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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范本大全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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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范本大全V.docx

    公司章程范本大全XXXX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和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和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1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斐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法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XXXX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方式)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任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XXXX,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任,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任管控管理有关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有关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O(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H)当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相关要求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有关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XXXX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和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O第四条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和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方式如下:东或股名称姓名认缴情况设立。请日)或止变更登记申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IJ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斐方法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斐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法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XXXX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方式)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任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XXXX,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任,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任管控管理有关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有关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O(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相关要求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有关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XXXX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有关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有关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或盖章和盖公章:年月日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机构部门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和出资方法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法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出资额: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D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任,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任,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任,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任管控管理有关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任,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和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相关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和会计和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规章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机构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规章,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O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机构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规章按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国务院劳动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和O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合约生效的。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盖章(或法人股东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和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O第四条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时间出资数额出斐时间出资方法方式合计(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构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九)国有斐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任管控管理有关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有关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o(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相关要求董事和高级管控管理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法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斐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注:本章节有关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有关内容一并列明。)国有资产监督管控管理机构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年月日XXXX章程范本XXXX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和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O第四条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设立方法方式第六条公司设立方法方式:发起设立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请日)或止变更登记申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购股数认Igfl出资时间1出资时间出资方法方式出斐时间出斐方法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和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和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有关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和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第十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任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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