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监督.ppt
医 疗 卫 生 监 督 温州市卫生监督所 孙 坚,第一部分 医疗执业监督,一、医疗执业监督的概念,医疗执业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二、医疗执业监督的特点,第一、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复杂1、主体成分层次多、差别大2、客体种类多、涉及范围广3、权利、义务内容涉及面宽、相互交融第二、医疗服务特点突出、专业性强。第三、医疗服务政策性强、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第四、一些医疗违法行为界限模糊,查处困难。第五、管理与监督职责交叉、界限不清,三、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二)、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三、相关法律法规,(三)、设备管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范、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四)、专项技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五)、其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四、当前医疗机构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执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擅自使用“中心”名称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外出“走穴”医生收取患者“红包”擅自开办分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不合理检查、滥用药品诊断结论与检查结果“假阳性”相对较多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执业借“义诊”之名,招徕病人(常采用举办活动、会诊等方式)雇佣“医托”欺骗患者不按规定保存处方,逃避检查,(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1),医疗器械消毒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执业传染病报告制度不健全,瞒报、漏报现象严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批内容制售假劣药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2),五、对执业资格监督的主要检查内容,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检查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该证的有效期和真实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使用期限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该证是否存在涂改、伪造、买卖、租借情形。每个诊疗科目配备的人员、设备、房屋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检查方法: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书面证据,如租借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六、对执业行为监督的主要检查内容,(一)、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校验:核定床位在100床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必须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四)、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五)、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八)、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九)、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十)、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十一)、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十二)、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十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十四)、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十五)、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说明:在治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已经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销售给患者,均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用的药品、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十七)、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十八)、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十九)、医疗机构不得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十)、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与第一名称相同。(二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十二)、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检查方法:主要通过日常监督、举报、移送、媒体曝光等线索,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有时不能直接发现违法行为,应通过检查现场和以往的医疗文书,如病历、检查单、检查治疗单、医嘱单、手术记录、处方、门诊日志、收费单、各种检查报告单等,从中挖掘出违法线索和证据。例如:通过检查B超报告单上的报告者签名,再检查签名者的资格,可以发现该院是否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七、医疗机构常见的违法情形,(一)无证行医常见情形:1、在异地执业(注意:卫生部的两次批复不同)。2、承包科室。3、使用买卖、转让、租借等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坐堂行医。5、生活美容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6、以义诊为名推销保健品、药品、器械等。7、按摩店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火罐等名义,宣传治疗作用,以治疗疾病为目的。8、未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9、非医疗机构利用测血铅、发铅等来诊断疾病。10、无证。11、乡村医师跨行政区域行医。,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没收药品器械、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因擅自执业曾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3、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4、给患者造成伤害;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7、其他情形。,常见情形:1、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如:医疗美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气功、临床基因扩增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等;2、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及其他诊疗项目活动;3、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会诊规定超出诊疗科目会诊的,包括邀请方和被邀请方。调查取证的要点:一是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二是未经核准擅自开展项目的认定,如性病诊疗活动的认定,是医疗美容项目还是整形外科项目的界定,从事专项技术的事实的认定等,三是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二)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法律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重处罚(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收入在3000元以上;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常见情形:(1)使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使用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3)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刚毕业1年内的大学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4)使用未取得职称的检验人员、药剂人员、护士等;(5)助理医师开处方;()变更了执业地址的医生开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8)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9)、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10)、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罚主体的认定:被处罚主体为使用上述人员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常见几种情况:1、医疗机构(主要为个体诊所)出卖、出借、转让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检查证明文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2、医疗机构将其科室出租外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主体的认定:被处罚主体为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让方)和相关机构或人员(受让方)。受让方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进行处罚。,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指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盈利为目的;(3)、受让方或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4)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几个概念的区别:“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原有的(已经设立的)医疗科室交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人、财、物独立管理、风险自行承担),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2、医疗机构原来并没有设立相应科室,只是将房屋(场地)交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使用,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房屋。,3、医疗机构并没有设立相应科室,也未将房屋(场地)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使用,而是同意由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在院外自己设立相应医疗科室,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医疗机构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共同设立未经审批许可的医疗机构(科室),并以新设立机构(或科室)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新设立的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对新设立机构(科室)予以处理,由于新设立机构(科室)应登记取得许可而没有登记取得许可,不具备相应法律地位,因此,其责任主体为非法设立新机构的责任人(即医疗机构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常见情况:1、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2、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或死产报告书;,被处罚主体的认定:上述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同时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医师按执业医师法处罚;对出具虚假母婴保健技术证明文件的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依据母婴保健法处罚。,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亡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精神伤害;3、其他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还可依据执业医师法37条对医师处罚)。,(六).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常见情形: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从事家庭接生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被处罚主体的认定:上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检查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可依据母婴保健法第35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进行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处5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意:1、人员未取得证时,处罚主体为个人;机构无证,处罚主体为机构。2、对于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七).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医务人员。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根据母婴保健法第37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被处罚主体的认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级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九).邀请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邀请外国医师的医疗机构和外国医师法律责任: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否则,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由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以下罚款;,(十).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否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一).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经修订后由国家工商现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修订后有以下特点:,1严格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只允许出现的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不允许出现的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岁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法津法规规定的禁止的其它情形。另外还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2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并且,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常见违法情形:1、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广告。2、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分布广告。3、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4、以医疗机构科室名义发布广告。5、以社会公众人物为模物、以专家、患者的形象出现,介绍一些案例,虚构一些情节,误导消费者。6、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7、利用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发布广告,等等。,被处罚主体的认定: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机构,法律责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5、6、7、16、17条对发布医疗广告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0、21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并应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八、对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一、对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的主要检查内容(一)、执业(助理)医师:检查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核查其真实性,检查其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检查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和注销注册的情形。(二)、护士:检查护士执业证书,核查其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和注销注册的情形。检查其执业地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三)、乡村医生:检查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注册机构,核查其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和注销注册的情形。(四)、外国医师:检查其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及有效期、执业地点。港澳台地区医师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他的有效期为1年。(五)、检验人员、药剂人员:检查其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六)、其他人员:如:医学影像人员:查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查技术人员的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对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的主要检查内容(一)、医师: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日常监督检查可通过抽查一些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等医疗文书监督医师的执业行为,如:是否存在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延误急危患者进行抢救和诊治,造成医疗事故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等行为;以及医学院校的实习生和试用期内的大学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执业助理医师(乡、民族乡医疗机构中的除外)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工作。但由于时间和条件等限制,不要求每次监督检查对上述内容逐项监督。通常在收到举报、移送等案件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护士:监督护士执业行为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相关医疗文书,如病历、医嘱单、护理记录、检查治疗单等,检查护士执行相关操作规范情况,执行医嘱是否有误,是否泄露患者隐私等;还应监督实习护士和毕业1年内的学生必须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工作等。,(三)、乡村医生:日常监督检查可通过抽查一些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等医疗文书监督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如执业行为超出规定的诊疗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四)、检验人员:监督检查检验人员执业行为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检查检验报告单、检验记录等(五)、药剂人员:主要检查处方单上对药品的审核、调配、核对签名等.药士只能调配药品,审核、核发须由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药师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专册登记日期和登记顺序,逐日编制顺序号(六)、医学影像人员:主要检查其报告单。出具诊断报告的必须是医学影像医师,医技人员只能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三、卫生技术人员常见的违法情形(一)、非医师行医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法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要点:1、现场查验许可证明,记录诊疗活动行为、从业人员,记录使用的药品、器械、诊疗技术方法,记录查见的病历、处方、检查诊疗单、收费单等。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项目、地点、对象、服务人数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技术手段、收费情况等;询问服务对象和有关人员证实上述情况(形成互证)。3、收集有关书证:病历、检查单、处方、发票收据、人员资质证书等,如存在伤害、使用假劣药等行为,还应调查收集有关情况。4、收集有关物证:用于无证行医的器械、药品等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注意时效)。,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二)医师违法执业常见情形: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诊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燃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另外还有的具体情形:医师走穴、在非医疗机构执业、超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级人员参加手术范围而进行手术、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以及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如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此种情况民营医院较多)造成严重后果。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开展执业活动的医师,法律责任:根据执业执业医师法第37条,可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医疗气功人员违法执业常见情形:1、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2、借医疗气功活动之名损害公民健康、宣扬迷信、骗人钱财的;3、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4、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气功管理办法第26条可以责令停止活动,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护士违规执业常见情形: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护士条例第16、17、18、19条,根据护士条例第31条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五)、医技人员违法执业常见情形:1、检验、药剂、放射、B超、心电图等医技人员无相应资格、职称;2、上述人员超越执业范围执业;法律责任: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六)、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常见情形:以提供虚假的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医师资格证书或故意隐瞒、篡改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形或通过买卖、转让、租借、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医师执业证书。法律责任:根据执业执业医师法第36条的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二部分 传染病防治监督,一、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最主要的有:(一)相关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颁布实施;2004年8月修订通过,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一、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血液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一、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三)部门规章-传染病疫情信息及突法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管理办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一、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四)预案总体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及应急预案,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对象及主要环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通运输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健康相关产品经营单位、生物制品单位以及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主要是针对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三个环节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三、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1、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法定职责: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6、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7、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三)检查内容及方法1、检查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方案书面资料。2、查看传染病报告及疫情分析(月报)。查看辖区甲、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监测报告分析情况。3、疫情报告情况。抽查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是否存在缓报、瞒报、谎报的行为;,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四)法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管理组织与制度 1.管理组织及职责 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2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工作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与分工、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工作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流程和要求、人员培训计划和教材、奖惩文件或记录等。,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1报告病种要求(1)法定传染病;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2报告程序与方式要求(1)传染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