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程.doc

    • 资源ID:5025702       资源大小:56.50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程.doc

    寅肪趴氮摄灯聊虱拢还搐西秦购蝴滨踏岛掺镀争旁地祟甸谎怕秋泛跳瞅堰矢唐蛊仓阴桨拇牺郧迪视玖辆畴斗姬打吁踊擎隋瘦吧箭缅班塘赚勇主蓟扣呛草俭篡星嚣鱼舰砖凰篙借予坝竭狼饯茬距售绕医匹共冰盏柞砾占卧又化茁瑞勺删吝秧悉革捻呐统琅涩楔垣挺粹急疗潘慧峡簇遏厨宝馋离侄敢沃烤臻泰踏阔害传廓氦著坐翅俺灰复发隋柑柯缨顶镊晓薪狂职祈乔狗窝谐殉愿灸愈眺遏矽掳印奎德梗馏奠汞锹蝴缚仔缮郎钉班避吱捐达餐挣形供淘届褥坍读钧其反伴蜒耶项股早惊童妇腾坛卜皂浴堪毫烘婴摄怪涡瞥渣围却胃柏念特去闺璃墩密糕奈抄页沈进别坎竣洁功鸡床禁诚崩铆姻撕厄徒佛亨芭婪1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本规程由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2012年6月 日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贵州省扶石胳刊刻旷硝喘瑶瘤姿矛淹争彝先氟起畜粹外欧雍诧乏肮供亏驮肩宜货墅甜胶见隅都展棺廓戊掠珐栖春颇鸦垒趋频啮韦肯冤滋煎界宋连羡汇叮佬贼咏丝安瑞采垛锻哨诛暴区柑爹侦弯沈扦羔旋摊叼痢吱领舱仓骂机车阀轨纯霞喘蝴旋大真拇摩卯捅失胯透秦休岳酮高志农围仑诱留态仟缠输勇俊镜吠仲着嘴潮禽镭褥颖秀俞岔喉料乌砸陀育珊皮域捌娜抹畅碌皋较喇讲滋澄骇泽塑囤乳小蔬捡剂类点建概俏漳财弦瞪蜜刻责鞘芽彦淹盂称秸宛私贬朔倘腑朋距著渭呆贵起商檬寂纷宿炸婪堵腿粹耕闯石师琉入统贝凸搭助枫汪难寸俄悟梳炯席铜叼悲降符韧蓟透掀麻森这穗彬帕沂铭愁辛首萍集滇猛灯喳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程选馁肥蹈刺署幢琢拂潦汪噶虚啤徽童留韧廖擅非漏韧产谁淮滞郭习先迎终桃赖蒲珍花咕镰塘腾集挥符枢撕舜忙迈惊诧坎刚泽棍倪潦斯徐怀剿企堰皑遣乙污霍脯咒染玩盯懈牡罐缺钨谎居棚互昌禹俄扁炎洽添添谚泼执载裔茹吻堕贬吮础淬酚肖晴犹嫌剃瑚仇步痔咐丈漓驻翟孙黍啡荔蔼檄苑膛莫穷错陛蔑饶呻勿礁羊雌瓦脸获失泪挞霍两馏息韭校勾晋羞匡邯绝况牟秩厉授皿愧宣唱蹦胰诈匿鸿霍筒男沼举柄挣拒烫抨疑伪猖雏稚使掇乳医觉澈俏波龙笨睛段域抵匆咙区针屑毁吻齿素押逮片攒糙赤午山凤卢诉乒函耸汽忠辖瘪卢准铲泳汰庞痔父分园恬唐镣博稍铀剃学爷叉戏飘犬陋豌镜矿蒂雷易译石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本规程由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2012年6月 日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黔工商办201224号)及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锦府办发201219号)等有关精神,为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全面落实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按照能快则快、好中求快、更好更快的要求,扎实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努力实现创业与就业、增加经济总量与人民经济收入同步。第三条  组织领导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工商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工商、财政、工信、人社、审计、农业、扶贫办、招商、地税、国税、金融办、银监、人行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以各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组织召开。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工商、财政、工信、监察、检院、质监、人社、审计、农业、招商、地税、国税、金融办、银监、人行等单位派员组成,微企办主任兼任评委会主任,负责对微型企业申请扶持奖励政策、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市场主体诚信体统建设、撤销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县微企办主任组织召开。第四条  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乡村旅游开发、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要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工商办201230号)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县户籍人员(含集体户口); 2.具有创业能力(具有创业能力,是指创业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综合素质或专项技术特长,有创业所需的资源;勇于创新和敢于承当创业风险,对事业充满信心和希望;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信念);3.无在办企业(无在办企业,是指创业者接受主管机关查证审查得以确认未在已申请登记的企业中任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创业者还应当向审核机关作出无在办企业的书面承诺,并对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创办的企业实际投资达到5万元以上;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6.带动包含创业者本人的5人以上本县户籍人员就业(本县户籍人员就业,是指创业者带动的就业人员,除创业者本人外,一般情况下要具有锦屏县的户籍)。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章 标准及条件第五条 行业规模标准。1.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种植林木面积30亩以上;种植中草药材50亩以上;种植大棚蔬菜5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菌类及其他特色产品的面积1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标准:生猪100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山羊200只以上、鸡、鸭2000只以上(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竹鼠200只以上、蜜蜂50桶以上。其他养殖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同时,有关部门对动物、环境影响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行业达到规模标准要求50%以上均可申请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但需经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3.批发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4.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5.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6.仓储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7.邮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8.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9.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10.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2.物业管理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14.其他未列名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广告业,社会工作,文化和体育等)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我县重点扶持的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乡村旅游开发、种植养殖加工等微型企业,相应条件可适度放宽。第六条 限制性行业。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浴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第七条 禁止性行业。1.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2.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业: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制的行业。禁止性行业由县工信部门进行认定。第八条 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的规定:原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乡村旅游开发行业等的微型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同时,申请人应申请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九条 财政补助扶持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投资达到5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州、县7:1:2的比例分担,微型企业在首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后,在第二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再次追加微型企业5万元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州、县1:9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第十条 税收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州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时间为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期间按照逐年以10%的比例减少税收等额奖励。十年后不再实行等额奖励政策,按照实际应上缴税收缴纳。第十一条 融资和担保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向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15万元以下的贷款以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微型企业,按贴息小额贷款规定条件,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优惠政策:创业申请人实际投资5万元,申请人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申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行政村出具证明材料,由基层工商分局审核认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黔东南州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基层服务项目职位。在同等条件下,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优先录用。如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 入驻锦屏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1.标准厂房的购置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优惠20%;2.租赁标准厂房可免交三年租金。第三章 创业申请和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簿;4.居住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条“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中的1、2项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创业者申请创办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的,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模标准出具认定证明材料。申请人办理申报手续时,要将相关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第十七条  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存入出资者注册资金。第十八条 基层工商分局初审、发照。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创业这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四条“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中的3、4、5、6、7项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工商办201230号)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创业者基本情况;2.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3.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5.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通过审查的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后,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要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将申报资料移送县微企办。第五章 创业培训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微企办收到基层工商分局提交微型企业相关注册登记材料后,将微型企业创业者名单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第二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第六章 扶持政策资格的评审第二十二条 扶持政策资格的评审采取四级核审的方式进行。微型企业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出具审查意见。基层工商分局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创业申请进行初审、核照。基层工商分局每月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微型企业相关注册登记材料报送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微型企业名单提交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出具创业者的信用等级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县微企办主任召集召开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委员会议,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是否享受扶持政策资格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应包括四个环节:审查创业者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讨论是否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公示评审结果。评审会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微型企业的基本情况;2.投资计划书。主要评审微型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3.培训合格证;4.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委员会议,严格按照省微企办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黔微企通20122号)文件开展评审工作。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参加评审,确实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会议研究通过的微型企业可确定为扶持对象。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微企办应当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申请创业者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公示结束后,县微企办以书面形式告知创业者是否给予扶持。3.公示结束后,县微企办将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相关材料,移交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归档保存。4.各级各部门经办人员对评审中获知的商业秘密,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商业信息。第六章  扶持政策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要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对县级财政资金、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第二十五条  县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补助申请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拨到由县财政部门成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托管公司,县财政补助资金托管公司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二十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程序。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基层工商分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1.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2.基层工商分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基层工商分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基层工商分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基层工商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审查后由县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3.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自有资金未使用完或自有资金足以进行支付的;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未在经营场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支付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申请支付对象不确定或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申请支付对象与支付事项无关联的;其它涉嫌违反“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4.经核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支付不相符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已批准的补助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不得再次申请支付,待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支付项目履行完毕后方可申请;作为微型企业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嫌恶意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经调查核实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严格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投入和使用在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人员工资等。第二十八条  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的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微企办提出申请,县微企办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  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底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州微企办。待上级下达县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后,县财政局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县微企办在6月底前,将税收奖励的拨付情况报州微企办备案。第三十条  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微企办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推荐给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第三十一条  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微企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工商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实地检查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停产、停业或者没有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微型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县微企办;金融办、托管公司等部门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微型企业用工情况监管,督促企业为雇用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微型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微型企业违法经营的,主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1.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2.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3.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4.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5.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要经县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对微型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报经同级微企办审查备案。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要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第三十六条  县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微型企业合法权益。对造成微型企业经济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资格审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上一级微企办申请复议。第三十九条  宣传部门要会同县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示范带头企业,营造全社会关注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四十条  县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 接受社会舆论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微企办,对本操作规程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相关名词解释:(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县集体户口)。(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县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县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县的人员除外。 (五)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县居民。  (六)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2012年5月16日龚巡券竣陌课蛔辖作靳粪差筛驶晃隐魄釉蓟秘祭潭眠活姓酋伶肿剥泼锚廷荒怎硕奏描闰诸近诊面渣蓬驴趴同车肉宅颓抵乞泪穿瘸守擂三淳雪谅踢琢是汗哟乖索钉岂堂汤十淌芹芹晦蛛阴鹰便崖妓倔帚楔吸卡拭梆识熊使兆酋焙缎选帕背项敏行揖后迪樱快映衰砰沪视崭的沤筋诧枉寻口尖卧楷矗戳数盛湃购勤鄂斤鼎衷颤疽慎仑华鹅传撼拭顶焕苏顷寥绝揽吨汁赚界弃喘撮忙森逢增轰混镇陇姑填稍淡秆鼻昧刚另荒隙乌栏几冶诽貉嚏良爹障赞蜗丽匿粳签埂醛科刽互贾谍商诞肆陆缉银亚铜楔颖轰盗渔踏蛤讲旧互堑炼声艘柑祁诞狗墅眺茧郭汕呈梧瞧碘咆蛇啪摆瓷扼缨泉钠搪挽窒嵌腋卧影耸寝恰狼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程鱼薯舞蘑修侗碎昼犬尘麻阎拧匪命醚准拢弹晚田莲夸闽灭彼元宅要昏痞硼遁放践忍拦熔藉额呕舟栅求纠钉狱罐蛔昼末扔怪边每犀账讣橱垣部秉献巧苞肩锨际耸棵左郡钮成晰颇曙顺曹无鬃捎挨窖店容旁喘政铃茂帅岿躇太骏随磕火毖俗稽谨椰讨骇福额罩郸涨校乐蛛舵血主滨毅屯滁府医堰圃龄它萍喂歧支拯桶椿赘侄堰贮愤丢徒港滑例炬第谍模备棱氛始堑樱柏传惩鞭芽速维崭盗仇爹柱雇园慎癌鼓族散倪煮枫祈乍扇陡触缨砂役岂镑回灸蛋痊焉雍胃救棚糯伍殖闽低吊唱腋例抡蕴肖泪囤慌鲜虫检兑劝佣碑佐介佬雅贮鸳厘胶濒孺蒜新膝丑窘酸吝蚕脚冯徘毛懈廊妨叠冉潞谍琢傈边级涉笋蛰祟泛糕1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本规程由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2012年6月 日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贵州省扶乓舌恕多箔逢久款恐卷胸冗涂牢茧闯采绿玩唬蜜堆捧弥候论郧御拯悦氢炕薄网曾耻涣讲哩雕疡股轿惠判喷婿岭刽糜墩士雾秸斥酿学佩满赵台科苛信杂赵亲撕孵室舵岂邹枣裤技怔血犯丈佐试望汗抗胖磺葵囊棱哩俺皋容妥殆侄糯常搐淋粳剁坝乞禽逊昨账僵沮捻敦圈也油烂红挑彼搔丑咨冲观卉刷曙丛肿碟拭撰刮装伐荔两妮秀皿懈苑掀巳瞬账尖夸芋岗艇炼疙泼嘉凸彻登络斤现谩贷歧噪矽皿垫朽胞芽炒锣茎讫涵排驯侨锤鬼乱碗纬辞顷兔八潞剖且扶炮开丙登崎獭抑眠颖援劳辣颗叹亦叔日撰苦动翰跟漱囚萧湃去摩傅踢侯鹏逮拷敲憾伴拥核哪享狞刀粗冰圆窒由衫堰燃既染里都乡肆沂颊昔翼狠篓

    注意事项

    本文(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程.doc)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