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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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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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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 83.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所需要资料 94.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95. 自开票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 96. 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其他要求10(三)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1. 基本规定122. 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123. 货运发票作废问题134. 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问题135. 货运发票发售14(四)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 15(五)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1. 基本规定162. 联运业务有关规定163. 扣除凭证有关规定184.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19(六)自开票纳税人的申报纳税 20(七)代开票纳税人的申报纳税 22(八)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24(九)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25(十)其他有关规定1. 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262.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有关问题263. 运输业务与代理业务界定274. 运输业务与租赁业务界定285.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296. 无船承运业务营业税307.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1二、相关资料及表格:附件1关于货运税控器具供应商名称及账号变更的通知附表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附表3-1自有货物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附表3-2承租、承包、被挂靠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附表3-3出租、出包、向外挂靠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附表3-4其他货运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附表4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附表5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有关涉税数据表附表6取消自开票纳税人审批表附表7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附表8自开票纳税人联运业务抵扣发票清单附件9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附件10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附件11 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附件12 货物运输业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有关政策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8日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二)特殊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摘自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三)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摘自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摘自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一)通用航空业务;(二)航空地面服务;(三)打捞;(四)理货;(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本文第一、二、七、八、九、十条已被国税发200662号、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二、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认定指标陆运企业认定指标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自有车辆:普通运输车辆30辆以上,总吨位200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20辆以上,总吨位400吨以上特种运输车辆10辆以上,总吨位200吨以上年运输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交通运输业各种税款:100万元以上海运企业认定指标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备有运输船只,总吨位10000吨以上年运输收入:1亿元以上年缴纳交通运输业各种税款:300万元以上市局税政二处2008年6月30日(一)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几项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8日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12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8日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规定,今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一律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其认定办法和程序仍应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执行。摘自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6月13日甬地税二200713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三)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所需要资料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单位申请报告;(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注:见附表2);(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注:见附表3四张表格、附表12)。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四)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注:见附表2)及认定所需资料。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六条(五)地方税务局应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的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年审的程序(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见附表3四张表格、附表4和附表5,并按年审内容做出书面报告),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二)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局。年审不合格的处理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凡被取消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3日国税发2004135号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六)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其他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尤其应审核其自有运输工具的情况,对实际总载重能力明显偏低的,一般不得予以认定。对新办的货运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执行1年的纳税辅导期。新办货运企业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向其主管的县(市)、区级地税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情况特殊,需在辅导期内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须呈报市局审批。新办货运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其所需货运发票,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并按代开票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对情况异常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摘自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2月27日甬地税二200820号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及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权限: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直属分局权限:1、由当地政府引进的新办货运企业;2、按照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求分离新设的货运企业;3、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要求,进入第四方物流平台的新办物流企业。市局权限:除以上几类情况外的所有新办未超过1年的货运企业,具体按甬地税二20082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应按月将新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市局备案。摘自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26日甬地税二2009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第一条对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税务机关除审核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的运输能力,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要结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18日国税函2007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运企业一律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除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的六种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通过年审:(1)税负率明显偏低,又无正常理由的;(2)运输工具数量虽达到标准,但自营运输能力明显不足的;(3)运输工具以承包、承租、挂靠为主(除特种运输外),且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4)用于抵减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货运发票经查存在问题,或抵扣量明显偏大又无正常理由的。摘自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2月27日甬地税二200820号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及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三、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一)基本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5月16日国税发200667号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八、十条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二)非货物运输劳务;(三)由其他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5月16日国税发200667号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 (一)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机关的认证工作量并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3月12日国税函2007315号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8月26日国税发2007101号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1) 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 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 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8月26日国税发2007101号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四)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附件9)。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0)。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8月26日国税发2007101号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五)关于货运发票发售问题自开票纳税人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旧售新”,以及先缴税后购票的要求发售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18日国税函2007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货运发票发售应按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车(船)数量、运行能力,用票量,严格实行限量、限额的“双限管理制度”。一是实行按次限量发售发票,以控制其不正常的用票量;二是实行单票开票额的限额管理,在税控系统中设定最高开票额,以控制其不正常的开票额,并根据企业的申请与运行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与控制。(注:见附表12)摘自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26日甬地税二2009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四、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等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即地方税务局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注:见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3日国税发2004135号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第1.2.2条办理运输业务代开票业务时应重点审核代开票纳税人的运营能力和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并须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代开票时必须遵循“先税后票”的原则,并注意加强对其运输能力与代开票金额的比对。摘自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6月13日甬地税二200713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五、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摘自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此条款的规定是指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的计税营业额,并不是特指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应该包含两种情况,承揽者自己参与运输或者不参与运输,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但是自己不参与运输应该作为货代业按照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摘自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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