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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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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明》PPT课件.ppt

    民事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1.民事诉讼证明以当事人和法官为主体2.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具有限制性3.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4.民事诉讼证明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证明与释明,证明,是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就其主张的事实,产生强固的心证,相信其确实如此释明,是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其大概如此,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证明的标的,指的是民事诉讼中凡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上的事实 引起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主要包括:(1)产生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2)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3)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4)排除权力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析:1.主要事实: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2.间接事实: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3.辅助事实: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四)特别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如证据规定第75条之规定。(四)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的主文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诉讼上承认的事实。,第二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在诉讼终结时,法院穷尽所有的证据调查方法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法院应当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或者不利裁判后果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产生的两个前提:1.案件中出现待证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的情况 2.法官不得拒绝裁判,2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 证明责任具体包括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两层含义:其一,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特征:1.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2.证明责任的对象仅限于主要事实3.证明责任是法院的裁判规范,而非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范,证明责任的内涵:(1)提出事实主张(2)提出证据(3)运用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4)不利后果承担,二、证明责任的作用(一)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二)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进攻和防御提供依据。(三)为确定本证和反证提供依据。,当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可决定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即本证方)继续举证,只有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才能免去进一步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即反证方),只要其提供的反证动摇了本证的证明力即可。,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1.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2.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证明责任倒置实质是免除了主张方对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由主张方的相对方从反方向证明此要件事实不存在。如果主张方的相对方不能以相反的证据推定此免证事实,法官就要推定此免证事实存在从而适用以此免证事实为前提条件的法规范。,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第二,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第三,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对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倒置:A.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B.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过错责任原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C.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一般侵权)。“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D.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的倒置。,E.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关于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定,体现了对于侵权责任里“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属于对相对方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F.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属于对相对方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G.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推定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1)法律推定 即根据法律规定以某一基础事实的存在为前提,从而认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如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规定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系基础事实,“该证据的内容”属于推定事实。,法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的证明责任。其二,加重了主张推定事实的相对方的证明责任。,(2)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某一已知的事实,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推出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3.法官裁量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第三节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尺度、证明额度、证明强度或者证明度,是指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法定程度:(1)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为说服裁判者相信其主张而必须达到的最低证明程度。(2)从审判法官角度观察,是指对于被证明的事实在法官内心形成的“心证”程度。,所谓最低证明程度是指当事人的证明只有达到了该程度之后,裁判者对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才会形成心证,才会认定其主张。如果当事人的证明超过该程度,因其对该当事人有利无害,故也无需禁止,即所谓可以过之,但不可不及。证明标准既是裁判者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标准,也是当事人判断应当将诉讼证明进行到什么程度的标准。证明标准具有一般性、抽象性、法定性特点。,(二)证明标准的作用1.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能保证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真正衡量待证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证明或者还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2.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能真正预测自己胜诉的机率,才能确定自己所举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卸除。,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一)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各要件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结论。,(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是指案件事实是经过法律程序重塑的事实,凡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就应当加以认定。,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里的“明显大于”即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又称为高盖然性、大盖然性、如此高的盖然性,以至于理性的人都不怀疑、安全的盖然性、有说服力的盖然性、生活需要的确信度、对真相的心证等,它是指一项事实主张具备非常可能的盖然性,一个理性的人不再怀疑或者看起来其他的可能性都被排除了,这种情况足够形成法官的心证。,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心证是法官有限制的主观上的“视为真相”,是思想、自然和经验的耦合。,证明过程一、证据的提供(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方式 1.实际提交证据;2.提供证据来源和线索(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民诉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15条:民诉法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正义无关的程序事项。”证据规定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19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二、举证时限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提出证据的,将承担证据失权(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不利后果。,作用:1.能够更有利于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便于集中审理,防止诉讼拖延。,(1)举证期限确定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确定,但需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起算点是从当事人收到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以证据交换日来确定举证期限。在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情况下,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2)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其它法律后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3)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4)举证期限适用的例外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三、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彼此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行为:1.整理明确争点;2.整理证据;3.促进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一)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二)证据交换的时间(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证据交换时间;(2)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进行证据交换,时间均应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之前。,(三)证据交换的对象 应当将与争议标的有关联的所有证据都纳入证据交换的范围,包括证明有关实体法事实的证据,证明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据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分析、思考、不属于事实范畴的具有智力成果性质的资料,如代理意见、辩论意见等不属于证据交换的对象。,(三)证据交换的实际操作 交换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即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可主持庭前的证据交换,他既可以是立案庭的法官,也可以是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法官助理(如具备助理审判员资格另当别论)和书记员不属于审判人员,因此不能主持交换证据。,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四、质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以确定是否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2.质证的意义(1)质证作为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之一,能够切实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2)质证能够帮助人民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二)质证的主体、客体、内容1.质证的主体: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2.质证的客体: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又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3质证的内容: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实际上,质证的内容就是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三)质证的程序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再由被告、第三人认可或者提出质询或抗辩,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意见;原告对于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可再予解释。2.被告出示的证据,先由被告作出说明,再由原告、第三人认可或提出质询,被告再回答疑问。3.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先由第三人说明,再由原告、被告认可或者提出质询,第三人回答疑问。,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完毕后,还必须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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