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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邬燕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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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邬燕云).ppt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邬燕云电话:010-64463317,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 基本出发点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行政主导的思想 最大限度地与司法机关相结合汲取教训提高效率的思想 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重典治乱追究责任的思想 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二、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国务院同志反复强调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分级负责。另外,在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作用的同时,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调查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注意本条例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三、确立了四项基本法律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适用范围,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的事故。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电、地震、台风、海啸、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预防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事故。2、矿山存在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认定?,1、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事故认定程序?,1、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初步确认,报国务院确认。3、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地规定执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指:特种设备、铁路、水上交通、海上交通、消防、煤矿、道路交通,五、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较大涉险事故(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六、事故报告,事故单位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特别规定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部门逐级上报的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政府部门报告的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规定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快报的内容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报告补报的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续报的规定 事故具体情况暂明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事故报告及特别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举报事故的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举报事故的查处(续)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查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查证结果的处理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信息互通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事故日常统计报告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的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后政府的要求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信息处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到事故现场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收集和处置事故信息:(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事故现场的规定(续)(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处置的跟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信息的发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涉嫌犯罪的规定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七、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方式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的结束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方式,(一)事故抢救组,或抢险指挥部,(三)技术组,必要时成立专家组,聘请专家,(二)综合组,(四)管理组,(五)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取证,一、现场处理,1)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和扩大2)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者确需移动物体时,应当做好现场标志,二、物证搜集,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1)所有物证上应当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2)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对健康有害物品,应采取防护措施。,事故调查取证,三、事故事实材料搜集,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等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调查取证,三、事故事实材料搜集,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实验和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和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通风、工作面环境、有害物质等5)有关能力、定员、工作强度及证照等执行情况,事故调查取证,三、事故事实材料搜集,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6)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7)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8)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四、证人材料搜集,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证人要与有关工作相关。要收集有关证人的检查纪录。,事故调查取证,五、现场摄影及绘图,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地面和建筑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3)事故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5)必要时,绘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行为,(1)技术和设计的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事故报告的内容,(一)背景信息,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涉及的人员及其他情况4)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5)操作人员及证人6)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二)事故描述,1)事故发生的顺序2)破坏程度3)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的类型5)事故的性质6)承载物或能量,事故报告的内容,(三)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事故教训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六)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事故报告的格式,一、基本概况(包括前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企业情况,事故单位概况,持证情况,调查组的组成情况等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波及其他单位情况,抢险及善后简要经过等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直接造成事故的原因(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包括管理、技术、设备、设施、证照、监督检查等(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事故报告的格式(续),三、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一)免予追究人员(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指监察机关已采取的人员(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包括公安机关立案的人员(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建议,可以单独列出,也可以并入第三部分五、防范措施和建议六、附件: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及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事故报告的性质,事故调查报告是由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须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复。因此,事故调查报告不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和执行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是有关机关处理问题的前置意见。,八、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的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作出决定(2)委托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委托授权的部门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复决定(3)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复决定。(3)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下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任追究方式,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对企业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7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有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强制职工冒险作业罪等,侵权及经济损失赔偿,决定或者批复的内容,一、事故概况、抢救简要经过,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开展工作简况。二、批复需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三、决定或者批复内容(1)明确调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2)明确事故性质,简单描述事故原因(3)同意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或提出与调查报告不同的意见(4)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按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备案。四、同意事故防范措施,或提出不同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防范措施五、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的追究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措施的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注意: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不是整个事故调查报告。,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之界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按上述规定,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是事故当事方,还是安全监管人员,都可以要求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否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问题,这注意以下几点:由谁公开 向谁公开 公开什么 1、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事故处理情况 2、视事故情况、保安规定,主动公开部分事故调查报告 3、对于申请,已经定密的不公开,未定密的,视情况决定不否公开,注意及时向上级请示。,九、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事故发生单位的界定 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的界定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界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迟报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漏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谎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瞒报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界定,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有关证照的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中介机构的责任1、为发生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不落实批复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的责任1、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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