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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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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探讨,一.老生常谈问题:1.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目前关于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问题,主要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是监护关系;二是认为不是监护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主流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原因在于:(1)与监护的内涵不符。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幼儿所在单位或幼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不存在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幼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幼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不能成为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因为幼儿的父母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事实上幼儿园也不可能接受这种委托。,1.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2)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管理条例第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19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保育员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以上法律法规仅足以说明幼儿园对幼儿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注意:监护责任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的职责;而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职责是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因此,幼儿在幼儿园出了事,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学校要完全承担责任!,2.幼儿受伤害的归责任原则(1)过错原则 民法上主要规定了三种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原则。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此为依据来作裁决的。注意: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2)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注意: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3.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过错的认定(1)故意和过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错误。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或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械的不当设置、使用给幼儿造成伤害,环境不安全给幼儿 造成伤害等等。,3.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过错的认定(2)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法律依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注意:在认定责任时,要严格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3)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注意: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损伤问题,不完全是由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也有工作人员无法预料、无法防止的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二.对幼儿保护应注意的问题1.幼儿用餐时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保护幼儿安全用餐【馒头噎死孩子 幼儿园被判赔30万】2011年6月14日上午8时,安安像往常一样被家人送到位于刘家滩的启慧艺术幼儿园。幼儿园供应的早餐是小米粥和馒头,当时,有一名老师坐在安安旁边,监督孩子吃饭,突然,安安发出一阵呜呜声,且呼吸困难,老师意识到安安可能被馒头噎住了,立即用手拍打其背部,见紧急抢救措施无效,老师当即叫车将安安送往就近的一家医院。10时许,医生宣布安安已停止呼吸,死因为窒息。事后,就孩子的善后事宜,家长和幼儿园没有达成一致。,当年10月17日,安安的父母将幼儿园、刘家滩村委会、城关区雁北街道办事处及城关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近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启慧艺术幼儿园赔偿30万元,其余3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月21日,启慧艺术幼儿园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午休时要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意外,3岁童幼儿园死亡幼儿园赔17万余元 2010年10月9日,3岁女童宁宁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午睡时,因其自身患间质性肺炎(重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但直至下午3时,距离午休起床时间过去15分钟后,保育员才发现宁宁的异常,但为时已晚。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幼儿园承担30%过错责任,向宁宁家人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本案中,幼儿园为什么要承担30的责任?,建议(1)教师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检查幼儿的睡眠情 况,不得擅离职守。(2)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3)幼儿园应安排人员加强巡视,以免出现疏漏。,4岁女童不睡午觉 遭老师体罚磕掉门牙 2009年3月10日上午7时30分,家住潭村南新二十巷的河南人白英琴照例一早将4岁的女儿王珊珊送到附近幼儿园。当日傍晚6时许,白英琴将珊珊从幼儿园领回家,“她没有太多话,回到家我做了她喜欢吃的肉,可她怎么也不张口吃饭。”当白英琴让珊珊张口,试图喂她吃饭时,发现珊珊下排门牙不见了。“4岁的孩子,总不至于换牙吧?”白英琴觉得奇怪,在她的逼问之下,珊珊说出了当日的经历:“我不睡觉,蓝老师就推我,撞在墙上,牙齿就掉了。”当日,在石井派出所的协调下,幼儿园为珊珊支付了医药费,并给白英琴夫妇200元钱作为赔偿,4.幼儿游戏时应倍加关注,保护其不受伤害 案例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化名)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着说我们在玩游戏时:“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化名)。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 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赶紧和小天父亲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是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评析对小天的伤害,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小天在幼儿园 入托,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幼儿园负有补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建议:首先,教师应对将要做的游戏有充分的估计,如游戏跑动较多,活动量较大,就应选择较宽敞的场地,且最好是软地垫的;其次,游戏前可和幼儿一起说说该游戏的危险之处,让幼儿有意识地控制、保护自己。尤其是,要求儿童不要打闹,有什么问题立即向老师报告。,2010年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发生一起震动全国的恶性案件,一名男子在当地一所小学门口连续砍伤、砍死多名学生,造成了严重的9死4伤后果及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强烈的关注。,案件回顾,12岁女生深夜产下胎儿2014年1月3日早上,湖南浏阳市某镇中学女生宿舍厕所的下水道内有一个胎儿。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派出所接报出警并没有直接在校内寻找涉事女生,而是由学校组织女性教师进行排查。对表现出身体特别不适的女生,学校统一组织她们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在医院里,通过尿检发现一位寄宿生有一定可能,中午时分,女生母亲前往学校,将孩子再次送往医院。在医院内,面对心理辅导医生,女生终于开口1月2日晚上宿舍值班老师巡查后,这名12岁零几个月大的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厕所内产下胎儿。,施害者疑为50多岁的邻居,在她读小学的时候,对她一段时间内都有(性侵)。该男子男子与妻儿共同生活。1月3日晚上在家中被抓时,他还不知道已经事发了,甚至不知道这个女生已经怀孕。学校也没有发现孩子怀孕。女生是2013年9月入学,进初中才4个多月,被性侵在小学时就开始了,学校对此并不知情。孩子的体形微胖,加上她是未成年人发育没有成熟,冬天衣服穿得多,别说班主任、寝室老师,就连同寝室的同学都没有发现她怀孕了。女生的父亲在外面打工,平时很少回来,母亲不太管她,好像父母的感情也不是太好。记者从警方一人士处获悉,目前男子已经被刑拘,对于性侵女生的行为,这名男子没有否认。,15,和蔼可亲的老师传播给我们知识,还教育我们如何做人!,看到这些中小学生人身生命受到威胁,你有何感受?由此,你想的呼吁什么?,青少年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生活感悟,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案例1.生日那天为未满18周岁 不能适用死刑 2013年12月17日,某市公安局抓获了一个杀人抢劫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在近一年时间内作案频繁,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中共抢劫9次,杀死7人,重伤5人,当地民愤极大.但在审理时,发现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陶仁验(出生)最后作案的时间为晚上10点,即为陶仁验18周岁生日当天的晚上10点,还差2个小时陶仁验才满18周岁。所以法院对死有余辜的陶仁验,依法只判处了无期徒刑。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实施中必须贯彻的原则,案例.披露审理中的未成年人的资料构成 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某中学有一位15岁的学生因父母离异,缺少家庭温暖,走上了犯罪道路。在该学生正在接受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地某新闻媒体为了教育广大未成年人,增加宣传效果,便将这个学生的犯罪行为及过程进行了报道,并对这个学生的姓名、照片及其家庭情况等资料进行了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四.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1.政府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2.家庭(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4)“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一部分 学校保护 学校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学校要“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4、社会 社会保护特指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主要内容有:(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3)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4)“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6)“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7)“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五.明确了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象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资料。”(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以下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六.学校保护1.学校保护的实施主体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2.学校保护的对象 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教育的入学儿童和辍学流失的未成年人。3.学校保护的内容教育性保护;与教育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4.学校的地位和作用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学校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专门机构。,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学校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来教育和保护卫成年人,有助于防范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5.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的义务学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忽视学生的生命健康案例案例:高温排练,学生晕倒 江西省某中学为迎接市验收,准备举行夏季运动会。连续数日高温天气下,组织全校610多名女生进行开幕式的演排。由于天气温度过高,很多学生体力不支,纷纷晕倒。可学校没有停止排练,为学生分发饮料来抗暑,学生家长得知情况后找学校评理,学校的答复是已经为学生提供了避暑饮品,况且训练场地在室内体育场中。在学校的强硬态度之下,家长只好要求自己孩子退出排练。,案例:校舍倒塌,学生受伤 北京昌平区向阳学校由于校舍年久失修,一天下午,一间教室的房梁断裂房屋坍塌。当时距放学还有十分钟时间。屋内的20名学生中有13名受伤。事发后,有关部门责令学校将全部校舍拆除。,学校具有保护学生心理健康的义务案例:花季少年因私怨毒杀同窗 某中学初三学生小勇,与他同班的董某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在董值日时,小勇觉得董少给他分开水了,便决定“好好教训董一下”。次日放学后,小勇在集市上买了毒药,趁夜间休息时赶回宿舍将一小袋毒药全部投进了董的凉面里。小勇亲眼看到董和李吃下毒面,后来在抢救途中又亲眼看着两个人死亡,但却没有露出一点惊慌、紧张之色。一位花季少年就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残忍地将同学杀害了。,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案例案例:安徽某校教学楼栏杆太矮学生摔伤案 合肥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某从教室出来下楼。当行至三楼下二楼的第四、五级台阶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的声音,便手搭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经医学鉴定,王某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为八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75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与王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小学赔偿王某损失57592元。,案例:湖南湘潭凤凰中学曾发生塌楼事件 2005年10月的一个晚上,湖南湘潭凤凰中学的教学楼中有1300多名学生同时下晚自习。学生们在教学楼一楼与二楼的楼梯口发生拥挤,楼梯扶手顿时被挤垮,60多名学生在事故中受伤。,学校负有及时救助义务案例:河北省三河市学生食物中毒的案件 2005年9月22日傍晚,河北省三河市某中学的学生结束军训后,到学校食堂就餐,晚餐为粥、米饭、包子、炒菜等。一些学生在吃完饭后仅几分钟就出现抽搐、头晕、呕吐等现象,学校及时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来。事发后,学校立即向三河市政府报告,该市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大部分学生被送到镇医院,18名症状严重的同学于23日凌晨被送到位于北京通州区的解放军263医院。经调查,这次中毒事故是由于学生食用了含有“四亚甲基二(石加风)四胺”(即毒鼠强)成分的食物所致。,七.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1.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2.学校开除学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 不论什么情况,学校都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保障未成年人完整的接受义务教育不光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证,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保证。,3.保护“问题学生”和“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学生”包括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思想品行有问题的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歧视“问题学生”案例 案例:江西省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这一举动引起了家长和一些教育人士的质疑。,开除“问题学生”案例案例:随意开除学生案 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陈大顺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还动辄与同学寻衅滋事,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最后。有一次,陈大顺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班主任得知后建议学校将陈大顺开除,主要理由是陈大顺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对其他同学产生不好的影响。学校采纳了这位班主任的建议,一纸布告将陈大顺开除学籍。陈大顺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并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4.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政府和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救助流浪乞讨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八.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学生作为一般公民拥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特别是学校的教师及工作人员,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和处事过程,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和工作人员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 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就是不论学生的性别、美丑、聪明与否,教师都要一视同仁。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要给与帮助,不得歧视。,2.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学校不能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中小学生隐私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学生不愿公开的私事,都应该受到保护。隐私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生活安宁权 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匿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案例:河北保定某校德育处。主任坐在椅子上,正严厉批评一个跳墙入校的学生,那学生笔直地站着。主任说:“你跳墙早有前科,你小学老师就说过,你是学校最不受欢迎的人。”山东潍坊市某校初三年级办公室。一位班主任刚批评完一个在课堂上看闲书的同学,让同学回班后,班主任又喋喋不休地向周围老师诉说他的种种劣迹,并说他哥哥以前也不好好学习,他爸爸就没文化。安徽宣城市某中学初三某班班会。老师正在全班批评某个同学,那个同学引来外校同学到本校打架。老师说:“别以为你那点老底别人不知道,你在以前学校背过处分。现在,咱们要新帐老帐一起算。”,案例: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杨某,16周岁,天津市第48中学初三学生。一天下午,班主任王老师去教室时,发现杨旷课不在,看见他的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一封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杨回来上课时,发现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老师让杨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老师抓住不放。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到,将杨抱住。杨当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杨的嘴,未能抠出信。杨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杨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进入里屋时,发现杨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杨蹬倒。杨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3.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四川新都四中学生小强课堂上突然尿急,就把尿撒在饮料瓶里,班主任发现后竟然逼他喝尿。小强不从,该老师居然把一瓶尿向小强兜头淋了下去!还骂小强是畜生,并动手打了小强两记耳光。,案例:因教师处理不当,学生自杀案 江西省遂川县某中学初一女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出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校。晚自习时,肖老师再次要求王燕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肖老师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第二天,王燕离开学校辍学。王燕之父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5月18日肖老师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案例:做小动作被老师发现罚站一个月 某中学初二班沈金荣因和同学张林发生口角,数学朱老师用三角尺狠狠地打了沈手臂一下。沈顶撞,朱老师将沈拖到政教处,政教主任要沈向朱老师赔礼道歉。沈主动到办公室向朱老师道歉,但朱老师不接受。第二天,班主任和朱老师一并走进教室,让捣乱课堂纪律的同学统统站到讲台前面来。全班有30多位学生主动站到讲台前。班主任用铁伞柄制作的教鞭,在每个学生身上狠狠抽了两下,直到伞柄打断为止。之后,沈金荣和张林及另一个同学被留在原地,班主任要求他们把家长叫到学校,否则,就站到教室后门去上课。这几个学生由于怕父母责怪,不敢叫家长,就站在教室后面上课,站累了就蹲下。班主任发现学生蹲下,就扇耳光。站了一个多月后,沈金荣不敢到学校读书。这位班主任还经常翻出五花八门的招术。如上课不注意听讲,就要扣“纪律分”1分,罚跑500米,老师亲自数圈;罚站也有讲究:“金鸡独立”、“四足顶地”,案例:只因学生不守纪律,老师禁止全班学生吃饭 广州日报报道,2008年4月30日,广东佛山市南海丹灶镇中心小学由于个别学生不遵守纪律,班主任老师一气之下不准全班学生吃午饭,导致孩子们饿了整整一天。记者前往采访时,校方委托当地宣传部门作出解释称,孩子确实是没有按时吃午饭,原因是在上午做眼保健操的时候,行政主任看到该班纪律较差,所以责令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教育,中午用餐时间,班主任便让全班学生在教室抄“检讨书”反省,但本意并不是不准孩子吃饭。佛山市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称:“确实有些学校采用这种一人犯错,全体担责的做法,想以此来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让学生进行互相监督,取得的效果反而让人比较满意。但是我们不鼓励这种做法,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这是属于一种变相的体罚。”,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范畴。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案例: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案 小学生周某很有绘画天赋,3岁开始就从师学画,6岁时就在全国儿童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他所在学校的美术出版社得知这一情况后,希望周某能给他们提供几幅作品,出版社将择优录用,同时周某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于是,周某经父亲同意后,给该出版社拿去了4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周某在该校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选上看到了自己的4幅作品,而且上面也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九.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1.专门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2.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案例:2006年8月26日下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金瓜子幼儿园小班年仅2岁零7个月的小怡,被人发现死在车内。幼儿园的解释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下车时将小怡遗忘在车内,导致其窒息死亡”。2006年1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中学10余名学生坐车回家途中,车辆与摩托车相撞,车内一名14岁女学生死亡。2006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一辆载着50名小学生的无证面包车坠入桥下,导致8名学生死亡,39人受伤。,2006年12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星辰幼儿园校车在幼儿园操场中倒车时操作失灵,撞伤了正在操场上活动的幼儿,事故造成11名幼儿不同程度受伤。2006年12月30日,河北香河职教中心30名廊坊籍学生乘车返家,在行至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路段时翻入路边沟中,造成1名学生当场死亡,27人受伤,其中12人伤势较重。2007年1月4日下午,湖南省祁阳县八宝镇乐佳幼儿园校车途经砖塘村时,坠入大江水库引水渠,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其中6名为在园幼儿。警方查明,这是一起因驾驶员酒后违规驾车、临危处置不当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1)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主要类型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因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被人拐骗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2)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加强幼儿园自身内部建设定期检查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设施,及时排除隐患设置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强家园社区的合作,十.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1.网络成瘾的危害 近年来,互联网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素中所占比例急剧上升。网络成瘾的危害主要有:(1)容易产生厌学 案例:广西上林县一所中学的老师发现,该校竟有180多名学生同时请病假。学生请假的原因,竟是县城一家新开张的网吧打出了开张期间免费上网、附赠矿泉水的广告,让这些学生网虫同时“生病”。,(2)影响身体健康案例:高三毕业生小宇因高考过后几乎全部时间都在进行疯狂的网络游戏,导致视网膜裂孔。他每天平均玩10个小时以上的网络游戏,玩最多的是网络游戏“cs”和魔兽世界。(3)影响家庭人际关系不和睦案例:在广西柳州市一栋居民楼下,一名16岁少年与母亲扭打起来。辖区派出所民警接报赶到事发居民楼,只见一个身材高大的男孩只顾往前走,全然不理会紧紧拉住他的母亲。母亲哭着哀求:“儿子啊,你不要再去网吧了,妈妈求你了。”男孩用力一推,将母亲推倒在地。冷漠地说:“你快点拿纸笔来,马上写协议书,我要和你断绝母子关系!”,(4)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杀害亲人 2006年6月15日,北京某县17岁的初中学生李阳,为筹集玩网络游戏的钱款深夜潜入叔叔家,将爷爷、奶奶、叔叔等一家五口杀害,其中一人身中60多刀。案例:家庭暴力15岁学生王某已有4年的“网瘾”,经常几天几夜不吃不喝地玩游戏。4年来,他花在网络游戏上的钱近20万元。每次他向父母要钱,不给就揪着父母的头发打,甚至用刀砍伤父亲。后来父母只好在外面租房子住。,案例:离家出走 有两年“网瘾”的孙鹏13岁迷上了梦幻西游,整日整夜地“泡”在网吧里。2007年春节前,他私自拿了2000元离家出走,在外地网吧过了一个星期,钱花得所剩无几的时候才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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