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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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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1、特种作业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2、国外(美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3、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煤矿企业发生2945起,死亡4746人,同比减少361起、1192人,分别下降10.9%和20.1%。(1)重大事故情况:煤矿企业发生237起,死亡1072人,同比增加29起、195人,分别上升13.9%和22.2%。(2)特大事故情况:煤矿企业 发生39起,死亡744人,同比减少19起、995人,分别下降32.8%和57.2%;(3)特别重大事故情况:煤矿企业发生6起,死亡233人,同比减少5起、728人,分别下降45.5%和75.8%;,2006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2007年是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年”和“攻坚年”。落实年:就是要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方针原则、政策措施。攻坚年:就是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4、神东分公司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奋斗目标: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消灭零敲碎打事故,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控制指标是:杜绝死亡事故,百万吨重伤率控制在0.1之内;百万吨轻伤率控制在0.3之内;公司质量标准化保持神华特级水平,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达到卓越绩效管理要求。,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的意义(1)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3)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二)安全生产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即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煤炭法第一章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四)煤矿安全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即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做到“三不”生产 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安全第一的重要性,2、预防为主,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往往是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1)冰山理论:一座雄伟的冰山,露在水面以上的只是其十分之一,有90%还看不见。这是冰山理论。,(2)海恩法则,在对多起航空事故的分析中,飞行员海恩先生发现每一次事故总有一些征兆表现出来,但是人们要么没有注意去发现,要么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后来人们把海恩先生的发现称为“海恩法则”。具体为每一起严重航空事故的背后,必然有近30次轻微事故和300多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多起事故隐患。要想消除这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多起事故隐患控制住。,(3)海因里奇法则,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奇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认为各类事故发生的因素存在着88:10:2的规律,即100起事故中,有88起纯属人为,有10起是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只有2起是所谓的“天灾”难以预防的,这就是国际有名的海因里奇法则。,以上三种理论,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警示,说明任何一起事故都是有原因的,并且是有征兆的;同时说明安全生产是可以控制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苗头,就成为下一次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一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问题就出在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的忽视上。,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实施综合治理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从实践中看,应做到以下3点: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装备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要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五是要加大煤矿安全检察力度。六是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七是要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八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新形势下的措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既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研究提出了安全生产政策治本、源头治本12个方面工作:1、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6、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7、加快立法工作,严格安全执法;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二节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本质与特征1.法律的定义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2、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既是由国家政权机关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点的基本观点,法律首先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但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人人必须遵守、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二、违法与犯罪,、违法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2、犯罪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三、煤矿安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舞弊不移交闲事刑事案件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刑法规定: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需要;二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立法的宗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3、安全生产法的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4、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5、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索赔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建议权(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熟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了解应急救援体系 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了解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责任;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处罚 1、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2、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2、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二)、处罚 1、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从业人员对违章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二)、处罚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处罚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处罚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八、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矿山安全法,1、立法的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安全法制。,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1)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2)强化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3)突出矿山企业及其主管人员的安全责任。,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3.1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1)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3)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3.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3.3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第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第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第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第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第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职代会的监督 职工的监督工会的监督,(3)安全培训 第一,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三,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第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第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第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3.4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1)矿山安全的监督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矿山安全的管理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3.5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296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该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立法的背景1)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2)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3)是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要求4)是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实现国际接轨的需要立法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该条例 共五章50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极其职责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2.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2.3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1)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5个)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6项)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危险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2.4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专用设备,2.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2.6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的,(2)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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