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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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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docx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合适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相关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伟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妹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6、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选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制化这对有效调节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受一定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的。人口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却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合适的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7、如何认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从私有制社会版面的一夫一妻制到社会主义社会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巨大变革。一夫一妻制最初是伴随着私有制上的产生而产生的,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具有不同于其含义的特定社会合适的内衣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与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对妻子而言,一夫是必须的,但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公私合营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根本保解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这是由爱情的专一性与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与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婚姻自由在合适的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执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相关问题?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2、应将婚姻关系和妹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相关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10、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是什么?我国现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序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燕尾服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盹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IK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什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充分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公开规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妇女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中某些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已被忘废止,两性法律地位渐趋平等。然而,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12、我国宪法中是如何贯穿男女平等原则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令中。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规定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合适的内容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其危害性是什么?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形式。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公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思想负担,影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14、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减少、纠正和惩治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主要的对策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旧俗,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协助广大寻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认真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错误,还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制裁如行政处分等对于以暴力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拘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要依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1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表现。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机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1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17、在现阶段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是什么?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深刻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的地位有了全面的提高。但是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差别,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经济和文化还不够发达,男尊女卑的旧制度、旧思想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传统习惯势力还有一定的影响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这些都是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合适的内容有哪些?男女平等原则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具体合适的内容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例如,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均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侵害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等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关系方面,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一切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都不因性别,父系亲属或母系亲属、男系亲属或女系亲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9、实行计划生育有何主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意义有: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20、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表现在何处?1、婚姻自由在合适的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3、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权利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21、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1、中国几千年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并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么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某些方面必须给他们以特殊保护。总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2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是什么?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招待上述规定的必要措施。23、在私有制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在私有制社会中,儿童被当做父母、家长的私产,其权利和利益受到漠视。中国封建时代的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最高原则,成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是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社会相关问题,致使相当数量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非婚生子女遭到踱、虐待和歧视,少年犯罪增多等,就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现。24、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奶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相关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相关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25、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相关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相关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6、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些都是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了必要的补充。27、婚姻法中所说的“其他干涉自由的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同姓非探亲的男女结婚;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或离婚的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28、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借自己的婚姻相关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带来困难。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29、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相关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止匕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30、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防止和减少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为了防止和减少虐待、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首先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夫权和家长制的残余影响,以及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思想。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对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千万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我国,家庭暴力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家庭暴力在家庭领域内呈蔓延之势。家庭暴力不但隔离了亲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其危害了延展到社会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3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34、虐待和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相关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们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当然要为法律所禁止。35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1、简述广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亲属的概念有广义和之分。广义的亲属包括一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一定亲等之内。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而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习惯上仍沿用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等。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人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人而归于本宗的妇女。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女相关的亲属。所谓妻亲,指法指同妻子相关的亲属。在上述三类亲属中,舟亲是基础和核心,而外亲与妻亲则属于次要的亲属。6、亲属法学中是如何对亲属分类的?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亲属作如下的分类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中国古代的礼法和法重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我国婚姻法对这些亲属则是同等看待的。7、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长辈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旧称尊亲属。平辈亲属是指辈分与自己相当的亲属。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尊亲属和卑亲属之分反映了旧时代亲属关系上的不平等。新中国的亲属制度已用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取代了过去的称谓。8、以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近亲属以外的均为其他亲属。9、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藏经。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10、我国婚姻法是否将配偶作为亲属?关于配偶能否作为亲属的类别之一,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从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出发,不仅将配偶规定为亲属,而且还作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首先加以规定的亲属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近亲属”时亦把夫妻列在首位。IK法学界关于配偶是否能作为亲属的两种不同观点是什么?关于配偶是否能作为亲属,法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配偶虽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并不是亲属的本体,配偶既不能够列入亲系,又无法确定其亲等,故配偶仅为配偶而已,没有将其作为一类亲属的必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配偶应当作为亲属,因为配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是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将配偶作为亲属是违反设置亲属制度的本意的。12、血亲的分类有哪些?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高精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在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血亲。13.在我国婚姻法中全血缘自然血亲和半血缘自然血亲的法律地位不同吗?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凝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共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胞的兄弟姊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仅有一半是共同的。我国婚姻法对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平等对待。因此,关于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适用于同胞兄弟姊妹,也适用于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14、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是怎样的?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该种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而不是自然形成的,故又称为准血亲。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15、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血亲还可以分为几类?在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16、姻亲的种类有哪些?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的配偶三类。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17、姻亲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吗?一般来说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取得或岳父母的遗产。这种继承权并不是姻亲关系的必然合适的内容,而是法律对丧偶儿媳和女婿赡养和岳父母行为的肯定和鼓励。18、从配偶的血亲关系角度看,姻亲可分为几类?可把姻亲分为直系、旁系。配偶的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如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配偶的旁系血亲即为自己的旁系姻亲,如丈夫的兄弟姊妹和妻子的兄弟姊妹。19、世界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式方法有哪些?从世界范围来看,通常使用的亲等计算方式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来源于古罗马时代,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源于基督教会法规,某些国家至今仍使用此计算法。20、中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方式方法是什么?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将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缠麻五等,用来分别亲疏关系的远近。丧服制度贯穿着封建的宗法观念,重男轻女,重本宗轻外亲,区别尊卑、长幼、嫡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庭制度。21、现代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方式方法是什么?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这种计算法以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己身为一代,然后再从已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两代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22、亲属关系是如何发生的?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配偶关系的发生是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依照我国婚姻法,以准予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血亲关系的发生分为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拟制血亲的发生两种。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这种发生原因不仅适用于婚生的血亲,而且也适用于非婚生的血亲。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23、亲属关系是如何终止的?亲属关系的终止有三种情况:1、为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可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一方死亡,二是双方离婚。2、为血亲关系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间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在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在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3、是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是因离婚而终止。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伟在我国法律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有两种立法主义:一种是事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采用法律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2、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3、怎样认识法定婚龄与鼓励晚婚的关系?法定婚龄和鼓励晚婚的关系是法定婚龄是允许人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非最适宜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它是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晚婚是男25周岁,女周岁以上结婚;实行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鼓励和照顾。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这有利于青年的工作、学习和进步。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如何审查?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严格地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人体人的情况完全相符,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患麻风病未治愈等。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5、男到女家落户与旧式的“入赘”有什么不同?二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下,入赘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具有卖身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是建立在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不管双方如何约定、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独立的人身权利和正当的财产权益。6、简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的含义。1、它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固然有本质的区别,与资本主义的双方形式上的也不相同。它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相关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相关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始为有效。在其他场合表达的结婚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7、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国际上有哪几种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1、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任命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类。3、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一是达到法定同居年限。二是经法院确认。三是补办法定手续。8、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保障结婚自由,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建立和巩固。2、加强对婚姻相关问题的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3、实行登记婚制度,只有依法登记后婚姻始具有法律效力。9、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什么?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IE但订立婚约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选解除。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10、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申请,就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有效证明、证件,由双方亲自到一方废品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5审查这是结婚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与当事人本人情况完全相符。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登记,是经过严肃认真的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IK我国禁止中表婚的必要性是什么?中表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表兄弟姊妹的婚姻。这是一种异性同辈近血亲的结合。意义在于:中表婚的男女双方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会通过遗传贻害子女、后代。2、中表婚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积习很深禁止中表婚作为我国婚姻习俗改革的一大合适的内容非常必要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12、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1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是: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分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14、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的两种立法主义是什么?一种是事实婚主义,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形式婚有法律婚与仪式婚之别,结婚仪式又有世俗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承认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加采用,并元宝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15、简述我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16、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是什么?就经济关系来看,在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的家庭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就政治制度来看,一方面,封建的家庭制度是封建政治的基础,注重早婚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家庭的需要。另一方面,封建政权既需要充足的兵源役丁为此,封建统治者便意图用鼓励、强制早婚来提高出生率。就政治思想来看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奉为信条,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对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有很大的影响。17、近代各国婚龄立法的区别是什么?18、在我国,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凡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对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19、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是什么?其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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