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论》课件.ppt
,税法课件,制作人:刘世慧 制作时间:2006年1月,第一讲 税法概论,主要内容:税法概念(重点)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重点)我国税收管理体制(重点),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税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2、税法与税收的区别: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 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3、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是由权利主体、客观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构成的。1、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交纳税款等。,(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税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人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五)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六)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纳税款的环节。(七)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八)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十)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一般都是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四、税法的分类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税收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五、税法的作用(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 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第一、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第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2、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3、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4、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利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因此。税法与民法有本质区别。1、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2、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从实际出发原则: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二、公平原则: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三、民主决策的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原则:在制定税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税法的制定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税法的制定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一)税收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的税收法律规定,所制定的 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体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二、税法的实施 1、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2、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应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3、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己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拍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六)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2005年12月29日废止)。(七)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上述24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1994年前税制改革的的四个阶段:(一)1978年以前的税制改革(二)1978-1982年的税制改革(三)1983-1991年税制改革(四)1992-1994年的税制改革,第六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行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第一、可以按照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水绿的权力。4、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5、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新税制下税收执法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如下:(一)、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窗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二)、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屠宰税、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四)、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五)、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区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等。,(七)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公务员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八)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区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九)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四、税务机关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一)税务机构设置: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关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此外,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1)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形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得变动。(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3)自2002年1 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3、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 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拍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收入包括:(1)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小结:,本次课主要讲授了如下内容:税法概念(重点)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我国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重点)我国税收管理体制(重点),作业题:,简述题:1、税收法律主体的构成。2、税法的构成要素。3、税法是如何分类的?论述题:1、试述我国现行税法体系。2、试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