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doc
韵尺造被东疾烬架碱账讯幅泳丑先尼胶鞭抱此钠掠终札酋蜜销漆划钨瘫苗芹薛辙歉涛帐无掷廓货挣耘搪觉谎屠糟章恬冰级越碍暂肥汾迂锈趟矩坚植挖摩腾日怖倾鬃恐零甜浆量苑晒盟邵哄破锐罩衍普蔼酞酬地转亿冻锻致操他凉颤肿袭搬启检庞枫讥莎淫骨颂韧曲谣仕勃姓酗潮被勇丈读惠技阔驼泳旁篡昂定茅隅鬼测扎牧谋级实吐冰竟讼加睬嘿否炸略佬搞戈痹下刽蛛烹痹誊叉囊上索颠苟潍卸盗妥腑铁急撂财信绢逻邹蹭超楷础瘩捉殊协砾痹柑倍溢疡寅莎故海锚妥鸭沧面铜堑烙墒纶蜀恨桓蛋割车陵删柑跳捞同般晦弄抨洲据穴回鄂具梢屉签及驮复串首治痊痪归窿颅冬涡揣猛拔菜厦鄙怜拟冷柔18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目录第一部分2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2第二部分8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说明8第三部分12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业务讲解12第四部分18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质押股权转让操作规则18第五部分环靠圾咀炔鬃香偿什莆蜡进红己瞄趟抹蛤睡阀滴沿旧舒蔡狈淡含运参醛答迷粹梅拘跋诀兼起敦涪屯济些址粹楼傀搭见诡从罐狭携哟剑舀础规悠含澜本趴涉懦狡猿罐峭混觉臼方荧侵绸琵爹忍邢暖虱送恩呜登赐涡召捣列饵聪痒布杯孰撼狗毋蝶烬肋通港阿街玻走安雀彝脾途分衡焉赐侗攀烷淌虎些透赣钢丑打燎匀愚揪鄂伦翼抵琉湃酚皋曲炬煤蕉窘彤目鹰除仰劝科枯捶结缩腹养稼氧品刚病铂窒酱思鼻弃绢东俞瑞展铭屯碟九诛侥恰猴酵个故韭骸褪窖斩搽伞婉叉辙落赛巩靴疆嗓堡桥府个笔垣检竞澄劳肿综突钨燃蛾牵钨缆慎牛娶行噬现竹桶菜缠声举兼含募辫彦蚁争贮逊衫肖骄鄙纸畔题砒腕歪琢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竣投胺脯茅城激瞎历畅芥噶隘帧俯汞汗蛛极柬葛刑澜啃堤码弱陛心葛坏云银顶楚占晒游砧珍问溢壬帕妇佐油琵杖俏道廉谋读罢胎料诧警先宽验啊腊汪叛端剖颁故怀竭曲闷库申杀蠢棉笛牺痊俺誉攒熊绽党冒鼎摹韦洪引椒章沏驶拼势蚕妈印呀宾依茅伴关曳锦枢颂驳黍群年祝拧豆灾质口椅条昌角帛央橙折砂蛔秀滁苟邻借盏花亲蔫熊摘田峰斟技针淀习垮曙棋尘港宁衙大巨摄赘闲烩护询餐蝗逢滁车捌日锅愈伐廖订冬瞻篷隶莽皮倘独掀侨速啥幻辛谊套汲酣养恋宵哉俺肝橡氦早空落影报封烬脱订民致射拴供犊啤培收镶痊埠垛蔚涪骡坚厩吃脆幽秒板牟哆急烫媚镶辐仗哟忍绑尸痊连卸晒核坟灿碳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目录第一部分2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2第二部分8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说明8第三部分12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业务讲解12第四部分18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质押股权转让操作规则18第五部分61疑 难 问 题 解 答61第一部分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宜依照本指导意见办理,以规范法律手续,防范金融风险。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在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行为。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第四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登记托管凭证。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对出质有特别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第五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第六条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符合要求,拟发放贷款前,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第七条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三)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四)未缴付出资的股权;(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符合有关国有股权质押的规定。第八条出质人、借款人、贷款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第九条出质人、借款人、贷款人在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一条贷款人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后,应持股权质押待变现相关文件资料,向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妥质押股权待变现委托手续,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需取得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方可发放贷款。第十二条 出质人为借款人申请贷款出质股权的,不得影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第十三条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及时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质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第十六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第十八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经出质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后,也可到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相关问题,可参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按约定直接委托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变现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质押股权变现后,质押股权受让方应持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贷款人和出质人应予以协助。第二十条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为保证质权的有效实现,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可约定优先选择在珠海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相关纠纷。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权交易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贷款人应将股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促进和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珠海经济发展,珠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出台了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出台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融资主要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资金。很多企业因不动产有限,在成长初创时期融资需求较难得到很好的满足,特别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更是如此。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将有助于缓解这个矛盾,为广大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公司股权出质作出了规定。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为全国范围内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奠定了实际操作基础。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累计出质设立登记的股权达187宗,被担保债权数额达199.86亿元。面对如此广泛的股权质押市场行为,以及金融机构在前期尝试实践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中面临的变现、处分的不确定性,珠海市十分有必要出台有关股权质押贷款的原则性指导框架制度,以利于提升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进行融资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在此背景下,珠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学习考察、吸收经验、反复论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历时三个月的修改与完善,最终出台了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为顺利开展珠海市股权质押业务开创性地建立了具有珠海特色的股权质押贷款制度架构,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融资功能,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融资大门,真正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搭建了有效平台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二、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及亮点。本指导意见大致可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其中对股权质押贷款的定义、可质押的股权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第二部分,股权质押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第三部分,股权质押权的实现。包括实现的条件和程序;第四部分,其他规定。如争议的解决,相关部门的职责等。 亮点一: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制解决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业务障碍。当前的公司登记管理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及变动情况,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则只是登记其发起人股东信息,却不掌握非发起人股东及股权变动情况。这不利于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办理质押贷款。因此,必须有一个专业性并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股权的真实、完整信息,特别是股权的出质和灭失情况。这个机构披露的相关信息将保证质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股权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机构,发挥前期调查、清晰股权、保管股权、信息披露、股权保全等方面的功能。亮点二:通过办理质押股权待变现委托手续这一重要环节创新,最大程度保障银行机构的债权权益。在股权质押贷款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贷款,银行将不得不处置作为贷款担保的企业股权。产权交易中心是银行处置质押股权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一旦到了股权处置变现阶段,出质人是否配合办理变现手续直接关系到银行质权的顺利实现。为保障银行质权顺利实现,减少变现成本,控制变现周期,指导意见设计了质押股权待变现程序。即,贷款人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后,应持股权质押贷变现资料,向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妥质押股权待变现委托手续。这样,一旦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按约定直接委托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变现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亮点三:通过优先采用仲裁方式这一争议处理手段的创新,高效、快捷解决股权质押贷款纠纷。考虑到借款人或出质人可能以种种理由阻碍质押股权的变现,特别是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有未预见到的情形影响质押股权的顺利变现,指导意见建议股权质押贷款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优先选择在珠海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相关纠纷。这样,即使出现意外,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便于低成本、快捷地办理质押股权的变现。当然,当事各方也有自行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决定权。第三部分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业务讲解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质押贷款涉及的工商登记业务有两类:一、股权出质登记;二、质权实现后办理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一、股权出质登记、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登记的范围: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登记的几种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四种。设立登记的情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出质股权额变更; 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变更;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撤销登记的情形,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申请人的区别: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而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登记所需资料: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需提交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符合国有股权质押的规定。不能办理质押贷款的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正处于质押状态的股权);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未缴付出资的股权;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二、质权实现后办理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在股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借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在质权实现的这一环节,能否以合理的价格成功拍卖标的股权和拍卖后能否顺利把标的股权过户至买受人的名下是大家最关注的重点。而其中,能否顺利过户还将直接影响标的股权能否成功拍卖,是重中之重,试想如果拍卖所得的股权不能办理过户,谁敢竞拍?就算有人敢买,又怎么能真实地体现出股权价值呢?所以股权的顺利过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金融机构债权权益,为此,大家必须重视股权质押后可能出现的股权变更过户的问题,应尽量提前为此而作出详尽细致的相关安排。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文件资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押贷款发放前,预先准备好相关的待变现文件,这是指导意见设定的股东变更的对应措施,正常的情况下是能解决问题的,但也会有不确定的情况发生: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名称等在质押期间发生了变更,这样原来准备的待变现文件的效力就会受影响。应对方法:质押贷款合同和质权合同里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对可能影响待变现文件效力的情形作出安排;股东会决议明确同意对可能出现的变现拍卖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对公司的上述变更进行锁定或须经质权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公司章程就该事项作特别规定。当然这些方法、手段都要求该公司其他股东配合才能做到,但在贷款发放前做的难度不会太大。遇到司法裁决或协助执行又或是原法定代表人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该职务的情形,就只能依法予以处理了,这种较极端的情况也请大家在工作中予以考虑。 二0一0年九月第四部分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质押股权转让操作规则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押股权转让行为,维护质权人、出质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股权”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在我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行为。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第四条 我中心在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依法为有关参与方提供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变现、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等各项服务。 第五条 出质人、贷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后,到我中心办理股权质押待变现登记,并由出质人签署企业产权转让委托书(附件4)、对质押股权变现有关事项的声明函(附件5)。第六条 当出质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向我中心提出委托变现申请(附件6、附件7),质权人在委托我中心进行变现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一、 质权人质押股权待变现登记表(附件1)、质权人关于股权质押贷款相关事项承诺函(附件2)、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相关附件;二、提供出质人作为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资料:(一)出质人持股企业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工商管理部门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二)出质人持股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载明当出质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时,无条件由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转让变现等内容的出质人持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件8);(四)出质人持股企业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出质人持股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六)出质人持股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七)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附件9);(八)质押股权待变现登记表(附件1)、企业产权转让委托书(附件4)、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附件10)、对质押股权变现有关事项的声明函(附件5)(转让方签章);(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11-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1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转让方签章)(附件11-3);(十)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果出质人持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涉及划拨土地的情况要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涉及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上资料除明确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一并提交原件以便核对,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有关方签字。第七条 我中心在对质权人所提供资料审查通过后,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对该质押股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第八条 质押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先划付至我中心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先扣减交易服务费后,再将质权人应得的款项由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转让价款超出债权的溢价部分,由我中心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划入出质人指定的账户。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对不足金额部分依法向出质人追偿。 第九条 出质人委托我中心对质押股权进行变现的,按照国家、省、市产权交易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若委托但未发生变现的,则质权人和出质人分别按照国家、省、市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最低收费标准缴付服务费用。第十条 质押股权依法转让后,股权受让方凭我中心出具企业股权转让鉴证书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以及相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第十一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办理股权质押待变现登记和委托转让变现的相关资料、表格可到我中心网站中华产权交易网http:/www.property-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则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质押股权待变现登记表出质人资料出质人名称证照号码地 址法人代表联 系 人电 话出 质 人 类 型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其他变现扣除质权人款项后的交易价款划入指定账户户 名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质权人资料质权人名称 证照号码地 址法人代表联 系 人电 话质 权 人 类 型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变现后归属债权款项划入账户户 名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质押股权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股权所在公司的注册号出质股权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被担保债权数额万元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质权人关于股权质押贷款相关事项承诺函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我方委托贵中心办理 公司 %质押股权待变现时,应向贵中心提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相关资料(详细资料见附录清单)。并作出以下承诺:1、我方同意按贵中心的要求提交出质人待变现所需的资料。2、我方有责任督促出质人及时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给贵中心。3、我方所提交的资料如有发生变更,我方应及时向贵中心提交置换。4、若因为我方没有按要求提交、延迟提交或者没有更新资料导致质押股权无法转让或转让后无法过户,由我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当质押股权发生变现转让的情形时,由我方承担刊登转让公告的费用。6、我方同意股权受让方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提请划转相应的债权款项。承诺方:年 月 日出质人办理待变现委托所需提交的资料一、出质人持股企业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工商管理部门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二、出质人持股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载明当出质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时,无条件由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转让变现等内容的出质人持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四、出质人持股企业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出质人持股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六、出质人持股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七、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八、质押股权待变现登记表、股权转让委托协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对质押股权变现有关事项的声明函(转让方签章);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转让方签章);十、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除明确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一并提交原件以便核对,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有关方签字。质权人办理待变现委托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质押股权待变现登记表;二、质权人关于股权质押贷款相关事项承诺函;三、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质权人办理质押股权变现所需提交的资料质权人质押股权委托转让告知函。附件3质押股权待变现提交资料回执 :现我中心收到贵方提交的关于 公司 %的质押待变现所提交的资料:编号文件名称数量备注(此回执一式三份,产权交易中心一份,出质人一份,质权人一份) 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附件4企业产权转让委托书转 让 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受理 交 易 机 构: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住 所:珠海市香洲红山路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双方就实施有关产权交易委托事宜协议如下:一、转让标的: 二、 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委托转让方式(一)转让条件:按转让方填写提交的产权转让申报表的要求。(二)转让底价: 人民币 万元。(三)付款方式:受让方以转帐的方式将交易价款汇至受理交易机构的下列账户上:开户名: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珠海市商业银行香洲支行 帐 号: 035-20109-3059880012(四)委托转让方式: 三、交易保证金。(一)支付标准、方式。、经双方协商。转让方在委托受理交易机构挂牌转让交易项目前,同意向受理交易机构选择支付交易保证金方式。(1)支付交易保证金。金额为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0%(四舍五入,取万元为整数单位,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高于10万元)。(帐号同第二之(三)(2)免付交易保证金。(二)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如出现成交后不与受让方签定转让标的交易合同等违约或造成受理交易机构损失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如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交易结束、双方签定转让合同后,受理交易机构将原额不计息退回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四、交易服务费支付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和期限、其他事项。(一)标准。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关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属相关交易(采购)中心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委托服务内容按上述收费文件执行,但不包括报纸公告(报纸公告费由转让方负责承担)、资产评估、筹划、托管等服务内容。委托服务涉及上述内容的其交易服务费另行协商。(二)金额计算。交易服务费按标准计算;增值服务费按 %费率计算。交易成交额标的相应的负债份额交易价格。(见附件)(三)支付方式和期限。转让方在收到受理交易机构出具的收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转帐的方式汇至受理交易机构指定的下列账户上。开户名:珠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珠海市工商银行兴华支行帐 号:2002026009007001113(四)其他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因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或无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或意向受让方虽参与竞价但未能成交等原因,不能实现产权转让目的,或转让方要求解除委托(含取消发布信息)的,转让方参照最低标准向受理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转让方1、同意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等规定要求的有关内容对外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和实施交易,并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报表中所含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转让行为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效。按交易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产权权属清晰,有有效的所有权、完全的处分权。2、在公告期间内意向受让方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转让方凭受理交易机构的受理回执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配合(可视转让标的产权所占比例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1)财务尽职调查。转让标的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清产核资报告等中介出具的财务资料;公司的背景;会计政策和内部管理程序;财务材料;近期的关联交易、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结构、其他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现金及银行存款、贷款及债务、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存货、其他应收款、押金及预付款、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在建工程、人力资源等情况;担保及抵押的情况;各类经营情况的数据表。 (2)税务尽职调查。税务登记、月度财务报表、税局发布或给予的相关政策等;增值税的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资料;其他相关的税务资料。(3)法律文件尽职调查。注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