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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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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法》课件.ppt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目标】1.掌握银行支付结算方式;2.掌握结算纪律,单位和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责任;3.通晓银行各种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票面记载事项、结算程序和使用要求。,【引例】,2006年3月7日,万利家电商场同甲公司签订一份微波炉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甲公司在10 日内向万利家电商场提供微波炉100台,共计货款 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甲公司将100台微波炉交付万利家电商场,万利家电商场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万利家电商场将该本票交付甲公司。后来,甲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2006年9月4日,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甲公司进行追索。问题:(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3)乙公司能否对甲公司进行追索?,【引例解析】,首先,该本票为无效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其次,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再次,乙公司不能对甲公司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乙丧失了对甲公司的追索权。,7.1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的概念及特征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使用的工具: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2卡 票据(支票,本票,汇票)3票 结算凭证(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4凭证,借记卡和信用卡有什么区别?借记卡:是必须存款后再使用的,但存款有活期利息。信用卡:可以先花钱再还钱,当然也可以先存款再使用,但存款无任何利息并且取出存款还要手续费。二个使用步骤刚好相反。但结果一样,最终花的总归是你的钱。,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节、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节、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证由央行统一制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3.票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例1:“¥809050.50”,规范的大写金额是()A、人民币捌拾万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B、人民币捌拾万玖仟零伍拾元伍角整 C、人民币捌拾万零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D、人民币捌拾万九仟伍拾元零伍角正答案】B,例2:中间有零“¥1803.59”:人民币壹仟捌佰零叁元伍角玖分例3:连续零“¥5002.14”:人民币伍仟零贰元壹角肆分例4:角位零,分位非零“¥25684.08”: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捌拾肆元零捌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标“”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月份是1、2、10的前应加“零”日期是1到9日、10日、20日、30日的,前应加“零”若日期是11到19日的,前应加“壹”,能插入汉字并能成为合法日期的为错 2月18日 10月12日,举例总结,零贰月壹拾捌日,零壹拾月壹拾贰日,7.2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按用途不同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一个单位只能一个“基本”2)自主选择银行:双向自主选择 3)账户信息保密:除另有规定,不代办查询等 4)守法原则:不得利用账户进行违法活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三类业务:开立 变更 撤销,(一)开立1.地域:一般 本地:注册地或住所地 允许 异地:跨省、市、县2.名称:1)单位:证明文件的“单位名称”全称2)个体工商户:A.有字号:营业执照的“字号”B.无字号:个体户 字样 执照的经营者姓名3)自然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全称,办理程序1-2,3.核准/备案 基本、临时、预算专用:人行核准制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2)一般、其他专用 个人:备案制,单位,开户行,人行当地分支行,单位或个人,开户行,人行当地分支行,基本账户开户行,【例题单选题】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需要实行核准制的是()。A.基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C.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D.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答案D,办理程序1-3,4.存档:开户行应建立存款人档案,包括:预留存款人的“签章式样”;“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单位付款:开立单位账户的,自开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技巧】“三日”的记法:就“一般”、“其他专用”而言,书面通知了“基本”后,方可付款,办理程序2,(二)变更 1.变更的情况(多选题):存款人的姓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住址 其他资料【注意】“开户行变更”应办理的手续:撤销开立;而不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的期限,办理程序3-1,(三)撤销 1、撤销的情况:一类:主体资格终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类:迁址变更开户行 其他原因,办理程序3-2,2、撤销的期限 1)撤销各类存款账户的期限 资格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期限,超期未撤销:银行有权停止账户对外支付,办理程序3-3,3、撤销注意事项:1)注册验资的“临时”:未获工商核准 验资期满后 应申请撤销 2)存款人仍欠开户行债务:不得撤销 3)存款人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交回开户登记证 4)撤销单位账户:应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上注明日期,并签章,并两日内向人行报告 5)单位账户,一年无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通知三十日内办理撤销,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一)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使用范围:几乎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三)开户要求:1、存款人的资格:独立核算组织 2、证明文件 即: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 一般存款账户(一)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需要的资金收付。可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开户要求:1、存款人的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没有数量的限制)2、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例题单选题】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应开立()。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案B,【例题多选题】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非法人企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异地常设机构.民办非企业组织答案ABCD,【例题多选题】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办理存款人的()。A.借款归还B.党、团、工会经费等的现金支取C.借款转存D.现金支取答案AC,【例题单选题】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数量()。A.只能开立一个B.不能超过二个C.不能超过三个D.没有限制答案D,其他存款账户,1专用专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专用专款账户(一)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使用范围:专用资金收、付、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着重注意与一般单位相关的四项。,2临时存款账户(一)概念: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三)开户要求,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收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三)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四)开户要求,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开户要求,对比表,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2.票据的特征3.票据的分类4.票据的功能5.票据行为6.票据签章7.票据记载事项8.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9.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2、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3、票据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二)票据的功能(五大功能)1.支付:代替现金 2.汇兑:异地使用 3.信用:未来付款 4.结算:抵销债务 5.融资:将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换取现金 1)贴 现:持 票 人 银行(贴现银行)2)转贴现:贴现银行 其他银行(同业)3)再贴现:贴现银行 中央银行(上级银行),票 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转让,承兑人,被背书人,背书人,保证人,基本当事人(做成时已存在),非基本当事人(交付后加入),(三)票据的当事人,(四)票据权利与责任,请求权 1、票据权利 追索权 付款义务2、票据的责任 清偿义务,权责1-1,1.票据权利: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类别:第一顺序权;又称 主要票据权利【理解】持票人应当首先使用付款请求权,只在付款请求无法实现时才“追索”,要求“偿还”注意“付款”与“偿还”的不同2)追索权:到期后,付款请求遭拒绝;拒绝付款、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责令停业 类别:第二顺序权利,又称 偿还请求权利 追索的对象前手 例如:经背书转让,A出票,B背书,C被背书 则:C可向B行使“追索权”B向C支付后,可向A行使“追索权”,权责2,2.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包括:付款义务、偿还义务(前手代付义务)1)付款义务(一般情况):本票 出票人(出票银行)、汇票 承兑人(汇票主要债务人)、支票 付款人(存款人的开户行);2)偿还义务(特殊情况):背书转让 背书人(前手)有保证人 保证人(连带责任),行为签章,(五)票据行为 1.概念: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或票据责任)关系的法律行为。2.包括(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六)票据签章,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三种)。因票据的行为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出票:出票人签章 2、背书:背书人签章 3、承兑:承兑人签章 4、保证:保证人签章注意: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合规的签章不影响有效签章效力。,记载事项,(七)票据记载事项 包括:绝对、相对、任意,三种 1.绝对事项:必须记载;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例:表明票据种类如“XX汇票”等字样 2.相对事项:应该记载;不记载不失效,适用其他规定 例:汇票上无“付款日期”,适用“见票即付”3.任意事项:不强制记载;不记载不失效;有记载则生效 例:汇票上“不得转让”的字样,(八)票据丧失的补救,1.票据丧失的情形:灭失、遗失、被盗 2.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 A.范围:所有票据,除了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B.性质:是暂时的预防措施;而不是必经措施【理解】可以不经“挂失”,直接“公示”或“诉讼”。“挂失”不是最终的解决措施,票据丧失的最终解决要通过“公示”或“诉讼”解决。2)公示催告:请求法院公告通知,限期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未申报则失效。何时申请公示?有办挂失:挂失止付后,三日内 未办挂失:票据丧失后(无时间限制)3)普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兑人或出票人付款,银行汇票与支票,1.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的概念(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3)银行汇票结算的记载事项(4)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都可以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都可;同城、异地、统一票据交换区都可;转账、现金(需注明“现金”字样)都可,(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注意】实际结算金额 和 汇票金额 的关系 A.有汇额有实额,以实额为汇额 B.有汇额无实额,以汇额为实额 C.实额大于汇额,以汇额为实额(注意:“实额”无效,但汇票仍有效!)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区别:付款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出票人签章,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适用“见票即付 2)付 款 地:适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3)出 票 地:适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3、非法定记载事项:原因或用途、合同号(四)提示付款期限1个月,银汇5,(五)办理和使用的要求 1.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特点:可以转账,也可提取现金【附注】未注明“现金”字样的,即为“转账”单位的银行汇票,只能转账不得提现。要求: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附注】其中有一方为单位,不得办理现金票 2.实际结算金额:A.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据无效;但可以不写 B.未填写“实额”或“实额”大于“汇额”:票据仍有效(用“汇额”),但不得背书转让,百货公司,铜管厂,电冰箱厂,银行,银行,4、背书转让,3持票采购,1、申 请,2、出票,5、提示付款,6、入账,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7、银行之间结算资金,8、余款 退回,2.支票(1)支票的概念(2)支票的适用范围(3)支票的分类(4)支票的记载事项(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6)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规定,(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划线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只能转账,不可支现,未划线的可转账可付现)(二)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三)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对比银行汇票】少了一项“收款人”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2、相对记载事项:【对比银行汇票】少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五)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重点掌握罚则 1.情况: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 或 密码错误 2.罚则:1)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汇票与支票的比较,银行本票与商业汇票,(一)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的概念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2、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3、银行本票特点及使用规定1)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3)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6)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7)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8)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9)银行本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4、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二)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的概念(2)商业汇票的分类(3)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2、商业汇票的分类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3、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缺少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7.4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信用证与信用卡,(一).汇兑(1)汇兑的概念(2)汇兑的适用范围(3)汇兑绝对记载事项(4)汇兑使用的注意事项,1)汇兑的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2)汇兑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3)汇兑绝对记载事项(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汇款人名称;(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八)委托日期;(九)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的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信用证与信用卡 1.信用证 2.信用卡,票据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一览表,7.5结算纪律与责任,结算纪律是指银行和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守的纪律。是我国财经纪律的重要内容。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1)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3)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支付结算责任,1.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2.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1)工作差错责任。(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引例解析】,首先,该本票为无效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其次,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再次,乙公司不能对甲公司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乙丧失了对甲公司的追索权。,某食品公司2006年发生以下事项(1)3月,公司财会科长张某脱产学习12个月。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张某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决定由会计王某主持财会科工作。随后在出纳赵某的配合下,张某与王某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2)6月,某供货商多次到公司催要货款。合同约定交货时付款。货物早已验收入库,但货款一直未付。为了解决当时困境,王某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遂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赔偿。(3)9月,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原料验收入库后并已支付货款。在审核对方开具的发票、单据时,发现发票金额填写有误,遂与开具单位联系。开具单位在原有误金额处进行更改后,加盖了单位印章。王某据此入账。(4)11月,公司收到铺面租金收入6万元,王某根据公司经理的意见,让出纳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5)12月,公司财会科搬入新办公室,王某要求财会科人员清理会计档案,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在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与王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供货商要求该公司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应如何处理?(3)王某根据金额更改的发票入账是否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应如何处理?(4)将租金收入6万元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属于什么行为?(5)财会科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销毁会计档案是如何规定的?,解析:(1)不符合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符合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3)不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只能重开,不得更正(4)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5)不符合规定。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学习指导】,1学习重点与难点(1)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及开立程序、各种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正确填写及各种票据和非票据的记载事项;(4)各种结算方式相关的法律责任。,2学习建议学习本章时应注意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熟悉银行结算纪律,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以及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同时尽可能通过相关的案例来分析结算方式的使用和由此而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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