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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年版整理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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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年版整理完整版.docx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技术指南年版整理一 I system office 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审人员苏雪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郭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葛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杜雪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丽珠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晓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杜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秦倩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立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国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桂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金连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冯来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燕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夏卫东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艳丽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吴莹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刘永孝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红缨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曹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陶 沁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是承载信息报告、综 合业务管理以及应用支撑的综合管理平台,涉及传染病、生命登记、慢性非传染性 疾病、健康危害因素等业务领域,2007年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定级备案 为信息安全三级等保。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是网络直报系统中最重要、最基础的业务系统之 一,是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四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实时动态监测,实行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和共享的信息系 统。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更好地适应传染病防控形 势,以及信息化的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组织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 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进行修订,印发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15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为落实相关要求,确保报告系统 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 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防控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 信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委托,组织专家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各级网络直报工作需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内容主要 包括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用户认证与授权管理、标准编码维护、网络直报条件及 保障措施、公共卫生数据交换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等内容。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10月2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2003年11月7日卫生 部第37号部长令),并于2006年8月24日进行修订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10年12月30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WS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8-2014)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7-2014)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第一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中履行以下职责。1.1.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1)负责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 行提供政策、经费保障条件。包括网络接入、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虚拟专网(VPN) 建设、用户第三方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设备维护和更新、现场技术指导、质量 评估、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经费。(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 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 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结果。(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 容。1.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 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 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 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负责国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并 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 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 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 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及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包括网络直报系统运行 的网络接入环境、用户授权和认证、基本信息、标准编码(如行政区划、机构、人 口数据)等的维护和管理。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已实现与国家数据中心直接数据交换的属地县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每日监控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确 保数据交换的稳定与准确。 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备份数 据包括个案信息、统计报表。应定期保存至本地硬盘或其他介质,或者通过数据交 换方式将属地数据实时同步至本地。 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管理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 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 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指导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 病信息网络报告。1.1.3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要求的落实。(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 的职责。(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至少 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 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部等也应配备专(兼) 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积极开展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 容的培训。(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 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7)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考核与评 估。(8)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 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8)私营、民营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 部等均应按照规范和指南的要求执行。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 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1.1.5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 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传染病信息报告属地管理原则:传染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 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 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报告病种(1)法定报告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共39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共2种。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 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 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 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共26种。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 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 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共11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 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 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 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诊断与分类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 疑似病人作出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 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 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试验或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应按 HIV感染者报告,病例分类为确诊病例。登记与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 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影像登记。 门诊日志项目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 号、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初诊与复诊定义:病人首次到本院就诊定为初诊,慢性传染病的同一病人第二 次到本院因该病就诊定义为复诊。 入/出院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 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检测检验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送检医师、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 期。 放射影像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开单医师、病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 期。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验检测登记和放射影像登 记应按上述规定的项目进行设置。(2)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 者后,应立即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 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3)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与真 实。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检查报告卡内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 错项、漏项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核实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 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至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或完成直接数据交换。(4)根据疫情报告先行的原则,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时,无论是否实行专病管理必须首先填写传染病 报告卡,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完成信息报告或数据交换,再根 据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流调、随访、诊治、转归等信息。(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 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报(或抽取)传染病报告卡。(6)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 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 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 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7)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术前检查、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住院常规检 查等时,筛查出的乙肝、丙肝、梅毒等实验室血清抗体阳性结果者,但未经医生明 确诊断或经医生诊断不符合传染病诊断标准的病例,不需报告。(8) 重点传染病报告原则。 肺结核I. 治疗失败病例、返回病例、未完成疗程病例、中断治疗后重新治疗的既往肺 结核病例,不需报告,可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II. 对新发现的、经规范治疗治愈后再次复发的病例需要报告。III. 诊断为耐多药结核需要报告,并在备注栏中填写" MDRTB”。 梅毒I. 复发病例不需要报告。II. 年度内或跨年度的梅毒血清随访检测阳性病例不需要报告。III.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而未做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按疑似病例 填报。 丙肝I. 既往已治愈再次感染的病例需要报告。II. 抗-HCV检测结果阳性,符合临床诊断但未开展HCV RNA检测的病例,填报 “临床诊断病例”。III. HCV RNA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填报“确诊病例”,并进一步填报“急性”或 “慢性”。W.18个月及以下的婴儿或幼儿,抗-HCV阳性并不一定代表HCV感染,应以HCVRNA阳性作为其HCV感染报告的依据;6个月后复查HCV R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 慢性丙型肝炎。V. HCV RNA检测结果阴性的病例,不论抗-HCV检测结果如何,均不需要报告; 已按抗-HCV检测结果阳性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应订正为其他疾病。 乙肝I .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慢性HBV携带者和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不需要报 告。II.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诊断并明确报告过的乙肝病例,不需再次报告,应 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 血吸虫病I. 既往感染已治愈再次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II. 新发现(以往未登记入册)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按“未分类” 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晚期血吸虫病”。III. 国外输入的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按照“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 明“血吸虫病种类+输入国家”.W.对于血清学检查阳性,有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者,未做病原学检查的病例,只能按照“临床诊断病例” + “慢性”上报,不能报作 “确诊病例” + “慢性”。(9)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工作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呈 报本单位领导,同时在院内通报。如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网络直报 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 息。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1)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可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填报人须签名。纸质报告卡要求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迹清楚。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传 染病报告卡填写说明如下: 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建议按年度编制,如年份(4位数 字)+科室代码(2位数字,自行编号)+顺序号(4位),如“2016-03-0001”,或 者采用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 报卡类别:初诊病例和初诊死亡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已填报过传 染病报告卡的病人,在发生诊断变更或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标识“订正报告”; 姓名: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应与有效证件的姓名保持一致。 家长姓名: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儿家长姓名。 有效证件号:必填项,原则上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如无法获取也可填写 护照、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无法获取的原因可在备注中说明;暂无身份证号的婴儿、残障患者填写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号;劳教、羁押或服刑 人员可填写该患者所在场所的编号,备注中填写说明。 性别:填写社会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 年月日(公历),如不详时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大 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 按日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天”。 工作单位: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 工作单位名称,学生、幼托儿童填写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名称及班级。 联系电话: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病例追踪、核实和随 访。 病人属于: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在相应的类 别前划“"”。I. 本县区:指病人为本地(县、区)居民。II. 本市其他县区:指病人为本市其他县(区)居民。III. 本省其他地市:指病人为本省其他地(市)居民。W.外省:指病人为其他省居民。V.港澳台:指病人为港澳台居民。H.外籍:指病人为外籍居民。现住地址: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必须填写省、市、 县、乡(镇)等信息外,还要详细填写村、组及社区、门牌号等可随访到患者的详 细信息。具体情况如下:I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如某病人患手足口病,该病人由A 城市至B城市就诊,现住址应填写A城市。II. 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 等地址。III. 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 地址。W.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人群分类:病人同时符合分类中一种以上时,应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 密切的分类。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餐饮食品业,而不填工人或商 业服务;未详细列入分类的,如警察、飞行员、军人、和尚、道士、乞丐、劳教人 员等可填写在“其他”项中,并注明具体分类;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 业,选择相应的分类。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乙肝、血吸虫病、丙肝病例根据所作出 的“急性”或“慢性”诊断进行相应的填写;其余病种可不填写,按“未分类”录 入。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替代策略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判断标准上报的HIV感 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应填报“确诊病例”。发病日期:填写病人本次就诊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不明确时填本次就诊时 间;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HIV感染者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的 初筛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日期;艾滋病病人填写本次就诊日期。诊断日期:须填写到小时。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填写接到确认(替代策略、 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的日期。死亡日期:填报因患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 填报。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 报告。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病人同时患两种及以上的传染病应 分别报卡。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填写纳入报告管理的其它传染病病种名 称。订正病名:当卡片类别为“订正报告”时,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退卡原因:因报告卡填写不合格需退卡时,填写其原因。报告单位: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单位、科室名称。填卡医生:传染病报告卡的医生姓名。填卡日期:填报本卡日期。备注: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用户可填写文字信息,如 说明传染途径、订正为其他疾病的病名、境外输入病例的输入地等信息。诊断为耐 多药肺结核或订正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的患者在此栏补充填写" MDRTB”。(2)艾滋病性病附卡 接触史:可以多选,根据临床询问病史或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在其曾有过的 所有接触经历前打“"”。接触史应按照如下规定选择:尽可能问清接触史,避免 选择“不详”,如在“其他”前打“"”,则不可再选择“不详”。注射毒品史: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不包括单纯口吸、鼻吸等不刺破皮 肤、黏膜的吸毒方式。非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性伴(不包括固定的同居异性)的性接触经 历。商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发生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非商业异性性接 触史:指与非婚异性发生非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配偶/固定性伴阳性:指其配偶/固定性伴已被确诊感染HIV。男男性行为史:指有与男性间无保护的肛交或口交经历。献血(浆)史:指1998年前献过血/血浆等。输血/血制品史: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母亲阳性:指母亲已被确诊感染HIV。职业暴露史: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职业活动被HIV 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HIV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 者黏膜,或者被含有HIV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等情况, 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HIV的情况。手术史:包括各类手术及其他所有侵入性操作。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HIV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打",应在后 面空白处进行说明。 性病史:“有”指既往曾患过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或非淋菌 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中的一种或多种 性病。 最可能的感染途径:该项是由填表人根据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接触史 和高危行为综合判断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最可能的感染途径,并注意与年龄、 性别等其他信息的逻辑校验。在相应的列举途径前打“"”。如果有不在列举范围 内的明确的感染途径,在“其他”前打“"”,并将相应感染途径填写在“其他” 后的下划线上。注射毒品:推断注射毒品感染,须有注射毒品史。异性传播:推断异性传播,须有非婚异性性接触史(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 的),或者配偶/固定性伴阳性。同性传播:推断同性传播,须有男男同性性接触史。性接触+注射毒品:推断“性接触+注射毒品”感染,须既有高危性接触史,又 有注射毒品史,且无法推断具体哪项感染。采血(浆):推断“采血(浆)”感染,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并符合参考条件 中的一项,A.必要条件:1.1980年及以前出生;II.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 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1及以下。B.参考条件:1.报告病例需提供1998年及 以前的采血浆证或在当地相关机构的采血浆记录中能够查到其相关记录;II.既往大 筛查时HIV检测结果为阳性(包括初筛阳性或替代策略阳性),后因各种原因未进 行HIV确认实验而未报告的病例。输血/血制品:对于1998年及以前输血感染,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应 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录;II.所在医院曾经有过输血感染HIV案例; III.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口1及以下。1999年及以 后输血感染,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应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 录。11.要进行血源(或供血者)追溯,血源HIV核酸检测(或供血者HIV抗体检 测)结果为阳性。输血制品途径感染的报告在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后,应同时具备以 下二个条件:1.报告病例有明确的医疗文件或医疗记录证明1998年之前曾经输注 过训I因子;II.若是自购训I因子,应提供当时购买发票或其他票据;I.病例报告 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ul及以下。母婴传播:原则上母亲已经被确诊感染HIV。职业暴露:报告传播途径为“职业暴露”,需要按照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 毒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检测样本来源:按照所采集的血清样本的来源,在相应的内容前打“"”。术前检测:指各种手术前开展的检查。受血(制品)前检测:对计划受血或血液制品治疗者的检查,不含术中或术后 应急受血。性病门诊:来自性病门诊的样品。其他就诊者检测:除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住院病人等的样品。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以结婚为目的开展的检查。孕产期检查:孕产期的检查。检测咨询:到检测咨询点的检测。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确诊感染HIV病例的配偶或性伴,含非配偶的其他同 性或异性性伴。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确诊感染HIV女性病例子女的检查。职业暴露检测:见“接触史”中职业暴露的定义。娱乐场所人员体检: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中,对公共场所从业人 员健康检查的娱乐场所人员部分的体检。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包括既往卖血(浆)及当前正规血站的有偿供血(浆)人员。无偿献血人员检测:来自无偿献血,能够识别真实身份的检查部分。出入境人员体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开展的体检。新兵体检:新兵入伍前体检。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指来自司法系统及公安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 场所的检测。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指女性收容教育所等监管场所的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除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收容教育所以外的监管场所中的 羁押人员的检查。专题调查:特指各种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不包括各种日常的检测和筛查。其他:不能归入以上来源的样本。 实验室检测结论:在确认检测阳性、替代策略检测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前打确认(替代策略、核酸)阳性检测日期:填写确认(替代策略、核酸)阳性检 测报告单的报告日期。确认(替代策略、核酸)检测单位:填写出具确认(替代策略、核酸)阳性检 测报告单的单位。(3)乙肝附卡 HBsAg阳性时间:经医生询问获知,选择填报“>6个月”或“6个月内(包括 6个月)由阴性转为阳性”;如无法获得准确信息,选择填报“既往未检测或结果不 详”。 首次出现乙肝症状和体征的时间:填写病人首次出现乙肝症状和体征的具体 时间;如未出现症状或体征,选择填报“无症状”。 本次ALT:填报本次就诊时实验室检测的ALT具体结果。 抗-HBc IgM 1:1000检测结果:根据本次就诊时实验室检测结果,选择填报 “阳性”或“阴性”;如未开展检测,选择填报“未测”。 肝穿检测结果:填报本次就诊时的肝脏组织学检查结果,选择填报“急性病 变”或“慢性病变”;如未开展检测,选择填报“未测”。 恢复期血清HBsAg阴转,抗HBs阳转:对病人进行动态随访(一般在6个月 内)获知,选择填报“是”或“否”;如未开展检测,选择填报“未测”。(4)手足口病: 实验室结果:填报本次就诊时实验室检测结果,EV71、COX A16、其它肠道病 毒感染。 重症患者:诊断为重症的病例选择“是”。报告程序与方式(1)传染病信息报告实行网络直报或直接数据交换。暂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 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报告至属地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卫 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报告,对报出的报 告卡进行登记,同时传真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不具备网络直 报条件的报告单位代报传染病报告卡时,应以自身账号登录系统,若被代报单位已在 网络直报系统中创建,则“报告单位”选择该卡片的填写单位;若被代报单位未在 系统中创建(如村卫生室、诊所),则“报告单位”选择自身,并在备注中注明传 染病报告卡填写单位名称。(3)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 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已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实现与传染病报 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自动交换功能。传染病报告管理功能模块至少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放射影像、检测检 验部门记录的浏览和导出、自动生成电子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管理、信息 统计查询,以及数据交换接口等。(4)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病例,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5)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进行补报。(6)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学校、幼托 机构调查发现的,应由该机构门诊部或属地医疗机构进行报告;在社区、场所调查 发现的,应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报告。(7)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由于停电、网络设备故障、网络线路不通、 改造、迁址等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网络报告,应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进行代报。已实现自动交换的区域平台或医疗机构因交换平台故障等原因不能 自动交换的,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 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网络 报告或数据交换。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或传真)传染 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报告数据管理1.3.1审核(1)责任报告单位对填报信息的内部检查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收到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或电子病历 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抽取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 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及时向填卡人核实,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 行网络报告。检查时若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规定时 限内完成网络直报。I.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 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II.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不明原因死亡病例。III. 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寨、街道、集体单位(学校、幼儿 园、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信息的审核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 对辖区报告或直接交换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 单位进一步核实,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 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理的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 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审核确认。对于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病管理机构核 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建议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与本单位负 责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相关科室进行沟通,并以最快通讯方式及时报告上一级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I.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理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II.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不明原因死亡病例;III. 发现聚集性的不明原因病例(3例以上);W.以县(区)为单位,发现某种急性传染病在短期内(一周或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数较历史同期发病水平明显增加;V以县(区)为单位,发现发病率极低(或已经消灭、消除)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对网络直报系统中已审核的病例的诊断进行变更后,若发生以下情况,须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审核确认;I. 非法定传染病订正为法定传染病;II. 一种法定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法定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各病种之间的订正);I.HIV感染者订正为艾滋病病人;W.疑似病例订正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订正(1)病例发生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报告单位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按报告时限要求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 订正。(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病管理机构对报告进行订正后,应将订正信息反馈 至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根据反馈结果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 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3)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例订正为临床诊断或确 诊病例,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各型的订正,如未分型 肝炎订正为乙肝)应及时更新诊断日期;而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确诊病例, 诊断日期可不更新。(4)实行专病管理的传染病,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 踪调查时,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时应在24小时内订正。已具备数据自 动抽取交换功能时,系统将以唯一身份标识实现传染病个案信息与专病系统之间的 数据联动。暂不具备条件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 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动态订正,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查重(1)报告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 告信息及时删除。网络直报系统设有报告卡自动查重功能,可按照系统设置的默认 条件查重,也可自行设置查重条件。 填写有效身份证号的报告卡查重时,至少选择患者的有效证件号、疾病名称2 个条件。 未填写有效身份证号的报告卡查重时,选择患者姓名、性别、人群分类、疾 病名称、出生日期、现住址6个条件。病人在本年度内患同一种传染病但为2个及以上病程的,不作为重卡处理, 建议在病人姓名后面加数字或其他字符以示区别。(2)重卡删除时须填写被保留传报卡的卡片ID。删除卡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字体 显示为蓝色,经审核删除后可恢复;未审核删除后无法恢复。(3)排除重卡时,保留唯一报告卡的处理原则是: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同一 病例时,保留诊断分类级别高的卡片;不同报告单位报告同一病例时,为方便病例 信息的及时订正,保留正在进行诊疗并管理病例的报告单位报告的卡片,若无法区 分则保留级别高的报告单位报告的卡片;相同级别报告单位报告同一病例的传染病 报告卡时,保留诊断分类级别高的卡片。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按照“先报保留、补全资料、删除后报”的原则,即如果信息不一致,要更新该病例先报告的个 案信息,确保该病例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传染病疫情分析是对所收集的传染病病例个案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使用适当 的流行病学和统计学分析方法,描述传染病在人群中的分布特点、发展情况及其影 响因素,评估疾病防控措施效果的过程。疫情分析要及时发送、反馈给相关的机构 和人员,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制定、调整和评价。(1)统计规则传染病监测数据的日、周、月、季和年度报告分析以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 统的统计数据为准。 终审日期统计:在一定期间内,一定人群中发现并报告某病的病例数量,统 计时以“终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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