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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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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版.ppt

    规范编制组五月一日执行(高规停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版),目 录,修订说明,总则,主要修订内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一、修订说明,修订的必要性 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顺丰杭州分拨中心,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南京中邮集散中心快件分拣机,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苏宁电器盐城配送中心,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超高层建筑欲与天公试比高,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大型公共建筑天津大悦城,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大型公共建筑大连恒隆广场,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央视文化中心(2009年2月9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上海教师公寓(2010年11月15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大连星海广场公寓(2014年4月21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规 范报批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任务来源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规范历年版本 1、1956年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 2、1960年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 3、197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共9章6个附录 4、1982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 45-1982 5、198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01年,共10章5个附录 6、1995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1995 局部修订:97年、99年、2001年、2005年,共9章2个附录 7、2006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共12章1个附录 8、201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共12章3个附录,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重点研究问题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要求专题研究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专题研究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家具、建材等商店设计人员密度的研究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民用建筑中敞开楼梯间相关防火设计要求的研究窗槛墙及防火挑檐对火灾竖向蔓延影响的研究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火灾蔓延特性与防火技术的研究可燃气体储罐最大存储规模及防火间距的研究,一、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条文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201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4条。,返回目录,二、总则,适用范围 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返回目录,二、总则,适用范围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返回目录,二、总则,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返回目录,二、总则,主要内容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厂房,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仓库,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民用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分类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坡地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建筑层数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工业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工业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民用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耐火等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返回目录,二、总则,设计的主要内容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法。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火灾的各种技术措施。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难的各种技术措施。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返回目录,二、总则,基本要求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返回目录,二、总则,基本要求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要符合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返回目录,二、总则,多种使用功能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返回目录,二、总则,多种使用功能此类建筑的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分隔情况等,按照本规范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对于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建筑整体考虑。,返回目录,二、总则,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返回目录,三、主要修订内容,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二)平面布置(三)安全疏散(四)建筑构造(五)消防设施(六)灭火救援,(一)总平面布局,布局原则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使建筑物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减少火灾时建筑物、邻近建筑物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建筑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火灾的热辐射影响而采取的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间应考虑防止建筑火灾相互蔓延扩大的间距,该间距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但不是安全距离。1)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依据正确,符合规范要求。2)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时,所采用的替代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3)采用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措施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资料。4)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规范未明确规定时,应根据防火间距设计目标的功能要求进行确定。,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确定原则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厂房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甲类仓库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乙丙丁戊类仓库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可燃液体储罐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可燃气体储罐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可燃气体储罐 浦钢公司、宝钢公司30104m3煤气柜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二)平面布置,布置原则 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分隔,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使得: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救援活动。,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布置原则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重点控制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分隔构件、有较大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设备布置位置以及安全疏散设施的设计。,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中重要的基础设计,建筑内使用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等的防火设计,均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分隔方式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内某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时,其防火分隔措施应能防止燃烧产生的热和烟,通过楼板、楼梯间、管道井、门窗洞口等向相邻防火分区蔓延,从而有效地阻止火灾在建筑物内水平及竖直方向的蔓延,避免发展成为整座建筑物的火灾。,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人员特性及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内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大小应与该建筑可接受的消防安全性能相一致。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能保证在合理的火灾下不会导致火灾蔓延出火源所在防火分区。分隔物首应考虑采用防火墙等固定分隔物。建筑内应尽量减少相邻空间竖向或水平连通的开口。与周围空间不处于同一防火分区且不能封闭的连通口,应采取相应的有效防火分隔措施。,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厂房防火分区,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厂房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仓库 占地 分区,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仓库防火分区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仓库防火分区,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民用建筑,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房间布置建筑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楼层之间应采取与该房间火灾荷载密度相适应的防火措施,并采用相应耐火性能要求的隔墙、楼板进行分隔。建筑内的房间应尽量避免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必须设置在建筑内的具有高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应根据其火灾或爆炸的可能危害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或防爆措施,并宜靠外墙布置。甲、乙类生产场所或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甲、乙类物品库房禁止布置在民用建筑内。地下、半地下商店禁止经营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厂房附属建筑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中间仓库,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仓库附属建筑,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物流建筑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物流建筑 分拣作业区,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物流建筑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物流建筑 宜家高架立体库,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物流建筑 棉花仓库,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物流建筑 钢结构货架,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民用附属建筑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敞开楼梯,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敞开楼梯间,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中庭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中庭 防火分隔,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中庭 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中庭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返回目录,金茂酒店中庭,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防火分隔,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防火分隔,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防火玻璃,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医院、疗养院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剧场、电影院、礼堂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3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多厅电影院,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电影院观众厅,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剧场、电影院、礼堂4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住宅合建,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住宅合建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返回目录,(二)平面布置,商业服务网点,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路径,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设计 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设施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使用人数与特性、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室内净空高度、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疏散能力以及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因素。疏散设施应能保证人员在疏散时不受火灾或火灾烟气的危害。建筑应具有供火灾时人员进行安全疏散与逃生的设施和路径。建筑设计所提供的疏散设施和路径应能保证火灾情况下人员全部安全疏散或逃生至安全地点。建筑内每个房间或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的每个楼层应具有足够的疏散宽度和疏散出口,其疏散距离必须满足人员安全到达安全出口的要求。,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设施 安全疏散设施由室内通道、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避难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组成。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结合建筑的空间合理组合,兼顾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使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在接到火警信息后,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或其他安全地带。建筑物中设置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等安全出口的宽度足够,出口数量足够并能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疏散指示明显正确,使人员能在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可用疏散时间内及时、安全疏散完毕。,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设计原则 疏散路线要简捷,易于辨认,并须设置简明易懂、醒目易见的疏散指示标志,便于寻找、辨别。疏散路线设计应符合人们的习惯要求和人在建筑火灾条件下的心理状态及行动特点。疏散路线设计要做到步步安全。尽量不使疏散路线和扑救路线相交叉,避免相互干扰。建筑物内的任一房间或部位,一般都应有2个不同疏散方向可供疏散,尽可能不布置袋形走道。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在火灾时能保持关闭状态。确保各种安全疏散设施在火灾条件下的防火、防烟性能。,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走道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用途、疏散距离和疏散人数,应能满足该区域内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疏散走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并应考虑能有2个或多个不同的疏散方向;走道上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走道两侧及顶棚应采用具有足够的防火防烟性能的结构体与周围空间分隔。疏散坡道应设置围护墙体或高度不低于1m的护栏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隔处应设置与该部位分隔要求一致的防火门。,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疏散距离的确定。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疏散通道的距离和防护措施、出口数量和宽度,使其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等疏散、扑救难易程度相适应。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火灾时无法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标识应正确、清晰明了。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必须在首层分隔或直通室外。,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厂房疏散距离,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疏散距离,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疏散距离,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疏散距离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扩大封闭楼梯间,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扩大封闭楼梯间,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住宅建筑疏散距离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住宅建筑疏散距离,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是指人们走出活动场所或使用房间的出口或门。安全出口是指通往室外、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等安全地带的出口或门。一般,人们从疏散出口出来,经过一段水平或阶梯疏散走道才达到安全出口。进入安全出口后,可视为到达安全地点。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员和物质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无论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一般均不应少于2个,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安全出口建筑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建筑内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楼梯间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建筑物内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各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能满足该楼层或防火分区全部疏散人数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安全疏散到安全地点的要求。,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安全出口,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间)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使用方便的要求。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楼梯间的首层难以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时,应保证首层火灾不会影响到其上下各层人员利用该出口安全疏散。建筑中地上部分下一层疏散楼梯(间)及楼梯出口的疏散能力应能满足其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要求。建筑中地下部分上一层疏散楼梯(间)及楼梯出口的疏散能力应能满足其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要求。,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楼梯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防烟楼梯,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楼梯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敞开式外廊,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剪刀楼梯,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剪刀楼梯,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出口 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应尽可能相互远离,一般情况下2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或区域内最长对角线的一半。规范要求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否则应按一个疏散出口考虑;疏散出口的总宽度应能满足室内全部人员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的要求。疏散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门,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门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百人宽度指标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返回目录,(三)安全疏散,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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