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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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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规(2023)6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企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3年1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具体内容和范围详见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一边长大于4米(含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各片区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协助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商业广告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区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负责对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的内容、发布时段进行统筹管理。区公安、资源生态、社会事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划与设置第五条区交通与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历史风貌、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及规划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区管委会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利用或遮挡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与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的。(-)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三)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六)利用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七)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破坏立面整体风格的;(A)利用建筑物屋顶空间的(非大型招牌除外);(九)危及建筑安全或利用危房、违法违章建筑的;(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三)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十四)平潭综合实验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严格控制电子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以及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不得播放声音;(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IoOOCd/nf;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600cd第四章许可与备案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审批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第十二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二)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广告位置示意图、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四)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含平、立面图及结构);(五)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等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六)安全措施承诺书;第十三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资源生态、交通建设、执法应急与公安等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需要现场勘查的,相关部门应联合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实施。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区行政审批局应出具相关批文;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通过后,应在当日抄告相关单位;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依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向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设计图(前后对比图)等说明材料;(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等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五)安全措施承诺书;第十六条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应对备案的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节庆活动、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办法户外广告的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办理设置手续,并向相关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应当与批准活动期限一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仍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于期满前向原审批或备案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设置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于7日内拆除,恢复原状。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在组织公共广告设施使用权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出让时,要预留30%的广告位,并设定时段用于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第二十一条适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按照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第五章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者(以下简称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维护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各片区管理局应协助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拆除。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各片区管理局应协助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以及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在完成修复前应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依法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除经法定程序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第二十五条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招牌所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督促设置人自行拆除,并承担后续管理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予以依法处置。第二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卜七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予以依法处置。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对其他违法违规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查处。第二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需凭相关批准文件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部门船检机构申请进行检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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