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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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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ppt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新田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导言,新征管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362号令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一、立法宗旨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依据:一是,根据2001年5 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制定。二是,根据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二、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细则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2、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税收权限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细则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正确区分“纳税人”和“负税人”注意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等的法律位界 注意“代扣代缴人”和“代收代缴人”的区别,五、地方、部门的职责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注意把握“阻挠”的含义和尺度。,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六、信息化建设1、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细则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七、税法宣传和咨询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2、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特别注意:“无偿地”,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1、知情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2、保密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减免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权。5、申辩权。6、请求法律救济权: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国家赔偿权。8、控告权: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细则1、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九、队伍建设1、提高素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2、执法: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3、依法征管: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体仅指“税务人员”。,十、制约、监督制度1、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2、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细则1、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2、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3、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关于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十一、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细则1、应当回避的行政行为:税务人员在办理下列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具有应当回避的关系的,应当回避:(1)核定应纳税额;(2)调整税收定额;(3)进行税务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2、应当回避的关系:税务人员在办理应当回避的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十二、关于检举及检举人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细则1、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2、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十三、机构设置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细则1、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合理设置内部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能,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办理时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细则1、国地税信息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3、工商登记通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3、税务机关核发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4、工商登记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4、登记地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1)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6、登记证件的式样: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二、变更、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细则1、变更登记:(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注销登记:(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3、特别条款:【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1)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细则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四、银行帐号报告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2、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3、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细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五、证照管理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细则1、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2、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4、持证管理: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2009年9月10日,某市红方集团公司的副总李某,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红方集团公司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红方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公司每月向红方集团公司上缴 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红方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并且每月不低于450元,其它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红方集团公司缴纳了2009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税金30000元。,税务登记案例分析,2010年1月17日,市国税局一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三天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一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2009年9月12月的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4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于是,一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3的征收率扣除10月、11月和12月通过红方集团公司缴纳的30000元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服装公司认为与红方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缴纳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事宜一概不管。到税务机关的限期期满,服装公司既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月7日,一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了120500元的税款和罚款。,分析:一、该合同无效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二、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配套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57号,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一、帐簿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细则1建帐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2代理记帐:(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2)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配套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报送备案事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细则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6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三、发票管理1发票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2使用发票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3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发票印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2)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3)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细则无解释。,配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四、税控装置1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2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细则1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2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配套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五、帐证资料保管(一)帐证资料保管事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2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细则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问题 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纳税申报一、如实申报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细则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5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6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二、申报方式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4其他方式。,细则1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2其他方式: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1)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2)定期将有关资料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邮寄申报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1)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2)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3)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三、延期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细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三章 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原则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2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细则1建立、健全税款征收责任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2税款征收原则:(1)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原则;(2)方便纳税人原则;(3)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3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4税款入库: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5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二、委托代征方式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细则1委托代征原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2受托主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3代征税种范围: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4委托代征法律手续及征收事项:(1)税务机关发给受托代征人委托代征证书;(2)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3)纳税人不得拒绝;(4)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三、扣缴义务人及其扣缴义务1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3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细则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四、延期缴纳税款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细则1“特殊困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补充审批权限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3申报材料: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延期缴纳审批:(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五、税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细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六、减税、免税1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细则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2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3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1)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2)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七、完税凭证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细则1税收征管法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2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3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4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八、核定征收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细则1核定应纳税额方法: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2后续管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九、税款征收其他事项,细则1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1)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2)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承包、承租之税源监控:(1)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2)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3)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3纳税主体身份实质性变化与税款清缴: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4税款征收责令限期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十、转让定价1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2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细则1关联企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关联企业义务: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3独立企业标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4预约定价(APA):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5转让定价调整情形: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6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7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配套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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