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管理标准QBT198200105101147077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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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为保障汽车良好的技状况和合理配置,规范各级单位汽车管理的行为。做到节支降耗,确保行车安全,为铁路运输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北京铁路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本标准由北京铁路局物资工业处设备办公室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永哲、张原、冯勇国。目 次前言1 范围(1)2 引用标准(1)3 定义(1)4 机构与职责(2)5 汽车管理基本制度(2)6 汽车运输劳动定员配备(3)7 基础管理(3)8 汽车使用(5)9 汽车维护修理(6)10 汽车报废(7)11 汽车行车安全管理(8)12 技术业务培训(10)附录A(标准的附录)汽车管理统计与工作报表A1 北京铁路局汽车情况季报A2 北京铁路局购置乘人汽车申报表(11)附录B(标准的附录)B1 北京铁路局汽车维修定点企业审核条件(一类企业)(12)B2 北京铁路局汽车维修定点企业审核条件(二类企业)(14)北京铁路局企业标准Q/BT1982001 代替Q/BT1981996汽 车 管 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汽车管理的机构与职责,人员配备及汽车全过程管理的各项要求。标准内人员配备系推荐标准,执行中应符合路局劳资部门的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79883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4387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GB3730.188 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及定义 车辆类型LD/T293(DY) 汽车运输劳动定员标准JT314491 汽车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标准TB233893 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汽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特殊用途。3.2 行车事故汽车在行驶或行驶中停放时,由于发生碰撞、翻覆、碾压、刮擦、坠车、爆炸、失火、机件故障、意外灾害以及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人、畜伤亡,车辆损毁或财务损失之一的,均称行车事故。3.3 安全行驶里程行车无责任事故累计行驶里程4 机构与职责4.1 机构4.1.1 铁路局汽车管理实行路局、分局(总公司)、基层站段三级管理。各级应有领导主管汽车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汽车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上级汽车管理部门对下级汽车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4.1.2 分局(总公司)汽车管理部门应按管内汽车保有总量配备技术使用管理与安全管理专职干部:汽车保有总量500台以下,配备专职干部不应少于1人;汽车保有总量500台以上,配备专职干部不应少于2人。4.1.3 各单位应按汽车保有量,实行下列集中管理方式;14台汽车,指定部门兼管汽车;5台以上汽车,设立汽车班;10台以上汽车,设立汽车队。4.2 职责4.2.1 铁路局、铁路分局(总公司)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汽车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管内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掌握管内汽车的数量、种类、使用、维修情况和行车安全情况。负责管内汽车的编制、选型、购置、调剂利用、大修改造、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汽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和推广汽车管、用、养、修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管内汽车的保险管理。及时准确上报上级要求的统计报表。4.2.2 基层单位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汽车管理与使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汽车管理、使用、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汽车的检测、维护,确保汽车的良好技术状况和行车安全。学习和推广汽车管、用、养、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负责本单位汽车管理、生产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负责本单位汽车保险事项。负责本单位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上级要求的统计报表和记录。5 汽车管理基本制度5.1 汽车资产管理(编制、购置、保险、封存、调拨、转让、报废)制度5.2 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制度5.3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5.4 汽车维护、修理管理制度5.5 技术业务培训制度5.6 汽车管理、使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规范 6 汽车运输劳动定员配备本劳动定员配备系推荐标准,执行中应符合路局劳资部门的有关规定。6.1 生产人员6.1.1 从事载客、货运输的汽车驾驶员推荐按下列标准配备:非营运客、货车辆每车1人营运货车每车1.251.33人营运客车每车1.301.40人6.1.2 从事汽车维护和小修作业的汽车维修工人推荐按下列标准配备:非营运车每辆0.040.06人营运货车每辆0.700.90人营运客车每辆0.901.10人双轴挂车每辆0.150.20人6.1.3 从事汽车大修作业的修理、配合、辅助工人推荐按下列标准配备:货车每辆次0.500.60人客车每辆次1.001.10人双轴挂车每辆次0.150.17人6.1.4 汽车调度员推荐按下列标准配备:非营运车每辆0.030.05人营运车每辆0.080.10人6.1.5 安全员推荐按下列标准配备:10台汽车以下,兼职1人1050台汽车,专职12人50台车以上,专职35人6.2 从事汽车管理工作的人员和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可按标准定员职工总数的4%5%配备:7 基础管理7.1 汽车管理分类7.1.1 局内汽车统计报表按TB233893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统计填报。7.1.2 汽车分类应符合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7.2 汽车编制与购车审批管理7.2.1 汽车编制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7.2.2 购置(更新)汽车审批权限:大、中、轻、微型客车、吉普车、小轿车由路局审批,其他汽车由分局(总公司)审批。局直属单位购置各类汽车由路局审批。7.2.3 申报购置汽车的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及要求填表报批。7.3 汽车购置7.3.1 购置汽车的选型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路局有关规定。7.3.2 购置汽车的选型由汽车管理部门负责。7.3.3 汽车采购按物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7.4 汽车调剂利用7.4.1 汽车调齐利用(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7.4.2 汽车调拨与转让均应按设备管理权限报批。7.4.3 汽车租赁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合同,汽车产权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租赁。7.4.4 下列情况的汽车不得调拨、转让与租赁:使用年限长,车况不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汽车;已报废汽车。7.5 汽车技术档案管理要求:7.5.1 汽车技术档案主要内容有:有关原始资料;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与维修记录;事故处理记录;其它。7.5.2 汽车应逐台建档,汽车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汽车技术档案。7.5.3 汽车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任意更改。汽车过户时档案应完整移交。7.5.4 汽车技术档案格式按单位所在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印制,或由分局、总公司确定。7.5.5 汽车技术档案由汽车管理部门管理与保管。7.6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7.6.1 汽车技术状况可划分以下等级: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7.6.2 各单位每季要对汽车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并填表(机械动力设备季报)上报。7.7 汽车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7.7.1 利用率计算公式:利用率=(全年实际工作时间/全年制度工作时间)×100%达标要求:利用率80%7.7.2 完好率计算公式:完好率=(一、二级车数/总车数)×100%达标要求:完好率90%7.7.3 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指汽车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按GB4352,GB4353规定执行。7.7.4 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由分局(总公司)或基层单位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注:国产汽车大修间隔里程参考范围是:轿车:1518万公里(第一次大修)其他汽车:1015万公里(第一次大修)7.7.5 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指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消耗费用的限额。由分局(总公司)或基层单位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7.7.6 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指汽车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消耗总费用的限额。由分局(总公司)或基层单位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7.8 汽车管理统计工作要求7.8.1 各单位要建立下列汽车管理统计制度与工作报表:建立汽车台帐。汽车情况季报。分局、总公司汇总报局。汽车编制、核定、调整制度。购置乘人汽车申报表。购车单位填报,此表当年有效,跨年作废。购置乘人汽车情况反馈。购车上户后7天内,将购车发票复印件按规定要求报上级汽车管理部门。分局(总公司)汇总后与季报一并报局。7.8.2 上述报表应按表中规定日期及时上报。7.8.3 上述报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8 汽车使用8.1 汽车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5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JT311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8.2 汽车使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法规。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8.3 站、段、厂区内使用的车辆应符合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8.4 汽车使用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及国家和所在地政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的规定。8.5 汽车停放与保管8.5.1 停放、保管应符合下列条件:轿车、客车应在库内停放与保管。载货汽车:在-20以上地区可在露天停放与保管,但应合理选取冬季出车时的启动预热措施;全挂车、半挂车一般均可露天停放与保管。8.5.2 汽车停放保管地点应根据车辆类型、气候条件等必要的照明、通风、采暖、给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外出车辆应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停放。8.5.3 对未按规定停放与保管,造成车辆损毁、丢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情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8.6 汽车的封存与启封8.6.1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他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产权单位可做封存处理,并报上级汽车管理部门备案。封存车辆应按封存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专业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定期维护。8.6.2 汽车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8.7 汽车的租赁经营8.7.1 开办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8.7.2 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国家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9 汽车维护、修理9.1 维护: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9.1.1 日常维护 一级维护 维护类别 二级维护 季节性维护 走合维护9.1.2 维护原则:预防为主,强制维护。9.1.3 维护内容有:日常维护:日常性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一级维护:定期作业。中心内容是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定期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在季节转换之前(换入夏季,换入冬季)结合定期维护进行。走合维护: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9.1.4 维护周期,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强制执行。注:一般情况下,一级维护周期为20003000km,二级维护周期为1000015000km。9.1.5 维护作业人员: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驾驶员应坚持“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驾驶员配合。9.1.6 不具备一、二级维护条件的单位,应到路局定点维修厂进行维护,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确保汽车的维护质量。维护作业应按JT/T20195汽车维护工艺规范进行。9.2 修理为恢复汽车完好技术状态或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9.2.1 修理类别:大修、总成大修、小修、零件修理。9.2.2 修理原则:视情修理与计划修理相结合。9.2.3 路局据情在各地区选、建汽车修理厂点,对管内汽车修理统一管理。9.2.4 路局选、建的汽车修理厂(基地)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汽车维修待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GB/T16739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确保修车质量。其修理作业应严格执行GB37983803、GB5336、GB5372、GB88238825、GB/T15746.13JT3101等技术标准。9.2.5 各单位无特殊情况,均应到上级规定的汽修定点单位进行汽车修理。路局定期对汽修点单位按附录B1、B2“审核条件”实施审核,优胜劣汰。9.3 汽车轮胎的选购、使用、维护至报废,应参照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10 汽车报废10.1 整车报废条件。各单位在籍的各种国产、进口民用汽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报废:A. 按汽车累计行驶里程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40万公里; 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30万公里;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50万公里; 其他车辆45万公里。B. 按汽车使用年限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8年; 9座以下非运营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15年; 其他车辆10年;C. 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D.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E.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F.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G.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10.2 总成报废条件10.2.1 发动机:凡气缸体、气缸盖、曲轴、凸轮轴四个主要零件中,气缸体和其他任何两个主要零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10.2.2 变速器:凡变速器壳、变速器盖、第一轴、第二轴、中间轴五个主要零件中,变速器壳和其他任何一个零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10.2.3 前轴:工字梁、转向节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10.2.4 后桥:凡后桥壳、主减速器、差速器三个主要零件中 ,后桥壳和其他任何一个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10.2.5 车架:纵、横梁严重变形、断裂或严重锈蚀、剥落,屡经加固校正,已无修复价值者;10.2.6 客车车身:骨架断裂、锈蚀严重,已无修复价值者;10.2.7 货车车身:在驾驶室、货车车厢、车头三个部件中,驾驶室和其他任何一个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10.3 挂车报废条件:凡车架(带转盘)、车身、前轴、后轴四个主要总成中,车架(带转盘)和其他任何一个主要总成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10.4 汽车报废之前,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整车报废按路局设备管理规定权限上报审批。10.5 批准报废的汽车按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执行。 11 汽车行车安全管理11.1 总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从事汽车运输工作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的根本方针。汽车行车安全管理的任务是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车的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有效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对职工进行行车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及奖惩,以达到降低事故频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杜绝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发生的目的。11.2 单位生产安全机构关于汽车安全的职责是:贯彻上级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定、修改、充实本单位汽车行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组织检查本单位汽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负责本单位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负责组织本单位行车安全的教育、培训;其他行车安全相关工作。11.3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与要求11.3.1 岗位责任制、工作规范及其考核制度由单位制定。单位每年组织考核不应少于二次。11.3.2 派车单制度主要内容有:汽车名称、型号、车牌号、起止时间、驾驶员姓名、任务、行驶路线等。由单位制定。派车单保存期限一年。11.3.3 汽车技术状况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结合日常维护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季度检查。结合汽车技术等级评定进行。由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和汽车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由路局、分局(总公司)结合年度设备大检查一并组织进行。11.3.4 行车安全考核11.3.4.1 行车事故按以下分类: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11.3.4.2 各单位应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进行定期考核,并纳入单位经济责任制。11.3.5 行车安全档案要求:行车安全档案由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标准、规章制度、文件内容及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内容组成。由安全员填写与保管。其一般事故档案保存3年,重大、特大事故档案长期保存。11.3.6 安全工作例会要求:汽车队、汽车班安全工作例会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11.3.7 行车安全教育按交通安全部门要求,并参照JT/T314491汽车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标准执行。11.4 事故处理11.4.1 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对重大、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汽车管理部门。11.4.2 行车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于十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其中对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上报路局。11.4.3 行车事故的处理应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决书为准。单位可根据裁决书所划分的责任,结合内部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11.4.4 行车事故应认真统计,属于设备事故的应填入机械动力设备情况季报。12 技术业务培训12.1 路局、分局(总公司)、基层单位三级均应对汽车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培训应纳入单位职工培训计划。12.2 培训及考核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并参照JT2693、JT/T2793、JT/T314491、GB1134289等规定执行。12.3 技术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应少于50学时。附录A2北京铁路局购置乘人汽车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1.单位情况主 业 单 位 填多 经 单 位 填正式职工人数定 编 车 辆从业人数二年收入平均值(万元)二年利润平均值(万元)是否完成收入利润指标大客旅行吉普小轿合计任务作业范围定 编(万 元)主 要业 务2.购车申请新购车型更新车型数量单价(万元)款源更 新 车原 车型 及购入日期3.保有乘人汽车(厢.货车.专用.特种车不填,表格不够应自制表格填写)车牌号车型及小轿车排量固资原值(万元)购入日期汽车用途备注4.分局总公司意见多经处、多经分处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主管领导签字,分局、总公司加盖公章年 月 日5.说明1、购车理由另附说明.多经单位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更新汽车应附原车报废或转让手续。2、购车款源:计划内应注明文号,计划外应附上级审计证明,抵债、赠送车辆应附证明材料。3、保有乘人汽车“汽车用途” 栏内应填“管理用”或“直接生产用”并写明实际用途。直接生产用乘人汽车包括:出租车、旅游旅行服务固定用车、安装维修快递固定用车、职工固定班车,除此以外的生产指挥、办公、业务联系、洽谈、后勤服务等均为经营管理用车。4、本表一式一份报局设备办公室。附录B1北京铁路局汽车维修定点企业审核条件(一类企业)审核项目小项审核内容标准分关键项4设备46分合格分36分总体要求1、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与生产纲领、工艺相适应2、设备技术状况完好,满足加工、检验精度和使用要求3、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备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4、从事专项修理必须具备GB / T16739.3相应条件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ag 7种3 . 54.2发电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4.2.1专用设备 ag 10种54.2.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q 17种13 . 6a.i.j.m.q4.3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4.3.1 专用设备 ag 7种3 . 54.3.2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I 9种7 . 2c4.4电气修理作业设备 ac 3种1 . 5c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aI 9种4 . 5e4.6通用设备 aj 10种54.7计量器具 共17种1 . 74.8主要手工具 af 6种0 . 55设施14分合格分12分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5.1.1 满足作业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规定,地面坚实平整2 . 55.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1 . 5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5.2.1 主要总成和零部件修理作业应在厂房进行,厂房面积80075.2.2 停车场面积20036人员18分合格分14分6.1技术管理人员 企业至少有一名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数的5%46.2技术工人6.2.1 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16.2.2 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26.2.3 各工种均由一名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符合a . b要求36.3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过程、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6.3.1 应有一名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检员,持质量检验员证上岗2.56.3.2 应至少有一名试车员,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1.56.4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持有“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一名为财务结算人员47质量管理10分合格分8分7.1必须具备并执行汽修国标、行标及相关标准1.57.2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1.57.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37.4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修后服务制度48安全生产6分合格分6分8.1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8.2对有毒、易燃易爆、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29环境保护3分合格分2分9.1企业环保条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19.2积极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安装配置的环保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210流动资金3分合格分2分10流动资金50万元3总计合格分总分80分100说明:1、本审核条件依据GB/T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第410项制定。2、各审核项目均达到合格方视为合格。3、带者为关键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则维修企业审核不合格(维修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电喷车无特殊要求的,与电喷车相关的设备可不做为关键项)附录B2北京铁路局汽车维修定点企业审核条件(二类企业)审核项目小项审 核 内 容标准分关键项4设备46分合格分36分总体要求1、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与生产纲领、工艺相适应2、设备技术状况完好,满足加工、检验精度和使用要求3、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备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4.1清洗作业设备 a 、b 2种24.2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ag 7种 74.3检查调整作业设备4.3.1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t 20种16a.h.i.m.n.q4.3.2 专用设备 ag 7种7d4.4通用设备 ah 8种84.5计量器具 共17种3.54.6主要手工具 af 6种2.55设施14分合格分12分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5.1.1 满足作业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规定,地面坚实平整2.55.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1.5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5.2.1 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维护小修应在厂房内进行,厂房面积20075.2.2 停车场面积15036人员18分合格分14分6.1技术管理人员 企业至少有一名正式聘用的助工或技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