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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0策略与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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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0策略与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ppt

    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4策略、常见的“8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技巧与成本控制策略,主讲人: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 研究员 经济学博士 肖太寿,目录,第一讲 建筑安装行业的涉 税风险控制“34”策略 第二讲 建筑行业的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第一讲 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4”策略,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一)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1、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2、向农民购买的各种沙石料,取得的收据不能税前扣除;3、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向税务当局代开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4、工地上农民工工资支出的工资清单不能税前扣除;,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和索取正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和索取正规发票。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完税凭证;,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同时,国税发【2011】25号)还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2、税前扣除的成本应符合的二大关键条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要有合法的凭证;何为合法的凭证呢?,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3、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的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4、税前扣除的白条和收据的情形及应符合的条件不需要开发票的情形:给予农民的青苗补偿费;工伤事故赔偿金;职工解聘经济补偿金;给予个人的拆迁补偿金;自主经营食堂从菜市场购买的各种支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支出;经济合同违约支出;,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4、税前扣除的白条和收据的情形及应符合的条件白条和手据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的条件:一是符合不需要开发票的条件;二是要有交易或提供劳务的合同;三是收款人收取款项时立的收据;四是收款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5、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6、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控制点 由于到地税局去代开发票是要缴纳一定的综合税的,许多企业感到头疼的是,代缴的税不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代扣的税金,则必须去地税局代开发票前,与收款人签定合同或协议,而且协议或合同中的价格必须是税前价款,这样的话,以合同或协议中的价款进成本则在税前扣除了代扣的税款。,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一是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二是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二是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2)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三是增加了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8、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8、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2)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8、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3)增加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一)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1、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2、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3、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4、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5、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三)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把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并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三)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4、分包人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都将难辞其咎。,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2、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2、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人是挂靠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3、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在挂靠经营中,由于挂靠人在采购工程物质等建筑材料时,往往会发生赊帐行为,以及有可能会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万一挂靠人拒绝给付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或民工工资时,被挂靠人负有直接的给付义务。,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4、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 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合作前,各方必须将对方的经营环境、负债情况、经济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评价。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要进行考察评定。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4、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 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应视同自己的分公司一样,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从施工组织、材料购进、款项使用、安全措施、工资发放、事故处理等具体环节入手,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挂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向外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被挂靠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特别对资金的进出和流向,更要严格把关、控制,尤其是举债资金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进度监督使用,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抽逃,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4、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 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对挂靠工程的收支情况,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挂靠企业设立二级明细账,按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第四,被挂靠企业最好还应委派懂施工技术、懂材料采购、懂财务流程的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情况等适时进行贴身监管。这当然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和日常经营管理为限。,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5、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一切活动都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因此被挂靠单位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情况下,应派员驻场监督工程实施,形成有效的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工程进度局面。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1)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挂靠方收到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100万时,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100万,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假设为80万)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100万 贷:银行存款80万 主营业务收入20万,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2)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当收到业主的工程发包款150万时,假如管理费及代扣税金提取比例为工程总额的12.05%(5%+3.3%+15%25%),则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万 拨付给挂靠方100万,借:其他应收款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2)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收到挂靠方的票据及结算单 借:工程施工100万 贷:其他应收款100万 计算应截留的管理费及税金,150万12.05%=18.075万,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2)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计算应截留的管理费及税金,150万12.05%=18.075万,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挂靠方,并取得挂靠方的结算单(含成本票据)借:工程施工31.925万 贷:银行存款31.925万 同时提取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95万(150万3.3%)贷:应交税费-营业税4.5万-城市维护建设税3.1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35,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2)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总的营业税金计税依据以150万为数额计算,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完税发票复印件作为本单位的帐务处理附件.提取的管理费由于是以工程总额作为的提取基数,不是以项目利润为基础,因此,如果需要做管理费的应计税金处理:借:其他业务支出4125.00(150万5%5.5%,提取的管理费属于服务税目,按服务业征税)贷:应交税费-营业税4125.00,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 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材”合同。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而不是甲方,但在实践征管中,税务局往往由甲方缴纳的,如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则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则必须由施工方缴纳,即施工方必须开100万元而不能够开70万元建安发票给甲方。,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该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案例分析,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案例分析,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案例分析,分析:依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业发票。,案例分析,分析: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四)应注意一种错误的做法:甲方转售材料 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形式给乙方后,因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五)甲供材中承包方的会计处理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五)甲供材中承包方的会计处理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五)甲供材中承包方的会计处理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400万元支出与60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但在实际中行不通,因为税务局纳税系统中无法按照1000万申报营业税而开具600万元的建安发票),五、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是操作不当,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定建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所消耗的水电费,其次是建设方必须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进行人账。,五、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建设方扣押施工方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造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五、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在同业主结算并扣除保证金时: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收回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移交之后发生的保修费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六、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一)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的涉税风险是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六、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六、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政策还是有效),六、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基于以上规定,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六、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二)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2、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设备”合同;装修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材”合同;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必须成立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子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与建设方签定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七、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 提供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是:1、地税局对销售自产货物部分要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对提供劳务部分要缴纳增值税。2、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了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但不具有公允性或者没有分别核算,则会有两个税务机关对于其经济业务进行核定纳税。核定额高低主动权不在于纳税企业,难免陷入被动局面。3、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向建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营业税。,七、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七、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七、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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