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ppt
,植物新品种保护,绪论,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共有二种形式: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绪论,1、专利保护 植物品种专利首先由美国于1930年正式立法确定,其法律文件叫“植物专利条例”(Plant Patent Act),后来植物专利被引进古巴(1937年),南非(1952年),韩国(1979年)。实际上只有美国才真正授予了植物专利。,绪论,2、植物新品种保护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绪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品种权。,第一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第二节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就专利制度而言,其起源较早。一般认为,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专利是在意大利授予的。1421年意大利城市国家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勃罗纳莱什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船授予了三年的垄断权。,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制度特点的专利法。但当时的专利法只是针对工业发明创造活动,与农业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无关。,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1833年9月3日,罗马教皇发布了在技术和农业领域给予所有权的宣言。从该宣言可以推断,发现天然产品或引入农业新植物的人可被授予排他的知识产权。罗马教皇的这个法令虽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但仍被普谊认为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在19世纪,西方农业出现鼎盛时期。随着农机制造业、化肥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从而使农业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时的孟德尔遗传规律的发现和运用亦引起植物育种的革命和发展,那时的惊人变化之一是农业越来越依赖于特殊的能胜任的专业化的农民供应其种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这与美国著名育种家Luther Burbank的直接贡献有关。他在美国被爱称为园艺里的爱迪生。但他却无爱迪生的商业头脑。他卖品种通常收入甚微。在1880年左右他的著名的勃邦克土豆品种只要价125美元。同样,1914年他的著名的“金味美”苹果被一个农民卖给斯达克苗圃,售价51,000美元。,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19世纪末,在美国就动植物品种及其产品是否给予专利保护,展开了一场争论,勃邦克全力支持技术发明者与文学作者的平等权利,他向众议院提交的辩词有一段是这样写的;“一个人可以对其老鼠夹拥有专利权或对其平庸作品拥有版权,然而,如果一个人为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水果,而该水果为人类的丰收每年增加数以百万计的价值,如果他在姓名和成果上得以回报,他将十分幸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1930年5月23日,美国的植物专利法终于出台,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局于1931年8月18日授予了第一个植物专利,该专利名称叫“攀缘或拉蔓玫瑰”。,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从20世纪的20年代至50年代,除美国之外的其它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捷克斯洛伐克等都在探索用工业专利和其他方式来保护育种者的权利,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什么是UPOV?UPOV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简称,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首字母缩略词“UPOV”是由该组织的发育名称派生出来的。UPOV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建立的。UPOV公约于1961年11月由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到20世纪50年代中叶,西方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展较为缓慢。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物品种保护只有西欧的联邦德国与荷兰,正是这两个国家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西班牙曾以实用新型专利形式来保护玫瑰品种,其他国家则由于专利局、法学界及案例法对专利的解释使得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通路被关闭。,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1952年维也纳会议和1954年布鲁塞尔会议均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平等对待农业、林业等领城的发明创造,像保护工业发明那样给植物新品种以法律保护。国际商会(ICC)也要求其成员国像保护工业发明一样,立法保护植物王国的发明创造,并将该意见提交1958年里斯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修订外交大会进行讨论。,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1957年2月2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12个国家和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联合国粮农组织(FAD)、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FCE),参加了1957年5月7-11日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丹麦、挪威、瑞士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西班牙则派驻法农业参赞参加,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派代表团出席会议。英国政府未能出席会议,但全部采纳了会议决议,并积极参与了以后的工作。本次大会形成了决议,并规定了下次外文大会需要进一步准备的工作。,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1957年1961年期间,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公约)草案。1961年7月,法国外交部邀请第一次参加外交大会的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欧共体(EEC)以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协会、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品种育种者联合会(CIOPOFRA)、国际种子贸易联盟等参加了第二次外交大会。,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第二次外交大会于1961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巴黎举行。会议讨论了许多重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专利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系,公约与巴黎公约的关系。,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一、UPOV的建立 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全权代表签署了公约。之后,丹麦、瑞士、英国于1962年11月也签署了公约。但按照外交大会决议,UPOV公约的生效需由3个国家批准才行。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第一个批准公约的国家是英国(1965),第二个国家是荷兰(1967),第三个国家是联邦德国(1968)。公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二、UPOV的职责及机构设置UPOV作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主要是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订基本的法律和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二、UPOV的职责及机构设置1顾问委员会2行政管理和法律委员会3技术委员会,包括以下技术工作组:(1)大田农作物技术工作组(2)蔬菜作物技术工作组(3)果树作物技术工作组(4)观赏植物和树木技术工作组(5)自动化和计算机程序技术工作组(6)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技术工作组,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三、UPOV的发展UPOV公约于1968年生效后,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三次修订。到1981年其成员国只有15个,到1991年,其成员国也只有22个。到1999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44个。到2007年1月,UPOV共有63个成员国。,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三、UPOV的发展UPOV1978年文本公约和1991年文本公约的主要区别是:(1)1978年的公约规定,成员国在加入UPOV后的8年内,其保护的属或种至少要达到24个;而1991年的公约则要求其成员国在510年内,把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植物属或种;,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三、UPOV的发展UPOV1978年文本公约和1991年文本公约的主要区别是:(2)1978年的公约将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商业生产和销售范围内;而1991年的公约则把品种权人的权利扩大到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授权品种的进出口以及授权品种的派生品种方面;,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三、UPOV的发展UPOV1978年文本公约和1991年文本公约的主要区别是:(3)1978年的公约规定,一般品种的保护期限为15年,林木、果树等木本植物为18年;而1991年的公约则把期限分别延长至20年和25年;,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与发展,三、UPOV的发展我国已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符合1978年UPOV公约的基本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8月作出了我国政府加入UPOV公约的决定。1999年3月23日,由科学技术、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UPOV递交了我国申请加入公约的加入书。1999年4月23日,我国成为第39个成员国。,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我国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但按照该法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其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这样就把农业领域发明创造活动最活跃、应用价值最大的动植物品种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1988年前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换,有关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问题探讨业已兴起。同时,我国为争取早日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农业领域的育种人员及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呼吁给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90年代初,中国专利局在确定专利法修改草案之前,反复与农业部进行协商,一致认为,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植物品种本身不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而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给予保护为宜。,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1989年以后,为研究了解世界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农业部科技司通过当时外交部外事司同UPOV取得了联系。1990年9月,UPOV邀请中国参加了在日本举行的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筹备会议。1993年,中国政府与UPOV合作,于1993年9月15日17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议。,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修订的专利法1993年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仍得不到专利保护。1993年4月,朱镕基副总理到湖南省视察,农业科技人员当面反映这个问题时,朱镕基副总理就对有关农作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品种保护立法调查研究。,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3年5月,中国专利局、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调研组,由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同志带队赴湖南省就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3年6月,朱镕基、宋健、陈俊生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研报告批示,同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立法保护。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于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7年3月20日,正是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发布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并于1999年4月23日开始接收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第二章 品种权概述,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 2-3 品种权的效力 2-4 品种权与专利 2-5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现有植物,一部分属于野生植物,是原始植物自身有机体在与环境长期的相互用下,通过遗传与变异进行自然进化、自然选择所形成的产物;另一部分则属于栽培品种(Cultivated Variety),是在自然选择的基础上,人工选择所形成的产物。,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各不相同。,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法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70年)对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无论其是培育产生的还是发现的,它们应当与已知的、相同的品种在某一重要的、精确的并且能够产生细微变化的特征方面存在差异,或者在数个能够组合成新的品种的特征方面存在差异;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物种;并且具有稳定性,即它们在每一个繁殖周期结束时都与其原始的轮廓相同。,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意大利保护植物新品种准则(1985年)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就其有性繁殖或无性繁育的特定方面来说,它必须是充分一致的;在其基本特征方面它必须是稳定的,即在反复繁殖或繁育后,以及当育种者已限定了繁殖或繁育周期时,在每一个周期终止后,它必须与说明书保持一致;不论该品种是来源于原始的、人工的或天然的,它必须在申请保护之时,以一个或多个重要特征显著区别于已公知存在的其它植物品种,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我国过去通常所说的植物新品种,一般将其定义为,是人类在一定的生态和经济条件下,根据人类的需要所选育的某种植物的某种群体,这种群体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生物学、形态学及经济性状上表现为相对一致性,而与同一植物的其他群体在特征、特性上有所区别,在相应地区和种植条件下可以种植或栽培,在产量、抗性、品质等方面都能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在植物分类学上属于一定的种及亚种。,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品种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与过去通常(主要是品种审定)的“植物新品种”相比较:第一、从范围来看。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品种权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第二、从判定特异性所选对比品种来看。审定所选的尽是当地主要推广品种;而品种保护所选的则是世界范围内至少是全国范围已知的品种。,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第三、从新品种构成要素来看。品种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还须具备新颖性,即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前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在市场上出售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而作为品种审定,对新颖性则不作要求。,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第四、从特异性的要求来看。品种审定突出产量,或者在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品种保护突出特征特性,要求新品种诸如植株高矮、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或者在品质、抗性上与已知品种比较达到显若差异即可,并不一定要求高于已知品种产量。,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第五、从使用价值来看。品种审定通过的新品种,一定可以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品种保护授权的新品种,有的能够通过品种审定在生产上推广应用,有的则因产量不高等原因可能通不过审定,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但作为科研育种则不失为好材料。,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一、品种权的概念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而展开的。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二、品种权的法律特点(一)无形性 首先决定品种权可以同时由多个主体占有和使用。其次,品种权的无形性还决定其价值是不固定的,不会像有形财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呈现贬值的趋势,而是随着对品种权的实施范围的推广,其价值往往会出现增长的趋势。,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二、品种权的法律特点(二)专有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简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二、品种权的法律特点(三)地域性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二、品种权的法律特点(四)时间性品种权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则该项品种权就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2-3 品种权的效力,首先,品种权的时间效力。我国将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3 品种权的效力,其次,品种权的空间效力。品种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地域范围如何界定,各国法律均有明文规定即品种权只限于授予国的本国境内。我国大陆境内取得的品种权,其品种权的效力还不能延伸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2-3 品种权的效力,第三,品种权对人的法律效力。这是指品种权对什么人生效。在我国取得的品种权,在我国大陆范围,并在有效期内,对任何人均有约束力。不论其什么国籍,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侵犯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2-4 品种权与专利,我国现在既有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方法进行保护,又有条例直接保护植物新品种,会不会存在着专利与品种权对同一植物保护即双重保护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存在双重保护的问题。,2-4 品种权与专利,第一,从法律本身来讲植物品种不能得到专利保护。专利法中虽有方法专利可以延伸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所以说植物品种是得不到专利保护的。这就相当于我们法律中常讲的。“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别,当特别法有专门之规定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4 品种权与专利,第二,植物新品种不是方法专利的直接产品。植物育种方法是“无形”的,如果申请人不将育种材料提供给对方,或者没有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其他人依据专利说明书上的方法也是培育不出新品种。,2-4 品种权与专利,第三,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育种方法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不一样的。育种方法专利所保护的是“无形”的方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所保护的是有形“植物”,不存在同一客体存在两种专有权。,2-5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共同点在于:(一)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二)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的,程序的启动都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三)两者都是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一定田间栽培试验。,2-5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不同点在于:(一)对象不同。(二)通过的条件不同。(三)证书性质不同。(四)审查层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