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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类 共1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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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类 共19项.docx

    二、行政处罚类共19项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 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 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一 台(套),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能及时改造更 新的,并处一到二万元罚款;2.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二 台(套),影响环境严重,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并处三万 元罚款;3.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三 台(套)及以上,影响环境恶劣,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 并处五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或擅自向外转供电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五倍以下的罚款。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 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 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 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 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 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 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 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的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及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壹 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的,并处违 法所得叁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叁仟元及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伍 倍的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3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盗窃电能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 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 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 倍以下的罚款。1、盗窃电能,情节轻微,性质一般,初次发生,能主动 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行为者,追缴电费并 处应交电费一至二倍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2、窃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窃取电量虽大,但能主 动承认违法行为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罚款;3、窃电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窃取 电量巨大的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至四倍的罚款;4、窃电时间长达12个月以上的,窃取电量特别巨大的 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的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4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 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 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力 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 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电力 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 偿损失。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 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 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1. 危害10kV(含)以下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损失较重,但能及时恢复原状的,个人处一千元,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 危害10kV至220 kV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个人处三千元,单位处八千元罚 款;3. 危害220kV(含)以上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一万 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 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含架空电力线 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 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2、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至35kV 含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 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贰万元罚款;3、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35kV至110kV 含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 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叁万元罚款;4、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10kV至220kV 含架空电 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 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肆万元罚款;5、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 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伍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罚款处罚种类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 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含 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五百元罚款;2、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至220kV 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叁仟元罚款;运行流程事项编码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 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 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三台(套)及以下, 逾期拒绝改正的,处叁仟元罚款;2、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四至七(含)台(套), 逾期拒绝改正的,处柒仟元罚款;3、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七台(套)以上, 逾期拒绝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运行流程3、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220kV含以上 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伍仟元罚款。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电 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一天含;或不 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一处的;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 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500元以内的;或其他损害 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与警告,责令整 改并处壹万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二天含;或不 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二处的;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 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500-1000(含1000)元的; 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整改 并处贰万元罚款;3、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三天含天,不 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三处到五处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 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1000-2000元(含2000) 以内的;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并有 损失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责令整改并处叁万元罚 款4、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四天含,不按 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五到十处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2000-3000 元(含 3000 )以内的;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并损失 金额在20003000元之间(含3000),责令整改并处肆万元 罚款;5、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五天及以上;或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十处以上;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 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的的;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并损失在3000元以上 的,责令整改并处伍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 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 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 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 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 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 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 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 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 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 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 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 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 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 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情节较轻,当事人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情节较轻,当事人 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处以累计总额不 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 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基准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 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 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 止供电命令,处以每次二万元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 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 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 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以三万元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 电源擅自并网的,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处五万元的罚款。运行流程电力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0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 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 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 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 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 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 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2、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报请本级人民 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运行流程行政权力事项编码11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 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没收明令淘汰设备,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 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业。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 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 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2、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运行流程行政权力事项编码12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限期治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生产 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 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 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 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 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关闭。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当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 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 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关闭。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 责令限期治理;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 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关闭。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3行政处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事项名称包费制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 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 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 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 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处五万元至十二万元罚款;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 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处十三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4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事项名称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 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 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 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 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轻处 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5行政处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事项名称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 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 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 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行政处罚事项依据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 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 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 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 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 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 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 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 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 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 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行 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 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情节较轻处十万元至 二十万元罚款;2、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 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情节严重处二十一万 元至三十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6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 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 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 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 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 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拒不改正的,情节较轻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 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7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 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 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 性节能服务和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应当依法 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较轻的处五万元至七万元罚款;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8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 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罚款,报请本级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 关闭。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情节较轻的处五万元至 二十万元罚款;2、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9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 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 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 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 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 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 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 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情节较轻的 处五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款;2、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 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六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节能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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