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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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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宣贯》.ppt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一,全省目前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共208家,其中二级专业资质企业27家,占13%,三级专业资质企业177家,占87%。,2010年下半年开始省厅在督查中采用回弹法抽测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前几次近50%项目回弹值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标准值,近20%在5MPa以上,个别甚至在10MPa以上。今年五一节前省厅督查中,抽测15个项目,4个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标准值,占26.7%,均在5MPa以内,3个是商砼,1个是自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共6章(总则、企业及其分厂分站管理、试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监管管理、其它)、48条、8个附件。,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总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总则,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在动态系统中,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总则,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企业、分厂(分站)管理,第六条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资质证书(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企业、分厂(分站)管理,第七条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二)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分厂(分站)管理,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单独配置,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分厂(分站)生产质量管理,并对分厂(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分厂(分站)管理,新旧预拌混凝土管理标准分厂(分站)设立条件差异对比,企业、分厂(分站)管理,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经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企业、分厂(分站)管理,第八条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第九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申请后,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资质证书或备案证。,试验室管理,第十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室管理,第十一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管理,(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等3个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之一的专职检测试验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6人,且上述三个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试验室管理,第十二条 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第十三条 试验室主任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2年和检测人员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资质原发证机关或分厂(分站)原备案机关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原发证(备案)机关核查后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管理,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能力具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细骨料、粉煤灰、矿粉、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以上参数及其指标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适时调整。,新旧预拌混凝土管理标准试验室检测能力对比,试验室管理,试验室管理,(二)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1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2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检(试)验要求。,试验室管理,第十五条 试验室与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并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互联互通。,试验室管理,第十六条 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管理,第十七条 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试验室管理,第十八条 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十九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及其分厂(分站)质量手册,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人工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宁波是我国最早在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净化海砂的城市之一,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也是在总结宁波等地使用净化海砂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宁波市政府于年月日起全面禁用海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 人工砂或净化海砂应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供应的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或分厂(分站)可自行生产,或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人工砂或净化海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二)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净化前后的海砂还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某安置房工程,框架剪力墙结构,共有7栋单体工程,地下室一层,上部18层,施工时发现38层部分柱剪力墙在施工缝交接处存在3050mm的泡沫状混凝土浮浆层。采用聚羧酸缓凝高效减水剂,使用前未检测含气量指标,生产出的预拌混凝土含气量过大,致使混凝土在浇筑振捣过程中气体上升并集中于柱墙顶部,施工单位也未调整施工工艺,没有对柱墙顶部的泡沫浮浆进行清除,导致柱墙顶部存在不同厚度的泡沫状浮浆层。,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加固补强方案 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进行加固补强。1、凿除柱墙施工缝处泡沫状混凝土浮浆层,清理至坚实部分,凿除深度不少于100mm,上端凿成1:3喇叭口。2、安装模板。灌浆口及溢浆口高出最终灌浆面200mm以上,两侧留设5mm的观察口。3、灌注无收缩高强灌浆料。,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加固补强方案 4、采用超声法检测修补处密实性、结合面质量。5、在修复区段粘帖碳纤维布加强约束。碳纤维布沿裂缝上下满铺500mm,并向上延伸至板底。,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外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事故,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可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砼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预拌砼掺合料应使用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粉煤灰或磨细矿渣。预拌砼掺合料最大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使用前一条款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或掺合料掺量超过前一条款规定允许范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情况书面报告需方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南京市规定:混凝土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或最大超过4mm的,不得评审为优质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并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需方负责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检验,未组织实施或因交货检验不规范造成无法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判定的,视为已交付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企业或分厂(分站)与需方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检验,并形成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强度等。坍落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运输车卸料口取样。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出料口取样,非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取样。其它质量指标由供需双方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在合同中约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七条 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以供需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双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强度等级等不可更改的标识,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养室养护,并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进行判定,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宜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评定结果负责,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需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不得作为评定和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予以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企业或分厂(分站)对被退货的预拌混凝土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位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或向预拌混凝土加水的,发现单位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的原材料、砼出厂检验报告等应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授权人有权检查、核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配合比等有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均应建立台账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具备抽查抽测能力。,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方式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抽查抽测情况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0项。这条是纲要性规定,具体在三十七条、抽查抽测规定和动态管理规定。,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开展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7),且抽查抽测应符合附件8-18-12规定。(一)抽查。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查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试验室人员到位、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每半年不少于1次。(二)抽测。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测掺合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测水泥、砂、外加剂质量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企业或分厂(分站)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或生产过程数据;(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等检测能力验证和监督抽测;,监督管理,(四)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动态考核记分;(五)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停止生产或停止超越资质生产,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无资质(超越资质)或未备案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或混凝土质量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由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且对整改期间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还应进行跟踪监测。,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采用净化海砂或未经净化处理(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配制预拌混凝土,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同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出现第三十九四十一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凝土实体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试验室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动态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下级主管部门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给予通报:(一)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按规定应予以记分的情形但未实施记分的;,监督管理,(二)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三)在抽查抽测等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第四十四条本标准所称分厂(分站)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注明地址外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分支机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是指企业或分厂(分站)内部专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性能等混凝土专项检测工作的部门。,其它,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企业或分厂(分站),或随机检查某一个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活动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其它,第四十五条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主管部门应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其它,第四十七条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一、主管部门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当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况时,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对分厂(分站)记分的同时对其所属的企业同样分值的记分。,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00分。1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对企业进行记分);2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大于等于0.03%(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或贝壳含量大于10%(按质量计);3经监督抽测砂贝壳含量小于等于10%但大于等于3%(按质量计)且用于配制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使用的混凝土;4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六)出现上述第(一)(五)条(除第(三)条9款外)情况之一后,经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次加记30分。,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二、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以两年为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到期后自动归零重新记分。三、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前,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格式详见附件)且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记分登记。,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企业或分厂(分站)拒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四、企业或分厂(分站)对监管人员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企业或分厂(分站)对主管部门已实施的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实施记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如经核实需对已实施的记分进行修改的,实施记分的主管部门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记分修改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五、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时,应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必须参加全省集中教育培训:1一次监督抽查被记分达30分及以上的;2记分累计达60分及以上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或分厂(分站),由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二)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2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三)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黄色监管。黄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重点核查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情况。2记分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红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或备案条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后,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相应减掉100分。,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中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与分厂(分站)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记分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中执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七、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或分厂(分站)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事实时,应责成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原材料质量控制,一、抽查(抽测)内容(项目)1、原材料进厂资料 2、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 3、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 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 二、抽查(抽测)方式 选取某一生产时段,抽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1 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 1.1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资料不符合要求 1.2 原材料进厂资料不符合要求 1.2.1 无合格证 1.2.2 无出厂检验报告 1.2.3 其它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2 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 2.1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 2.2 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 2.2.1 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 2.2.2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 2.2.3 其它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3 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 3.1 已按要求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 3.2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 3.2.1 未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3.2.3 进厂原材料台账与实际不符 3.2.4 其它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4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 4.1检(试)验后样品留置符合要求 4.2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1 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无合格证或无出厂检验报告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补充相应进厂资料。企业或分厂(分站)无法提供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原材料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2、主要原材料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砼强度某检验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原材料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3、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原材料质量控制,五、备注 1、抽查发现主要原材料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具体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2、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视为无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3、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一、抽查(抽测)内容(项目)1、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2、计量与搅拌 3、掺和料品种、掺量二、抽查(抽测)方式 抽查检查时段内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1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1.1 未发现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 1.2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 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 1.2.2 其它情况,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2 记量与搅拌 2.1 未发现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 2.2 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 2.2.1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 2.2.2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2.2.3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 2.2.4 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 2.2.5 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 2.2.6 其它情况,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3掺和料品种、掺量 3.1 掺和料品种、掺量符合要求 3.2 掺和料品种或掺量不符合要求使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抽查(抽测)记录 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其它情况,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1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对使用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后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的,对使用该配合比生产的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2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或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暂停生产,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若没有条件对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的,对使用该工作班生产的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3使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或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已使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已使用的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四、处理意见 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已使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已使用的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作班生产的预拌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五、备注 抽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工作班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一、抽查(抽测)内容(项目)1 出厂检验 2 交货检验 3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建立情况二、抽查(抽测)方式 选取某一生产时段,抽查企业或分厂(分站)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情况,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三、抽查(抽测)记录 1 出厂检验 1.1 未发现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 1.2 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 1.2.1 试块取样频率不符合要求 1.2.2 未作出厂检验试块试验出厂检验试验弄虚作假 1.2.4 其它情况 2 交货检验 2.1未作交货检验或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三、抽查(抽测)记录 2.2 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 3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建立情况 3.1 已按要求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 3.2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要求 3.2.1 未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3.2.3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与实际不符 3.2.4 其它情况,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四、处理意见 1试块取样频率不符合要求、或未作出厂检验试块试验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出厂检验试块试验弄虚作假的,对使用该试块所代表的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四、处理意见 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四、处理意见 2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3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试验室条件,一、抽查(抽测)内容(项目)1、管理制度 2、检测人员 3、检测能力 4、仪器设备 5、检(试)验环境 6、检测联网二、抽查(抽测)方式 随机抽查试验室条件,试验室条件,三、抽查(抽测)记录 1 管理制度 1.1 未发现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2 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2.1 管理制度不能有效运行 1.2.2 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检测质量 1.2.3 其它情况,试验室条件,三、抽查(抽测)记录 2 试验室人员 2.1试验室人员符合要求 2.2试验室人员不符合要求 2.2.1 试验室主任不符合要求 2.2.2 检测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 2.2.3 检测人员无法满足“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三个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岗位合格证书”2.2.4 其它情况,试验室条件,三、抽查(抽测)记录 3 检测能力 3.1 未发现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 3.2 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 3.2.1 不具备*检测能力 3.2.2 其它情况,试验室条件,三、抽查(抽测)记录 4 仪器设备 4.1 未发现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 4.2 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 4.2.1 试验室*仪器未检定或检定过期 水泥抗折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不具备恒加载或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4.2.3 其它情况,试验室条件,三、抽查(抽测)记录 5检(试)验环境 5.1 未发现检(试)验环境不符合要求 5.2 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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