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讲解.ppt
1,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扣除类税收优惠,主讲人:陈青,2,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优惠政策框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对优惠政策的分类:收入类、扣除类、税率类、所得类、税额类、退税类等六大类。,*,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一)收入类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3.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二)扣除类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6.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7.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三)税率类1.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2.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4.国家重点动漫企业享受优惠税率5.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四)税额类1.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按比例抵免税额(五)退税类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5,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六)所得类1.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2.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3.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6.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8.新办动漫企业减免税9.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10.上海打捞局减免税11.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得减免税1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1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6,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概念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7,税收优惠讲解思路(一)政策依据(二)政策解读(三)操作流程(四)申报要点,*,8,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国税发2008116号,*,9,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基本流程1.研发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企业除按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项目登记后如有内容变动,应进行变更登记。企业最迟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研发项目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登记研发项目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情况表的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10,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三)研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11,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进行核对2、审核纳税人是否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帐征收居民企业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所属年度是否符合文件规定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研发项目登记号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信息。集中开发项目登记号同时抄告本市成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回复方式: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12,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四)登记研发项目研发费加计扣除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归属权报告等资料。5、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等相关附表,*,13,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1.“三个”限制(1)主体限制(2)研发活动限制(3)研究开发活动费用限制2.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3.特殊情况处理4.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核算要求6.扣除争议处理,*,14,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1)主体限制: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15,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2)研发活动限制: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6,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2)研发活动限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17,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1)研究开发活动费用限制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8,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2.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1)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19,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3.特殊情况处理(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研究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20,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4、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1,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核算要求(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22,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政策解读6扣除争议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23,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四)申报要点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附表五(一)附表五(自动生成)主表(自动生成),*,24,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5,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二)基本流程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向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5、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6,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二)基本流程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流程:受理窗口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回复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27,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三)政策解读1.享受优惠应具备4个条件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8,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三)政策解读2.注意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 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29,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三)政策解读3.注意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此,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时,不仅要注意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基数是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额,而且还要注意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是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30,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三)政策解读4.未办理备案登记不能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财税2009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通过银行向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31,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四)申报要点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附表五(一)附表五(自动生成)主表(自动生成),*,32,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一)依据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33,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二)基本流程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申请表;2、加速折旧设备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需提供新购入从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功能技术说明;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需提供购置新固定资产替代相同旧固定资产功能或类似的技术说明以及企业对旧固定资产已处置情况说明;3)企业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提供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后处置承诺说明。5、属于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应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证明和说明;6、属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需提供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新购或取得固定资产的发票、有关凭证、凭据和记帐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8、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4,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二)基本流程权限:1、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分局备案;2、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市局备案。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35,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1.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36,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2.不同情况的固定资产应分别进行加速折旧:首先,应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加速折旧的方式及资产通知中两次提到“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资产的确定及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不然改变的机会是很少的。其次,对于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只有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才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对于提前更换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37,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3.加速折旧的具体计算方法:第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这个比例较以前有所上浮);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以上提到的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即为:(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二种方法是加速折旧法,可供选择的方式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通知中还对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说明。,*,38,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4.对于加速折旧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加速折旧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且通知明确了备案时应报关的具体资料。其次,为保证企业进行加速折旧的真实性,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第三,对于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务机关保留了两项权利:一是实地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有权要求停止加速折旧。二是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责令纳税调整。,*,39,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一)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0513号),*,40,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二)基本流程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搬迁或动迁安置协议、合同;2.被搬迁或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权房产被搬迁的,提供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3.政府城市规划文件和政府或政府委托搬迁实施单位的相关文件;4.从政府或政府委托搬迁实施单位取得的拨付文件或资产处置收入凭证;5.政府搬迁的文件、公告;6.搬迁计划;7.“签约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8.签约日上月末资产负债表资产账面金额(净值)及其计税成本明细清单;9.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登记表;,*,41,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二)基本流程权限:1、签约日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分局审核。2、签约日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市局审核。回复方式: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事先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42,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 1.将搬迁收入更名为搬迁和处置收入,定位和定义更加清晰。2.规定了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搬迁和处置收入分别进行按照“净额法”计税、“全额法”计税。3.规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43,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 国税函2009118号 主要内容 1.将搬迁收入更名为搬迁和处置收入,定位和定义更加清晰。2.规定了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搬迁和处置收入分别进行按照“净额法”计税、“全额法”计税。3.规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44,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三)政策解读“净额法”-对于重置资产的,继续坚持按照“净额法”计税。文件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法-.对没有重置资产的,搬迁处置收入属于“全额法”计税。文件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5,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