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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马鞍山电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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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马鞍山电大.ppt

    本学期共上六次课:一(9月11日):第一编二(10月 9日):第二编三(10月23日):第三编(交1、2次作业)四(11月 6日):第四编(期中考试、交调查报告)五(11月20日):第五编(交3、4次作业)六(12月11日):讲解作业、考前练兵,课程进度,1、今天要交1,2两次作业2、下一次课要交小论文、期中考试答卷(具体内容见电大网教学平台)逾期不交,影响成绩,后果自负。,经济法概论实践调查报告要求 经济法概论实践调查报告要求社会调查:本课程社会调查应当在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同步进行,在课程结束前12周的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写出字数不少于1000的调查报告。选题范围:(1)从你的工作实践出发谈某个具体部门法(或法律原则)的实际运用(例如: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资本维持原则、三公开原则等)(2)从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现象谈一具体法律原则的体现(例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第三编 市场运行法,第七章 合同法(重点)第八章 证券法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目标:掌握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合同的程序及合同的主要内容,了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1、合同概述 5、合同的保全 2、合同的订立 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合同的效力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4、合同的履行 8、违约责任,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订立,包括:概念、分类、原则一、合同的概念(P227)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协议的区别(学习指导书p69)合同核心=(主体+意思表示),第一节 合同概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合同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两方以上的当事人。2、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目的: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4、性质: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p37),二、合同的主要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研究合同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基本原则是强行规定1、当事人必须遵守2、不得约定排除3、相抵触的无效4、无法律依据是可以原则来解决合同立法执法守法司法问题合同法第125条案例,案例:1996年10月21日,某县轧钢厂和邻县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购买煤炭运销公司焦碳10车,每吨的价格为800元。1996年11月上旬,当地的焦炭价格开始上涨到每吨900元。煤炭运销公司的经理不愿意再如数供货,就于1996年11月25日通知轧钢厂:因货源紧张,希望协商减少供货数量。轧钢厂不同意,要求如数供货。11月28日,煤炭运销公司经理安排3辆“金马”货车,装了3车焦炭(每车2吨)送到轧钢厂。轧钢厂提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买10车焦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用什么车,但根据本地的交易习惯应该以“解放牌”大卡车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货5吨,共计50吨,而不应该以“金马”货车为计算标准。问如何解决争议?,答(第一部分,法理分析)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者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了由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那么可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第二部分,分析案情)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作为计算标准的车的具体型号,但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运送焦碳时都以“解放牌”大卡车作为计算单位。11月28日煤炭运销公司用“金马”货车送货,显然是想减少供货数量,(第三部分,结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煤炭运销公司的行为已经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了违约,其应依法向轧钢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概述、过程(要约承诺)、内容一、合同订立概述1、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合同的订立 成立 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合同的订立过程(P23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从四个方面掌握要约和承诺:1、定义和构成2、效力3、撤回和撤销4、消灭,合同成立,合同不成立,(一)要约:1、定义和构成: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主体+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构成):从主体上看1)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例外:悬赏公告(xp93第5题),从意思表示上来看3)目的: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内容:须内容具体确定。注意:与要约邀请的区别(xp7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后果: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得反悔),案例,2、效力(到达后)(1)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存续期间:也即在此期间内承诺有效 A 对话方式,当场承诺 B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 c 明确约定,依规定(3)效力内容(对双方的拘束力)A对要约人:不得变更撤回 B对受要约人;选择 承诺 生效,3、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生效前(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撤销:生效期间(承诺发出之前),但(p235)(规定承诺期限、明确不撤销、承诺人已做准备)案例,案例1:仁达电器商店得知弦山商场新进了一批VCD机,立即派业务员王某前去联系购买。弦山商场提出有货100台,每台售价500元,如果购买,一周之日来车提货。王某表示价格太高,得回去和领导商量一下,若一周之内不来提货,VCD机可以另卖他人。第三天另一个体电器商来弦山商场买VCD机,并出价每台550元,货全要。弦山商场于是将100台VCD全部售出。第五天仁达商店来车提货,弦山商场已无货可付。试问:弦山商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分析:弦山商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违反了有关要约的规定。本案中,弦山商场“有货100台,每台售价500元,”是向仁达电器商店发出的要约,“一周之内提货”是要约的有效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弦山商场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要约失效: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受要约人,要约 撤回到达 撤销选择:沉默 拒绝 反要约 承诺,(二)承诺1、定义和构成: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主体+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主体上来看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从意思表示上来看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在期限后作承诺为新要约。,案例: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1)乙单位是否违约?(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单位不违约。(2)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乙单位的回函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撤回 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通知必须先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经到达,合同成立生效,承诺人不可撤销,只可协商解除。,案例:xp93 第3题 说明合同的成立过程。,案例:某果品公司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贵方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西瓜发给果品公司,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传真到达农场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下跌,所以果品公司接到农场传真后,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论述要约与承诺的定义其次,分析本案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是要约邀请。,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最后,结论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三)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5.价款或者报酬。4.质量。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有效要件(p241)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5、形式要件,法定要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具备有效要件:合同有效不具备有效要件 严重欠缺:合同无效,主要是违反法律,损 坏国家社会利益 一般欠缺:可撤销,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效力待定,主要是主体要件欠缺,二、无效合同(p243)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具有生效要件的合同就无效。此观点不正确 必须严重欠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特征:1、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原因: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申请: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4、决定: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案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标错价签所致。商店根据信用卡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返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拍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或退还集体、第三人,一、合同履行的概念(p248)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三、抗辩权的行使(p250)抗辩权就是指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有权拒绝履行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合同法第66、67、68、69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p228,案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内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末适当履行合同。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二)后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后的一方当事人。,(三)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a.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b.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一)代位权(p252)合同法 74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的行使有4个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到期(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二)撤销权合同法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 债务人是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 有偿转让行为,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案例:2000年3月12日,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得到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暂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答题要点:(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本案中,甲公司只是要某单位暂不用还款,没有放弃债权,乙公司不可以行使撤销权。,一、违约责任的概念(P267)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节 违约责任,特征:1、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A 约定违约金合同法114条 B 定金合同法115条 3、具有相对性。债务人独自承担,与第三人无关。,二、归责原则(P271)归责原则:确定承担责任的原则、标准、依据,决定责任构成、举证、赔偿等。按照合同法第107、120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简单讲,只看行为,不看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三、责任构成 我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1、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合同法108条;2、不适当履行3、迟延履行,四、免责事由(p274)(一)法定的1、不可抗力。合同法117、118条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302条(二)约定的,但有限制,下列免责无效1、合同法40条,免除义务、排除权利2、合同法53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p276)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10、111条(1)概念: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2)适用条件 A、非金钱债务 b、债权人提出 c、合理期限内 d、能够实际履行,2、赔偿损失(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2)适用条件 A、违约行为;b、损失;c、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3、违约金(1)概念,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2)适用条件 A、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行为。B、不再实际履行。例外 C、不再赔偿损失。D、不再支付定金。,4、定金。(1)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适用条件 A、当事人依法约定 b、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1996年8月2日,某商贸公司和星火水泥厂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标号为150号的水泥500吨,每吨单价400元,总计价款20万元,交货期限为9月15日,由星火水泥厂送货上门。合同还约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要按总价款的0.2%支付违约金。8月5日,商贸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吨水泥的合同,每吨单价450元,总计价款22.5万元,交货时间为9月20日。星火水泥厂10月15日才通知商贸公司将要送货(这时水泥的价格开始下跌),于是商贸公司向建筑公司提出交货,但遭到了建筑公司拒绝,还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商贸公司急向星火水泥厂提出拒绝接收货物,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星火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到的损失。,法理分析:在本案中,商贸公司和星火水泥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价款的0.2支付违约金。星火水泥厂从1996年月日到10月日共逾期30天交货,则其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2000元。,(P278)另外,对于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使受害人丧失的可得利益,也应该由违约方给予赔偿。本案中,如果商贸公司和星火水泥厂签订的每吨水泥400元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那么商贸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每吨水泥450元的合同也就能够得到履行,则建材公司可获利25000元。可以确定,星火水泥厂的违约导致建材公司损失的可得利益是25000元,故建材公司可以请求星火水泥厂支付违约金12000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第八章 证券法,证券法概述 概念性质、调整对象、主体、原则,证券发行 概念、条件、审核、方式 规则、上市 持续性信息披露证券交易 禁止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收购 概述、规则 证券监管,1、概念:对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等进行调整的法律2、性质:保证机会待遇,不保证赚钱。P2823、调整对象:股票、公司债券、其他,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P281,4、主体:P286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所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5、原则:P287(1)公开公平公正(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3)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第二节 证券发行 P290,1、概念:发行人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人出售整卷的法律行为。2、条件:3、审核:注册制、核准制4、方式:承销(代销、包销),第三节 证券交易 P297,1、规则2、上市3、持续性信息披露4、禁止交易行为5、证券交易所6、证券公司,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 述,竞争法概念与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调整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特征:1)关系的竞争性;2)主体的特定性;3)行为的违法性;4)手段的不正当性;5)动机、目的的非正义性;6)客体的多重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不平等竞争、垄断等的区别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正当竞争是以遵守法律、遵守商业道德为前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增加信誉,以此来获取较好的竞争效果。,不平等竞争,又叫做不公平竞争或不正常竞争。一般来讲,不平等竞争不是违法行为,它不是因行为人违反法律、政策和商业道德而造成的,而是因外因形成的,并且有些不平等条件还往往是由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所造成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为攫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二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概念(P340)二、调整范围,(一)混淆行为;是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欺诈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毁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压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外情况的规定,五、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六、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折扣、佣金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折扣、佣金的,以受贿论处(即商业贿赂)。,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条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的商业 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若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亦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上述七项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方法:;还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八、限购行为: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九、限制竞争行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十、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十一、串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以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一、合同变更 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在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也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有下列三种情形时,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务转让 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又称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依法定原因而终止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法对法定解除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抵销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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