,五是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六是开展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主要是针对当前钨、锡、锑、稀土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在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2.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主要是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越权、违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问题和近年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授权不规范问题,特别是国办发号文件的授权性规定引发的审批权过度下放问题。,二是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积 极支持和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以煤炭资源为重点,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小矿实行资源整合,切实解决各类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三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两方面的内容。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资源收益和分配比例,探索不论政府机构哪级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益均按适当比例在中央和省级(包括市、县级政府)政府之间分配,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和分级管理体制,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四是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通知要求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恢复与治理,其中对无人出资治理的,则由政府出资逐步恢复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规定,标志着国家已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付诸实施,无论是从矿产资源开发还是环境保护的角度都具有深远意义。,五是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强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必须具备一系列前置条件,表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准入条件将更加严格。,六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明确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法定责任,突出了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调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完善年度报告等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二、四川省地质勘察规划(2005-2010年),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74号)下发。编制规划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4号)、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科学部署地质工作,指导商业性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拓宽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促进四川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该规划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规划是部署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依据,是对全省地质勘查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提出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包括基础地质,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等(以下简称水工环)的调查、勘查,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管理等方面内容。规划适用于四川省所辖行政区域。,(二)地质勘查现状及形势,该部分包括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地质勘查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地质勘查工作现状、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勘查需求分析等五方面的内容,(三)目标,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改革开放力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资源基地,为建设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基地和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做好矿山地质工作,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推进农业地质调查;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和地质灾害预警工程,使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第四章至第七章部署了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等四项具体工作,(五)组织实施,(六)保证措施,加强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 深入开展地质找矿能力建设 大力加强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强地质工作行业管理 加强矿权市场建设 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发展 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7,2,3,4,5,6,1,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736号),2007年9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736号)下发实施。下发该文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构建资源开发新模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内容包括:,(一)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二)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探索建立矿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新方式。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农用地,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的红利,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三)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将省、州及相关市、县三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226。其中,州及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应分别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四)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未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矿业权人,可将获得的矿业权转让(或变更)给该矿业权人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公司。,(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征收制度,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力度,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六)省财政在计算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时要将矿产资源开发地的贫困人口等纳入转移支付补助因素计算,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州及相关市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大相关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解决跨县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资源开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性投入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增加资金安排数量。,四、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2007年4月20日下发实施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下发该文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完善探矿权管理制度,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实行矿产勘查阶段期制度。矿产勘查阶段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勘查阶段;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实行受理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情况,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在时限内予以回复。,1,4,3,2,(二)加强新设立探矿权管理,新设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等规定和要求,做到合理布局地质找矿、有序投放探矿权。,1,重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设立。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规划划定攀西重点规划勘查区、四川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康定大渡河重点规划勘查区、川南重点规划勘查区4个重点规划勘查区。重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实行分类设立。,2,专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设立。在重点规划勘查区内,划定的专项规划勘查区由国家出资统一进行前期风险勘查。专项规划勘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产勘查,由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优选确定矿产勘查项目和勘查单位,探矿权属国家所有。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以市场方式有计划出让矿业权。专项规划勘查区内符合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计划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部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3,重点规划勘查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的探矿权设立。对重点规划勘查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的探矿权设立和矿产勘查,按“部12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程度、矿体的赋存状态和矿种情况等分别按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设立探矿权。,4,限制勘查区的探矿权设立。限制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探矿权设立,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勘查单位对勘查施工方案(设计)中重型山地工程施工是否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是否可恢复治理等进行评估,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予设立探矿权和进行矿产勘查,其施工的探矿工程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进行恢复治理。,5,(三)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探矿权转让管理。一是国有企事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公开、透明。对于探矿权转让方式为出售的,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对于探矿权转让方式为作价出资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二是对于取得探矿权未满2年,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必须提供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资源应有一定比例的(333)资源量。三是探矿权转让申请应在探矿权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探矿权转让后剩余年限不足6个月的,在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时,可同时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1,探矿权变更管理。一是勘查矿种变更。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在指定矿产(矿种)勘查过程中,申请变更或增加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矿产(油气、煤炭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勘查或开采,须对申请变更或增加的勘查矿种进行矿业权评估,缴纳价款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油气、放射性矿产勘查不得申请变更为其它矿产(矿种)勘查;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探矿权,在指定矿产勘查过程中,通过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发现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其它矿产(油气、煤炭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可直接申请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2,二是探矿权人名称、地址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探矿权人主体等未发生变化。,三是探矿权扩大范围变更。探矿权人申请扩大范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已发现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2)变更范围面积不大于原探矿权范围面积的1/3;(3)以前未进行扩大范围变更;(4)有(333)及以上资源储量的,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缴纳探矿权价款;(5)具有当地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四是探矿权分立变更。探矿权原则上不予分立变更。探矿权人完成阶段性地质勘查工作,其地质矿产勘查报告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认定,根据探矿权范围内发现的矿产分布情况、构造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适宜探矿权分立评价的,方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是勘查单位变更。探矿权人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确需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在取得探矿权后6个月前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准予备案后方可变更勘查单位。,(四)加强探矿权延续、保留、注销审批管理,探矿权延续管理。探矿权首次设立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每次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1,探矿权保留管理。探矿权保留为已探明矿产地且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探矿权,是否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根据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认定。探矿权保留后,探矿权人不得再申请进行勘查。,2,探矿权注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注销探矿权:(1)探矿权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或未申请探矿权保留的(2)已申请采矿权,划定了矿区范围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4)探矿权被吊销的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探矿权注销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告。,3,(五)加强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六)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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