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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研究.lnk.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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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研究.lnk.ppt

    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汕头市委党校梁胜初,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二、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三、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四、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五、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六、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特点,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层面淡化但在实施中可能维持现状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规定了5种责任方式,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案由,法律适用,鉴定,医疗事故侵权纠纷,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共计3条5项内容医疗过错举证对病历的要求(58条2,3项)病历书写与保管(61条1款)患者的病历知情权(61条2款)患者的病历隐私权(62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理解上应当注意将侵权责任法第3章与第60条结合第60条内容基本上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内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侵权责任法第60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5种责任方式,医疗损害赔偿责任(54)侵犯知情权同意权赔偿责任(55)医疗用品损害赔偿责任(59)侵犯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责任(62)过度检查侵权责任(财产)(63),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救急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几种应注意的情况:主体不适格:非法行医(无资格行医的人,开设诊所行医;执业医师在家擅自诊疗病人造成人身损害事故)主体不适格,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主体适格:医院聘用或进修的不具有医生资质的“医生”,造成人身损害事故,不能以医生不合资质而否认医疗机构的 侵权责任。,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师,视为医务人员。有资格但没有执业注册,仍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分为两种情况:违法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不认为是医务人员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其他医务人员主要指护士。只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医疗活动限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时空条件。医疗活动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并非仅指狭义医疗这一项活动。主要包括:(1)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2)医疗机构进行的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活动;(3)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造。,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而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过错: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深圳一产妇疑因少送红包肛门被缝 助产士称免费痔疮手术 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追偿权,二、医疗损害责任类型,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57),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治疗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和组织过失损害责任。,诊断过失损害责任判断的标准:在疾病诊断中做出了不符合医疗时的医疗水平的对患者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如果是一个理性的医师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治疗过失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治疗中,未遵守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医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即为护理损害责任。如护士A将肌肉松弛剂放置在儿科病房冰箱中,标志不明显,护士B误将该针剂当作肝炎疫苗,给数个婴儿注射,造成一死数伤的后果。感染传染损害责任,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孕检生产损害责任组织过失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院管理规范,疏于及时救助义务,或延误治疗时间等,构成组织过失损害责任。对危急病患拒绝治疗,或无故拖延诊断、治疗而致损害;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救助病患;救助站救护不及时致人损害。,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55,62),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和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未对病患者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的医疗损害责任。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没有善尽对患者所负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建议义务等积极提供医疗资讯义务,侵害患者知情权典型案例:日本耶和华见证人教派输血案,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病患者自主决定意愿的义务,未经病患者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的医疗损害责任。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典型案例:乳房切除案肖直军案?,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患者隐私或其他秘密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侵害的不是人身权,而是隐私权等人格权。患者的隐私包括:身体方面的:患者的疾病诊断信息、治疗信息、体格检查信息、身体器官发育畸形、遗传学信息、就诊经历。生活方面的:患者住院期间起居场所、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在医院生产,而抱错小孩。,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59),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的界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产品销售者典型案例:齐二药事件,三、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四方面的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有在这四个方面要素同事具备的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才能成立,才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2、必须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3、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四、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一)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我国民法确立了三项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准则。这一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加重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规则。,举证责任的内涵,一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二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将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是举证责任分担最古老的公式。这也符合现代法学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问题,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方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为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损害事件,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立法考虑因素,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立法考虑因素,一般认为,从实体和程序公正、诉讼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由其证明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或其过失行为与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实时,由其承担败诉后果。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大大地补强了患方处于绝对弱势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对医疗过失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但是,对这一规定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1、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根据对医患纠纷诉讼案件的分类,医患纠纷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律责任的性质分为医患合同的违约纠纷诉讼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又可分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对其的诊疗护理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这一类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均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非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给了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责任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解决的问题是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3、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举证”的原则。患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需要初步说明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即利害关系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否则,起诉将不被受理。进入诉讼阶段后,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仍负责举证责任。原告需举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五、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已经符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但是出现法定情形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60),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体是患者或其近亲属拒不配合的须是医疗机构进行的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的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具体情形: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检查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治疗患方私自停药患方私自拔管患方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患方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患方不配合,不设立陪护人员,造成患者摔伤,坠床,自杀。,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为了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只要其医疗行为的实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使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结果,医疗机构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前提:必须是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急救行为)。急救急诊行为术中大出血患者有紧急输血的必要,医疗机构又没有充足的库存血,医疗机构可以自采血抢险救灾、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要求: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4),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案件2003件9079件2004年8854件2005年9601件2006年10248件2007年11009件2008年13875件2009年16448件年递增20%,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2002年,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2004年,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医院财产损失1.24亿元2006年,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4亿元,2009年6月“黑色六月”6月1日,河南武涉一产妇在县保健院生产死亡,家属纠集60多人围攻院长,强行其披麻戴孝,磕头哭丧,并暴力毒打6月3日,北京一医院被围攻,患者家属纠集一大群人在医院摆放花圈,要求赔偿120万,并扣留副院长6月4日,山东某医院一产妇死亡,其家属将尸体棺木,放置于妇产科病房,在医院烧纸钱、挂条幅、用喇叭反复播放哀乐,致使交通阻塞,6月8日,浙江临海白水洋国土局某局长之女,在杭州第一医院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局长纠集100多人到医院围攻打砸,造成医院6人受伤。6月11日,一患者到武汉江夏疾控中心打过狂犬疫苗后,妄称护士给他打的是毒血,多次骚扰该护士,当日将其在接种室内割喉致死。6月15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一医生因拒绝为病人开虚假证明,被病人家属连刺5刀。,6月21日南平医闹,深圳市平湖的山厦医院医生护士戴着钢盔上班,1、患方侵犯医方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第一,悬挂横幅、散发传单、静坐等方式干扰医疗秩序第二,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第三,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第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第五,在医疗机构集会、游行、示威第六,在医院公共场所摆设死者灵柩、设置灵堂的行为第七,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第八,侵犯医院财产权的行为,龙岗全市首创“警民调解室”,化解医疗纠纷,今年7月2日,沈阳市27家医院聘任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担任医院安保工作副院长,专门来对付“医闹”。,2、应对措施第一,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互信第二,加强执法力度第三,善用信访程序第四,善于使用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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