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防范.ppt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内 容,医疗安全是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医疗安全的意义医疗纠纷的原因和分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技巧医疗纠纷的接待处理技巧,医疗安全的概念 医疗安全就是指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因主观方面的过失,直接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可以避免的健康或者生命方面的损害,使患者得到合理的、安全的治疗。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疗安全已成为医院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课题。因医疗安全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医疗纠纷的防范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医疗安全是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医疗安全方面引发的医疗纠纷原因 因医疗安全引发的医疗纠纷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质量特别是医疗安全的要求增高,对医疗行为的技术性、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够,一旦对医疗后果不满意,就向医院提出异议,引发医疗纠纷;,医疗安全方面引发的医疗纠纷原因 二: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确实出现医疗失误或者医疗过失,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向医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处理。,医疗不安全因素 医疗不安全是医疗安全的反面,即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因医疗过失或者技术失误,直接给患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或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医疗不安全的后果,会引发医疗纠纷。严重的后果会使医院或者医院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带来政治、经济和名誉方面的损失。了解医疗不安全因素,目的是在医疗活动中避免这些因素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医疗不安全因素有以下几方面:医院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医疗活动是复杂的技术活动,涉及患者的生命安危,具有较强的风险性。有的医院工作人员忽视医疗活动这一特殊的职业特性,工作不严谨,掉以轻心,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马马虎虎,形成不安全的思想根源,容易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医院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低下或者技术失误 医疗活动是以医疗技术为手段为患者服务的,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后果。有的医院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低下,不能正确认识到疾病的本质和发生、发展规律,导致误诊、误治,严重的还造成不良后果,发生不安全事件。有的医院工作人员虽然技术水平较高,但在医疗活动中也可能出现偶然失误。在某次医疗活动中对疾病的认识出现错误,或者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估计不足,出现技术失误,导致误诊、误治。,违反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医院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是医疗活动应该遵循的规范。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活动,才能保证达到质量要求,避免医疗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医院工作人员忽视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认为保证医疗安全,只要发挥好技术水平就行,结果未按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行事,使规范失去作用,医疗行为无约束,往往容易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医院管理薄弱 医疗活动是一项多环节的活动,不仅仅是临床医务人员的活动,在医院内部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沟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如果医院内部管理松散,科室之间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相互配合不好,就会造成很多的医疗不安全隐患。,医疗安全的意义,一、医疗安全是患者的基本要求 患者来医院就诊,是希望通过接受医疗服务,消除疾病,恢复健康,这是患者就诊的目的。医院的功能,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医院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利用医疗技术为患者解除病痛,驱除疾病,恢复患者的健康,挽救患者的生命。如果出现医疗不安全事件,不仅没有满足患者的基本要求,而且与医院的功能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也是背道而驰的。,二、医疗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医疗安全不仅仅与医院和医院工作人员有关,而且与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医院发生医疗不安全事件,引发医疗纠纷,轻者导致医院不安宁,重者矛盾激化造成治安案件,成为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三、疗安全影响医院的社会信誉 医院的社会信誉是医院的无形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社会信誉的作用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一旦发生医疗不安全事件,特别是重大医疗不安全事件,传播到社会上以后,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损害医院的形象,大大减弱医院在医疗市场上的竞争实力。,四、医疗安全影响医院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医疗不安全事件发生以后,医院工作人员的精神压力很大,思想负担较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学习。有的医疗不安全事件发生以后,患者或者家属与医院的矛盾激化,辱骂甚至殴打伤害医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医院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抓好医疗安全的措施,医疗安全是医疗服务质量重要的特性,是医疗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抓好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共同努力的一件大事。同时,提高医疗质量,搞好医疗安全,也是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措施是:,一、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客观事物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观念、观点和概念。意识指导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从事某种活动。因此,医院工作人员只有提高安全意识,才能在医疗工作中增强安全医疗的自觉性,消除医疗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二、遵守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院工作制度和技术规程,是保证医疗活动正常运行和医疗安全的行为规范,只有严格遵守,才能避免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安全。,三、加强医疗质量控制 医疗活动是一项多环节、多层次的技术性活动,每一环节、每一层次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在于使每一个医疗过程都处在受控状态下,保证医疗活动符合质量要求,不发生医疗不安全事件。,角色转换,医务人员已成为弱势群体,随时全副武装迎接病人!,医疗纠纷的现状,1、纠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纠纷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和多样“医闹”3、索赔款额愈来愈高,患方要求愈来愈苛刻4、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医疗纠纷产生原因,(一)社会因素:1、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新药品、新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使得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虽然卫生主管部门已作了多方面努力,但仍然有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矛盾直接转化成医患冲突,医院成为冲突的发生点。,2、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投入甚微,尤其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费用多数患者需要自己承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应容易引起纠纷。3、广大患者对医疗技术特殊性的不理解,对医疗行业不满情绪增大,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缺乏认识。,4、医护人员收入(偏低)与高风险、高劳动强度的职业特点不对称,导致工作心态不平衡。收入低 高风险“白衣天使”收红包 医德医风 医疗 药品回扣等 行业作风 纠纷 工作繁重、疲于应付 心情压抑 无暇回答患者 无力做一些必要说明 打工心态“白衣狼”高劳动强度 机械地照章办事“太平 缺乏关爱之心 医生”,(二)患方因素:,1、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患者法律观念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顾客是上帝”这句商业活动中的口号,被有些患者简单地套用过来,认为医疗活动中也应“患者是上帝”。,2、患者健康意识加强。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对疾病诊疗的期望值过高。但由于对医疗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转归等缺乏应有的知识,加之就医疗工作而言,实际上仍有许多病例目前是无法 根治的一旦治疗结果没有达到 理想的效果,就认为是医院的错。,3、患者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加强。社会文化水平整体上升,资讯发达使患者更方便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讯息,患者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预后。病人自主及参与意识的觉醒是不可逆转的文明进步潮流,知情同意也是患者的重要权利,是患者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按照知情同意原则,病人或家属必须知晓治疗真实充分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引发的风险,取得病人或家属的自主同意。,4、“就医感受”对医疗满意度的影响。以前的患者只要求治好疾病或减轻痛楚就满意了,现在的患者更注重就医感受,希望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心境下治疗并痊愈,这除了要满足技术性医疗服务需求之外,还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医生要给予人文关怀,秉着同情心和同理心给予病人足够的精神支持,以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一部分经济能力较好的患者还对就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5、个别患者或家属无理取闹,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医院虽无明显医疗问题,但却抓住一些缺陷或不足,百般纠缠 因现行相关 法律滞后,导致“闹则赔钱”现象的发生。,(三)媒体因素:,随着传媒业市场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媒体为了维持和增加本媒体的听众、观众和读者,竞相推出大众感兴趣的热点新闻,以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炒作医疗问题所产生的政治风险最小而成为媒体报导的首选对象。因不客观的报道,给公众造成了一个“现在医院不可信”的概念,使患者对医院和医生时时刻刻地提防和怀疑,激化了医患矛盾,促使医疗纠纷发生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四)医方因素:,1、服务态度方面:服务不到位,意识淡漠,语言随便,工作漫不经心,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言谈举止缺乏科学性、艺术性,造成医患关系紧张。2、少数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未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不按专科收治病人,影响治疗、延长或延误患者的康复。,3、部分医务人员在使用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项目检查时,尤其是手术前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不详细,甚至于未履行有关签字手续。4、有麻痹心理,对少数危重病人或特殊体质病人潜在危险认识不到,预后估计不足,重视不够而导致不良后果。,5、医生对诊疗过于自信,过于乐观,当治疗结果与患者的期望值存在差距时,造成病人或家属的不理解,从而引起纠纷。6、一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表现为处理病人不认真,错用药、发错药,打针发药不及时,甚至造成误诊、漏诊或是让实习医生做一些还不能胜任的工作等。,7、各科室对纠纷防范的重视不够,发现纠纷“苗头”不及时处理,个别科室发生纠纷后不但不积极处理,堵住“苗头”,反而推卸责任,科室与科室之间互相推诿。,8、少数医务人员病历完成不及时,完成质量不高。9、部份医护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高。10、医护人员对医疗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了解不够(如医保政策)等。,上述社会、医方、患方和媒体四大因素导致目前医患关系处于建国以来相对矛盾对立阶段。要积极改善这种对立的现状,缓和日趋激化的矛盾,需要多方努力,然而从医院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社会因素、媒体因素和患者因素都属于院方不可控因素,医院管理者对其无法改变和操控,可以做的只能是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医院的内部管理。,2009-2011年纠纷投诉,2009年投诉纠纷,2010年投诉纠纷,2011年投诉纠纷,医疗纠纷的原因和分类,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或者医院工作人员的诊疗护理服务不满意,就医疗不良后果向医院提出质疑,并要求承担责任而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中最突出的就是医疗事故纠纷。影响大,赔偿高,往往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医疗纠纷的分类一、医源性纠纷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反就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等引起的医疗争议。在医疗实践中,医源性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方面:,(一)诊断方面发生的误诊、漏诊引起的纠纷。(二)用药方面的过失纠纷 1、用药原则过失 2、用药剂量过失 3、错用药物过失 4、药物过敏引起的过失。(三)护理方面的过失纠纷,(四)手术方面的过失纠纷(五)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六)麻醉引起的医疗纠纷(七)化验失误引起的纠纷(八)病理报告引起的纠纷(九)医疗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十)产科分娩引起的纠纷(十一)医院管理过失引起的纠纷,(十二)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起纠纷(十三)因未尽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的分类二、非医源性纠纷 一般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患者所患疾病认识不清,期望值过高或维权意识增强所引起的;或者由于医方疏于管理教育,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或各种服务设施缺陷而引发的纠纷,如病人住院期间发生自杀、伤害、触电、烧烫伤等。,医疗事故,概念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时空要件3、行为要件4、损害后果5、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分级:根据人身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例外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存在现实的生命危险B、迫不得已C、不能超过一定限度,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要免责必须证明:A、无法预料B、不能防范,患者张某(女)前去王某开的个体诊所看病,王某诊断其为支气管哮喘,经做青霉素皮试,认为能够使用青霉素。王某先给患者肌肉注射青霉素一支(80万单位),又应患者要求,滴注青霉素480万单位、地塞米松10毫升、葡萄糖250毫升的混合溶液。在上述液体静脉滴注1/3时,患者剧烈咳嗽并说难受。王某查看了一下液体的速度并不快,判断是青霉素过敏反应,就立即停止静脉输液,给患者注射肾上腺素一支,这时张某昏了过去。王某立即将患者送往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认为,死者在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基础上输液产生青霉素过敏休克,致变态反应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评析:本案,患者虽患有冠心病、支气管哮喘等较严重的疾病,并且已经出现症状,才去就医。但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青霉素过敏休克,不是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本身发作导致死亡,因此,注射青霉素这一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了。然后要考虑的是医务人员王某是否需要对上述医疗行为负法律责任,根据法医学鉴定及有关专业人员的分析,王某在诊断和施诊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其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规范,而患者在输液过程中青霉素过敏休克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的特异体质所致,因此法律上称之为以外事件,王某不需要负担法律上的责任。,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误诊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是他受损害的原因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技巧,医疗纠纷已成为困扰医院的棘手问题,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医院重要的管理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重点之一,就是突出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及降低医疗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医院应该制定防范医疗事故和处理医疗事故两种预案。制定防范医疗事故预案,是为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制定处理医疗事故预案,是为了医疗事故发生后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院医务(教)科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医院的业务管理和继续教育。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接待来访者,调查事件真相,与患方协商处理意见,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等,使本来应该加强的医疗业务管理职能大大削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的提高。,为了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医院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因此,要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院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 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医院的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关。医院不仅仅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而且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医疗活动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涉及面广,医院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作保证,才能维持医疗活动的正常运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医务人员正确执业、防范医疗事故的保证。,因此,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经验总结,是用很多教训换来的。医务人员只有遵循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才能有效防止医疗缺陷的发生。比如,医务人员违反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在岗,急诊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有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果违反交接班制度,患者疾病发生与发展的信息没有进行有效的传递,就有可能给患者治疗带来影响。任何违反规章制度、侥幸心理都是产生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事故的祸根,可以说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 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无过失医疗纠纷的发生,大多是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不理解;或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有不周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没有医疗过失,而是被患者及其家属误解所造成的。防范这类医疗纠纷,应该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治疗疾病的风险和疾病发展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详细介绍治疗情况和治疗效果,使患者及其家属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一旦发生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理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患者有知情的权利,医师有告知的义务。所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医疗服务中,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并由患者本人签署书面同意书,方可进行。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关系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认真书写和保管病历 病厉是指患者在医院就医的原始记录,也是争议发生时的证据。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厉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书写病历有误时应正确修改。,提高服务技能 提高服务技能,注意服务行为和语言的规范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服务态度不好,服务不到位,往往会导致患方的不满,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服务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如抢救患者时不能镇静自若,慌慌张张,推三拉四,给患者家属造成抢救有误的感觉,也会酿成纠纷。,密切医患关系 密切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策略。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方对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受到认识上的局限,一般不能判断出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的优劣及熟练程度,其是否满意主要是看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态度。医患之间感情融洽,心理距离近,尽管有些技术上的小缺陷,患方在友好的情感中也会谅解。所以,不少西方国家的医师,把密切医患关系作为防范医疗纠纷的法宝之一。,医疗纠纷的接待技巧,分析事件的性质 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这是要承担责任的。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不承担责任。医疗纠纷发生后,应该尽快弄清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分析事件的性质,以便采取相应策略,应对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以后的接待和处理对医疗纠纷的演变具有重要影响。,分析患方动机 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一方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患方动机有以下几方面:对不良后果无法接受,寻机索赔,这实际上是患者或者亲属的挫折心理反应。患者及家属都希望来医院后,能在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下尽快桂除疾病、恢复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属期盼的目的未实现,患者及家属在心理上受到打击,势必会产生挫折感,转而向医院索赔。,对医疗服务不满的发泄。患者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有意见,寻机对医院发泄,以释放心中的不满。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进行试探。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究竟有无过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体的影响,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抛个石头试水深。对医疗过失较为肯定,索理索赔强烈。患者及其亲属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极不满意,坚持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要求医院予以赔偿。,稳定投诉者,缓和矛盾 医疗纠纷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稳定投诉者的情绪,缓和矛盾,对医疗纠纷实行“冷处理,做到“人躁我静、人急我缓,千万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亲属冷静下来后,再行商议解决办法,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对那些无理取闹的患者及其亲属,如果做工作无效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该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说服工作,争取理解 经初步分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患者或者亲属缺乏医学知识,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要尽量耐心解释,争取患者的理解。对一时难以分清责任或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告知患者或者亲属按照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绝不能通过闹事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技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后,正确对待和处理,是平息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关键。,及时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院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分级报告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是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三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允许患者复印病历客观性部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病历重要性,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病历的医学价值和法律价值决定了病历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载体,是解决医疗纠纷成败的依据!,提高医院人员对待病历的法律意识,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因此对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封存病历主观性部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封存现场实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告知尸解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 医院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院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院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院提供;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协商解决后报告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法院调解或判决后报告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案例,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鉴 定,根据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可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录佐证;3.委托法医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二审法院,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担9,520元。,医院在手术前,凭其专业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手术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然而医院却没有将该风险充分告知原告,违背了医院的法定义务。;病人失去了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在本案判决中,法官认为:,医院(医生)错在哪里?,目前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损害后果十分明显。,有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损伤,未充分了解手术后果,丧失避免风险发生的选择,医院的手术,直接原因,告知不详,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告知有关医疗风险,包括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其次,应当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的内容。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因此,谈话记录成为重要的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的意义所在。,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医院说:曾经告知过。但病史中找不到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肌断裂的谈话记载。,书面告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的 抗辩空间。口头告知-没有记录,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告知不 能有“保证”、“没问题”等允诺行为。,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被告某医院 原告的母亲*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1.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2.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3.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案例,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经区医学 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2.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辩称:,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从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2.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3.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2.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的事实。3.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4.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指定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内容: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认定,法院判决,承担30%的民事责任。,试题1,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试题2,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