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考试]第六章 国际物流.ppt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8.1 引言,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8.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8.2.1 可保风险与可保利益8.2.1.1 可保风险风险概念:包括纯粹风险(可保风险)投机风险(不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条件:8.2.1.2 可保利益,也叫保险利益8.2.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以上原因,只有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才是近因。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是近因。,(二)近因的认定:造成损失原因只有一个,且这个原因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投平安险,却遭雨淋,则不保,因淡水雨淋不是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属一般附加险。,:如两个及以上原因1、若造成损失原因均属保险的责任范围,则保。若均不适保险范围内的,则不保。2、A.先前事故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此基础上发生责任外事故,则赔偿。如海水浸湿(已投水渍险),因此发生霉变,则保 B先前原因是责任外的,在此基础上出现其他事故,则属范围外,不保。如炸弹爆炸,进而引起火灾。虽然已投一切险(火灾属一切险范围内),但炸弹属战争险,是近因,不属一切险内,所以不保。,8.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业务环节,投保人 Applicant保险人 Insurer被保险人 Insured,8.3.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根据贸易术语,决定投保人。8.3.1.1 投保险别的选择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2、货物的包装3、货物的用途和价值4、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季节和港口(车站)。,8.3.1.2 保险金额的确定8.3.1.3 填写投保单,8.3.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8.3.2.1 保险单的缮制8.3.2.2 投保费率,8.3.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与理赔,8.3.3.1 被保险人的索赔程序与义务8.3.3.2 保险理赔8.3.3.3 保险理赔额的计算,8.4 海运货物保险,8.4.1 海运风险与损失8.4.1.1 海运风险8.4.1.2 海上损失,广义:海上风险,指航海时发生的一切风险其分为:1、狭义的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海员故意行为等),一、狭义的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中国作为基本险的对象):指海上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对于经常发生的事件或必然性事件,并不包括在内。(如一般风浪作用)不包括一切风险 如战争不属于狭义海上风险但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现代海上保险中都将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上、内河、驳船运输中的风险包含在海上风险之内予以承保)CIF.CIP实行“仓至仓”,内陆险也承保。,(一)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包括: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也称暴风雨,包括暴风雨造成船舶颠簸、倾斜,机器设备损坏,货物破碎、混杂、浸水。在保险中,不同海域自然条件不同。10级台风在大西洋,不构成海上风险(常见),而在东海可作为海上风险。2、雷电 lighting 击中、火灾及破损海水进入。3、海啸 tsunami4、地震 earthquake 引起火灾、爆炸、淹没,并可引起海啸5、火山爆发 volcanic eruption 海底火山爆发6、洪水 flood,(二)意外事故 accident外来、偶然、突然、非意料中的原因所致的事故包括搁浅、擦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及火灾、爆炸等。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非包括所有的意外事故。如:散货(并非集装箱)浪击落海在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主要意外事故包括:,搁浅 stranding 鲸鱼条件:(1)必须是意外发生的。并且不是主动驶离航线造成的。搁浅不同于坐浅(坐浅是码头泊位由于跌潮至使水深不足,由船东赔偿)及抢滩(为共同海损施救)。(2)船底与障碍物持续一段时间,不能只是一擦而过。,2、擦浅(一般是船主投此保险)一擦而过,不停留3、触礁 striking a reef与搁浅难以区分,严格说,触礁并非海上风险术语,但我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将其列入承保的海上风险。4、沉没(sunk)船体全部沉入水中而失去航行能力的状态(若只一部分,仍能航行,则不认为是沉没事故),5、碰撞(collision)船舶在水上或除水以外的其他外界物体发生的直接、猛力的接触但在港内与他船并靠在码头时,因风浪作用而相互挤擦,不能作为碰撞事件。6、倾覆(capsized)因意外而倾斜而致翻倒,或船舶严重倾斜,非经救助不能继续航行的状态。货物可能混杂、相互碰撞或掉落水中而致损失。,7、火灾 fire海上火灾发生频繁,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海运保险中,一般规定凡外来原因所致的火灾或火灾的原因无法确定的,均属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但如战争所致火灾及自燃(固有缺陷)的火灾不属承保范围。分为:直接损失:着火间接损失:烟熏、灼热(没被火烧)8、爆炸explosion 密封容器气体爆炸9、陆上运输工具倾覆 overturning of land conveyance,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作为附加险对象)与海上风险相对应,外部原因造成的风险。也必须是意外和偶然的。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一般外来风险。指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的外来因素导致的事故。偷窃 theft,piferage提货不着non-delivery不明原因途中遗失,造成整件货物未能运抵目的地,无法交付给收货人。(如丢失)与“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不同,其为政治风险所致。短量-包装内货物部分短少或散伙重要短缺。(与溢短装有区别)雨淋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淡水雨淋混杂途中于其他货物混杂,难以辨认、分开(一般为散货,石子、大米),玷污contamination货物污染被其他货物污染,包括放射性物质 radioactivity,如白糖等。渗漏leakage液体渗漏,而引起的损失及货物变质碰损clash凹瘪,变形损失。因震动、颠簸或碰撞。破碎breakage 搬运、装卸 玻璃串味 茶叶与樟脑丸、香水受潮受热钩损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使用手钩或吊钩操作而遭受的损失。锈损氧化生锈 例如到湿热地区、赤道,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成立条件A船东对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事先并不知情 B行为必须是恶意的,即出于不良动机。不包括船长、船员的过失或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抛弃抛货,为了共同安全,将货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也包括政府当局命令将危险品抛入海中的损失,但不包括抛弃失去价值的东西,如腐烂的水谷、鱼。其属于共同海损(为共同利益而单独受到损失,共担),属平安险范围。,(二)特殊外来风险。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战争风险 WAR RISKS罢工风险 STRIKES RISKS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S)拒收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例如前段时间欧盟对中国纺织品配额禁令,致使大量纺织品无法进境),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海上损失可按下图进行分类:海上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1全部损失(Total 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可视同全部损失的损害。全损有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之分。,(一)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actual total loss)海商法: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补,我国为2个月)构成全损,保险标的灭失(完全毁损和不复存在)保险标的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仍存在,但失去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水泥结硬,茶叶串味)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所有权丧失,货物作为战利品)船舶失踪 海盗实际全损索赔不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指委付)。,(二)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1、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两种情况:A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自由使用,不大可能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货物的情况。(看例p102,卸错港,又因卸货地当局不允许转运而无法转运)B.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一时还未达到完全灭失的损失程度,但无法避免实际全损。(搁浅水果部分腐烂,但其他也无法避免),2、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费用+继续运费保险标的价值两种情况:A 施救费+继续运费保险标的价值B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如战争),而丧失对保险货物的占有,为重新获得的费用+继续运费保险标的价值,强调保险事故与承保危险两词的重要性,如不属于其保险范围,若进行施救,保险人不但不保,被保险人还需交付施救费用。,(三)委付(前提是推定全损)含义: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处理方法:被保险人可以进行恢复修理标的,并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委付(Abandonment)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通知,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后才能生效。委付是补偿原则而派生的物权代位原则。,委付通知的作用被保险人如决定请求全损赔偿,应及时发出委付通知,且受其约束。保险人一旦收到委付通知,应及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及时回复被保险人。,三种情况,若保险人接受委付:A保险人的收益大于保险赔偿,无需返还被保险人。(前例,卸错港,但高价出卖)B承担的义务而支付的金额大于所得权益的金额。(这时应选择拒绝接受委付,只需按全损进行赔偿,如货物吊入江内,必须承担打捞的义务,否则堵塞航道)打捞费20万,目的港市场价10万C承担的义务而支付的金额小于所得权益的金额,则接受,可收回部分损失,否则应全额赔偿。但此时存在,被保险人不一定选择委付,而进行施救,因为救起的货物到岸后价值可能要大于其保险价值。这时,施救后要求部分赔偿。,委付的其他规定A非要是的法律行为,即书面/口头通知,保险人明示/默示表示接受,但沉默不视为接受。B整批货物利益转让C一经接受,不得撤回D保险条款规定,保全行为不视为接受委付或放弃委付的表示。(由于双方为避免被认为是接受或放弃委付的一种行为表示,都不愿尽力保全受损货物),(四)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实:事故后已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无法补救。推:已受损,但并未完全灭失,只是将来会出现全部损失或可修复,只是费用大于价值。实:事故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推:要求全损赔偿,则须先委付(在事故发生后,或不委付而施救后,要求部分赔偿),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无绝对界限,不看是否委付,而是取决于法院或仲裁庭裁决。因而在海上保险事务中,几乎在每一个全损案中,被保险人都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作为推定全损处理。,协议全损(Compromise total loss),未达到全损程度,但由于业务关系或保险业务的开展,双方可约定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整批货物分类:(整批保险货物的全损)同一张保险单下货物(同批货分为多张保险单,则每张为整批货物)同一张保险单下不同货物,每种货物列明名称、数量、保险金额,则每一类视为整批货物。装卸过程中的一整件视为整批货物。驳船,每条驳船所转运货物也属一整批货物。,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可分为:货物的一部分全损和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遭受部分损失这两种情况。,区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人对这两者的赔偿处理时有所区别:例如:有的保险单仅承保货物的全部损失,对部分损失不予赔偿(如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不保部分损失;而水渍险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及部分损失。);又如保险人接受委付,按全损赔偿后,可取得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所以,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应明确货物的损失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与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只影响到单一(不一定是一家,可能是三、四家,但不是全部)的货方利益,不会危及到其他方的安全,该风险导致的损失即为单独海损。,应具备的条件: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货物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并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不像共同海损,由全体分摊)(如已投相应险,则由保险人赔偿)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已经不再使用“单独海损”这个术语(而是逐一列名承保风险),但在海上保险实际业务中,他仍被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二)共同海损:1、定义:海商法: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其包括两个组成部分:A共同海损行为(人为,而不是意外直接导致的,那是单独海损)导致的船舶、货物等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B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s),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共同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是非常措施,正常航行中不会采用,但在特殊危险状态中,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会抛货减重,形成共同海损牺牲;若搁浅,会雇用拖船,形成共同海损费用。,2、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共同、直接、有意、有效)(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且是真实和不可避免的(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看例p108误认为海盗船触礁(不真实)恶劣气候改道(不可避免),(2)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船方所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措施。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A只为船舶或货物一方而采取的行为,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船注水倾斜,抛货为共同海损,而对货物抢救是为该货主单方面利益,不属共同海损。B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且合理的。(行为应是经济的,节省费用的和符合全体利益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而且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的、合理的结果。A特殊的:超出船长一般的义务B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合理的牺牲和费用才属于共同海损。间接导致不算。如有冷冻仓库而没用,使货物变质。,(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货的同归于尽。(须有效避免全损)以上各项是共同海损的必须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三)共同海损的分摊分摊价值是按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共同海损的牺牲计算的。,海商法关于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海损分摊价值按以下方法确定:(书上没有)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部分货物灭失后,可不用再交其后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油费、管理费)计算。,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3/3+2+4+。)*全部损失。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见上)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各货主单独的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单独海损)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如改变航道的运费)。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第二百条(书上没有)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分摊费用);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但不收益)。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分摊的多)(如10万而报5万,则分摊时分子为10万,前提是自己没有受损失或受的损失少);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收到的补偿少,如10万而报5万,则补偿时分子为5万,前提是自己受损)。括号内的说明,是为了惩罚不正当申报价值的。,共同海损理算,各国计算方法不尽相同,国际通用约克-安特卫普,1974及1990虽不具法律效力,但在提单和运输货物保单中,普遍订有按该规则理算。,发生共同海损时,保险人不是承担牺牲和费用,而是受益的保险货物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值。海损后(指自己损失了),保险人先赔付,再参与分摊,向受益方收回分摊额;发生费用(指自己没损失,而需进行分摊时),则保险人出具保函,再按实进行分摊赔偿。,三、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一)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既意外造成的。共:是为避免或解除船货共同危险,人为有意识造成的。如火灾浇水而产生其他货物浸湿。,(二)损失承担不同单: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若由第三方所致,可向其索赔,若已投保事故,则保险人赔偿,再向第三方代为索赔)共:全体受益人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单、共有时不易区分(如火灾施救)。此外,海上有些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也不属于单独海损。如间接损失(如包装不善等,货物上重下轻,压坏),没有真实申报的货物损失等,均不属于保险中的海损。,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须采取一定措施,因此引起费用的支出。对这些费用,保险人跟据其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赔付原则。,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货遭承保风险,被保险人或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须符合三个条件:须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受让人(如买方)采取的,其他人(如船方人员主动)采取的行为,不属于施救费用。费用支出受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若不属承保范围,则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施救费用应该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施救不当,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施救费用,保险人不承保。,施救是保险人鼓励的,可减少损失。但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限制,最多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但其与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无关,按实际支付额单独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而标的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标的损失。见4章3节)通常情况,施救费用施救后标的的价值,否则就会放弃施救。对保险人来说,施救费用+标的损失赔偿标的保险金额,才合算。即使施救无效,保险人在赔标的损失后,还应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二、救助费用(salvage海上救助 charges)他人来救助,就是海上救助行为,此费用为救助费用。他人可以使请求而救,也可以使自愿(其他船舶有义务),但必须支付其相应费用。保险人对救助费用应负责赔偿。,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不能自救救助人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无关的第三方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救助遇难船舶,并不是因为他对该船舶负有法律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义务)4、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有效,救助方有权获得适当报酬),海上救助前,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会订立救助合同,分为两种:雇佣性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no care,no pay),(一)雇佣性救助合同按约定费率(固定金额或工作时间)给付救助报酬,而不管有无效果,被救助方负责指挥,承担风险。适于有成功把握的。(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效果,除以效果为依据外,还考虑工作时间、危险程度、技术措施、投入工具、被救财产价值、开支、所受损失等。,但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价值。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或由仲裁裁决。救助工作复杂时,多采用“无效果、无报酬”:但费用比雇佣费高(有风险)好处 1、避免争论报酬而延误时机2、防止救助船索高价3、解除救助人得不到报酬的担心。,对“无效果、无报酬”的修改:对于油类油轮的救助,只要救助人没有过失,即使救助没有成功,也可获得特别补偿。通常要把遇难船拖到远海,以避免污染。这样就无法把其拖入安全地点。(而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人只有将获救财产送到安全地点才是救助成功的标志,否则就无权索取任何救助报酬。),三、续运费用(forwarding charges):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目的是防止、减轻货物损害。保险人要求:续运费用+单独海损赔偿保险金额,四、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包括标的受损后,对其进行检验、查勘、公正、理算或拍卖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一般只有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对额外费用负赔偿责任。但若是保险人授权进行的,无论索赔是否成立,保险人仍承担额外费用。,8.4.2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8.4.2.1 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1)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英文),一、平安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全部损失)。不包括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此为“水渍险”的一部分。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及火灾、爆炸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责任内施救费用。但不能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续运费用(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的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以及救助费用。运输契约定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其中文名称也与其内涵不符,因为:水渍险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淡水或雨淋引起的水渍损失,保险人并不予以负责,其属于一般附加险,需另行投保。水渍险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均负责赔偿。但对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外来风险承保于一切险。),(三)一切险(A11 Risks),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责任范围最大)一切险重的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一切外来风险,而是指一般外来风险,并不负责由于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特殊外来风险: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变化,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货没收等。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其适用于各类货物,如纺织品、工艺品、精密仪器等。,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TPND);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A抢劫不是偷窃,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 10 天内申请检验B对整件提货不着损失(可能丢失),被保险人须向有关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C保险人为限制其承保的责任,有时还在本条款上附贴“海关检验条款”或“码头检验条款”,将其保险责任期限提前到目的地海关(海关检验后终止)或最后卸货港码头(码头检验后终止)终止。(在此之后发生的损失,不承保。因为在码头有偷窃的条件。)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Clause,FwRD);该险专门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水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发生损失后的 10 天内申请检验,并要以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其与海水相对而言,海水所致损失包括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内。,3、短量险(Shortage Clause);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或重量短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包括货物在途的正常损耗。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裂口、脱线现象的证明;对于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通常制定免赔额,超过则赔。4、混杂、沾污险(1ntern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本县别承保两类损失:一是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和其他货物混杂而至的损失;二是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其他货物玷污所致的损失。5、渗漏险(leakage Clause);该险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运的货物(如酱渍菜等)因液体渗漏引起货物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6、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该险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货物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7、串味险(Taint of 0dour Clause);该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在运输过程中配载不当而受其他物品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一般用于易发生串味损失的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香料、化妆品等货物。如由船方配载不当直接所致,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向船方追偿。8、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原因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热或发潮导致的损失。,9、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用钩子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与钩损险不同(仅适用于包装货物,不只限于因吊钩或手构所致损失)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所引起的货损,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11、锈损险(Rust Clause)。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不就裸装的金属材料承保锈损险。各外来原因所致生锈损失。金属板、快、条、管易生锈,所以保险人对此类货物一般不愿接受锈损险投保。,(2)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FaiIure to Deliver Clause);一般为2%费率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 6 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这是提货不到险的特点-如遗失)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如果未获得许可证,而产生交货不到,则保险人不予负责。,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按基本险费率70%收费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进口关税险相当于替货主缴纳关税,所以以进口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一般按货物发票金额的若干成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以免和主险的保险金额相混淆。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各国政策不同:A有的规定按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减免关税。B有的规定进口前货损减免关税,进口后货损不减免。C有的规定不论到达目的港时是否完好,一律按发票载明货价或海关估价征收关税。(中国采取)进口关税险适用于第三种情况。PLUS LOSS OF IMPORT DUTY AT 30%OF CIF US$3000,3、舱面货物险(On Deck Clause)费率为基本险(通常为平安险)50%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遭受保险事故而致的损失,以及抛弃和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但对甲板上的封闭式集装箱货物,习惯上可视为普通舱内货物。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而不是一切险+舱面险。若投一切险+舱面险,按一切险100%加保。,4、拒收险(Rejection Clause)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如检验检疫部门)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同时,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市价跌落,或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A起运前进口国已宣布禁运或禁止,保险人对拒收不负责任。B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Clause)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以及油菜籽、大米)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1uding Kowloon,or Macao,简称FREC)这是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办的一种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且我在港澳银行办理押汇的出口运输货物,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以避免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损失而损害银行及货主的利益,就需要加保本保险。,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即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保险责任终止则有两种情况: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既出口人还款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三、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不包括在任何基本险中,需另行加保才能获保障。,海运货物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它包括责任范围(见上)、除外责任和保险起讫(期限)三个部分。,除外责任:1、原子、热核武器所致损失2、扣押、拘留而引起的承保航程的损失和挫折而提出的索赔不负责。,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1)正常运输情况下。按照只负责水面风险的原则,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2)中途港转运情况下。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一旦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3)运输契约终止情况下。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保险目的地,按照上述(1)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责任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4)扩展责任条款。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战争险只承保战争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对由于战争风险所致的附加费用并不予以承保。如航程中断,引起卸货、存仓或转运等额外支出的费用,并不承保。如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人对这些附加费用也予以负责,可再加战争险的附加费用(Additional Expenses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