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涉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ppt
Good morning,新公司法涉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讲座目录,1.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 2.报表审计与资本验证制度的重大变化 3.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 4.公积金制度的重大变化 5.亏损弥补制度的重大变化 6.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 7.公司融资制度的重大变化 8.公司投资制度的重大变化,引言:法律专家对新公司法特点的评价,.1.服务型法律 2.市场型法律 3.平等型法律 4.护权型法律 5.开放性法律 6.效率性法律 7.安全型法律 8.人本型法律 9.操作型法律 10.妥协性法律,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为什么关注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 1.业绩考核-对职业经理人的有效控制手段 2.交易依据防范各类交易风险的信息基础 3.收益分配保障各种相关利益人的公平收益分配 4.价值确认作为确认交易价格的依据 5.能力评价-透过各种财务比率评价财务运作与经营能力,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为什么关注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二)财务会计信息对资本市场的效应 证券法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不完整不真实报表信息的效应 1)导致不确定性;2)给投资/债权人带来风险;3)投资人/债权人要求更高回报;4)更高回报增加公司资本成本;5)资本成本增加导致公司股价下降.2.完整真实报表信息的效应 1)可以减少不确定性;2)降低投资/债权人的风险;3)投资人/债权人满足较低的回报;4)较低回报降低公司资本成本;5)资本成本降低导致公司股价更高.,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二、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一)虚假财务报告的两大基本策略(二)虚假财务报告的三大表现形态 三、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市场危害与法律后果(一)市场危害(二)法律后果,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四、防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度安排(一)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按排 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公告制度 1.有限公司:公司法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2.股份公司:公司法166条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保证制度 1.证券法68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证券法68条第3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监事会审计制度 公司法54条: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55条“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123条(二)外部治理制度安排 1.证券交易所监督:证券法115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2.证券监督机构监督:证券法178条/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3.会计师审计制度:公司法165条/证券法(三)法律责任配置制度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贰、报表审计与资本验证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明确了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范围(一)资本验证业务:公司法29条:(二)报表审计业务 1)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公司法165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证券法52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提供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特定审计业务*监事会聘请审计:公司法55条“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证券管理部门委托专项审计:证券法149条:对证券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资产价值等审计。*公司合并分立审计:公司法173180条*公司解散清算审计:公司法181191条*公司债券发行审计:证券法第16条 二、证券审计业务实行资格管理 证券法 68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贰、报表审计与资本验证制度的重大变化,三、规范了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1.由谁决定?-2.事务所陈述权?-四、明确了公司配合审计的责任 公司法171条:五、CPA执行股票发行业务的独立性规 1.证券法第45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证券法第201条“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45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股东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基本制度(一)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3万元(26条)一人公司10万元(58条);*股份公司最低限额为500万元(81条);*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法50条)(二)允许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出资并规定现金比例 1.规定分期限出资的期限*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26条/81条)*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26条/81条)*一人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59条)2.规定了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允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70%(三)股东出资突破了旧法的五种方式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公司法27条),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股东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基本制度(四)05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451号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的出资方式 1.劳务;2.信用;3.自然人姓名;4.声誉;5.特许经营权 6.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二、现金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一)能否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1.对承担刑事等公法责任的现金,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吗?2.对承担民事等私法责任的 现金,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吗?(二)能否以借贷取得的现金出资?1.公司法:没有禁止性规定 2.贷款通则第20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符合本办法五项条件的,可以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用作出资,不超过新增投入资本的50%.4.司法判例:否认借款投资合法性并行使追索权.,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实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一)现行法律是否一律禁止使用他人财产出资?1.最高法院87年2月23日民他字第29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属于侵权行为,入股行为无效。2.南京中级法院 95年飞龙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单方申请合营企业注销案判例:以租赁取得的他人财产出资,不应予以认可。3.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设定担保抵押权的财产是否一律不能出资?*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建银行与甘肃三产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 判例:银行根据调解协议查封三产公司已投资入股的抵押物天河大厦,侵犯了被投资公司的使用权。*担保法第49条: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1.担保法规定能否适用公司法的出资行为?2.抵押权人行使优先权时如何处理?,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实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三)实物出资的作价必须履行“评估”程序吗?1.新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企业会计制度实收资本的规定: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的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以及资本公积。3.财政部06年3月15日67号文:国有企业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或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4.其他企业是股东自行评估还是法定机构评估?(四)实物出资的 财产权转移的规定?1.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条/21条: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五)实物出资财产权转移的法定时间?1.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实际投资时.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可成立后半年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1条: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应在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关注的问题(一)应注意法律程序要件 1.签署土地出让合同 2.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3.土地价值评估 4.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二)应注意实际交付与法律交付的一致性 1.只交付土地,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已经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土地;3.既未交付土地,又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一)股权出资的实际案例 案例1中国联通股权出资 2001年12月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持有的51%中国联通BVI公司股权联合其他四家发起人设立中国联通A股公司.当初就遇到以下法律问题:1)股权出资是否为法律所允许?2)以51%股权出资是否超过法律对转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案例2内蒙电力集团股权出资 2003年11月25日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神华集团、中信泰富决定,以4:2:2: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北方电力集团公司.其中华能集团等三家出资标的物为现金加发电权益资产,内蒙电力集团则以其拥有的全部发电资产,包括所持有的内蒙华电67.31%的股权出资.1)是否属于公司法出资的形式?2)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是否触及要约收购义务?,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案例1,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案例1(续),内蒙电力,全部发电资产出资含内蒙华电67.31股权持有40,案例2,中信泰富,神华集团,华能集团,现金及发电权益出资各持有20,北方电力集团03年11月25日,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二)关于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1999年1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第3部分第7条规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可转换证券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商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6条允许股权作价出资;*2001年财政部颁布非货币性交易/投资会计准则规定了股权投资。(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准则)*2004年北京工商局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三)正确区分股权出资与其他股权交易行为 1.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转让因转让行为取得价金,股权出资则是以等值股份为对价;*股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股权出资是股权请求权。(公司法72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2.股权出资与公司分立的区别*股权出资是站在股东角度而言,公司分立是站在公司角度而言;*股权出资者由先前公司股东变为新设公司股东,公司分立导致分立前公司股东成为分立后公司股东;*股权出资通过持有新设公司股权实现对原公司股权的间接持有;公司分立后则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原公司之间无股份的相互持有。(公司法176条、177条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程序)3.股权出资与转投资的区别*股权出资:用于置换股权的资产是在其他公司中享有的股权;*转 投 资:用与置换股权的资产是基于他人的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公司法16条: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四)股权出资的法律限制 1.已经设定担保抵押的股权;2.尚未放弃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出资;3.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转让的股权;*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42条/1)*上市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42条/2)4.转让股份比例受到法律限制的股权*上市公司高管每年转让不超过25%(五)股权出资的实际操作问题 1.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原始投入价值?*净资产价值?*市场价值?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办理股权转移手续*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工商行政变更登记:公司法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六、债权出资应关注的问题(一)债权出资的时间 1.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出资 以拥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法律上不可能 2.公司设立后的债权出资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二)债权出资的方式 1.一般债权出资与可转换公司债出资 2.对被投公司债权的出资与对第三人债权的出资 3.正常情形下的债权出资与公司重整时的债权出资 4.狭义的债权出资与广义的债权出资(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1.金融资产公司债转股: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2.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法第16条“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3.一般公司债转股: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4.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六、债权出资应关注的问题(四)有关部门对债权出资的态度 1.工商登记机关的态度 2.最高法院的态度-*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法院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已经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债权,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六、债权出资应关注的问题(五)债权出资的适格性 1.实存性 2.可转让性 3.法律时效性(六)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1.债权实现的不安全性 2.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3.债权瑕疵的可能性,一、公司法关于公积金的种类(一)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法167条/1“应当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法167条/2“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法定公益金(取消了旧法177条规定及其比例5%-10%)(四)资本公积金 公司法168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二.公司法关于公积金的用途(一)弥补公司亏损 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169条/1);(二)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9/2);(三)扩大生产经营,肆、公积金制度的重大变化,三、为什么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一)旧公司法确立公益金制度的法律实质 1.职工可以参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2.职工基于福利的利润分配权优先于股东利润分配权;3.职工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法定化(5%-10%);4.公益金没有累积提取比例的限制,凡有利润,均应提取;5.公益金的产权性质配套会计制度落实为股东权益(二)法定公益金制度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1.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2.国家代替公司利润分配决策不符合自主原则 3.可能更利于经理而不利于股东 4.可能更利于高管人员而不利于职工 5.更有利于大股东而不利于小股东 6.公益金制度不符合国际惯例,肆、公积金制度的重大变化,伍、亏损弥补制度的重大变化,一、亏损弥补制度的历史沿革 1.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55条:“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弥补。”2.93年12月29日颁布公司法第177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05年11月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公益金制度 3.2000年12月29日:第110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提取法定公益金。第111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应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应付普通股股利;4)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4.93年12月13日第11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纳税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伍、亏损弥补制度的重大变化,二、新公司法167条确定的亏损弥补制度 1.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2.不足弥补则用当年利润弥补 3.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4.弥补亏损前不能分配利润三、为什么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1.模糊了资本与收益的界限 2.不利于资本保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3.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 4.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陆、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新公司法第167条关于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定(一)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二)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法(三)禁止分配利润的规定(四)股东对连续5年不分利润的救济措施,陆、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二、公司法第35条/167条为何允许自行决定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法对出资方式有限制性规定 2.出资或股份比例不能完全反映股东所提供资源的收益贡献 3.股东之间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法是基于风险分配的考虑 4.法律不应限制股东之间的资源捐赠行为,陆、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公司法是否应鼓励分配股利?公司法第75条规定“5年连续盈利5年连续不分股利可请求收购其股份”.(一)鼓励分配股利的理由 有利于表明企业业绩良好;有利于支持和稳定股票价格;有利于吸引偏好现金股利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提升股票价格;有利于减少经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冲突的代理成本。(二)不应鼓励分配股利的理由-公司的价值由获利能力来决定,不取决于股利;现金股利的纳税率比较高,与常规收入所得税率相同;支付现金股利减少企业内部筹资的能力,迫使企业放弃效益 高的投资项目或支付更高的外部筹资费用;股利支付具有依赖性,一旦发放,就难于变更。,陆、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四、利润分配的时机与形式选择(一)何时分配股利?1.信号传递理论-2.委托代理理论-(二)如何确定利润分配形式?1.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2.债权股利/期票股利 3.实物股利/股票回购,陆、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利分配决策的法律规则 1.收入盈余规则 2.盈余公积规则-3.破产保护规则 4.现金剩余规则 5.财务比率规则 6.弥补亏损规则-,柒、公司融资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规范了公司融资的形式与条件(一)公司法认可的融资形式 1.留存收益融资 2.债权人融资(二)证券法规定的融资形式 1.股票融资 1)发行股票的形式(证券法第10条)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证券法13条)3)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证券法第50条)2.债券融资 1)一般公司债券(证券法16条/57条)2)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法16条/57条),柒、公司融资制度的重大变化,二、公司融资决策的适度负债原理(一)过度负债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 1)增加信用和破产风险 2)抵消税收抵扣效应 3)增加其他债权人风险 4)引起股利支付不稳定性 5)降低财务灵活性和信用等级(二)适度负债对公司治理的正面效应 1)约束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 2)保持对企业控制权的工具 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工具,深市:13家中小上市企业资产负债比例,柒、公司融资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公司融资决策的财务原则(一)融资等级次序原则(二)与企业生命周期适应 1.投入期 2.成长期 3.成熟期 4.衰退期(三)与企业资产和投资匹配 1.短期资产或投资 2.长期资产或投资 3.有形低风险资产-4.无形高风险资产-(四)与财务风险承受能力适应 1.可以接受的利率 2.可接受还本付息安排 3.考虑自身现金流量,捌、公司投资制度制度的重大变化,一、鼓励投资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一)降低股东和发起人人数要求 1.有限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二)下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公司:10万降低为3万 2.股份公司:1000万降低为500万 3.股票上市:5000万降低为3000万(三)增加出资方式并放款无形资产出资比例 1.出资方式:突破旧法五种形式 2.无形资产比例:由20%改变为70%(四)取消了对外投资主体和比例的强制规定 旧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新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被投资主体的资格限制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捌、公司投资制度制度的重大变化,二、完善了股东投资的退出机制(一)有限公司的退出机制 1.扩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 旧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限定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新法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旧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新法取消了股票交付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2.放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新法放宽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年限由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降低至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旧法规定的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修订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新法规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增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新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即当存在对本公司职工的股份奖励和异议股东提出股份收购请求权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捌、公司投资制度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公司法关于投资制度设计的财务原理(一)投资应遵循的财务次序原则 1.安全性 2.收益性-1)收益与风险的关系:2)应对风险的基本策略:3.流动性-流动性强弱与收益大小成反比,捌、公司投资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公司法关于投资制度设计的财务原理(二)投资决策的基本问题 1.投资可行性评价 2.投资时机的抉择 1)产业开发期 2)产业投入期 3)产业成长期 4)产业成熟期 5)产业衰退期 3.投资方式的抉择 1)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 2)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 4.行业吸引力与业务实力的匹配,业 务 实 力,行业吸引力,捌、公司投资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公司法关于投资制度设计的财务原理(三)投资决策应关注的问题 1.决策依据的可靠性 2.市场需求的把握度 3.项目风险的承受能力 4.战略投资的重要性,结束语:新公司法对现行会计准则的挑战,1.根据旧公司法计提的公益金如何处理?2.公司法4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3.公司法35条/167条: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和股份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4.投资收益的确认以股份比例为准?还是以另有约定为准?5.控制权以及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股权比例还是另有约定为准?6.股份回购与奖励的会计处理?7.母子公司相互交叉持股的有关财务问题?,1.北京:富华大厦A座9层/10层 2.香港:港湾道瑞安中心20楼(0852)35838000 3.成都: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 4.深圳:联合广场A座4001室(0755)82900800,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